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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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个人工作总结

公益诉讼个人工作总结

公益诉讼个人工作总结公益诉讼是指律师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未受酬的法律服务活动。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并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感悟。

首先,公益诉讼是一项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工作。

在处理公益案件时,往往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以确保案件的胜诉率和影响力。

同时,公益诉讼也需要与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进展顺利。

其次,公益诉讼需要具备坚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处理公益案件时,往往需要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这需要律师们有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公正正义的坚定信念,不畏艰难,不怕牺牲。

最后,公益诉讼是一项需要团队合作的工作。

在处理公益案件时,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NGO组织、相关部门等进行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

只有团结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

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懂得了如何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为社会公众利益谋福祉。

我会继续努力,为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有幸参与了多个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儿童福利等领域。

在这些案件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也深刻地认识到公益诉讼对于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

首先,通过参与公益诉讼,我意识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作为执业者,除了履行职业责任外,还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在公益诉讼中,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客户争取权益,更是为整个社会争取公平正义。

每一起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改善社会环境,提升民众福祉。

因此,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感责任重大,必须在公益诉讼领域中积极发声,为社会公众利益发声。

其次,公益诉讼需要律师具备坚韧不拔的精神。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挠。

面对这些困难,律师们需要坚守初心,不畏艰难,坚韧不拔地向前推进。

公益诉讼发言稿范文

公益诉讼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就公益诉讼这一重要议题发表我的看法。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谈谈我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项权利,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例如,在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可以促使企业依法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

二、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些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纠纷,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

三、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警示他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应聚焦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避免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二、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公益诉讼人才,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

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公益诉讼宣传。

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公益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立法,完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公益诉讼审判力量。

提高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1. 引言公益诉讼是指由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行为。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加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一种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强。

通过公益诉讼,公民、社会组织等可以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侵害公众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迫使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侵害。

公益诉讼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代表众多消费者维权,制止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产品质量。

4.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着各种不平等现象和社会不公,而公益诉讼可以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支持和救济,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5. 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公益诉讼对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现实意义。

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裁量权,增加司法机关在公共事务中的决策权和审判权,实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能和执行力,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

6.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是多维的。

公益诉讼有助于实现法律权力的制衡,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参与,弥补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实现民主权利的保障。

再次,公益诉讼对提升社会信任、建立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增强社会团结和凝聚力。

总结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不仅体现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还体现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全局中。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稳定与公正:公益诉讼是一种公共利益的维护机制,能够有效保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2. 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强化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3. 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公益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公益诉讼能够鼓励公众参与法律事务,增加民众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通过公益诉讼,能够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能力,增加社会的公众监督机制。

总的来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公正、保护资源和环境、完善制度和法治、增强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公益活动总结范文_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公益活动总结范文_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公益活动总结范文_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总结拥有无数的资源和优越的生活条件,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97年我国环保部门连续发布的“严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在 this event 的背景下,我们的社团举行了一次公益诉讼活动,旨在普及环保法律知识,使更多人了解到环保法律的存在和它的实际意义。

我们在社区广场的活动中设置了环保咨询、宣传视频放映、征集环保问题、环境污染小测试等环节。

通过展示相关的资料和案例,向人们传递环保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效性。

同学们在活动中身先士卒,以身作则,以行动证明大家要更加注重环保法律的知识和生活实践。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些咨询服务,许多人在咨询中对环保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了解到环保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同时许多人也意识到自己日常生活中的环保问题并积极改进。

其次,我们利用视频播放来展示环保问题。

我们选取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环境保护视频,让当场观众可以从中获得更多关于环保的知识和理念,并能够加强观众的反思能力。

最后,我们还收到了一些市民自发上门咨询的请求,大家对环保这个问题非常认真,态度也非常积极。

许多市民甚至主动询问一些环保法律问题。

这让我们感到非常欣慰,也让我们看到了阳光存在的美好。

展示与交流,让参加活动的人们加深了对环保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除此之外,我们还进行了独特的招募工作,举行了新模特选拔和志愿招募等活动。

这不仅鼓舞了新旧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而且也为社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来说,这场公益诉讼活动取得了不小的成功,参加者认识到了环保问题的重要性,也让社团在组织能力和思想深度上得到了不小的提升。

我们应该在今后的日子里更为积极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和美好的未来努力奋斗。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研讨发言材料

环境公益诉讼研讨发言材料

环境公益诉讼研讨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参会代表: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上发表发言。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见解和观点,以期能够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我们的环境。

首先,我想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谈一些看法。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

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关乎每个人的健康与福祉。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通过诉讼来解决环境问题,不仅有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推动环境治理的改善与进步。

其次,我认为我们应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明确法律条款,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公众的环境维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我认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需注重社会参与。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因此,社会的广泛参与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能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机制。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环保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共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最后,我想强调环境公益诉讼的持续性和长远性。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环境公益诉讼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们要注重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性,推动环境整治和治理。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应积极倡导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加强法律保障和社会参与,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希望今天的研讨会能够为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向。

谢谢大家!(以上发言稿仅为模拟,仅供参考,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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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和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事实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出发,研究和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程序,希望能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制度建构模式之建立和完善起到一点作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在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

