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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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3)二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4)三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总部不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要求:(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质量管理人员;(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M2),应配备不少于3名质量管理人员;(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M2),应配备不少于4名质量管理人员;(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5名质量管理人员;(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6名质量管理人员。

总部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驻甬办事处(分公司)上年度在宁波无业绩的,应按低限标准暂配不少于2名的质量管理人员。

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确保监理人员数量,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促进我市监理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监理整体水平,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依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浙江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浙江省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或者宁波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并在依法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由市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市监理人员岗位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宁波市监理人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全市统一的监理人员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题库;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申报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三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市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市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月一次。

由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安排。

第十条市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已取得宁波市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市建设监理协会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监理工作。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宁波市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已取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宁波市从事监理员工作,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稿

甬建发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监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每增加5万平方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各增加1人。

4.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附 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标准参考表

附  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标准参考表
市政
公用
工程
N<1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 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 监理员1人 合计2人
1000≤N<3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 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 监理员1人 合计2-3人
3000≤N<6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 监理员1人 合计3-4人
6000≤N<9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监理员1-2人 合计4-5人
附 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标准参考表
工程类别
各施工阶段配备人员数量(人)
N:工程造价
(万元)
地基与基础阶段
主体结构阶段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总监
专监
监理员
合计










N<1000
1(兼)
1
1
2
1(兼)
1
1
2
1(兼)
1
1
2
1000≤N<3000
9000≤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 监理员1-2人 合计5-6人
10000≤N<3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 监理员2-3人 合计6-7人
30000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 监理员4人 合计8人
备注:表中人数为基本数量要求,供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参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的数量及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定额及程序为了有效合理地配置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加强人员配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监理组(部)的人员配置。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并已确定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后,由公司工程监理部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阶段监理人员的配置定额及进人计划,并同时下达人员配置计划书,在工程项目监理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是经过对公司多年来的有关数据测算,及根据目前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员综合素质情况,并参照深圳市、上海市发布的有关《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而制定。

第四条:在阶段性工程完成前一个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下阶段人员需求申请,或拟调出人员名单及其在本工程的工作鉴定,一同提交工程监理部,以便做好人员调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在基础、主体阶段根据工程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可兼管2~3个工程项目,但不超过3个(大型项目除外)。

第七条:《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内的人数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工程监理部与项目总监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建筑面积、工期、工程的分散程度等因素的不同,经过讨论研究后可作适当调整(增减幅度为1~2人)。

第八条:《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内的界限值,如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等,当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紧或有一定的复杂程度时,按定额上限考虑。

一般情况按下限考虑。

第九条:每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定额一经确定后,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工程监理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更改,由总监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部核准。

第十条:本办法从XX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配置定额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监理部。

附:(1)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人)(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程序(3) 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计划表附件一: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人)对监理人员配置标的说明:1.《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中已含总监。

附 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标准参考表

附  录: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标准参考表
1000≤N<3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 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 监理员1人 合计2-3人
3000≤N<6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1-2人 监理员1人 合计3-4人
6000≤N<9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 监理员1-2人 合计4-5人
9000≤N<1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 监理员1-2人 合计5-6人
10000≤N<30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2-3人 监理员2-3人 合计6-7人
30000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 监理员4人 合计8人
备注:表中人数为基本数量要求,供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参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配备的数量及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
1
1
1
3
1
2
1
4
1
2
1
4
6000≤N<9000
1
1
1
3
1
2
2
5
1
2
1
4
9000≤N<10000
1
2
1
4
1
3
2
6
1
2
2
5
10000≤N<30
7
1
3
2
6
30000以上
1
2
3
6
1
3
4
8
1
3
3
7
住宅小区、工业厂房类工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市政
公用
工程
N<1000
总监理工程师1人(兼) 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 监理员1人 合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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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

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

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

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与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人员不到位现象。

二○○六年四月四日
- 1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且专业配套、人数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在合同文件中确定的人员进、退场时间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监理
- 2 -
企业须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数量必须符合《宁波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有特殊原因确实不需要达到以上标准时,监理企业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建设单位认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等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报市建管处)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三等项目,但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三个;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它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三个及三个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申请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总监;其他人员申请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一个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总的变更数量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需报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监理企业需在企业内部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作为工程项目资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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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当建设单位要求超出规定的监理范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相应增加,建设单位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履职情况由市安质总站负责,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其余部分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有违反,按照《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办法处理;监理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等实施监理,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4 -
②其它类型工程参照上表公共建筑工程标准。

③有桥梁的市政工程适当增加人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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