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投资决策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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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

法律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

法律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在企业投资决策中,法律的重要性一、引言企业投资决策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安全和长期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将探讨法律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并从法律规制、风险防控、合同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规制法律规制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各方权益。

首先,法律规定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

其次,法律规定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合规要求,如环境保护、劳动法规等,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合理遵守法律是企业投资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风险防控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法律在风险防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如市场风险、合同风险、政策风险等,使企业能够在投资决策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其次,法律界定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为风险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补偿机制,为企业应对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保障合同是企业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是合作双方在投资决策中达成共识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投资行为提供了保障。

首先,合同规定了投资的金额、期限、承诺等具体内容,明确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回报。

其次,合同约定了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合同约定,维护各自权益。

此外,合同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为合作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意愿和风险偏好。

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提供法律保护和投资安全,吸引更多的企业进行投资。

首先,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使企业能够在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投资,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我国利用FDI领域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利用FDI领域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政府 规 制失 灵 与法律 规 制的理 论基 础
笔者对近年来的调查统计 和有关资料论 点进行 了总结分析 , 认为我 国在利用 F I 面存在的问题 , D方
根据其性质及产生 的原 因不同 , 以分为两类 , 可 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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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一层意义上来说 ,D 所引入的竞争 意识和市场观 路 , FI 都不约而同地转 向政府 , 政府规制理论应运而生 。 念, 无疑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政治 、 经济体 制 在经济学词典 中, 政府规制( 或称政府管制) 是指 改革的许多方面也都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些 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 、 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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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20 0 6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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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 F I D 领域法律规制 问题研究
在制定了大量的鼓励外商直 叶, 无论是东方还足两方 I家 , 玉 虽然政府干预经济的 府对其不 可能放任不管 , I
程度 不 同 , 但是 在对 政府 代表公 共 利益 组织 和管理 经 接投资法律政策 的同时, 也对其采取全 面的规制措
济这一职能 的认识上 , 却表现出高度 的一致 。总之 , 施 , 市场准入到企 业组织制度 , 从 从对外 商投资企业 相应的 经济学中的政府规制思想是对市场运转出现问题时 的行为规制到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 , 的一种纠正 , 目的并非 以政府取代市场 , 其 而是更好 政策法规 , 从中央到地方 , 可谓庞杂而细致。不可避 地维护市场公平 。 J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二)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重大行政决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三)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四)公示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五)向行政决策的负责人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决策的自主权,遵守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得干预或改变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决策的负责人,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部门或机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决策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系提供参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依法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都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这一制度在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二是审查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审查的作用;三是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五、改进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具体而言,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标准,使审查人员能够依据明确的指导进行操作。

(二)加强审查力度应改变形式主义的审查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质性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应坚决予以否决。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六、结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合理、合法的重要环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王利霞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5摘要:在法律制度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必须对其做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比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等。

本文简要概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政策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策略。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社会的建设问题,同时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规制,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关系。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或者要求,会根依据相应的情况和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措施,对实践进行系统地分析并且在掌握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事物做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决策,但又区别于行政决策,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效力不同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行政决策侧重与决策的切实可行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范围不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处理外部法律关系,行政决策主要针对于内部法律关系。

3对象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是兜底性规范,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抽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

4程度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和舆论压力远大于行政决策。

相比于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行政决策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重大”二字的抽象性,所以,在实践生活中,绝大多数地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借助专项管理机制来规范程序,二是把权利给到行政机关单位来规范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为建立科学民主机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政府不断完善自我、加强自身建设并且对管理机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

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的确立。

产权视阈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及其治理对策的制度分析的开题报告

产权视阈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及其治理对策的制度分析的开题报告

产权视阈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及其治理对策的制度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现代国家的政府是社会资源的调配者和管理者,负有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面临着困境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产权的性质和界定。

政府投资项目从源头上就涉及到产权的分配和管理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和资源来源于社会全体,因此社会应对项目的产权享有一定的权利。

然而,在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受到政府主导的体制限制,产权未能很好地明确设置和规范,导致了项目管理和监管的困境。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内容本文旨在从产权视角出发,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及其治理对策的制度分析。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 政府投资项目的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制度分析,包括政府、社会和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产权分配和管理问题。

