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

合集下载

再审的名词解释

再审的名词解释

再审的名词解释再审(Reconsideration)是指对某一案件、判决或决议的再次审查。

再审通常是在初审和终审之间进行,目的是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确保司法公正。

再审程序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重新申诉和争取公正的机会。

再审的触发条件通常与案件的性质、审理程序、当事人的诉求等有关。

正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样,再审的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新的证据被发现并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提出了具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的申诉请求;初审庭审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

再审程序的具体形式和审理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案件性质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一些国家,再审程序可能被分为民事再审、刑事再审和行政再审等不同类型的再审。

举例来说,民事再审常见于涉及合同纠纷、财产权益争议等案件,而刑事再审则常见于涉及罪犯无辜、判决有重大疑点等案件。

无论再审程序的具体形式如何,再审都是经过法院的审查、重新审理和重新裁决的过程。

在重新审理阶段,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出庭陈述和进行辩护等。

法官、陪审团或其他专家可能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辩论。

最终,法院将再次作出判决或决议,并据此作出最终裁决。

再审的意义在于纠正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重新申诉和争取公正的途径。

通过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机会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中的瑕疵,并寻求合理的裁决结果。

再审还有助于加强司法权威和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然而,再审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再审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由于再审程序需要重新审查和审理案件,其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此外,再审程序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尽管再审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和纠正错误,但由于证据的缺失、法官的主观判断、法律规定的限制等原因,再审结果也可能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期望。

综上所述,再审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新申诉和争取公正的机会。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不断的演变。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直在不停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古代法律起源和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开始建立起了一些简单的习俗和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规矩逐渐演变成为法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其中以周代的礼乐法最为重要。

在封建社会,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秦律》和《律令》等法典,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朝的法律逐渐取代了秦朝的法律,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

汉朝的法律分为刑法、律法和礼法三大类别,而刑法则是古代中国法律中最为严苛的部分。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十分宽松和严谨。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注重公正。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客观,不能被贪污受贿、权势干涉等因素所左右。

同时,司法制度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其次,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注重公平。

在古代,法律对于平民百姓和贵族来说是平等适用的。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申诉和辩护。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置了申诉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在古代的司法制度中,人民当事人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裁判的公正。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随着王朝更迭和社会变革而发生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变得复杂和庞大。

中国司法读后感

中国司法读后感

中国司法读后感读完关于中国司法的一些资料后,那可真像是打开了一扇超级有趣又充满力量的大门。

以前呢,司法在我心里就像是个神秘的大盒子,只知道它很重要,但具体咋回事儿模模糊糊的。

现在可不一样喽。

中国司法给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公平正义这几个字不是光嘴上说说的。

就好比在法庭上,不管是啥身份的人,只要站在那,就得按照法律的规则来。

这就像是玩游戏,不管你是新手还是老手,都得遵守游戏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

法官就像特别严格又公正的裁判,他不会因为你是个大老板就偏向你,也不会因为你是个普通小老百姓就小瞧你。

我听说过好多故事,那些看似有权有势的人要是犯了法,照样被法律收拾得服服帖帖的,这可太解气了,就像武侠小说里正义的大侠把坏蛋给制服了一样。

还有啊,中国司法的不断改革也很厉害。

它就像一个不断升级的打怪游戏系统。

以前可能有些地方不太方便,比如说打官司可能要跑好多趟,交好多材料,程序繁琐得让人头疼。

现在呢,慢慢变得简单多了。

网上立案啊,电子证据啥的,就像给打官司的人开了个快速通道。

这感觉就像是本来走路去法院,现在直接坐上了火箭,效率大大提高了。

这可不仅仅是方便了打官司的人,更是让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越来越浓了。

因为大家觉得司法不再是高高在上、难以触及的东西,而是就在身边,随时可以依靠的保护神。

而且我发现中国司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是相当重视的。

那些被冤枉的人有很多途径可以申诉,就像给那些不小心掉进司法小黑洞的人准备了好多条救援绳索。

这体现了一种人性化,毕竟司法也是为人服务的嘛。

总的来说,中国司法就像一个巨大的保障网,稳稳地罩着咱们这个社会。

它在不断成长、不断进步,让咱老百姓心里越来越踏实,我对它的未来也是充满了期待呢,就像期待一部超棒的连续剧会有更精彩的续集一样。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再审程序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一、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是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三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不迟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日后六个月提出。

二、法庭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法庭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原审判决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独立客观审查新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再审决定,依法传唤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再审程序公正、透明。

三、再审裁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裁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在再审裁定作出时即时失效。

再审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应当指派法官复核案卷,组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规范执行。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涉及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和终审判决等各个阶段。

