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司法案例

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司法案例
在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司法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法律
的具体应用,更是对社会道德和公正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的司法案例。
第一则案例是关于孟子的“三绝”故事。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讲述了一
个关于司法的典型案例。
故事中,有一个人在路上发现了一把失物,他拾到了这个失物并把它交给了官府。
官府在失物上刻下了拾到者的姓名,并将失物挂在城门上。
过了一段时间,失主来认领失物,但官府却说,“你要失物,得先说出失物上刻的拾到者的姓名。
”失主没有办法说出拾到者的姓名,于是只好放弃认领失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守信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而司法的公正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则案例是关于“刘智”的故事。
刘智是中国古代的一位名人,他在《史记·平津侯列传》中有一段关于司法的故事。
故事中,有一个人偷了一匹马,被告上法庭。
法官问他,“你为什么偷马?”他回答说,“我没偷马,我只是借了一匹马而已。
”法官又问,“借了一匹马,为什么不还?”他回答说,“我打算还,但我还没还的时候就被人告了。
”法官听了之后,认为这个人的解释有道理,于是判决他无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司法要公正,要听取被告的解释,不能轻易定罪。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中对司法的重视和对公正的追求。
在当今
社会,我们也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让司法更加公正,让社会更加和谐。
中国古代司法礼仪.ppt

“司法礼仪”的重要性
法袍、法庭、法槌,都是礼仪在司法中的物象,礼仪本来就 是司法的组成部分,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
• 司法礼仪不仅可以展现法官的风度和魅力, 是能够促进司法 文化的优化与改良,进而形成法律文化共 同体的形成,提高公众的认可度。任何将 司法礼仪看成是制约司法快捷、高效的繁 文缛节都不失是一种误解和偏见,司法礼 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 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 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 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
项目一 感知司法秘书职业礼仪
任务三 司法礼仪 知识点 中国古代司法礼仪
知识点 司法礼仪含义
• 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中对司法人员语言、服饰、仪 容、举止等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 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 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

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不断演变并逐渐形成独特的面貌。
本文将从不同历史时期出发,探讨中国的历史法律制度与司法文化。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阶段,部落内部的法律规范主要以习俗、家族长者的裁决以及部落长老们的共同制定为基础。
这种制度以德治为核心,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之间的平衡。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在这一阶段,封建王朝使用王法来统治国家,由皇帝制定宪法和法律条文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制和世袭制为特点,注重维护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
而在唐、宋、明、清等朝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唐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纂完整、内容丰富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
宋代则出现了《大宗伦绪》和《宋刑统》等法律著作,明代和清代也陆续颁布了不少法令和法律条例。
这些法律文书的出现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和完备,并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
在中国的司法文化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对司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孔子主张以仁爱和和谐的精神,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石。
这种思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人类情感和道德价值,对司法决策和审判结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外,中国历史上的诸多法律案例也影响了司法文化的发展。
例如,唐代的房地产买卖案件《涉陈宋案》便是一次在房地产买卖领域的重大判决案例。
该案以司法公正为原则,保护了市民的财产权益,为后来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到了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从此,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核心价值,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注重司法公正、权益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发展正朝着更加国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传统法治文化

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法治文化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也是一种古老的文明行为,是每个人在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尊重的社会制度。
传统法治文化既是古代智慧的继承,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民族独特的审美观念和价值观。
传统法治文化由许多元素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崇尚法治、法制固有的渊源,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手段来深化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以法治形式保障社会的进步。
传统法治文化从源头上建立了一种社会价值观,使社会成员深刻认识到,法治只有被社会充分尊重,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实现最大的社会维度。
首先,传统法治文化崇尚法治原则,强调在社会发展中,法治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我国的法治原则一直深入人心,各地都有法治的精神,法治的观念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同时,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对法治的尊重,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还是民众,都要尊重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尊重宪法,尊重公民社会。
