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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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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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
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一字﹝2004﹞32号
【发文日期】2004-09-2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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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有关问题,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行﹝2000﹞120号
【发文日期】2000-04-20
【实施时间】2000-04-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管职 责。
六、 移动集 团在 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 , 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 需调整合并纳税 成员企业范 围、 更成员企业名称 、 变 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 报困家税务总局另行 明确 。 附件 : ) ( 略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国 卫星通 信 集 团公 司 合并 缴纳 企 业所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


中 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 司、 联通新 时空移动 通信有 限公 司及所属 分公 司、 通新 联
固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名单 见附件 )从 2 0 , 0 5年度起 , 由中 国联 合通信有限公 司在北 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 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 0 5年 l 20 1月 1 8日 困税函 [ 0 5 0 5号) 2 0儿 9
近接中困卫星通信 集团公 司《 关于中 困卫星通信集 团公司统 一汇缴所得税 的申请 》 中困卫通 (
§ } 《 奄 *
财字 (0 53 0 )为进一步支持该集 团公司发展 。 2 0 ]0 号 , 现将该集 团公司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
1 9号 ) 1 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附件 :略)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中 国移动 通信 集 团公 源自 合并 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0 5 1 月 1 20 年 1 5日 困税函 [ 0 5 1 8 2 0 ] 0 6号)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以下称移动集团 )关 于 2 0 《 0 5年度合并缴纳 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
维普资讯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在企业改 组、 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 ,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 .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后 , 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 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 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 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 的有关规 定 . 应 向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粤国税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宣传月期间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7〕15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的“走近税收”税收宣传彩铃彩信创作比赛、税法知识有奖竞赛、“税收在我身边”有奖征文等3项网络税法宣传活动是省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的。

为开展好网络税法宣传的各项活动,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网络税法宣传工作。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以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以及高度的开放性、交互性等优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传播的优势,根据税收宣传的目标任务和广大纳税人的需求,广泛深入地开展网络税法宣传,宣传内容要贴近税收中心工作、贴近社会热点,贴近纳税人,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扩大网络税法宣传活动的影响力。

二、提高网络税法宣传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尽力安排专业型技术人才管理和维护门户网站,开展对网站维护人员的培训。

把满足纳税人需求与教育引导纳税人结合起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借助门户网站,把握宣传口径,加强网络管理,规范网络建设和网络运行,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开展好网络税法宣传活动,形成网络税法宣传的强势。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网络税法宣传。

充分利用网络的独特优势,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

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多种多样的网上税法宣传活动。

突出主题,想方设法,通过有奖竞赛、征文、问卷调查、联合采访等多种活动形式开展网络税法宣传,讲究宣传的效率,注重网络宣传的效果。

四、精心组织好税宣月期间的网络税法宣传活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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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短信捐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4﹞124号
【发文日期】2004-07-26
【实施时间】2004-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粤国税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共同筛选和审定,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已于4月1日在广州发布。

现将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下发给各单位,作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的参考。

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按照综合纳税和主要税种、主要行业、主要经济类型进行分类,共分为15大类,即:广东综合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增值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营业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消费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企业所得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强企业;广东制造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交通运输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商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餐饮住宿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金融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房地产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私营企业纳税百强企业。

所有入围名单均为独立纳税企业,对总、分支机构纳税数额不进行合并,不包括有纳税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入围纳税排行榜的依据是国内税收收入实际直接入库税额,包括当年度正常征收入库税款、稽查查补入库税款和清理欠税入库税款,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收入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罚没收入,剔除了正常的退库,不剔除出口退税,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免抵调库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

税款入库日期均为2007年度,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财税〔2011〕13号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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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1089号
【发文日期】2003-12-17
【实施时间】2003-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700号)同时撤销。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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