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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祁阳体育馆征地公告公示

祁阳体育馆征地公告公示

祁阳体育馆征地公告公示
摘要:
1.祁阳体育馆征地公告公示的背景和目的
2.征地的具体范围和补偿标准
3.征地公告公示的时间和地点
4.对征地公告公示的反应和影响
正文:
近日,祁阳体育馆发布了一则征地公告公示,旨在为体育馆的建设和扩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根据公告,征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周边的居民区和商业区,总面积达到数万平方米。

为了保障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方面的补偿。

征地公告公示的时间为2022 年12 月,地点位于祁阳体育馆周边的公共场所,以便周边居民了解和反馈。

同时,政府还设置了专门的咨询和投诉渠道,方便民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地公告公示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

周边居民对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部分居民对政府的决策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体育馆的建设将提升城市的体育水平和形象。

然而,也有部分居民对此表示担忧,认为征地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生计。

总体来看,祁阳体育馆征地公告公示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新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一级67500元每亩,二级59800元和三级54000元。

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施行后,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漫天要价,不得以抢建、抢种方式套取补偿费。

一、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永州祁阳县I区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59800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54000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市、县(区)近五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测算出全省和各市、县(区)调整增幅,确定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

我市根据省厅的要求,划定中心城区征地区域(片),并组织听证,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家学者和被征地农民等意见,形成初步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在市县政府上报的更新成果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全省综合平衡,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是我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过慎重研究、多方比较、广泛征求意见后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的。

三、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应注意什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布的文件,是政府依法征地补偿的法定依据。

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办公室关于电热水壶的网 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祁阳县创鑫办公文 体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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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2022-05-1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其他建筑建材(1)
重点项目
2/15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公消耗用品及 类似物品 日杂用品 电气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5 个、2 个、2 个。其中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 物品 专用设备修理 其他建筑建材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62 万元、0.17 万元、0.09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平均金额(万元)
¥0.10
同比增长:36.3%
平均节支率
0.0%
同比增长: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1/15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区间,占项目 总数的 10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祁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为房屋拆迁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房屋拆迁管理服务工作。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有什么内容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有什么内容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祁阳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有什么内容农村的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这决定了可以在什么位置盖多大面积的房屋的问题。

由于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宅基地政策就需要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出台相关政策,只要整体符合国家要求即可,所以每个地区的宅基地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一、祁阳县农村宅基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3] 2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等单位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承担农村宅基地的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审批原则第四条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除个别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虽未倒塌但已成危房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外确需另行择址而该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耕地再无他地可用于建房的,可依法报批使用耕地作宅基地,但禁止使用基本农田。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357号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通知 357号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

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前款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祁阳2024拆迁计划书

祁阳2024拆迁计划书

祁阳2024拆迁计划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说明祁阳市2024年度的拆迁计划。

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为了推进祁阳市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计划至关重要。

2. 拆迁背景祁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

城市扩张和建设项目的进行需要空间支撑,因此需要进行拆迁工作。

本次拆迁计划旨在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居住环境。

3. 拆迁目标基于祁阳市的发展需求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制定以下拆迁目标: - 优化城市结构:拆除老旧、危险和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推动城市布局合理化。

- 提升城市环境:清理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 保障居民权益:合理安置被拆迁居民,提供必要的补偿和福利,并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拆迁范围和时间安排本次拆迁计划涵盖以下区域和时间安排:4.1 区域划分•区域A:涵盖市中心商业区和拆迁项目集中区,主要针对商业建筑和民宅。

•区域B:涵盖郊区和城市边缘地带,主要针对违法建设和危旧房屋。

4.2 时间安排•区域A:–第一阶段:2024年1月1日 - 2024年6月30日,完成商业区的拆迁工作,涉及建筑物数量约100栋。

–第二阶段:2024年7月1日 - 2024年12月31日,完成民宅的拆迁工作,涉及建筑物数量约300栋。

•区域B:–第一阶段:2024年1月1日 - 2024年3月31日,完成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涉及建筑物数量约200栋。

–第二阶段:2024年4月1日 - 2024年9月30日,完成危旧房屋的拆迁工作,涉及建筑物数量约500栋。

5. 拆迁计划执行步骤为保证拆迁计划的顺利执行,制定以下步骤:5.1 调查和评估针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建筑结构、产权情况和居民人数等。

5.2 协商和征收与居民和相关建筑物的权属单位进行协商,明确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征收相关手续。

5.3 拆除和清理组织拆迁队伍进行建筑物的拆除和清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周边环境。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YZCR-2009-00014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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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文书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七)特种养殖证;(八)其他有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经被征收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调查结果或者经公证后的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可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予以核定。

第十三条征收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或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征收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建设单位,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补偿安置费,建设单位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实行公证提存。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外,可以按被征收土地总面积5%的比例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征收,也不予补偿。

(一)按本条规定预留土地,必须符合规划和服从用途管制。

预留土地不得变性为居民安置地,不得分配到每家每户。

(二)按本条规定预留土地,必须加强对预留土地的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预留土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

(四)按本条规定可预留土地但自愿放弃预留土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政府确定的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已放弃的预留土地面积1:1的比例换算确定。

第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员,按17万元/人的标准(其中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进行安置。

(二)房屋置换安置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每套9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或160平方米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二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三套。

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以成本价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再超过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

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可以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面积6平方米/人的商业用房。

5.指定安置房的成本价(含报建、办证等费用)多层为500元/平方米、高层为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多层或高层的划分由有关部门确定。

安置房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具体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第十九条在县城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

(一)集中迁建安置。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征收单位按每户约80平方米、110平方米或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工作(“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二)分散迁建安置。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

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用地均由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调整确定。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最多只可增加1个人口安置对象:(一)属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父母、子女或孙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三)省、市文件规定应当增加安置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 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补偿或生产补偿。

营业补偿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被征收人将住房出租的,本条规定的营业补偿或生产补偿应当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利用合法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

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旅游、畜牧水产等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其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征收单位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

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

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双倍支付过渡费。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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