只有尊重法治,才能使法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法律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绳索”。
其次,传统法治文化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
促进法治文化的传播,不仅是教育,而且是文化教育,当今社会,文化可以说是宣传法治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很好地传承了法治精神,在古代司法文化中,法治也是人们最重视的,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也为法治教育、法治宣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文化教育也使社会成员更加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推动社会治理的实施以及法治的建设。
最后,传统法治文化以公正原则为核心,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加强社会的监督和治理,以公平和法治的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公正的原则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以法治的原则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确保社会治理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背景。
它以崇尚法治原则、落实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正原则、以文化的形式加强法治教育、以公正原则为核心来推动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为基础,深化传统法治文化,并为构建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司法传统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再评价2011-08-03 16:12:28崔永东【作者简介】崔永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尽管在专制政体下,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仍然偏于严酷,但其中不乏含有人道性因素的具体制度,如录囚、直诉、调解、会审、赦宥、存留养亲、死刑复奏等等。
上述司法制度的形成或确立与儒家“仁”道(人道)思想的影响不无关系,它们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对人的人格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正当利益的关注,其人道内涵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意义,这正是我们今日构建人道化司法文明所应借鉴的。
【关键词】古代司法制度/人性化/合理性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有无合理性因素?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过去,我们对传统司法文化批判否定过多,而对其合理性因素却肯定过少。
那么,衡量“合理性因素”的标准是什么呢?愚以为站在今日立场上看,当以人道精神为是。
两位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进行了探索,认为“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
例如,“在中国,所有的死刑(除了少数例外)以及其他一些重刑判决,在其执行之前,都必须得到设在京城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甚至要得到皇帝本人的批准。
清朝的死刑有一种‘监候’,其意思是表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须待一年一度在京城举行的‘秋审’之后,才能被提交执行。
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过‘秋审’,原判处死刑监候的罪犯都能被减轻刑罚,因而可以免死。
统治者还经常赦免罪犯,既有针对所有罪囚的大赦,也有针对某一类,甚至针对个别几个罪囚的特赦。
儒家人道主义在法律中的另一表现是对于犯罪的老人(70岁以上)、儿童(15岁以下)以及身体有病、精神不健全者,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处罚。
在许多犯罪中,妇女也可以缴纳赎金,从而免除刑罚”。
①以上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受儒家人道主义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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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 死刑无权处分,专属皇帝 2、地方 行政司法合一
(二)司法权的性质分析:皇权下的社会分工
1、其权限的理论渊源应当是皇帝的授权,与 西方的司法权相比,它具有依附性; 2、它是政府行政管理权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 分,专业分工的目的是提高效率; 3、涉法机关之间更多是一种分工合作、联合 办案的关系。 古代审判机构的受行政机构的制约,功能有二, 一为分权分工,二为皇权加强。
法义:《唐六 典· 大理寺》: “理,谓察理刑 狱也。”专门职 司“听理”、 “审理”、“处 理”案件的官员 叫做“理”。 北齐时正式设置 “大理寺”;隋 唐以后仍之,一 直至清末。
2、“李”与“理” 从“理氏”到“李氏”; “李”与“理”音同而义通 ; 《管子· 法法》:“皋陶为李”,尹知章注曰: “古治狱之官。” 《史记· 天官书》:“荧惑为李。” “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 ”
春秋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 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 心。挟杖而救之,非所以欲殴父也。《春秋》 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 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引经注律
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 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 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 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商君书· 画策》
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 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 众暴寡。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 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 时变也。 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帝,称为五帝
(二)国家的产生 恩格斯:“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 。国家形 成的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及凌驾 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 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的 存在;二是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 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确立期,大体上相当于考 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尧、 舜、禹时期。
参考书目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 出版社2006年12月。 楼宇烈:《中国的品格》,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出版社2005年。 [南宋]真德秀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社会科 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 1987年。 张秀夫丰编、赵书翘著《提牢备考洋注》,法律出版 社1997版。