对于再审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再审程序的运作,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希望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民事诉讼再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再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再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为你推荐】协议离婚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彩礼离婚起诉书起诉离婚程序离婚子女抚养权再审程序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种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来说需要区分是用一审程序审理还是用二审程序审理。

为了可以更好的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一定的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再审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传统与超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再解读

传统与超越: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再解读

除 纷 争 的 非 诉 讼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 最 近 立 法 通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调解 法 》 出特 点 是 进 一 步 坚 持 和 巩 固 了 突
人 民调 解 的群 众 性 、 自治 性 、 间 性 , 次 明晰 了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 建 构 了 对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的 司 法 确 认 制 度 。这 民 首 并
的《 民调 解法》 人 民调 解协议 效 力 的定位及 人 民 人 在
调 解 协 议 的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方 面 均 有 重 大 的 历 史 突 破 , 文 试 图 从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效 力 传 统 历 史 发 展 脉 本
的群众 性组 织 。人 民调解 委 员 会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根
是 由于 长 期 以 来 , 民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未 得 到 法 律 人
的、 其他 纠纷解 决方 式不可 替代 的作 用 , 称为 化解 被 矛盾 纠纷 的“ 一道 防 线 ” 由 于人 民调解 制 度 是 中 第 , 华 民族 “ 合” 化 的 产物 , 而 又 被 国际社 会 誉 为 和 文 故 “ 东方 经验 ” “ 、东方 之 花 ” 0 0年 8月 2 。2 1 8日, 十 第
年 来 , 民 调 解 组 织 每 年 调 解 的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都 保 人
持 在数百 万件 。仅 2 0 0 9年就 达到 7 7 6万件 , 6. 调解 成 功率达 9 %以上 , 6 当事人 反悔 起 诉 到法 院 的 约 占
0 7 , 法 院 判 决 维 持 原 调 解 协 议 的 近 9 % 。1 .% 被 0 L 新 J
协议 后又 反悔 的 , 任何 一 方 可 以请 求 基层 人 民政 府 处理 , 可 以向人 民法院起 诉 。《 民调解工 作若 干 也 人 规定 》 3 第 6条 规定 : 当事人 应 当 自觉履 行调 解协议 。 《 民事诉讼 法》 l 第 6条规定 : 民调解 委员会 是在基 人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2011-08-03 16:12:28崔永东【作者简介】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尽管在专制政体下,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仍然偏于严酷,但其中不乏含有人道性因素的具体制度,如录囚、直诉、调解、会审、赦宥、存留养亲、死刑复奏等等。

上述司法制度的形成或确立与儒家“仁”道(人道)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它们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人的人格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正当利益的关注,其人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这正是我们今日构建人道化司法文明所应借鉴的。

【关键词】古代司法制度/人性化/合理性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过去,我们对传统司法文化批判否定过多,而对其合理性因素却肯定过少。

那么,衡量“合理性因素”的标准是什么呢?愚以为站在今日立场上看,当以人道精神为是。

两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进行了探索,认为“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

例如,“在中国,所有的死刑(除了少数例外)以及其他一些重刑判决,在其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设在京城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甚至要得到皇帝本人的批准。

清朝的死刑有一种‘监候’,其意思是表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须待一年一度在京城举行的‘秋审’之后,才能被提交执行。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秋审’,原判处死刑监候的罪犯都能被减轻刑罚,因而可以免死。

统治者还经常赦免罪犯,既有针对所有罪囚的大赦,也有针对某一类,甚至针对个别几个罪囚的特赦。

儒家人道主义在法律中的另一表现是对于犯罪的老人(70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以及身体有病、精神不健全者,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处罚。

在许多犯罪中,妇女也可以缴纳赎金,从而免除刑罚”。

①以上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受儒家人道主义影响所致。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法与西学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

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

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

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

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

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

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

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

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

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

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

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

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

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作者:贺卫方能够到南京大学法学院作一场学术讲座是一件幸事,不过也是一个挑战。

贵校在中国的高等教育格局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听说在科研成果的统计方面,南大的名次一直是名列前茅的。

你们也有非常好的法学院,例如,今天的主持人张中秋教授以及在座的前辈学者王超教授都是学养深厚、见解独到的优秀学者,我有幸与他们二位以及南大法学院另外一些学者有较多的学术与私人交往,并从这种交往中获得很大的教益。

