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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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方:定点医疗机构鉴于:1.《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2.甲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3.乙方是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能力;4.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规范,特制定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康复治疗、疾病预防等。

二、医疗服务项目1.甲方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详细介绍;2.甲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医疗选择;3.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医疗费用支付1.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甲方应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乙方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通知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3.如甲方需要自费项目,应另行支付费用,费用标准需按乙方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医疗服务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2.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如发现问题或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签署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展开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2.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提前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整改。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24精)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24精)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在乙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内容1. 服务范围乙方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将提供下列医疗服务给甲方:•1.1 一般诊疗服务•1.2 专科医疗服务•1.3 门诊手术服务•1.4 住院治疗服务•1.5 检查、化验、影像服务•1.6 康复护理服务•1.7 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2. 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并享受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服务。

•2.2 甲方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2.3 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4甲方有权拒绝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或手术,但需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3. 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药品和人员。

•3.2乙方应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甲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3 乙方应当保密甲方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明细。

4. 医疗纠纷解决•4.1对于由乙方的医疗服务引起的医疗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4.2乙方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承担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后果。

三、其它事项1. 协议生效与终止•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2若甲方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提出解约申请,则本协议自甲方解约申请到达乙方之日起终止。

•1.3 双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1 本协议适用法律。

•2.2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其它约定•3.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书范本甲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患者(以下简称乙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就诊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服务内容:1. 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检查、手术、康复等服务。

2. 甲方保证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不会对乙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3. 乙方享有在甲方就诊时,获得医生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服务费用: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2. 乙方应当在接受甲方提供服务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费用支付。

3. 甲方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如需变更费用标准,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三、保密义务:1.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病情资料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也应当对甲方的医疗工作及相关机构情况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公开。

3. 双方因履行合同需要共享个人信息,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四、责任承担:1. 甲方承诺按照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履行医疗行为,对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2. 若因甲方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乙方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在甲方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需如实告知病史等信息,若乙方因隐瞒病史等情况导致医疗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乙方出院之日止。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释。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协议书【医疗服务协议书】一、甲方(医疗机构)甲方:XXX医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二、乙方(患者)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地址:XXX市XXX区XXX小区XXX号甲、乙双方本着互信、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医疗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全面、科学、安全的诊疗服务;(2) 出具健康档案和病历资料等;(3) 提供药品、器械、康复设备等相关产品;(4) 承担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救护、转院等服务;(5) 其他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的医疗服务。

二、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1. 乙方享受的医疗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以甲方公示的价格为准。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制定分期付款等特殊付款方式。

三、隐私保护1.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乙方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2. 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向他人、机构泄露乙方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获取、篡改或滥用乙方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风险提示1. 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风险,甲方将尽力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但无法避免一切意外和不可预见的因素。

乙方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主动了解相关的病情、检查治疗等事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2. 甲方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知情告知,乙方在明确了解医疗风险后,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相应的医疗服务。

五、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医疗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款、限制医疗服务范围等。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北京市医保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乙方是负责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的专门机构,为了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作为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向参保人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乙方负责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医疗保险的运行,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服务内容医疗服务范围:甲方应按照北京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诊疗服务。

服务质量要求: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医疗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性。

三、费用支付医保支付标准:乙方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进行费用支付。

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应依据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结算信息,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四、信息报告与数据共享信息报告义务: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报告有关医疗服务的统计数据和质量评估信息。

数据共享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就医疗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数据共享,以促进医疗服务的优化和管理。

五、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涉及本协议的保密信息。

六、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医保资金浪费或参保人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影响甲方正常提供医疗服务或未及时支付医保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协议期满前,如有续签意愿,双方可提前协商确定续签事宜;如一方不愿续签,应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书是由以下双方就定点医疗服务事项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一、定义
1. 定点医疗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定点医疗服务接收方(以下简称“受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内容
1. 医疗机构将根据受助方的需求,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供定点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

2. 受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三、服务费用
1. 医疗机构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费用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受助方应按时支付。

2. 受助方应向医疗机构提供与定点医疗服务相关的必要文件和证明,以便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四、保密条款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与定点医疗服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医疗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并在双方关系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五、协议解除
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以及附件的增加或删除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

受助方(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正规范本(通用版)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背景本协议书由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为“医院”)与个人患者(简称为“患者”)签订,旨在明确医院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务内容1.医院承诺向患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相关法规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医疗–特殊检查及治疗–手术–康复治疗–中医诊疗等2.医院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3.患者有权选择医院提供的医生来进行诊疗,医院应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并尽可能满足患者的需求。

二、服务条款1.患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医院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2.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主动告知医生相关过敏史、疾病史以及正在使用的药物等,以确保医生能够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方案。

3.患者有权了解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费用构成,并有权拒绝医院未经患者同意的费用项目。

4.医院有责任保护患者的隐私,对于患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病情资料应予以保密,并不得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5.患者应按照医院规定的付费方式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并应遵守医院的收费政策。

6.医院应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医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医院不再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也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

2.在患者需要转诊或入院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以暂停执行,待转诊或入院结束后,双方需重新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3.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生严重的违法行为或对医院、医生造成重大损失的,医院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患者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条款1.患者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医院的正常运行。

2.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尊严、隐私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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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保证全市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和《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晋市政发[2010]27号)、《晋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晋市政发[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如下协议(医院中门诊及分院如财务收支不是一个帐户,要另签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全面实行总额控制。

