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致包括:再生育、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内容。
一、再生育政策,含《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川人法工函【2004】36号文件。
(一)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项就是通宵说的病残儿鉴定,首先必须是第一个孩子,其次须年满四周岁。
办理程序是:1、夫妇双方申请,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2、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到计生办填写病残儿鉴定申请表3、夫妇到计生办协助调查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6、病残儿到计生办初检7、近期母子合影2寸彩照两张8、听候具体鉴定时间的通知,一般为4月、10月中旬9、病残儿本人的病历资料10、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出具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情况证明(二)申请书格式病残儿鉴定申请书我是XXX,性别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户住云顶镇XX村X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X日与XXX(出生年月,现户住云顶镇XXX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结婚,当时双方均为初婚,于XXX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性别X,姓名XXX,该子(女)于XXX年月日因XXX病致残(先天性),病情症状为XXXX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特书面申请要求参加病残儿鉴定(三)申请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1、母子合影照上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栏,必须写明该夫妇是否初婚,是不是该夫妇所生育的第一个小孩,是什么样的病列,写出“同意上服参加病残儿鉴定”字样,专干签名加盖村委公章3、凡已经生了第二胎又存活的对象,村均不得报送参加鉴定的名单,计生办也不得受理(四)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小孩必须年满四周岁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其兄弟未婚育、未收养的且年满40周岁)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是亲生的独生子女)7、婚后患不育症,依〈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8、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9、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子女年龄间隔程序:1、按女方户口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2、男、女双方到计生办协助调查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4、丧偶证明(村,当地派出所盖章)5、男、女双方气口所在的村出具婚姻婚育及有无收养子女情况的证明(该证明中不能有时间空档)6、妇方到服务站孕检或到县指导站检查并出具未生育证明(适用于女方第一次结婚的对象)7、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8、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男、女双方近期一寸彩照各两张(或合影照两张)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子女死亡的。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1、是否是夫妻关系。
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因未婚男女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生育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但是,如果是未婚怀孕的,因在生育之前,未婚男女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故,未婚怀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这么定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嘿嘿,这也就是西方说的人权了)。
因此。
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
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惩处的制度。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制定了计生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就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
根据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首先,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即拒绝避孕、堕胎等服务的个人;二是有计划生育能力却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即有生育能力却生育超生或超生的个人。
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的处罚。
对于第一类个人,一般会经过劝导、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第二类个人,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其责任和处罚。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要承担个人的处罚责任之外,还会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单位对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处罚力度相对更大。
此外,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还会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比如,对于重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胎儿非法终止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指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采取不当手段或行为进行计划生育违法活动。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首先,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而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导致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失效,给国家的人口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必须对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在我国,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通常会受到罚款、限制户口迁移、停止享受一系列社会福利等处罚。
这些处罚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更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挑战,也是对个人和家庭幸福的严重威胁。
最后,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个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只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维护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

永计生领…2010‟5号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各乡(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要求继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处理。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理坚持依法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凡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一律收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停止执行有关优惠。
应收回的主要项目:1、法定奖励类:生育两个女孩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生育指标等一次性奖励金,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五项工程类:致富工程帮扶款、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金、生育关怀基地(计生三结合基地)补助款、安居工程建房补助款及税费、成才工程奖学金、“生育关怀行动”救助金、慰问金等。
3、社会保障类:奖励扶助金、贡献奖励金(加倍返还)、特别扶助金、低保户计生补助款等,取消二女扎户“新农合”计生优惠。
4、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优惠项目。
二、《意见》的实施和监督1、本《意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追回的资金一律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并统一纳入乡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2、各乡镇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追回各项优扶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3、实行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4、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0年元月16日主题词:人口计生优惠政策违反处理意见抄送:县委王书记、县政府叶县长,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存档(2)。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篇一: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三篇)

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分析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出生率有所下降,但依然面临严峻的人口压力和资源环境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违法生育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开展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
二、总体目标通过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彻底解决违法生育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三、主要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推广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在各级教育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板,播放相关宣传片,开展宣讲活动,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态度。
