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公告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2014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
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
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
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独生子女报销规定

独生子女报销规定自1月1日起,独生子女家庭在各地医保局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保门诊(特殊病种除外)、住院(含特殊病种)等医疗保险报销时,只需提供完整的相应独生子女身份证和户口簿材料,不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这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在具体的独生子女报销规定方面,各地仍然有一些不一样的实施。
那么,下面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独生子女报销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苏州市独生子女医疗保险报销规定1. 健康记录卡所有独生子女需在单位(学校)体检时领取健康档案评价表(健康记录卡),在每次体检时,单位(学校)应在健康记录卡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填写独生子女信息。
对于在校生,独生子女应在每学年开课时进行体检,并填写或更新健康记录卡。
对于离休、退休或无单位的独生子女,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医保办公室办理健康档案评价表(健康记录卡)。
2. 健康档案评估所有独生子女的健康档案将在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评估。
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独生子女的健康记录卡,进行健康档案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健康等级。
3. 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独生子女享受的医疗费用标准是: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支付限额的90%;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乡、镇、街道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独生子女和其父母均应缴纳个人医疗保险。
二、南京市独生子女医疗保险报销规定1. 独生子女证明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办理独生子女证明,并提交有关资料。
2. 其他要求(1)应当掌握独生子女、医保参保人员、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报销规定;(2)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填写独生子女医疗保险申报表(含门诊、住院);(3)独生子女的特异性疾病治疗费用与交通费用可以在医保统筹基金中报销。
三、上海市独生子女医疗保险报销规定1. 持独生子女证明上海市户籍独生子女可以凭独生子女证明,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
2. 医疗费用上海市独生子女享受的医疗费用标准是: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支付限额的70%;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乡、镇、街道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公开招标废标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公开招标废标公告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受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就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组织了评标,现就本次公开招标的评审结果公告:
一、公开招标项目名称: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
二、公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
三、公开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20年4月2日
四、公开招标信息:
公开招标日期:2020年4月30日9:00
公开招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鞠传方桑湻蒋亚彤房敏许焕军
五、公开招标结果信息:
废标原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六、本次公开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联系人:尹春明联系电话(略)
淮安分中心电话(略)
联系地址:淮安区华西路63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3楼309室
邮政编码:223200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
2020年4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有关发放事项及经费分摊比例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测算落实地方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简介【模板】

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简介为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创新鼓楼区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促进和谐计生、和谐鼓楼建设。
中国人寿专门设计了“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系列,有两套方案供您选择。
一、投保对象凡子女为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3人一下,含三人),其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独生子女父母或监护人为本保险投保人。
本方案承担独生子女家庭(三人一下,含三人)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
父母及子女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残疾责任累计保额均为1万元∕人,意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均为0.1万元∕人。
本计划仅对独生子女本人承担少儿疾病身故责任。
本方案承担独生子女家庭(三人一下,含三人)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
父母各2万元,独生子女本人1万元,意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均为0.1万元∕人。
本计划仅对独生子女本人承担少儿疾病身故责任和少儿重大疾病责任。
四、理赔指南保险单或其他凭证:申请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医疗:所需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的资料。
如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所需证明和资料为:保险单、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证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如被保险人意外事故,需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意外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
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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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公告
受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就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进行网上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HAZC-2020030009-001-HA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符合奖扶年龄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综合保险项目,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须提供);
2.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中任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须提供);
3.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中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网站打印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须提供);
4.提供包含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具体见示范格式三,必须提供):
①企业完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④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还须具备的特定条件:
(二)不接受有下述情况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投标人为联合体供应商的;
2.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人代表查询,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签字留存并归档)。
(三)本项目不接受外资保险公司的投标。
(四)投标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开展团体保险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或是分支机构。
若独立法人参加投标的,需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若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需提供经法人单位书面授权书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社保部门打印的网络版凭证(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获取信息
招标文件可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江苏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陆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投标信息
1、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4月23日上午9:00
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略
3、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一楼开标二室)
(投标文件是指制作本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一张(或U盘)、纸质投标文件一份。
)
六、开评标信息
1、开标时间:2020年4月23日上午9:00
2、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一楼开标二室)
3、开标方式:淮安市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开评标系统网上开标
4、评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尹春明
(2)联系电话(略)
(3)联系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邮编:223200
2、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安分中心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孟华
(2)电话(略)
3、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1)联系部门:淮安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2)电话(略)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招标文件中指定帐号。
保证金具体交纳形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5条。
(二)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九、电子招投标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确认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在投标前须办理淮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库、CA 证书以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
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略?InfoID=76313197-2b3a-4f28-9493-28ff7908c886amp;CategoryNum=005007)。
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O二O年四月二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