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费用控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与按项目、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坚持年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共担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誉等级活动。

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

乙方必须明确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要成立医保科(医保办),并制定医保领导组职责、医保审核制度、医保科职责、医保处理违规制度,与甲方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的病历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就医人员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的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和举报电话”、“导医服务台”、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

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甲方对乙方要进行不定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按照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

乙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网络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要安装相应的管理软件,杜绝手工记帐,实现与医保软件进行对接。

第七条乙方要按要求参与甲方组织的“服务质量,医疗水平,诊疗成本”为主要内容的对“定点医院”实施的社会公开评价制度,并接受社会评判监督。

第二章就诊第八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做到因病施治或中医辨证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五相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有推诿拒绝收危、重病人或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的提前出院实现分次住院(以次均统筹控制为基数)或延迟出院(以超上年度人次均医疗费用3倍及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为基数)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2-5倍,在年终考核酌情扣2-5分。

(二)有开虚假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造成浪费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2倍,在年终考核酌情扣2-4分。

(三)有滥用检查、重复检查,加重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和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3倍,在年终考核酌情扣1-3分。

(四)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

凡拒绝外配处方参保患者一例的,甲方有权在年终考核酌情扣除2-5分。

第九条乙方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原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小病大治、搭车用药、医德医风、工作失职等方面内容的,乙方应认真核查,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自事故认定起十日内通知甲方。

本协议执行年度内乙方三次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IC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人证是否相符,因无效证件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发现参保就诊者所持医疗保险证件不符的,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三)对欠费单位及个人的参保人员,应按自费病人对待。

(四)乙方不得降低入院指征,收治病人。

第十二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

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通过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虚开门诊发票、冒名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甲方有权首先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追回;其次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5倍;其三在年终考核扣除20分;其四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并建议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二)有挂床住院(住院参保人员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在病房)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以挂床天数实际发生费用的85%计算)基金流失的2-5倍,在年终考核酌情扣5-10分。

(三)以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套取现金或其他物品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5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

(四)其它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5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或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应使用甲方印制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要公开床位标准和医保床位支付标准。

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第十五条乙方为参保患者就诊时应严格按照疾病分类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做人为“诊断升级”,如实开具诊断证明,严格执行病种目录。

不得将病种目录外的病种列入病种目录内(如因交通事故、酗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5倍,在年终考核扣5分或终止服务协议。

乙方应严格掌握急诊、抢救病人支付相关规定。

不得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流失基金的2倍,在年终考核扣3分。

乙方要严格掌握住院期间外出检查、购药审批,确因临床需要,而本院其他检查、药品又无法替代的,要在三天内开据《晋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住院外出检查诊疗(购药)申请表》,并将检查项目和外出购药要在病程记录和医嘱中反映,报告单原件归档,复印件经医院医保科确认加盖公章可用于门诊费报销使用,要负责督促参保患者及时审批备案,不按规定造成一例产生纠纷的,甲方有权从复审结算中扣除50元,在年终考核扣1分。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和入院条件,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接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绝收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参保人员住院,乙方可依病情及费用情况酌情收取住院押金。

乙方要做好参保人员就医的满意度工作,加大对《参保人员就医出院问卷调查表》发放和回收力度;同时甲方要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医院随机抽查发放《参保人员就医出院问卷调查表》,由住院患者或家属现场填表,并当场回收,为参保患者提供敢说真话的渠道,参保患者满意率得到95%以上。

对每季度汇总在90分至94分的年终考核扣除1分;85分至89分扣除2分;85分以下对单位法人进行约谈扣除3分,责令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季度在85分以下的单位停止住院网络结算、解除服务协议,建议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廷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定点医院必须如实反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经本人或亲属核对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参保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应控制在天以内并将此列入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对符合转院条件的,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负责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否则,造成参保患者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造成的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和向参保人员开出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需由参保患者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本年度人次医疗费用控制在(城镇职工医保元、城镇居民医保元),超出2%以下(含2%)的,扣减年终考核分值0.2分;超出2-5%(不含2%、含5%)的,扣减年终考核分值0.5分;超出5-10%(不含5%、含10%)的,扣减年终考核分值1分;超出10-15%(不含10%、含15%)的,扣减年终考核分值1.5分;超出15%以上(不含15%)的,扣减年终考核分值2分。

甲方每年对乙方转诊转院人次和参保患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服务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同其他相同等级的定点医院进行比较、公开向社会公告。

原则上乙方每年的转诊转院人次(住院人次)不得超过 %。

凡超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乙方一个定额结算费用的60%。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未达出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出院,主指住院时间达到90天的患者,需办理再次住院手续,没有特殊原因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工作。

根据甲方现开展的慢性病门诊推荐承担慢性病门诊病种医师,主动接待甲方审批认定慢性病门诊患者的选定,做好规范服务(在服务中可收取每次就诊的门诊挂号费用),首次为慢性病门诊患者就诊要根据审定的病种制定治疗用药方案,并填写记录在《门诊手册》上,严格按甲方《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规定为慢性病门诊患者开据处方,每次就诊处方开据药量为15天,特殊病种或少数患者治疗需一次多开的,可由医师出据建议书经甲方待遇审核科批准方可;慢性病医师因工作或请假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就诊服务时,要经医院医保科协商指定本科室其他医师代负责接诊,代诊所开据专用处方除由代处方医师签字外,还需由医院医保科负责人签字(王X X/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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