2.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源配置效率、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3. 制定治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困境的对策和措施,包括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促进信息透明等。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以案例为基础,从产权的角度出发,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困境及解决途径。

主要思路包括:1.了解政府投资项目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探讨政府、社会和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产权分配和管理问题。

2.收集政府投资项目的案例,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方面。

3.探讨治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困境的对策和措施,包括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促进信息透明等方面。

四、预期结果及成果通过本研究,预计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理清政府、企业和社会在项目管理和监管中的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1. 制定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3. 编制财政预算、安排重要专项资金;4. 制定或者调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5. 推出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或者签订重大合同、协议;6. 其他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

二、审核标准重大决策法制审核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是否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

3.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具体、明确。

4. 时限性:决策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是否符合效率原则。

三、审核流程重大决策法制审核流程如下:1.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法制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核程序。

3. 法制机构按照审核标准对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4.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决策事项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

6.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7.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审核情况进行公开。

四、审核机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重大决策法制审核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 对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初步审查;2. 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出审核意见;3. 对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4. 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5.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重大决策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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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政府重大投资决策法律规制研究□王喜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政府重大投资决策要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就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规制。

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首先,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所有信息;其次,要通过民意调查和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再次,要通过制度建设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最后,要拓宽对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监督范围,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此保障政府重大投资不失误或少失误。

关键词: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34-03收稿日期:2009-05-10作者简介:王喜珍(1967—),女,河南禹州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总投资约需4万亿元。

①面对4万亿元的巨额投资,全国各地会具体投资于哪些工程项目是众人关注的焦点。

“决策失误比腐败更可怕”,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在2005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说,“有的领导干部贪污几百万被判了刑,大家拍手称快,但有的领导大笔一挥造成决策失误,可能一下就损失十几个亿,比贪污腐败更可怕。

”[1]根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我国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资金浪费和损失约高达4000亿到5000亿元。

[2]4万亿的投资,在全国各地,会由当地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建设很多项目,具体到每一个项目,都是当地政府的重大决策。

因此,如何用法律制度保障政府决策不失误或少失误将成为问题的关键。

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对政府决策的基本要求,决策的法制化更是根除个别领导随心所欲地“拍脑门”上项目导致决策失误的一剂良方。

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如何用法律制度加以规制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一、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的信息要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比如:第9条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10条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11条规定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事项信息都是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参与的前提,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途径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美国司法部长克拉克在1967年《情报自由法》即将实施时所作的一份声明的序言中指出:“如果一个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

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

[3](p959-960)对于政府重大投资决策而言,信息公开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对重大投资信息进行公布,让公众广泛参与讨论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决策,这将使政府的决策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不仅能够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也能充分体现政府决策活动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还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重大投资决策应公开的信息,从范围上讲,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投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必须公开。

如果从决策的阶段上看,应该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

事前公开指的是政府应及时在媒体上通告准备做出某项目投资的原因、利弊分析等;事中公开是指应公开决策的进展情况、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专家的论证结果等;事后公开指的是应公开决策的结果以及理由、依据等。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已成为对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具体到政府投资决策领域来说,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只公开政府决策的结果,决策的过程、理由依据、利弊分析等资料则很少公开。

应当说,这样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决策过程的公开,则是政府投资决策信息公开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公众的充分参与能够弥补决策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的不足,提高决策的质量,这也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

为此,应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

(一)民意调查在欧美等民主国家,民意调查是用来反映民意的一种常见手法并且成为政府决策的一个制度化依据,而执行民意调查的有政府部门、媒体、专业民意调查机行政与法治34行政与法构等。

”[4]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重大改革出台前都要进行民意调查,以保证政策符合民意。

在我国,政府重大决策的民意调查制度尚未建立。

“认识接二连三的失误型的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公共管理机制中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社会监督机制疲软的根源,不能脱离开我国在民意调查方面的极度薄弱的状况。

”[5]国务院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现阶段来看,政府重大投资决策就是4万亿投资的具体去向。

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要求将主要用于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但具体到各地,就民生工程来说,比如:是否需要扩建道路、建设机场或建设什么规格的道路、机场;在安居工程方面,要建多少栋、什么规格的廉租房等等,老百姓最知道他们需要的是什么。

