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冀人口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10〕1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以及李克强副总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按照“保稳定、惠民生、强服务、促统筹”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在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功能,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全面提升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层倡导和综合协调。
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通过举办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研讨班、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辅导,深入学习领会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认识。
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在全省形成高层倡导、群众参与的工作氛围。
充分发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实行例会制度,推动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冀人口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办〔2009〕43号)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2000-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此次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圆满完成核查任务。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部署,为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奠定基础,也为进一步提高我省PIS数据库质量,推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58号)要求,结合河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登记对象与内容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
包括:(一)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现住本乡的;(二)户口不在本乡,现住本乡的;(三)户口在本乡,现住本乡以外的;(四)户口待定,现住本乡的;(五)2000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0月31日24时之间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现已死亡的。
"现住本乡"人口包含因就医、旅游、探亲、访友、出差等原因临时离开本乡的人口。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4.05•【字号】冀发[1982]39号•【施行日期】198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冀发(1982)39号1982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二、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人口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生产、生育两种生产一起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或生产计划,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农村制订生产规划,要有人口规划指标。
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做为考核、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
生产大队、生产队与育龄夫妇建立生产责任制,要同时落实生育规划,订立生产、生育“双包合同”。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各级都要明确一名党委书记、政府负责干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明确一名受定额补贴的专抓计划生育的队长或大嫂子队长,享受相当同级干部的待遇和补贴。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1•【字号】冀人口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口发[200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安排全年工作,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一月一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新突破、育龄群众得到实惠、计划生育事业有新发展”的工作目标,着力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计生惠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培树典型。
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国60周年献礼。
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力促后进转化,千方百计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一)严格实行并不断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
继续实行严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
继续坚持从省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考核评估,认真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追踪奖惩制度。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和计生协会员中广泛开展生育关怀--情暖万
家募捐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人口联[200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计划生育协会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和计生协会员中广泛开展生育关怀--情暖万家募捐活动的通知
(冀人口联[2007]3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市计生协会: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也付出了代价,因种种原因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关心和解决这一部分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老有所养等问题,对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社会公平
与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与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宣部、中国计生协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和计生协会员中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募捐活动。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调节《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冀人口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22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基本要求》,并对照《基本要求》提出的内容认真规范依法行政工作。
要在领会《基本要求》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内容,找准切入点,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同时,要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科学制定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在年终考核中加大依法行政权重,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市考核评估方案务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三、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名单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上级机关备案),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和国家、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要于2008年年底前率先达到《基本要求》规定标准,其他县要于2009年底前达到《基本要求》标准。
省人口计生委将适时对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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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的意见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14
【实施日期】2007.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冀人口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要如实公开、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要从实际、实用、实效出发,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搞形式主义。
四是方便群众监督的原则。
积极探索并采取高效快捷的形式,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四、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包括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对内部公开和对社会公开。
对内部公开指对本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公开。
对社会公开指对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及领导分工;
2、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