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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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

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

国家品种审定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品种审定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申请省级审定:(一)经省品审委组织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二)经两个以上受省品审委委托的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持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的品种。

(三)经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跨地级市多点比较试验,并由省品审委组织专家现场鉴定的特殊作物品种。

二、申报材料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12月1日前向省品审办提交如下材料:(一)《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附软盘);(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总结报告;(三)品种品质、抗病性、光温敏感性等特殊性状鉴定报告;(四)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性描述;(五)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标准图片;(六)适量育种家种子(含杂交种亲本种子);(七)省品审委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纳审定费。

逾期不交纳审定费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2、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全体会议审定制度。

各专业组对报审品种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将初审意见及表决结果提交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对专业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后,再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审定通过。

3、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厅公告。

4、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审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者。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续)大豆品种主要指标1.普通品种1.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5.0%,且每年增产≥3.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增产≥3.0%。

杂交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10.0%,且每年增产≥6.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品种对照增产≥6.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

1.2 品质每年区域试验,粗脂肪和粗蛋白质含量之和≥59.0%。

1.3 抗病性1.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2 灰斑病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1.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1.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2.高油品种、高蛋白品种2.1 丰产性、稳产性常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0.0%;杂交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常规对照品种增产≥4.0%。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5%。

2.2 品质2.2.1 高油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脂肪平均含量≥21.5%,且每年≥21.0%,粗蛋白质和粗脂肪含量之和≥59.0%。

2.2.2 高蛋白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粗蛋白质含量≥45.0%,且每年≥44.0%。

2.3 抗病性2.3.1 花叶病毒病人工接种鉴定,流行株系感病和高感品种,强致病株系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人工接种鉴定,北方春大豆区早熟和中早熟感病或高感品种,不予审定。

2.3.3 炭疽病人工接种鉴定,高感炭疽病的鲜食品种,不予审定。

2.4 生育期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结果,北方春大豆区比对照品种晚熟≤4.0天,黄淮海夏大豆区、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比对照品种晚熟≤7.0天,鲜食大豆比对照品种晚熟≤10.0天。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
品种审定标准是指根据农作物、畜禽等的形态特征、产量、品质、抗性等方面的指标对品种进行评价和认证的标准。

不同的农作物或畜禽品种都有其对应的审定标准,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农作物和畜禽品种审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包括:形态特征、产量、品质、抗性和适应性等方面的指标。

形态特征主要包括植株高度、茎秆粗细、叶片形状、花序结构等;产量指标包括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品质指标包括口感、质地、颜色、香味等;抗性指标包括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适应性指标包括对不同环境条件的适应能力。

畜禽品种审定标准包括:外形特征、生长性能、肉质品质、繁殖性能、抗病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外形特征包括体形、毛发、嘴形、颜色等;生长性能指标包括日增重、饲料转化率等;肉质品质指标包括肉色、肉质细嫩度等;繁殖性能指标包括配种率、受胎率、出生活仔率等;抗病能力指标包括对常见疾病的抵抗能力。

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由相关的农业部门、畜禽养殖部门或者品种鉴定机构负责,旨在保证种植和养殖业的品种质量,并提高产量、品质、抗病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柑橘
柑橘是一种主要农作物,其审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品种纯度:柑橘的品种纯度是指其基因组中只包含同一品种的基因,不包含其他品种的杂交基因。

通过对种子或植株的DNA分析鉴定,确保其符合纯种柑橘的标准。

2. 产量和品质:柑橘的审定标准还包括其产量和品质要求。

产量要求品种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单位面积内所能收获的柑橘数量要达到一定标准。

品质要求柑橘果实外观完整、色泽鲜亮、口感良好、无病虫害。

此外,柑橘的糖度、酸度、Vc含量也是评价品质的重要指标。

3. 抗病虫害性:柑橘的审定标准中也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抗病虫害性。

柑橘常见的病虫害有黄龙病、黑斑病、柑桔剥皮病等,柑橘品种需要通过病虫害检测,确保其对常见病虫害有一定的抗性。

4. 生长特性:柑橘的审定标准还涉及其生长特性,如植株的株高、分枝情况、果实大小等。

柑橘的生长特性对栽培管理和收获操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审定标准中也会对这些特性进行要求。

