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关于“七_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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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铁道部所属单位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税三字﹝1987﹞40号
【发文日期】1987-01-16
【实施时间】1986-10-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房产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及其340号《补充通知》摘转如下,请你们依照执行。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4]2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5.22【实施日期】2004.05.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对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依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各局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逐步稳妥的推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符合本局情况的印花税管理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北。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0244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c.png)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8.01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主题类别铁路,印花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27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代售行为,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针对目前印花税代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申请代售的单位要重新审核并办理有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手二、市局主管部门要对印花税票的发放加强管理,按照各区、县年度印花税收入计划数进行均衡分配,严格控制一次领取的印花税票数量,对超大金额领用印花税票,要提前提出申请,经票证部门批准后方可领取。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印花税票及《北京市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凭证的管理,建立相关的发放和使用制三、各区、县局要定期对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代售单位只允许在发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所辖区域内售花。
凡发现跨区域售花的代售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取消其印花税票的代售资格。
四、要加强对大额缴税的管理。
凡纳税人在办理印花税完税手续时,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到其税务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采用税收缴款书方式办理完税手续。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购花,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必须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印花税票代售行为。
第三条申请代售印花税票单位须先向单位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和报送《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有关证明资料(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等)。
区、县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代售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由地方税科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2•【文号】国税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
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
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铁道部所属单位【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1997﹞56号【发文日期】1998-01-25【实施时间】1998-01-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簿不贴花。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9.05
•【字号】京国税函[2001]474号
•【施行日期】200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4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铁道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部在京直属运输企业是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自2001年起分别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附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名单(略)
2001年9月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30•【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3.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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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在京单位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1989﹞市税三字第796号
【发文日期】1989-10-12
【实施时间】1989-10-1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印花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道部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68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铁道部094号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就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含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单位)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及其所辖各货运车站,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
(一)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货运车站为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北京铁路分局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
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汇总缴纳手续,亦由北京铁路分局统一办理。
(二)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
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三)在货票费别栏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按运费的5/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
承运方的印花税税款也0000按此数由北京铁路分局集中,连同代扣托运方应纳税款一并汇总向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缴纳。
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北京铁路分局填开的应汇缴印花税的货运凭证,因业务特殊性,不便按序号装订成册,可暂以铁路分局集中的各站代扣税款清单,为检查核实的依据。
并根据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填开缴纳书缴纳。
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应另行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五)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税款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北京铁路分局和东城区分局(
区税务局)商定。
(六)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七)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八)委托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铁路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监督。
(九)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分局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分局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
对于铁路分局取得的上述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用于支付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
(十)军事运输、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料运输、工程监管线运输等凭证的印花税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十一)以上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薄,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从1989年1月1日以来,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上述(一)、(二)、(三)条所列各项,在1989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三、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薄不贴印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薄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薄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四)条征免印花税规定办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