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广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体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学界存在多种说法。

如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即任何人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共环境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

我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请求判令其停止环境损害行为、赔偿环境公益损失的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1、“天人合一”的时代价值理念“天人合一”是贯穿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从先秦时代至明清时期主流哲学家宣扬的基本观点。

在传统先哲的观念中,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只是世间万物的一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尊重其他生物与自然存在的价值。

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讲究和合之理,“和”即为和谐,“合”为同一,即整体性。

如“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而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并因此暴露出来的种种纠纷,甚至是对人们内心价值观的冲击都到了破碎的边缘。

因此有必要从传统先哲的价值观中汲取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基础,从“天人合一”的哲学中挖掘出时代价值。

无独有偶,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也批判性的反对极具侵略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强调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整体,自然是人得以存在的物质前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得以永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深刻揭示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与中国传统哲学观“天人合一”形成耦合,足以补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应摒弃以人类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强势心理,真正认识到自然固有的规律和价值,尊重规律,保护自然,以求一荣俱荣。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对早已千疮百孔的生态系统进行的补救,是对失衡了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再次调整。

如果对当下的盲目发展趋势放任不管,有朝一日人类将会为痛失生存环境而追悔莫及。

即使经济的发展满足了你对物质的强烈需求,而你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那么,这样的发展又有何意义?“开宝马车,喝污染水,显然不是我们期待的工业化、现代化。

”事实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该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201X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因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对树立矛盾化解、“天人合一”的时代价值理念的贯彻,建立起社会风险预防机制,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通过法律程序,将社会民众的积怨从合理的渠道予以消解,从而化解矛盾,营造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氛围。

2、维护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外延极为广泛的概念。

公平正义作为普世的社会价值,具有非常强的涵摄力,在其他多元化的社会价值中都能或多或少的找到公平正义的影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西塞罗也试图将正义描述为“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根据此理论,将环境公共利益理解为人民所应得的权利,符合最纯粹、最朴实的一种正义。

如果将正义看作一种“善”,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就是人民对生存环境所享有的“共同善”,“共同善既是共同体所有成员共享的善,也是共同体每个成员分享的善。

环境公共利益可以看成是一种共同善。

”据此,当个人或者组织因自身行为导致环境系统被破坏,造成损害普通民众生活环境的结果就是一种不正义。

那么对环境公共利益享有“共同善”的民众就享有请求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以维护基本正义的权利。

但是,作为集合体的社会公众,力量虽然强大,却可能因没有具体到个人而对公共利益予以忽视,最终导致“公地悲剧”现象,亦或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到个人后,力量被不可避免的削弱,最终导致对正义维护的不力,从而造成更大的不正义。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信托机构,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是维护社会正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同样也是维护社会之公平正义。

3、国家和人民利益代表者自从检察机关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是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出现,并为世人普遍接受。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的产生及检察人员的任免的规定,体现出我国人民检察院在本质上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我国检察机关主要职能之一——提起刑事公诉,便是受国家的委托,代表国家、人民与社会公共利益追究犯罪行为,惩罚犯罪分子,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人民利益的目的。

如果让检察机关同样负有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职责,其也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无疑是最适合充当代表国家公权力参与诉讼的角色。

在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可以较好地体现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在环境污染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目前相应的法律制度又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对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落实,是对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创举。

另一方面,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实现,可以避免民众诉讼的滥用诉权、力量薄弱、举证责任困难等诸多弊端,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从诉讼效率、效果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成本更低,比不特定人提起更符合诉讼价值的原则。

因而,在发生侵害广大人民利益的环境污染事件后,检察机关积极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履行职责,保障受损利益,其最终还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1、公益原则当且仅当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诉讼主体又不确定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原则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限定,强调只有公益受损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以此保障公益诉讼的范围适当。

这里强调的是,不是所有损害环境的案件都需要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还应当进行必要性的衡量,即是否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诉讼主体又不确定或怠于行使诉权。

毕竟一方面,检察机关主要职责还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公权力过分介入市场经济与市民生活,影响私权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就会违背设立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初衷。

2、不干涉行政管辖权原则在我国一府两院的制度架构下,如何保持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和华清检察权与行政权地界限非常重要。

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而言,其只是行使公益权的代表者,其诉权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能干涉行政管辖权。

由于行政机关的公共职能部门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专业性、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首先督促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采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专业方法,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使其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1、通过立法肯定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适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起诉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是“原告适格理论”。

但是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并不与该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以检察机关原告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严重影响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力大,涉及面广,有些案件案情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顶着巨大的败诉风险和社会压力,耗费时间和精力把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却因原告不适格被拒绝受理。

一次的受理失败就会浇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维护正义的满腔热情,同时巨大的诉讼成本更会让检察机关裹足不前。

因而,就现阶段我国国情,突破我国传统的民事、行政等诉讼中原告适格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信托理论也应运而生,该理论使当事人范围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基于实体权利人的信托而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承担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结果。

这种信托分为法定和任意信托。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一种法定的诉讼信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理论有关诉权原理和规范的发展和延伸,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

1976年法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既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也可以作为联合当事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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