总之,柑橘的品种审定标准主要包括品种纯度、产量和品质要求、抗病虫害性,以及生长特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选育出的柑橘品种具备较高的产量、优良的品质和适应力。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的通知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的通知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种子科技》 2017年第10期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专业委员会:为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新形势对品种审定工作的要求,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以下简称《审定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审定标准》(见附件)已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深刻认识修订《审定标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农业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对品种提出新要求,品种审定工作要按照“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种性安全为核心,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提高品质为方向,以鼓励创新为根本,把绿色优质、专用特用指标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引导品种选育方向,加快选育能够满足新形势需要的新品种,加快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2 准确把握修订《审定标准》的主要原则品种审定标准按照以下三项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1)保障粮食安全。

有利于高产、稳产品种审定。

满足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新品种的要求,为实施“藏粮于技”提供支撑。

(2)突出绿色发展。

有利于节水、节肥、节药品种审定,有利于优质、适宜机械作业品种审定,满足资源高效利用、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品种的要求。

(3)符合市场需求。

有利于加工专用型、特殊用途及有市场需求的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满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市场多元化需求对品种多样化的要求。

3 科学掌握品种分类标准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高产稳产、绿色优质和特殊类型3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审定标准,各专业委员会按相应审定标准对不同用途的作物分别开展审定。

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施行 品种审定向分类管理和多元化发展

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施行 品种审定向分类管理和多元化发展
种 业传 真
S EED I NDUS TRY F AX
新《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施 行
品 种 审 定 伺 类 管 理 和 多 化 展
新 修订 的 《 主 要农 作 物 品种 审 定标 准 ( 国家 级) 》 正式 施 行 , 与旧《 标 准》 相 比, 新《 标 准》 按 照 高产 稳 产 品种 、 绿 色优 质 品种 和特 殊 类 型 品种 3种 类 型对 主 要农 作 物进 行 分类 , 改变 了过 去 以产 量 为单 一评 价 指 标 的品种 审定 体系 , 标 志着 品种 审定制度 向分类 管理 和 多元化 方 向发展 。

种类型, 满足 复 杂生 态类 型和 多样 化 膳食 结 构对新 品种 的需求 ” , 农业 部种 子管 理 局 品种 管 理处 处长 马 对 于节 水 、 节肥 、 节 药和 优质 、 适 宜机 械 化 品种 , 新《 标准》 予 以了一 定倾斜 。 《 标 准》 明确规 定 , 绿色 优
志强 表示 。
质 品种试 验产 量可 适 当放 宽 , 具 体 由专 业委 员会 把握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标准》 鼓励 科研 人 员把更 多 的精力放 在 品种的 绿色 性 状 上 , 提 高资源 利 用 效率 , 促 进 品种 选 育 更好 地与 农 业 可持 续 发展 相 结 合 ” , 北 京 市农 林 科学 院 玉 米研 究 中心主 任赵 久然 认为 。
此次 《 标准》 修订 , 以品 种种 性 安 全为 核 心 , 以保 障 粮食 安 全 、 突 出绿 色 发展 、 符合 市场 需求 为基 本 原
则 。“ 首先 , 保 障谷物 基 本 自给 、 口粮绝对 安 全是对 新 品种 的基 本要求 , 新《 标 准》 将高 产稳 产作 为最主要 的 品种 类 型 ; 其 次 根据绿 色 发展 对 品种 提 出的 新要 求 , 新《 标准》 将 绿色 优质 作 为重要 的 品种类 型 , 资源 利 用 率高 低 和 品质 优 劣 是衡量 品种 的重 要 指标 ; 第 三 是适 应 市场 多元化 需 求 , 新《 标 准》 将 特殊 类 型 品种 作 为

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

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农作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农作物有着不同的生长特点和产量标准。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主要农作物的范围。

主要农作物是指在我国种植面积较大、产量较高、对农民生计和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农作物。

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甘蔗、甜菜、土豆、大蒜、洋葱等。

这些农作物在我国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占据着较大比重,因此对其审定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应包括生长期、生长环境、生长条件、生长技术、产量要求、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生长期和生长环境是农作物生长的基本条件,对其有着明确的要求可以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稳定产量。

生长条件和生长技术则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需要的土壤、水分、光照、温度等条件,以及相应的栽培技术和管理方法。

这些方面的要求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产量要求和质量标准是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的核心内容。

