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第七章--我国土地立法概述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享有权与其他权利(一)土地的性质、种类和分类1、土地性质:土地是国家依法行使国土主权,并依照国家设定的土地分类制定的规划,赋予社会民众以某种形式,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和占有的有形的、无形的自然资源的总称。
2、土地种类:土地可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地、水域、沙漠等等,以及经济建设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的较大的类别。
3、土地分类:将土地分成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个人所有土地三大类;国家所有土地,又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和国有使用土地三大类;而全民所有土地,又可以分为全民所有非农用土地、全民所有耕地三大类。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享有权与其他权利(一)土地所有权1、国家依法行使国土主权,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指以国家名义拥有的土地,国有的土地仍可分为:全民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和国有使用土地;3、集体所有权指由集体组织以其名义拥有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基本构成表现形式。
(二)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指所有权人授予他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国家许可、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并有权事先占有、使用和管理使用土地的权利;2、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划定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利用,发用土地、临时占有土地,租赁土地等;3、土地使用的形式:划拨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使用租赁。
(三)土地享有权1、土地享有权指依法赋予社会各成员按规定标准免费享受土地利用结果的权利。
2、土地享有权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的享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享有权、个人所有土地的享有权、社会事务用地的享有权、公假服务用地的免费使用权等。
(四)其他权利1、土地使用优惠:一是给予农业科学技术推动;二是给予农业投资开发;三是为助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设的特殊性优惠;2、土地使用担保:指有利于各社会成员保障合法权益,实行土地使用权和享有权的民主性控制和管理的司法保护制度;3、土地排危:国家采取一系列实施政策和措施,将某些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进行治理、避免、纠正和消除,以保证可持续土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中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利用的权利。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限制。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家保障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土地征收和补偿。
《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程序合法,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租赁的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第五,土地管理和监督。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土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土地管理和监督,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土地承包和流转。
《中国土地法大纲》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进行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并鼓励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承包权。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章:总则1.土地是人民的神圣之地,国家所有制土地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2.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和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3.本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村土地承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民依法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相应的使用、收益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调整,但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1.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土地征收所需补偿应当合理、及时,不得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3.土地征收项目必须经过合法审批程序,不存在违法分配或挪用。
第五章:土地资源保护1.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准入制度。
2.加强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害。
3.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第六章:土地治理与农业发展1.积极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率。
2.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增长。
3.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增强农民土地经营权益。
结语中国土地法大纲旨在建立健全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土地法规,共同维护我国土地资源的持续发展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政策解读一、政策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是对立法目的、土地所有权、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概述。
重点明确了土地用途分类,即将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解读1、土地所有权(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使用权(1)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法律规定: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余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包括有偿和划拨两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可流转(转让、出租、抵押)、有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不可流转、无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行分级审批,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历史
性进步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之一,历时长达多年的草案修订和立法工作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正式获得通过。
这一重要法规的颁布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目标,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历史性进步。
土地问题向来是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土地改革被认为是重中之重。
不过,在长期的实践中,土地权益的保障问题也一直是困扰农村发展的重要难点。
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优化土地结构;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和保障农村生态;以及加强土地监管和执法。
从宏观上看,这一法规的实施将有效地推进中国农村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合法权益。
另外,中国土地法大纲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这一法规的实施将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文件,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思路。
其次,这一法规的颁布也将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探索自身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提供有益的范例和启示。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目标,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历史性进步。
随着这一法规的实施,相信中国农村的发展会迎来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读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读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解读。
首先,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
根据该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被个人占有、买卖和抵押。
其次,土地法大纲规定了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根据该法,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调查、测量和评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同时,土地法大纲还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土地法大纲强调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该法,土地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土地的保护,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此外,土地法大纲还规定了对土地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处罚和补偿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土地法大纲还涉及到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
根据该法,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征收范围和用途必须符合规划和法律的要求。
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征收和补偿等问题。
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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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我国土地立法概述
一、我国土地法简史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法原始公有制—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
(二)封建社会的土地法
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
1.标志: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 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承认了地主的合法地位
2.历代土地私有制的主要形式:秦朝统—《田律》唐代—均田制、宋朝—永佃制、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平分土地
(三)民国时期的土地法
孙中山:“耕者有其田” ……平均地权”“土地国有” ,主张采取“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的办法迫使地主出卖土地
《中华民国土地法》1946.4.29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法
1.《井冈山土地法》(1928.12):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
2.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法
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概况
1.初期阶段(1949--1966年) 2.破坏阶段(1966—1978年)
3.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一1998—今)
二、我国土地法的渊源
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法律:
直接规范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关法律中的规范
《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矿产资源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所属部(国土资源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地方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七)其他法的渊源
三、我国土地立法
(一)涵义
广义: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土地立法活动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
(三)土地立法程序
土地法律/行政法规:
草案提出—草案审议—草案通过—公布与实施
本章主要内容: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我国土地立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土地立法的程序;掌握土地法的渊源。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法的渊源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学视角中的土地?
2.阐述土地法的渊源。
预习:
根据我国土地立法的发展,阐述我国土地所有与使用制度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