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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方:定点医疗机构鉴于:1.《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2.甲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3.乙方是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能力;4.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规范,特制定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康复治疗、疾病预防等。

二、医疗服务项目1.甲方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详细介绍;2.甲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医疗选择;3.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医疗费用支付1.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甲方应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乙方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通知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3.如甲方需要自费项目,应另行支付费用,费用标准需按乙方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医疗服务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2.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如发现问题或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签署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展开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2.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提前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整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甲方: __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广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___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市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共同防范医疗保险道德风险。

第三条乙方应树立基本医疗观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将医保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服务;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结算、审核及管理人员,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及医保服务窗口,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有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计算机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按时准确录入传输有关数据,并保证完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鉴于乙方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单位,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满足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甲方愿意成为乙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1.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参保期间内,享受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2.甲方根据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检查、诊疗等。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医疗服务质量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乙方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甲方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3.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

第四条费用支付和结算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向乙方所规定的财务部门提供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信息管理和保密1.甲方应对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流,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应基于以下任一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协议期满并且未续签的;-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2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2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已获得甲方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宗旨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服务范围与内容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以下医疗服务:1.1 诊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康复、护理、中医服务等;1.2 药品服务:按照甲方规定的药品目录,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药品;1.3检查、治疗项目:按照甲方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医疗服务情况,提供相关医疗信息。

三、费用结算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结算标准,与甲方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2. 乙方应确保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不得虚报、冒报、违规开具处方等。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进行核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四、医疗服务质量1.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3. 乙方应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预防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五、合作协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终止、解除,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年月日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范本(二)甲方(医保经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宗旨1.1 甲方作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医疗保险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 乙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 乙方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3.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为医疗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5. 乙方应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确保医疗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服务价格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收取医疗保险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医疗服务清单和收费标准,供甲方审核和备案。

3. 乙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向患者明确告知医疗保险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1.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和有效。

2.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和改进工作。

3. 乙方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五、费用结算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和结算依据,供甲方审核和备案。

3. 乙方在结算过程中,如发现医疗保险费用存在疑问或错误,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解除协议。

2. 乙方如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要求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或解除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乙方:为保证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郑州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弓J 导双方工作人员及参保人员,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甲乙双方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双方工作人员应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指导参保人员就医,自觉遵守本协议。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应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24 小时服务。

乙方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按床位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就诊人次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乙方各业务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协同做好医疗服务工作。

乙方有责任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乙方应制定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及履行协议的具体措施,制定详细具体的医保政策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医疗保险政策。

乙方应发布医疗保险咨询电话,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台;发布门诊和住院就医流程,发布主要服务项目和品的名称及价格,维护参保人员就医知情权。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发布市医保中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乙方对投诉、媒体暴光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记录相应的处理及整改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甲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1. 协议的目的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制定本协议。

2.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电话:•许可证号:•医疗机构类别:•有效期:3. 服务内容3.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限制(以下简称“支付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

3.2 相关费用的收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支付标准和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支付标准。

3.3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的规定,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和告知服务内容、收费等相关信息。

4. 服务质量4.1 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遵循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4.2 医疗纠纷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或者超过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均视为违约。

5.2 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6.1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会签,生效。

6.2 协议的变更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6.3 协议的解除本协议自以下原因之一发生时解除:1.因定点医疗机构失去许可证或被吊销、撤销许可证;2.因定点医疗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被罚款、暂停业务、撤销等措施;3.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7. 协议的附录附录部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具体约定,可在协议签署时一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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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总则及基本制度一、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参保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伤残军人;2.城镇居民参保人员;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二、医疗服务范围分别为:1.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服务;2.专科疾病门(急)诊医疗服务;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服务;4.住院医疗服务;5.专科住院医疗服务;6.统筹区外医院转诊转院初审;7.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服务;8.门诊慢(特)病医疗服务。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应当履行身份核实制度(住院参保患者填写身份核实记录单),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医保局。

四、参保人员因急症未携带社会保障卡的,可在门诊留观或住院时声明参保身份,进行登记并出示相关凭证资料,经初步确认后,于72小时内出示社会保障卡,要补录其医疗费用。

72小时之后出示社会保障卡的,自出示之时起,按参保人员处理,在此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执行医疗费用知情制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参保人员对医疗费用有疑义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六、执行自费费用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

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同意书上签字(急诊抢救或手术除外)。

七、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实行审核制度,暂用现金垫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患者情况表》,经医保局审核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录,出院时可以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大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治疗时用现金结算,治疗结束后医疗费按规定到医保局报销。

未经审核及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对于意外伤害的患者,医生要认真核实意外伤害的原因,病历资料记载详实清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就医服务管理:一、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二、入院基础检查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测定、艾滋病筛查、心电、胸部X光照相。

三、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再重复检查。

对其他同级别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病程记录应明确记录辅助检查的必要性并有结果分析。

四、严格遵守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有关大型检查治疗的使用规定,不能将CT、MRI、彩超作为入院常规检查项目。

五、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

要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准确填写临床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等开具处方,不过度用药和重复用药。

六、门诊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住院患者未愈出院时,可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一般不超过7天量,长期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3个;金额不能超过100元。

享受门诊慢病(大病)待遇的,涉及慢病(大病)的药品出院不得带药。

不得带检查及治疗项目出院。

七、不得事先将检查和治疗项目预先在住院时按住院费用结算,在门诊完成;也不得将住院前已在门诊检查和治疗的项目纳入住院结算。

八、《药品目录》中规定要求审批的药品及高精尖诊疗项目,要经过科室医疗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因紧急抢救可先使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员到门诊或药店购药(除外本院无药)。