产量要求是指农作物在单位面积上的产量目标,对农作物的生产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质量标准则是指农作物在生长、收获、加工等环节中应符合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农作物的生长特点、市场需求以及食品安全等因素,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农作物的生产技术和品种不断更新,对审定标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农业生产的动态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以适应新的生产形势和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主要农作物的审定标准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农作物的生长特点、生产技术和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审定标准,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农产品的优质供给。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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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审定的术语与定义、内容与依据、审定指标和评判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审定。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品种variety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2.2 对照品种control variety
对照品种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2.3 特征特性character
品种的植物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包括基本特征特性、生育期、主要农艺性状等。

2.4 丰产性yield ability
品种的产量表现,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及差异显著性表示。

当区域试验对照品种产量低于所有品种产量平均值时,应逐点采用相应点的参试品种(含对照)平均值进行产量比较。

2.5 稳产性yield stability
品种产量的稳定性,即品种在地点间和年际间试验中相对于对照品种产量的变化程度。

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点次占汇总试验点总数的比例进行评价。

2.6 适应性adaptability
品种对环境的综合适应能力,以品种在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的比例进行评价。

2.7 抗逆性stress resistance
品种对生物和非生物逆境的抵御或忍耐能力,包括抗病性、抗虫性、抗旱性、抗寒性、抗倒性等。

2.8 品质quality
品种的营养品质、商品品质以及与加工品质有关的性状。

2.9 生育期maturity
品种从出苗到成熟的时间。

2.10 特异性distinctness
申请审定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

2.11 一致性uniform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2.12 稳定性stability
申请审定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3 内容与依据
3.1 审定内容
品种的特征特性、生育期、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

3.2 审定依据
3.2.1 特征特性、生育期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调查记载结果和DUS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申请审定时提供的材料。

3.2.2 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
以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结果为主要依据。

3.2.3 抗逆性、品质
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的鉴定、检测结果为主要依据。

3.2.4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以DUS测试结果和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机构DNA指纹鉴
定结果为主要依据。

3.2.5 品种田间试验表现
申请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田间表现,包括田间抗逆性、一致性、特征特性等。

4 评判规则
4.1 符合审定标准,且经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品种通过初审。

4.2 特殊类型品种,由各专业委员会参照本标准进行初审。

4.3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重大缺陷的品种不予审定。

5 其他
5.1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产、育种、种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5.2 本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自2014年8月28日起实施。

稻品种主要指标
1 优质品种
1.1 丰产性、稳产性
1.1.1 对照为同等级优质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3.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5%;以杂交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1.1.2 对照为非同等级品种
品质比对照品种优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相应比对照品种减产≤0.0%、≤3.0%、≤5.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区域试验产量水平。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

品质差于对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

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
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1.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下同)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

南方稻区单季晚粳、黄淮海粳稻、京津唐粳稻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且稻瘟病抗性(指稻瘟损失率最高级,下同)不差于对照品种。

1.3 品质
品质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

1.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1.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2 普通品种
2.1 丰产性、稳产性
2.1.1 对照为优质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

每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1.2 对照为普通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同类型对照品种增产≥3.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5%;以杂交稻为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60%;以常规稻为对照品种的杂交稻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

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2.2 抗病性
每年南方稻区(不含武陵山区,下同)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同时,长江上游稻区品种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0级; 每年北方稻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
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 每年武陵山区品种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5.0级,穗瘟损失率最高级≤5.0级。

南方稻区单季晚粳、黄淮海粳稻、京津唐粳稻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

且稻瘟病抗性(指稻瘟损失率最高级,下同)不差于对照品种。

2.3 品质
品质未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

2.4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2.5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3 抗病品种
3.1 丰产性、稳产性
3.1.1 南方稻区稻瘟病抗性达到中抗及以上、北方稻区和武陵山区稻瘟病抗性达到抗及以上,同时优于对照一个及以
上等级, 条纹叶枯病抗性最高级≤5.0级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3.1.2 稻瘟病抗性≤3.0级,但比对照品种差一个等级及以上的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且不低于同组品种产量平均值,增产试验点比例≥75%,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0.0%,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品质优于对照1、2、3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0.0%、-2.0%,生产试验不低于相应区域试验产量水平。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相应增减产幅度试验点比例≥50%。

3.2 品质
品质达到或未达到国家《优质稻谷》标准。

3.3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

长江中下游早籼早中熟和晚籼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0.0天,其他类型早籼和晚籼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中早粳早熟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长江上游中籼、华南晚籼、黄淮海中粳和南方单季晚粳
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

其他类型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7.0天。

3.4 抗旱性
旱稻品种抗旱性良好,抗旱级别≤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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