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最新最全标准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职工因工作原因致伤、致病或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受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2016年,我国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伤残赔偿金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伤残赔偿金标准。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残疾津贴基数×工伤保险待遇补差系数。
其中,伤残等级根据职工的残疾程度确定,残疾津贴基数是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差系数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
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其次,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进行了赔偿调整。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受害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15倍,定期抚恤金的标准为受害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
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再次,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受伤的职工,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职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和治疗情况,确定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医疗治疗需求。
最后,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工伤康复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受伤的职工,其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职工受伤的康复治疗费用和康复效果,确定相应的康复费用补偿标准。
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康复治疗需求。
总之,2016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2019年2016年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6年江苏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并不得违法扣减或拖欠。
二、工伤丧葬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丧葬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家属,确保其合法权益。
三、工伤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其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伤残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及时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如果其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获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就业情况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帮助其顺利就业。
综上所述,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等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16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致死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而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其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根据新的标准,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工伤赔偿标准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伤残程度越高的劳动者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受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需要。
另外,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临时劳动能力丧失的劳动者,其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工伤医疗补助和工伤伤病津贴。
而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康复治疗费用。
最后,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一定期限内的抚恤金。
这些赔偿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和尊重,也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明确和加强。
通过这些调整,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政策的实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劳动保障环境。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一、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受害的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补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具体的赔偿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具体内容。
1. 医疗费。
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2. 工伤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为工伤职工的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3. 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 死亡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助金。
死亡补助金的数额一般为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若干倍,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执行机构。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机构为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适用范围。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各行各业的工伤职工。
五、结语。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工伤赔偿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对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6的介绍,能够增进大家对工伤赔偿制度的了解,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016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2016江苏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标准,其中包括了2016年江苏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标准。
首先,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在江苏省,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故伤害,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二是职业病,即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只有符合这些认定标准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关于工伤的赔偿标准。
在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等。
具体来说,对于因工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其中包括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
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按照工伤程度和工资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亡家属抚恤金。
再次,对于工伤保险的申领流程。
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事故证明、工伤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经过认定后,劳动者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补偿、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有责任及时报告工伤、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2016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具体包括工伤的认定标准、赔偿标准、申领流程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赔偿标准2016
工伤赔偿标准2016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赔偿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2016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修订,以下将详细介绍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金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子女生活费等。
具体标准如下: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轻伤残、中伤残和重伤残,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
3. 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根据工亡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家庭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抚恤金。
4. 工亡职工子女生活费,对于未成年的工亡职工子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其次,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在具体金额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比如,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提高,根据不同伤残程度的职工给予了更多的补偿。
同时,对于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和子女生活费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权益。
另外,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还对赔偿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一些明确规定。
比如,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赔偿申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以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和赔偿。
总的来说,2016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在金额、程序和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充分了解这些赔偿标准,做好相关的申请和赔偿工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2016
工伤赔偿2016
根据中国法律,工伤赔偿的金额是根据工伤程度、工龄、工资以及相关条款计算的,下面是一个大致的示例:
1. 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比例。
一级伤残赔偿金为40倍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级伤残为35倍,三级为30倍,以此类推。
2. 若工人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依法可以给予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丧葬补助金一般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死亡赔偿金一般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3. 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符合工伤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至18倍。
4. 受伤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5. 具体工伤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 = 工资总额 ×赔偿比例 + 伤残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抚恤金 + 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个大致的计算示例,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对于工伤赔偿,建议受伤员工及时咨询律师或劳动法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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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方式最新最全标准
第一部分通用项目
第二部分分级计算部分
备注: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参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路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5年江苏省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陪同工伤鉴定,必须本人出面,然后全权委托给我们,开庭时有时间可以去,没时间可以不去,全权代理。
医药费没有拿到的,先委托给我们,先帮你要医药费。
没有保险的或者保险过期的,
诉讼时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
【律师总结】
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律获得较高的赔偿。
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但不管怎么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受害者应尽快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主动申请工伤鉴定,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最终超过时效不能做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