今天不是特别正式的讲座,听众里又以研究生居多,所以,我希望是一个双向交流的机会,在简要地谈谈我要讲的内容之后,有更多的时间听取大家的批评和评论。

张中秋教授给我的命题是“司法改革与法理”,这个题目太大,我只想向大家报告一下我近年来对中国传统治理方式及其与今天的司法改革之间关联的一些思考。

这些年来,我一直关注和研究时下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

中秋教授说我是这方面的名人,这是过誉的说法。

当然,我可能是近年来法学界愿意在大众传媒上发表看法的一个人。

有时文章写得过于锋芒毕露,不免引起一些争论,所以,一些人便知道法学界有这么一个爱说三道四的人。

在思考中国今天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中的缺陷的时候,我常常要追问:这些缺陷的根源在哪里?我们该怎样对症下药,对它们加以矫正?我发现,今天的许多问题可能跟我们的历史有密切的关联。

不仅如此,要对现实问题加以解决,我们有时还要利用某些传统资源,甚至像林毓生所主张的那样,要实现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制度建设中从总体上来说是学习西方的结果,而且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东拼西凑的结果,大体上说来,我们总体上的制度因素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欧洲大陆的,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第二个因素是社会主义的,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主义制度,我直到今天都很希望有人来做一做这方面的研究,就是我们是怎样借鉴苏俄司法制度的,它们又是如何进入我们的语境中而成为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我们是怎样修正的,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说句老实话,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的群众路线,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制度很有关系,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有很密切的关系;第三个因素就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我们中国人做事情所喜欢的方法,我们的政治文化,我们的法律文化,这些东西也许在我们的表层制度上看不到多少,我们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我们所遵循的一些准则,我们自觉不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因此,所谓传统,正是今天仍然活在我们心中,影响我们的行为却常常不为我们所意识的那些观念和价值。

你会发现,这种东西会使我们处于目标定位跟手段定位南辕北辙的一种状态。

比如说我们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想建立一个立法机关,它享有最高的权力,以使它对政府有监督的功能,这都是西方设想的制度,但是我们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就不太习惯于议会中的争论,在西方议会里,争论是正常的,如果一致通过倒是反常的,可是我们就不喜欢这种激烈的争论,而且不仅仅是领导人不喜欢,老百姓也不见得能够适应这种争论,他们会觉得官员们之间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争论,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冲突。

我们受皇权意识影响,使得我们觉得只能有一个最高的领导人,我们希望这个领导人能够说了算,定了干,希望他很有权力,这种潜在的影响使得我们的议会跟政府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以西方的模式操作中国的内容,以及用中国的手段操作西方的模式,这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非常明显的一种状态。

即使到基层政府你也可以发现,县长县长就是一县之长,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他就觉得我是这个地方的最高长官,我是至高无上的,我在这里可以一手遮天,法院院长很少有人会觉得自己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法官,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个下属,他只是地方权力格局中的一个棋子,下棋的人把他搬到哪儿就是哪儿,所谓“社会主义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

”集权的传统没有因为我们建立一个分权式的政府而改变,这样带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人们发现这个国家的制度总是冲突的、矛盾的,他觉得你是分权的,怎么最后又不分权了?实际上是不分权的,而制度上为什么又是分权的?我们的代价就是建立了无数的政府机关,各种部委、党的系统、政协、民主党派,这些东西都是西方来的,但是政府体系建立了,政府官员大大增加,最后导致的结果却是它没有实现建立这么复杂的一个分权式政府必须要承担的职责,本来,它应当通过相互制约与平衡来保证权力的不被滥用和决策的合理化,但它没有带来这样的结果。

这种大一统的观念,深刻的或者从根本上使得我们引进的这套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某些时候甚至完全失灵。

出于这样的考虑,前段时间我花了一定的精力来考察中国古典的治理制度,反思其中的一些合理地方,还有不合理的地方,以此来观照我们今天制度中不合理因素的来源。

我重点地考察州县制度,以前瞿同祖先生就做过这方面的考察。

中国的古典制度形式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的特色,当然这些特色跟我考虑今天的司法改革都有关联。

第一个是这种制度的权力形态是集权式而非分权式的,高度单一的权力,每一个政府管理的社会里都只有一个首长,这个首长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起到全方位的作用,用瞿同祖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他既是立法者,同时也是当地的首席行政官,同时他还是法官,还是首席检察官、税务官、警官,所有的职务集于一身。

大家也许记得,韦伯曾对我们的传统治理模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一个三四十万人口的社区里只有一个行政长官,而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却延续了那么长的时间!政府权力的这种单一性,当然给人们一种恐惧,它可能是专横的,恣意的,这种恣意在传统社会里可以说是肯定存在的。

在同一级政府里面权力之间制约和制衡不可能存在,像我们今天这样的通过行政诉讼法对政府的制约就不可能出现。

但是这样也有一个好处,即人民为支撑这样的政府所付出的就会少多了,县官只有一个,国家只要给他一份报酬就可以了。

当然官俸很低是中国的一个弊端,它会加剧官员对百姓的搜刮,例如各种陋规。

不过,税收长期以来都很低,这从百姓负担的角度来讲可能是一件好事,因为百姓用于支撑政府的正式负担较轻。

在这种高度单一和集权式的官僚体制下,官员数量的少、政府规模的小,导致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政府不得不尊重社会的自组织能力。

