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厂房与设施

合集下载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 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 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 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v 完善条款 v 本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二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
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的第57条款进行规定。 v 同时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 ”,强调风
v 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 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 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 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设计与建造应考虑便 于维护、清洁、消毒。
v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 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 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 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 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 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 当合理。
v 完善条款 v 在98版规范第八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
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
v 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 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 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 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 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要求。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厂房与设施》主要的内容
v 厂区的选址、设计; v 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v 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
新版GMP培训第04章厂房与设施

GMP之四厂房与设施

GMP之四厂房与设施

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
列要求:
46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
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
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 )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 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 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 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 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100级ຫໍສະໝຸດ 3,50005
1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5
[注]表中是各级别的尘粒和微生物最大允许数,表中数据为静 态监测数据,数据为平均值,沉降菌使用直径9厘米培养皿取 样,暴露室内不低于30分钟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
,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51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
进行。
52
2011版GMP——(二)生产区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
、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
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53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 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 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GMP-第4章 厂房与设施

GMP-第4章 厂房与设施
4
GMP对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 有什么规定?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厂房的 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 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 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 这一条是有关厂房与设施方面的首要的GMP原则。 对新建药厂首要的问题是洁净厂房的选址应选在大 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 区域;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 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严重 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洁 净车间应尽量布臵在最多风向的上风侧。
3
厂区的总体布局,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 等功能合理布局,不得互相妨碍;厂区的地面、 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重要的 是,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要有适当的照明 、温度、湿度和通风等;重点应加强生产管理。 制药企业的生产管理应严格按照规范实施。“药 品质量是生产和管理出来的”,这不仅是制药行 业的格言,也是人们在药品生产方面经验的总结 。
13
14
15
GMP对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是如何规定的?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厂房、 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 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 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 染。” 如何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厂房?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 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 通道。”
9
GMP对厂房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对 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 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 洁或必要的消毒。” – 全面生产性维护(total productive maintenance, TPM)是全面质量管理(TQM)的组成部分。TPM这 个概念起源于预防性维护,预防性维护指的是为了 预防停工停产而进行的厂房设施或设备的维护活动 。后来全面生产性维护的内容扩大到包括为防止因 为设备磨损和故障引起质量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制 药企业应当对厂房及其设施、设备等进行适当维护 ,要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质量,这就需要制定 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关注并实施厂房的 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厂房及设施管理制度

厂房及设施管理制度

厂房及设施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提高厂房及设施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产环境和安全,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厂房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含生产车间、办公楼、停车场、仓库等。

3. 厂房使用管理3.1 厂房使用申请1.全部对厂房的使用需提前向厂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含使用期限、用途、人员数量等认真信息。

2.厂房管理部门会依据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3.2 厂房使用规定1.厂房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申请时所规定的期限。

2.厂房内的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等必需依照规定使用,禁止随便移动。

3.严禁在厂房内进行违法、违规、不安全品操作等行为。

4.厂房内应保持乾净,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开堵塞通道和影响生产正常进行。

3.3 厂房维护保养1.厂房维护保养由厂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

2.厂房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和修理保养记录,及时记录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3.全部员工应注意厂房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厂房管理部门报告。

4. 设施管理4.1 设施分类管理1.设施依据使用性质、属性和属性特征进行分类管理,包含生产设施、办公设施、环境设施等。

2.每类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维护。

4.2 设施采购与更新1.设施的采购工作应由特地的采购部门负责,依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实施。

2.设施的更新需经过维护部门评估和管理层批准,依据设施使用年限和实际情况布置更新计划。

4.3 设施维护保养1.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维护部门负责,包含定期巡检、设施清洁、设施故障处理等。

2.维护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定期开展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4 设施安全管理1.设施安全是企业的紧要责任,为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必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设施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设施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硬件是否符合GMP,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硬件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厂房和设施是制药企业实施GMP的基础,是一个先决条件,是硬件中的关键部分。

硬件包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及附属配套的公用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电、气系统等)。

本章就厂房与设施必须遵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和混淆”的GMP原则,以及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具体要求进行了阐述。

GMP中“厂房与设施”的“防止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在生产、取样、包装和贮存等操作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厂房与设施”的“防止交叉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通过人流、工器具传送、物料传递、空气流动等途径,造成不同品种物料或药品成分互相干扰、污染,或是因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让洁净级别低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传入洁净级别高的生产区域而造成污染。

计划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EU(欧盟)GMP修订版本第三章“厂房与设备"在3.6节中增加了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与其风险级别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当药品存在特定风险时,需要使用专用设施的要求。

“防止混淆和差错"就厂房设施而言,主要是提供足够的空间及完善的设施确保物料和产品不会相互混杂,避免操作出现差错的可能。

原则新版GMP细化了对“厂房与设施"总的原则要求(见新版GMP第三十八条),提出了药厂选址要“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见新版GMP第三十九条)。

强调了总体布局的合理性,即“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见新版GMP第四十条).在“确保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前提下,还应对厂房要按企业制定的GMP文件要求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见新版GMP第四十一条).为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受到影响,厂房须配置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设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二条)和“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措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三条),避免杀虫剂等用品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1)

