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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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跨境民事诉讼的一门法律学科,指导人们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及法院管辖,以及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将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概述,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原则。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出现,为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框架和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等方面。

在国际民事管辖方面,该法规定了各国法院对跨境纠纷的管辖条件,以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通常,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和原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来决定管辖权。

在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适当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跨国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通常,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合同约定、当事人选择或者自己裁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当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还需要了解和解释该外国法律。

诉讼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跨国纠纷。

这些程序规则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文件的送达、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庭审程序、判决和上诉等。

此外,为了加快国际民事诉讼的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最后,执行结果相互承认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一方在一些国家取得胜诉并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如何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在一些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要求更为简便,以促进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司法协助的程序与要求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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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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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
• (二)立法理由: • 保证外国原告能够支付法院判定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 (三)弊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四)立法与实践 • • • • • • • 1.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2.在特定案件范围内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3.在互惠基础上免除外国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原告不要求提供担保 5.不要求在内国有住所的原告提供担保 6.要求所有原告提供担保 7.要求所有外国原告提供担保
(四)领事代理
1.中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2.双边领事条约中的领事代理制度
(五)原则上不采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对等原则处理。
• • • • •
2002,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 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 • • • •
2005,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 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一)尽量遵守国际惯例 • (二)减少专属管辖
• (三)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范围
• (四)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五)未决诉讼原则与禁诉令制度
• (六)便利诉讼原则
(七)不方便法院原则 • 1.定义 •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不便,从而无法保障 司法的公正和争议的迅速有效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 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为不方 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 绝行使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国际私法》第五章程序

《国际私法》第五章程序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 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6、集中管辖:《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同、侵权、信用证、承认执行裁决案件 等,目的是为了整合优化司法审判力量。
请关注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建立
(三)管辖权冲突
1、积极冲突:有关各国都主张管辖权。表 现为:一事两诉、平行诉讼等;
第五章 程序
教材:第三编 司法管辖权 送达与取证 国家间的裁决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案件
诉讼 仲裁
识别

法律适用
裁决
认 与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1、法律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中国涉送达公约、取证公约、纽约公约等) 和双边条约; •国内立法:民诉法第四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国内司法解释:法律的解释、涉港澳台解释 适用顺序:先条约、再特别法、普通法
授权则禁止”原则。
3、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类合同、海事勘探开 发合同;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2、消极冲突:有关各国均不行使管辖。表 现为:诉讼无门。
(四)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
1.国际统一化: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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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 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 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 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 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 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 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 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 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 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 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 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 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 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 遇。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 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 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 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 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 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 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 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 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 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 议作出公正的处理。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 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 “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 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 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 讼地位(status of parties)
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foreign countries)的国际民事 诉讼地位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 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 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 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 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 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 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 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 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 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 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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