社会秩序本身有它自己的建构,我们古代的政府权力只能到达州县一级。

这跟我们今天的制度很不一样。

今天,我们的政府机构设置到了乡镇一级,政府紧贴在自然村落的边上。

过去一个人要见政府,要走上几十里甚至上百里路,但是,今天却是一抬头就是政府,遍地都是政府官员。

日前看一篇报道,禹作敏案件发生后,大邱庄的权力索性被镇政府接管了,整个村庄被政府化了。

这种政府权力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是现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最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

它对地方自治以及个人权利空间的影响是巨大的。

古典社会由于政府设置止于州县,因而政府跟民间有一个缓冲的地带,地方的秩序由士绅或地方精英组成的势力来调整,这样就避免了国家无所不在,所有的事情都有要通过政府的权力来调整的可能性。

我想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此外,这样的政府模式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人民与政府打交道时的交易成本会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在每个州县里,只有一个衙门,官员数量太少,所以官府有一种本能,尽可能地让百姓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

这样,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找衙门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但是一旦诉求这个衙门的时候,由于州县官是这个地方的唯一官员,他就不能推诿。

当然责任无可推诿也就意味着荣誉无可推诿,它在管理这个社会的时候也是唯一的荣誉获得者,如果治理得好,皇帝的嘉奖也就只能由一个人来获得,而不可能还有另外的机构或他人来分享,不会是“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也能激发州县官很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力。

我们比较现在的情况就很不相同,每个地方都有那么多的政府机构,每个机构看上去都有权力,但我们的分权没有很好地去划分,造成权力边界不清。

而且所有机构的背后还存在着某种超国家权力,使得分权原则的实施愈发困难。

最后每个机关都有一定的权力,但每个机构都缺乏一定的排他性管辖权,最后的结果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现在人大搞个案监督,这就意味着碰到案件除了找法院,还要找人大,各个机关的权力都是交叉的,不是独立的,即便是各机构的内部人员也不见得搞得清楚,更何况是不了解国家机构运行的普通老百姓。

这样,里面的人搞不清,外面的人搞不清,月朦胧,鸟朦胧,最后老百姓都变足球了,被踢来踢去,而且还是中国国家队的足球,怎么踢也踢不进门里去。

这是一个很大的弊端。

当然,我们今天不可能建立一个一人政府,但是我们能做的是尽量地精简政府机构,把权力划分得更清楚,然后让人民非常清楚地知道,“我”的这个事情就是要在“这里”办的,法院就是要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部门干预,那么我们就要坚决做到。

古典社会统治的第二个特点是政府官员的选拔特色,这就是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度现在名声不太好,从一九零五年废除后,一直被认为是应当为中国的落后和积弱负责的一种制度,科举考试制度当然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它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优点,所有的官员都必须要经过考试才能担任,这说明了中国古典社会在官职分配上并不是依据血缘或者家族等其它的身份因素,而是要依据一定的聪明才智,这是一种强调“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社会,也就是由有知识的人对社会进行统治,这说明统治者在考虑选拔官员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被选拔者的智力状况,这比起血缘标准而言来是一种更合理的选拔方式。

我们现在所称赞与向往的民主制度,是根据相关人士受人民拥戴的程度差异来分配官职的,它并不考虑血缘、身份,也不考虑是否是知识方面的精英。

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就会有种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上的差异,科举考试的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它是平等的,它是向每个人――当然,是每一个男人――开放的,除了妓女和乞丐的孩子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其他人都可以参加,这样的方式是最有利于让社会上所有的人去竞争的一种方式,这样中国的官僚阶层可以不断地增添新鲜血液,而不是由一个固定的阶级去统治这个社会,就象中世纪的教皇一般都由底层教士来担任,这是罗马教廷的民主因素,因底层教士能够体会下层教徒与人民的疾苦,这样就不至于使得他们成为一个过分封闭和缺乏活力的阶层。

我们的社会把官职向每一个人开放,使得社会的流动性增大,一些有活力的因素不断加入,有助于吐故纳新,另一方面,它破坏了中国的阶级结构,使得阶级处于不稳定之中,或许我们根本就没有阶级,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阶级概念可能是一个虚构的东西。

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经常会有一些底层的人进入高层的统治圈,所以中国古人常常感慨,“人生无常,富贵无常”,“君子之泽,五世而斩”,“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贵族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早早地就被摧毁了,跟科举考试得以兴起的主流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