新版GMP实务教程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管理(1)
?厂区规划二规划原则??符合功能区域规划原则?符合工艺及卫生原则?符合设施配套原则?符合人流物流分开原则?厂区规划二规划原则??符合功能区域规划原则?符合工艺及卫生原则?符合设施配套原则?符合人流物流分开原则一厂房相关概念?洁净区是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 气锁间 是指洁净区内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 别的房间之间)的具有两扇或多扇门的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的目的 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人员气锁间和物
料气锁间。♥ • 单向流 单向流也称“层流”,是指洁净区内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 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单向流能持续清除关键操作区 域的颗粒。♥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 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GMP(2010年修订)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 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 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 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 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 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 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 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 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 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 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 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 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 消毒。 ♥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 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 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GMP(2010年修订)培训——第4~5章

GMP(2010年修订)培训——第4~5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 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 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新增条款)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 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新增条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 设备
PR.JACK 2015.05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原则 生产区 仓储区 质量控制区 辅助区
厂房与设施
主要内容: 厂区的选择、设计 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必要的通风、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维护 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 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 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 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 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 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 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4月21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三节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二节生产区第三节仓储区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五节辅助区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设计和安装第三节使用、维护和维修第四节清洁和卫生第五节检定或校准第六节制药用水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节原则第二节原辅料第三节中间产品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五节成品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七节其他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三节工艺规程第四节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第五节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三节生产操作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四节变更控制第五节偏差处理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召回第一节原则第二节销售第三节召回第十二章自检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自检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MP)。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 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 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 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 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 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 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 控措施。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目录: • 本章修订的目的 • 《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 •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本章修订的目的 • 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 据药品生产不同产品剂型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生 产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 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好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 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 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 织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 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生产和质量管 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 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要求。
• 完善条款 • 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三条有关洁净区墙壁与设备、 管路连接处装修要求的条款,提出公用系统、设 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不得对药品生产环境造成 不良影响。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 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 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 洁和消毒。
• 完善条款 • 根据98版规范第十八条的有关在洁净区内设置排 水装置的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增加对排水装 置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 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 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 新增条款 • 配合本规范第33条的实施,在加厂房设计和安装 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 • 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 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
《厂房与设施》主要的内容 • 厂区的选址、设计; • 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 • 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 装和运行与维护; • 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 • 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 功能。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 增加了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 —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 根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 —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 —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 • 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 —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14644标准 —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 —不同洁净等级之间的压差为10Pa —非无菌药品药品暴露操作区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 —增加捕尘控制的系统要求。
• 完善条款 • 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条款的内 容重新编写,根据98版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 况,修订为一个条款。 • 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数个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评估报告对公用 设施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症、处方成分的分析、设 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 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 • 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 • 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 分为三个层次: —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 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 新增条款 •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 的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 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 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节 生产区
• 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 • 生产厂房的设计从设施布局、HVAC、关键操作工序操作 间的设置。 • 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确定厂房、生 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专用或独立,操作间压差、废气排 放、进排风口的设置应考虑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 • 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 局,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 “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 生产厂房应具备一定的辅助设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 生产区域的洁净级别按照IS014644标准划分原则,设置为A/B/C/D四 个级别。其设置、划分原则、监测要求在附录一:无菌制剂第三章 “洁净度级别及监测”中有系统介绍。 •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洁净空调系统,修订为参照D级区域标准进行 设置相关净化空调系统,其HVAC系统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的控制: — 渗透, · 防止未经处理的空气成为污染源; · 生产厂房应维持与外界成正压状态; · 生产厂房应密闭。 —交叉污染控制 · 合理的梯度压差 · 也可以通过置换方式(低压差,高流量)、压差方式(高压差、 低气流)或物理屏障方式实现防护功能; —温度与相对湿度控制 —粉尘控制 —排出气体(废气)中的粉尘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 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 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 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 完善条款 • 本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二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 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的第57条款进行规定。 • 同时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 ”,强调风 险的预防。 • 生严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计算和 预留,应考虑一下几点: 一原材料:必须的的接收和暂存间以及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一生产:部件、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品和包装; 一成品:必需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一废弃物料:原料和成品。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 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 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 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八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 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 • 厂区内主要污染风险来源是道路扬尘,尘土飞扬等风险, 将增加大气中的含尘量。应减少露土地面。 •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 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 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 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 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 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 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 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 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 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 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 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 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 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 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 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 用产品。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 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 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 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 完善条款 • 根据98版规范第十一条重新进行了描述, 删除了“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 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 洁”。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 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 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 对其进行维护。
• • 完善条款 根据原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洁净生产区洁净等级、区域压差、温 湿度条件等控制要求,合并为一个条款进行系统描述,主要变化如下: —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 —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进一步低级别向高级别的污染影响,考虑压差计的误 差范围,由原先规范规定的“5Pa”修订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维持良 好的洁净生产环境。 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 —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 —风速 —-气流组织 —压差 —-温度和湿度
第一节 原则
• 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 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 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 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设 计与建造应考虑便于维护、清洁、消毒。 •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 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 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 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 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 新增条款 • 提出厂房选址、设计、建设与维护总的控 制原则,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 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 污染的风险。 • 新增条款 • 增加了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 范。 • 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制药 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 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 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侧,避 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