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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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法必须由特定人民法院 管辖 包括: 1.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做的处理决 定,只能向选区所在地基人民法院起诉。 2.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向下 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院提出。 3.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 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 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 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 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关系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 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审判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文书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 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必须有受理的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并进行各自的活动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的概念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者上诉的对方当事 人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或者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作出 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二)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
三、民事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 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事由申请再审的,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 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



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法定事由: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 律规定的。

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 件
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的裁定。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
1. 2. 3. 4.

四、再审案件的调解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 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 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 变更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概要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概要

(二)起诉的条件(民诉法119条) 原告适格 被告明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规定
理解起诉的条件应注意几个问题
1.原告应当适格 原告的适格是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适格,该起 诉从程序上是不符合条件的,人民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被告要明确 《司法解释》第209条 原告提供 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 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 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 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 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受理。

A. B. C. D.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 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 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 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 明,但主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 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 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B )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区别 适用文书
不予受理 裁定
驳回起诉 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
登记立案制度 《司法解释》第208条
(二)受理的法律效力
1.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4.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 当事人取得原、被告诉讼地位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案例

甲广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制作 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 一份宣传其新型保健食品的广告,乙公 司向甲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5万元。合同 签订后,经过乙公司的同意,甲广告公 司将其制作广告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 丙公司,并且三方共同签订了合同转让 协议。丙公司为乙公司完成该广告制作 义务后,乙公司拒绝支付广告制作费。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二、特点:1、完整性。

2、广泛的适用性。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一)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方式:原则上要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受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

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的七日内立案。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交答辩状;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三、法院收集证据;四、证据交换;五、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开庭审理一、概念:指受诉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准备后,于确定的日期,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形式:(一)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

(二)开庭审理应该采取直接、言辞审理的形式。

直接:1、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2、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3、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

言辞:1、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对诉讼中的事实及证据问题在法院面前进行辩论;2、不经言辞辩论不得作出判决;3、只有经过言辞辩论得以陈述和显示的内容,才属于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加以考量的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

第四,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
第五,我国特别行政区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且 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特别行政区仲裁机 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第七,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申请执
行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当事人的确定,一般应依执行根据的内容确定。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 执行当事人发生变更,即法定情形下发生执行承担。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人
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的一定 财物或完成的一定行为。
(一)财 物
作为执行客体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应由被执行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物品、有 价证券等财产。
(二)行 为
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应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一定行为。
一、执行管辖的概念
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以
及同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受理执行案件和实 施执行行为的权限和分工。
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根据
执行程序的一 般规定
【案例导入】
执行主体与执 行客体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的 概念和特点
执行根据的 种类
执行主体
执行客体
执行管辖的 概念
执行管辖的 种类及其相
关规定
基 础
案例分析
应用
位于某市A区的煤炭运输专业户丁某,为位于该市B区的甲化肥 厂运送煤炭,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 则由该市的乙仲裁委员会仲裁。丁某按照约定运输煤炭后,甲 化肥厂拒绝支付货款。丁某遂向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仲 裁后,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化肥厂向丁某支付10万元货款。但 裁决生效后,甲化肥厂仍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丁某持裁决书 向甲化肥厂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和甲化肥厂财产所在地C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如果法院以甲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为 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 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 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 件的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原告 起诉需要有起诉证据,但法律对起 诉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足的状态, 证据充足是对当事人胜诉的要求。
4.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起诉证据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应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据;


“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 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 意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依然可以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 离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 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 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 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诉法》第124条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A.
B.
C.
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的有哪些( BD )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又起诉的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 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 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 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答案:B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不履行协助义务。

3. 意见第 101 条:不动产或特定的动 产特定的动产指的是车、船、航空器, 这些财产怎么保全,查封扣押可以。 房子住着不能查封扣押,采取扣留财 产证照,通知房管局如果转移产权, 不要给他办手续,也就保全住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民事诉讼法》93条第三款,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经法院同意撤 回申请。 4、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 申请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2. 要经过开庭 3.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根据不 同的情况可以要他提供担保 4. 先予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4. 意见第 105 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 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 存财物或价款。 5. 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是案外人的,不允许保全。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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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诉讼代理权代理一方进行 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当事人的名义,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而参加诉讼; (2)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均对被代理人发 生效力。
理论上通常所说的“专属管辖”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也包含了《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客,还 反映了1991-2004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所有的与民 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贯彻执行的民事程序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 991年通过并实 施了《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由4编、29章、205条所 构成。 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要学习这部法典的内容之 外,还应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并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 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产还 债的法律程序。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 法律文书的程序。 1、执行根据和执行法院 2、申请执行的期限 3、执行标的 4、被执行财产所得款项的清偿顺序 5、执行和解 6、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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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诉权和审判权
14.2.1诉权
1. 概念 诉权,是指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请 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具有两方面涵义: (1)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 司法救济的权利。 (2)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 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 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 主张。
14.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14.4.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 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14.2诉权和审判权
14.2.2 审判权
2. 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 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包括: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 讼指挥权、释明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民事裁判权。 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民事审判对象的特定性 (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 (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14.2诉权和审判权
14.2.1诉权
3. 诉权的基本特征: (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 事实体法为依据; (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 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14.2诉权和审判权
14.2.2 审判权
1.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 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 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 机关”。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 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14.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3.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 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区别: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 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一个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 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 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 有差异。
14.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3.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 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注意: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不是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 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 讼义务。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14.1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14.1.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 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各 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 的总和。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14.1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14.1.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 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 2007年第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 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 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14.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3.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 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 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下述涵义层含义: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 切诉讼参与人之间;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 容;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14.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3.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的当然主体;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 于重要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方面系列联 系。“多方面”是指法院与原告、被告;法院与 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方 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14.4.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 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 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4.2诉权和审判权
14.2.1诉权
2. 法律性质 根据诉权法律性质的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 诉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 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 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14.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4.3.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 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1)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 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 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 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
14.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14.4.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1. 一般原则 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 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2.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依法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7)人民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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