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坡头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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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3]144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3]144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卫政办发〔2013〕144号)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5日中卫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若干规定一、为有效化解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损失,切实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中、高保额相结合,投保人自主选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保险险种共分22个。

其中种植业保险险种9个,分别为水稻、小麦、玉米、硒砂瓜、温棚(日光温室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及小弓棚)、马铃薯、葵花、露地蔬菜和小茴香。

林果业保险险种5个,分别为枸杞、苹果、葡萄、红枣和梨。

养殖业保险险种8个,分为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蛋鸡和肉鸡。

四、结合实际确定保险金额。

种植业类:小麦、玉米分300元/亩、500元/亩、700元/亩三个档次,水稻、硒砂瓜分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三个档次,马铃薯、葵花、小茴香分500元/亩、700元/亩、900元/亩三个档次,露地蔬菜分1000元/亩、1200元/亩二个档次,温棚分8000元/亩、10000元/亩二个档次;林果业类:苹果、梨分7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个档次,葡萄、红枣分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三个档次,枸杞分1500元/亩、1700元/亩、2000元/亩三个档次;养殖业类:成年奶牛分6000元/头、10000元/头、12000元/头三个档次,后备奶牛分3000元/头、5000元/头、6000元/头三个档次,肉牛基础母牛分2500元/头、5000元/头、7000元/头三个档次,肉羊种羊2000元/头,基础母羊分500元/只、700元/只二个档次,能繁母猪、育肥猪分800元/头、1000元/头二个档次,肉鸡15元/只,蛋鸡20元/只。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卫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优抚安置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重点,强化全要素监管(一)加强机构备案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加强对新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的现场核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对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摸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状况,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卫政办规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

选择后,不允许在两个制度之间再次选择。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

(三)选择参加“职工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财政代缴费期间,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二、调整缴费办法(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财政代缴12%,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财政代缴费年限不变。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15【实施日期】2008.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城市社区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8]47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方案:一、调整社区服务范围,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增加社区工作经费根据自治区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进行核定。

原则上3000户以下的社区,定员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定员为7人;1000户以下的城镇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

目前,沙坡头区共有城市社区18个,总户数31100户,88700人。

有社区工作者95名。

其中3000户以上的城镇社区有1个(华西社区);1000-3000户的城镇社区有14个;1000户以下的城市社区有3个(迎水桥镇的迎新社区、迎铁社区、绿盛社区)。

为了整合社区资源,提高社区综合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发展,将居民户数少,服务职能发挥不明显的社区实行撤并,保留居住区域相对集中、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社区。

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一)调整合并社区。

将迎水桥镇的迎铁社区撤并到迎新社区,使沙坡头城镇社区由原来的18个合并为17个。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中卫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我市的农业保险工作实行“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愿、保费共担、积极稳妥、协同推进”的原则。

即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通过宣传发动等措施,引导和推动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农业保险,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和基地按照区、市、县(区)各级政府分别按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同时,在实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农业保险的规范化运作。

三、试点内容(一)试点险种: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本着“先起步、后推广”的原则,今年先期开展压砂西甜瓜、设施农业、苹果、能繁母猪、奶牛五个险种的保险试点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卫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老年人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中卫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关于上报医养结合实施方案和相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宁民字〔2016〕6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努力缓解医疗护理床位紧XXX老年人看病、住院的压力,有效提升老年人养老和医疗服务的效率、能力和质量,逐步建立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健康养老服务机制,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统筹推进。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的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卫政办发[2015]137号【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37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8日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现结合中卫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乡镇、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全市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5300张以上,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二)基本服务全面保障。

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3•【字号】卫政办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卫政办发〔2010〕126号)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顺利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吴汉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孙尚云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波市财政局局长韩秉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罗成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孙尚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学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建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柯义虎市审计局局长张武市监察局局长张虎市公安局政委马自祥市民政局局长范永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仲虎市农牧局局长毛凤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马云春市扶贫办主任肖延平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张兴华市地税局局长杨明红中宁县委常委、副县长马丽海原县副县长潘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景兆珍沙坡头区工委副书记、镇罗镇党委书记、镇长李学灵沙坡头区工委副书记、宣和镇党委书记、镇长吴庭华沙坡头区文昌镇党委书记、镇长丁志和沙坡头区滨河镇党委书记、镇长韩国平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党委书记、镇长张鹏沙坡头区东园镇党委书记、镇长刘德祥沙坡头区柔远镇党委书记、镇长李伏荣沙坡头区XXX镇党委书记、镇长刘险峰沙坡头区常乐镇党委书记、镇长丁志爱沙坡头区兴仁镇党委书记、镇长唐兴武沙坡头区香山乡党委书记、乡长杨成忠沙坡头区蒿川乡党委书记、乡长中卫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秉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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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坡头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卫政办发[2010]314号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坡头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314号)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构筑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于2008年先后实施了“少生快富”纯女户和村干部参加的养老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少生快富”纯女户和村干部的好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99号)精神,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少生快富”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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