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标准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内容与要求 •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制度评价与完善 • 相关案例与实证研究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件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计划生育政务透明 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计划生育政务公 开制度》。
有限,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有待加强。
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善反馈渠道
拓展公众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加强政 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2
制度内容与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公开范围
涉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惠政策等领域的政务信息。
公开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执法结果、公共服务项目等。
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 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如政策法规在发布后7个 工作日内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初公开。
3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映。
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 认定。
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 销荣誉称号等。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各种制度也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的制度。
本文将主要围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论述。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调整的情况以及调整原则和调整目的,还能减少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增加政府与民众间的联系和信任。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
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经验有目共睹。
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社会公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而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社会信任也得以增强,对于加强政府执政合法性,维护政府与公众和睦相处至关重要。
然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制度落实不力,公开信息质量不高。
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不够笃定,处理不当,将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抛在脑后。
同时,公开信息质量也参差不齐,公开信息不完整,甚至存在着虚假信息的现象。
这种情况会导致起落不一的社会评价,严重扰乱社会的公众信仰,挫伤公众参与意愿和热情,从而具有极坏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和客观的信息,提高公平公正度,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首先,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并提高公开信息质量。
服务保障大众应成为中心,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实际感受。
政府可以使用更为广泛的社会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快速且充分地传达信息,树立政府形象,吸引公众参与。
其次,需要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可以加强对企业的内部审查和合作伙伴关系的管理,逐步将公共资源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二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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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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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123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序号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全社会特定群体主动依申请县级乡级010101行政许可类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lt
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东郭村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原则
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二、公开公示内容
1、年度内生育指标审批、出生情况;
2、计划生育“七不准”内容。
3、生育政策,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4、有关办事规定及流程。
5、人民群众关注的计划生育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
6、其它应该和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公示时间
经常性工作年初公开,阶段性工作在开始前一周公开,重大事项、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四、公开公示形式
1、在村固定的公开栏内公开。
2、在村工作室、协会活动室公开:
3、编印办事须知、宣传手册等文字资料。
东郭村计生协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常务理事每季度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优势,每年集中1-2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所能。
计生协会组织流程。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一、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历经几十年的实践,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迫在眉睫。
二、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化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公开将通过信息让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从而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共赢。
三、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计生委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政策、规章。
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接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包括网站公示、公开声讯电话、宣传栏、政务公开日等方式,接受申请公开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向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核查公民家庭计划生育登记资料。
(二)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数据。
计生委将重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数据,让公众了解我国人口发展的基本状况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措施等信息。
其中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普查等信息。
(三)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
计生委将认真研究各种舆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工作。
计生委将着重强化对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管理,及时发布承诺公布的政府信息,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计生委将加强政务公开的培训,提高其公开工作的水平,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计生委还将加强公开监督和评估,对公开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实施纠正措施。
四、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制。
计生委通过文件规定政务公开人员的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厘清公开工作的职责关系,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管结合简化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地 推进执行公开 。推进重大决策执行全 各单位要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政务大厅延 伸 ,推广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 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努 力使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继续深入推进医疗
过程公开,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 常务会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各项有关卫 生计生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化医改等重点工作 要建立任务调度清单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分工
_ 、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一 )
和限要求,定期通报进展。建立重点工作落实
情况综合督查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主动向社 推进决策公开 。凡涉及群众企业利益 会公开督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统一部署 和要求,做好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 (三 ) 推进管理公开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推
或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重要决策事项,均要 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 要内容等。进一步健全卫生计生立法以及行政法 规、 部 n 规章立项、 起草、 论证、 协调、 审议机制, 引入第三方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好规范性 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开展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 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坚持重大决策通过党组会、 委务会或者委主任会等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决策和推进 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 ,并保持动态更新,对凡是涉及群众企业利益 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按照条例要求 办好政府公报,建立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 时公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清理信息。2017 年底前, 完成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以后定期开展,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二 )
策解读工作的流程,按照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 同步安排的要求,在政策文件发布的同时开展政 策解读。要规范政策解读的范围、 内容与形式, 邀请政策制定者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在线访谈阐 释政策, 充分利用新闻发布、 政策吹风、 接受访谈、 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精心编制解读材料, 利用数字化、 图表、视频音频等方式解读政策内 涵 ,切实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 有效性,确保公众听得懂、能明白,为政策措施 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有卫生计生重 大突发事件和广泛社会关切时,主要领导要当好 “ 第一新闻发言人”,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及时 发声,表明立场态度。 (三 ) 扩大公众参与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1、所需证件及表格: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审查表〉》2、夫妻双方带以上资料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合影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当日免费办理。
(二) 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审核、报批程序:个人申请→提交证件→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梨园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20日内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0日内予以审批、答复,合格的发给生育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通知街办,通知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政务公开→将生育证和书面答复理由发给本人。
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和证明: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双方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子女的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审批办理、查验: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赴奎文、潍城潍坊城区以外务工、经商或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八至周十九岁育龄妇女,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已婚育龄妇女流入本街道辖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免费查验,出具相关证明,建立微机信息档案。
也可由村居计生主任代为办理。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子女的,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当日免费办理。
(五)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证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严格按执法文书、程序,协助区计生局对违法生育的夫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011年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做服务承诺:一、热情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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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政务公开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一孩生育条件: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条件: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三孩生育条件: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
4、少生快富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执行二孩或三孩生育政策。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四)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及无生育史和因子女死亡、继发性不孕症等后天造成一个子女或二个子女家庭在试点期间不纳入。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55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6、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7、社会抚养费征收: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程序类政务公开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3、病残儿医学鉴定调查、初审、上报程序:凡认为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户籍在迭部县的农业、非农业夫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者,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甘肃省人口委统一印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组织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了解病残儿病史、进行病残儿体格检查、做出初级鉴定,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相关记录,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州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州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结束后,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政务公开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对育龄人群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环情、孕情定期查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施行节育手术,术后与产后随访,妇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权类政务公开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一、不非法关押群众;二、不打骂侮辱群众;三、不损坏群众财产;四、不违规收费罚款;五、不强迫群众受术;六、不违背服务承诺;七、不刁难群众办事;八、不借机以权谋私。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八不准”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八、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