2. 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违法生育举报机制,密切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严惩违法者,追究责任。
同时,加强生育证、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大对偷生、瞒报、买生、溜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完善惩戒措施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生育的违法成本。
对于违法生育行为,将取消有关政府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限制违法者的权益,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4. 注重宏观调控根据人口发展趋势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加强人口和资源环境的协调管理。
调整生育政策,根据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出生率,并推动社会人口结构的改善。
5. 加大关怀力度对于已经违法生育的家庭,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
通过社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加强对其子女的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行动计划明确整治的目标、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组建行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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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此项的两个条件不能交叉。如果丧偶方无子女,或丧偶方与另一方各有一个子女都不符合本条的规定。①夫妻本人申请和填报申报表;②丧偶一方的死亡证明1份(公按机关出示);③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丧偶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加盖计生办,政府公章);④无子女一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加盖计生办,政府公章);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⑦子女户口簿复印件个各1份;⑧夫妻及子女合影2寸照片2张;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评议记录1份;⑩镇人口计生办丧偶方调查笔录3份,无子女方调查笔录3份;(11)镇人口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符合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并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9、婚后患不育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不育证的认定,应由有检查条件的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县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患不育证的鉴定依据复印件1份;③依《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合法依据2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公证书各1份);④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个各1份;⑤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⑥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⑨村民委员会评议记录1份;⑩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11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6、农村人口中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这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抢救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抢救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从事其它公益活动致残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伤残者是否因公致残予以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或双方因公致残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公致残的伤残证明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注: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㈢、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㈠、办理地域性、综合性《再生育证》指南
1、我镇三类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和我镇四类区只有一个孩子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村(居)民委员会评议记录(必须吸收村民代表参加);⑦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⑧如果女方户籍和居住地在三类区,男方户籍未在我镇的,需提供户口地村、乡(镇)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如果男方户籍或居住地在三类区,女方户籍未在我镇且在我镇男方居住两年以上,由女方户籍地的村、乡(镇)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并签署“同意在男方地办理再生育证”,经办人签名;⑨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1、鉴定机构巴中市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组。其中农业人口在通江县计生服务站参加鉴定全年分3次,时间是4月17日,8月17日,12月17日;非农业人口在市人口计生指导所参加鉴定,全年分2次,时间件是6月20日-21日,12月20日-21日。鉴定费150元/例,检查费用自理。
计生(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等)
序号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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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10
公共服务
公开栏
网络
宣传资料
长期
及时
社会
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审核
计生办
公开内容:
⑶计生
一、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七、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基本条件
㈠、综合性和地域性照顾条件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这是指符合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3份;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这是指男女双方均系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子女,而不是指兄弟姊妹几个人中只有一个男孩或一个女孩的情况。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情况证明各1份;⑦夫妻原户籍的村(单位)证明其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各1份;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是指照顾的一方为男方,即要求男方与其亲生父亲均为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子;如果照顾的一方为女方,即要求女方及其亲生母亲均为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女。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村(居)委会关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⑦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⑧村(居)委会评议记录1份;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此项所指的子女,既包括离婚再婚夫妻一方所生的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只有一个,是指不论是否在现家庭或由自己抚养都只有一个。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再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凡有上述之一的,均不能视为无子女。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离婚一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③离婚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离婚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同时加盖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公章;④无子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无子女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并加盖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公章;⑤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⑥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⑦夫妻本人和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评议记录各1份;⑨镇人口计生办关于离婚方婚育情况调查笔录3份,无子女方婚育情况调查笔录3份;⑩夫妻结婚证复印机件1份;11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这是指男方到无兄弟姊妹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独生子女户落户的,不包括兄弟姊妹几个人中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落户的情况。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女方单位或村(居)证明女方属独生女的证明材料1份;⑦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二、我国人口政策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三、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方针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基本内容
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生产、生活、生育“三结合”。
五、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