3、“士”、“士师”所含司法文化:刑起于 兵、以刑审罪的司法体制 《尚书大传》云:“士,理官也。” (1)官称所见“刑起于兵,兵刑同一”
戟
和 戈
(2)立刑、用刑 ①罪名:《夏书》:“昏、墨、贼,杀”,皋 陶之刑也。 ②刑名: 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 《尚书· 皋陶谟》:“帝曰:皋陶,汝作士, 五刑有服…惟明克允。”
二、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的起源:礼与刑 “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 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 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 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 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 【英】梅因著:《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 馆1984年版,第2页)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 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1年3月10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 常委会工作报告。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 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第一部分 中国司法文化的起源
早期司法官名称中所见之司法文化
一、国家的起源
(一)国家起源的中国模式 神话传说时期——胚胎时期 赫胥黎:“古代的传说,如用现代严密的科学 方法去检验,大都是像梦一样平凡地消逝了。 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像梦一样的传说,往往是 一个半醒半睡的梦,预示着真实。”
盘 古 开 天 和 女 娲 伏 羲 图
总结: 理(李)官体现的是“审”“判”的职能; 獬豸所见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 士师体现的是“刑起于兵”到“司寇”到“廷 尉”,其职能从战争状态到和平状态,其职能 从对敌到治安,从而确立了“以刑审罪”的司 法体制模式。具有强烈的工具性。
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将战,作 《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启曰:嗟!六事之 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 左,右不攻于右,女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正, 女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女。 政治秩序的建立:暴力+神权 司法秩序的建立:士师+獬豸=暴力+神权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即由祭祀产生的“礼”与经战争产生 的“刑”。 1、“礼”(p20) 礼,最初是部落风俗的一种,源于部 落中对天地鬼神的祭祀。祭祀需要有 一定的仪式和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 2、“刑” “刑起于兵”。战争。 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 战争导致刑,为后世刑律源头;祭祀 导致礼。它们逐渐被泛化,刑与礼共 同构成中国传统法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 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 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 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礼法合一
八议 处刑原则:一般死罪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例 减一等。 赎 流罪以下,一般可以交钱收赎。 官当
司法的非职业化
虽然有专业分工的倾向,但因其在机构设计、 人员编制和知识系统方面都不具有封闭性和专 业性,而最终仍归宿于皇权之下。 在机构上,司法归于行政之下;在职能上,司 法与行政职能混一;在知识系统方面,律学归 并于经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神权提供的主要是思想和理论支持,这是早期 文化的必然性,所以核心是基于血缘色彩的暴 力争夺资源 当转入和平时期就会出现的理论冲突:权力的 边界在哪里,在是非,在民意 国家观念与社会观念的冲突:权力与民意 权力以暴力为后盾,民意以是非为取向 人性的冲突—永恒的命题 基于人性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永恒性 在中国的早熟的文化、集权的文化环境下发展 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刑文化
传统社会的理想模式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 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 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 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 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皋陶:班固《白虎通· 圣 人》:“皋陶马喙(音 会),是谓至信,决狱极 白,察于人情。”
1、“理”中的司法文 化:司法的“审判” 职能 本义:指“纹理”、 “条理”。 《韩非子· 解老》: “理者,成物之文 也。” 引申义:按照“纹 理”、“条理”把事 情处理好。《说文解 字》:“理,治玉也。 顺玉之文而剖析之。” 就是引申为“治理”、 “整理”、“修理”。
镇压与惩罚成为司法的第一也是唯一要务。司 法不仅是国家暴力的象征,而且也是对付政敌 的利器。如此运作的司法及其氛围,使人们耳 濡目染,习以为常。司法终究成为镇压的代名 词。 古代司法活动的过程,突出的是个“审”字, 倚重的是个“讯”字,中心是个“供”字,追 求的是个“罚”字。
第二部分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4、“狱神”之“狱”
5、“獬豸”所含司法文化:公平正义
《说文· 廌部》:“廌,解廌兽 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 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 《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 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 见人头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 不正,名曰獬豸,一名任法 兽。” 王充《论衡· 是应》:“獬豸者, 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 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4、中国法起源的特点 (1)浓重的氏族血缘色彩(氏族征战为基础建 立政权):“亲亲” (2)部族首领的权力逐渐集中和强化:“尊尊” (3)礼由习惯演变为法:规范性 (4)刑起于兵:强制性
三、中国古代司法的起源:皋繇和獬豸
最早的司法记忆: 皋繇(约前23-22世纪) 《春秋•元命包》载: “尧得皋陶,聘为大理, 舜时为士师。” 创刑、神判、造狱 刑官、士师、狱神
专题二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
司法
1. 狭义的司法:大致等同于审判 ; 2. 广义的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现行宪法 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 七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3.更为广义的观点:囊括法院、检察、侦查和 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内的“大司法权理论”。 《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