为防止个别领导追求表面政绩,把民生工程建成中看不中用的面子工程,应由法律规定民意调查的特别前置程序,由当地老百姓来决定工程是否上马。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民意调查的成本已非常低廉,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使4万亿的投资真正发挥惠民的作用。

(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来自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在做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制度。

我国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引入了政府价格决策领域。

该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随着“交强险听证会”、“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等各种各样的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举行,听证制度已渗入到普通老百姓的观念之中。

“听证制度对于公共决策应有六大功能定位:公正平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理性选择、合法规范和提高效率。

”[6](p36)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政府重大投资决策当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因此也应当推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的确立,使得广大民众通过代表能够参与到决策程序中来,有利于吸纳民意,使得决策更科学、更切合实际,并且使决策的整个过程处于阳光之下,方便民众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

当然,对政府重大投资决策来说,要让听证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进一步细化和法制化。

比如:制定专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法规,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运行和保障听证制度有效发挥作用,使政府重大投资能真正吸纳民意。

三、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专家论证程序是政府重大投资决策科学性的保障。

现代社会公共问题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政府重大投资决策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环保、生态平衡等多个领域,所需要的知识、经验、智慧、信息是任何决策者个人所无法包容的。

要缩小这一差距,就必须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引入专家论证环节。

(一)专家论证包括可行性论证和不可行性论证两方面可行性论证本是对该项目是否可行的科学论证。

专家在进行论证时,应该有两种结果:可行或者不可行。

但是,实际上,许多专家论证的结果总是“可行”。

“可行性论证”变成了“论证可行性”,一些地方政府犯有严重的“投资饥渴症”,热衷于搞投资、上项目,可行性论证异化为迎合领导意志的走过场。

在可行性论证中,片面注重收集、罗列有利于决策实施的主客观因素,而有意无意回避影响决策实施的不利因素。

我们常常看到,很多经过了所谓科学论证的决策项目却在实施过程中被证明不够科学,其原因即在于此。

因此,在政府重大投资决策中,除可行性论证外,还要另外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

它能够给政府提供双向而且集中群体智慧的参考,有效制约可行性论证中的“唯领导化”现象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专家论证机构地位的独立性不受领导意志的左右,专家能独立自主地进行论证研究,是保证论证客观科学的基础。

这就要求论证机构必须独立于决策机关,不能有依赖关系或处于从属地位。

然而,目前我国多数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都是由政府内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的,其专家组成人员随论证项目的不同而随时调整,这就难免出现迎合领导意志、顺应政府倾向的情况,影响了决策论证的科学性。

“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很多深刻的教训。

比如:某些工程在当初组织论证时,虽然有人提出了不可行性论据,但这种唱反调的论证在领导意志面前往往显得微弱无力。

有的项目在论证过程中,第一次论证的结果是多数专家认为工程不可行,然而再次召开论证会时,持不同意见的专家都被排除在外,项目方案于是得以顺利通过。

一些可行性论证之所以在实践中遭遇到了‘不可行’的尴尬,原因往往就在于论证受到了一些领导意志的左右和干扰,没能做到全面、客观和公正。

”[7]要改变这种现状,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多数论证机构一般不隶属于政府或政党,也不受其约束和控制。

其论证项目的选择、论证工作的开①国家发改革委主任张平介绍说,“4万亿”投资的具体构成是,近一半投资将用于铁路、公路、机场和城乡电网建设,总额1.8万亿元;用于地震重灾区的恢复重建投资1万亿元;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3700亿元;生态环境350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2800亿元,自主创新结构调整1600亿元,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事业400亿元。

http://www.cai-jing.com.cn/2008-11-27/110032337.html,2009-01-23。

王喜珍-政府重大投资决策法律规制研究35行政与法Studies on legal regim about decision-making of the government significant investmentWang XizhenAbs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equest of scien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the government significant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must be ruled by legal regim.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significant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firstly ,the government must defer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Rule"publicize all informations ;secondly ,the government also must through the poll and the hear-ing system safeguard the public's full participation ;thirdly ,the government must 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f the expert proves through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finally ,the government must open up to the surveillance way and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of legal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to safeguard the government significant decision-making not to make a mistake or the few faults.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significant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展、论证手段的采用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都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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