九、参保人员行动不便需他人代替购药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本人和代购人双方身份证,并登记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购药药品名称、单价、数量及购买时间等。

十、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具备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

十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查房制度,不允许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无故离院、挂床住院、携带注射药品离院,一张床位只能收治一名患者。

住院治疗的药品应由护理人员取药并登记,遵医嘱建立注射卡,留存备查。

十二、使用辅助治疗项目、中医治疗项目、康复治疗项目应严格掌握适应症,病历中应明确治疗部位、次数、疗程和治疗目的。

吸氧、监护、手术等主要治疗项目应按照病历书写规定记录治疗时间、使用的卫生材料、医用内置(植)物数量和器械。

手术置入的医用内置物应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在手术记录中如实记载术中置入的医用内置物的生产厂家、型号、数目等,并将合格证、产品标识粘贴在手术记录纸背面。

十三、转诊转院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按医保有关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一、应当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

基本药物配备率要达到20%以上,目录内药品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使用率要达到 90%以上。

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40%,其中甲类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低于30 %,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5%以下。

二、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适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医保监督检查。

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医疗费用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11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800元,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监督检查医保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协议约定,通过网络监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对医院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规处理一、医保对医院及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按照不合理行为、违约行为、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涉及医师个人的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同时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扣减考核分数。

二、医院或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下列不合理行为之一,医保对医院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处理,发生医疗费用的拒付所涉及部分医疗费用。

(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制定管理制度和履行管理义务的;(三)未落实参保人员知情权,不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的;(四)未及时处理核实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五)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的;(六)不按时开展费用分析或进行院内自查的;(七)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医保要求提供资料的;(八)被医保拒付的医疗费用,医院未及时作相应财务处理的;(九)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十)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诊疗项目购销台帐的;(十一)病历首页、床头卡、护理卡无医保标识的;(十二)医院基础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十三)未按协议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的;(十四)未按协议时限及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三、医院或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违约行为之一,医保对医院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拒付全部违约费用处理。

未有效整改的,医保对医院作出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上传参保人员就医信息的;(二)按协议规定应审批未审批的;(三)未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使用自费或部分自付药品、诊疗项目的;或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帐号交费的;(四)允许、默许参保人员挂床住院的;治疗期间或连续查房3次(天) 参保患者不在院的;患者出院无出院医嘱,病程记录无记载的;(五)将可门诊治疗或复查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的;(六)发生健康体检住院的;(七)未经医保允许私自将辅助检查项目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的;(八)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为家属或他人搭车开药或检查提供便利的;(九)发生重复、分解、过度、无适应症、超限制范围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等违规诊疗行为的;(十)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出院带药规定的;(十二)未按住院医嘱建立或保存注射卡的;(十三)未按规定及时书写病历、未真实描述病情、回避或不详实描述外伤病史、诊断依据不足的;(十四)临床诊断、补充诊断、病历记录、医嘱、清单不一致的;(十五)医护、医技人员谎报数据、伪造辅助检查报告单的;(十六)医师违反处方管理规定重复用药、超量用药、处方缺项的,药师违规调剂的;(十七)为使用特定药品或辅助检查项目,虚造诊断或虚构夸大病情的;违反医疗技术应用管理规范和乙方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违规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和药品的;(十八)因费用管控拒绝或婉拒应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的;(十九)诱导或强迫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或部分自付药品,不及时对照应报销药品进入药品管理信息库的;(二十)医院或医院科室突击、集中使用同一药品或诊疗项目的,违规使用大型检查设备的;(二十一)暂停结算期间未进行及时、有效整改的;(二十二)未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二十三)医院或医院医师超出执业范围进行医疗服务的;(二十四)辅助治疗项目在病历中未明确使用部位、次数、诊疗目的的;(二十五)住院期间参保人员携带注射药品离院的。

四、医院或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医保对医院作出拒付涉及的全部医疗费用;暂停医院或涉及科室3个月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发生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的暂停医院或涉及科室6个月医疗保险服务)处理;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再次发生下列情形的,取消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年内不再签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一)隐匿、恶意涂改医疗文书、受检资料的;(二)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占抽检人次30%以上的;(三)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度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占抽检人次30%以上的;(四)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占抽检医疗费用30%以上的;(五)未经许可更改涉及医保体系的信息系统网络架构、盗用用户、私接终端、扩展服务范围、移动或扩展终端地理位置或采取其它方式借助信息系统结算的;(六)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医院名义开展医疗服务;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的;为非协议单位、团体或个人提供划卡服务的;(七)采取暴力形式拒绝医保检查或不配合医保工作的,强抢或拒不提供、故意隐匿医保检查中要求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八)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九)未及时按照医疗保险服务需求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或改造建设信息系统的;(十)信息系统故障期间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推诿病人、虚假解释、激化矛盾的;(十一)泄露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参数、用户名和口令等行为;未经许可更改涉及医保信息体系的信息系统参数、设置等;(十二)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其它网络或利用医疗保险服务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事宜的;(十三)故意破坏或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十四)故意避开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进行医保就医购药操作的;(十五)不收取应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虚构购药事实,将参保人员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变现;(十六)将聘请专家的费用变通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十七)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引起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八)攻击、入侵以及其它危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网络行为;(十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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