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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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古代文明的起源。

本文将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法律与司法制度,展示其演变和特点。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夏、商时期的法律主要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国家和家族法律制度相结合。

周朝在夏商时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实行周天子宣布法令、分封诸侯、地方官员司法的制度。

此时期的法律主要以礼法为基础,注重政教合一,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统一。

秦始皇通过颁布《律令》对法律进行整顿,建立了严密的法典体系,并强化了中央集权。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但较为灵活地进行了一些修正和改进,提出了律令、法令、诏令和教令的区别,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和相应的执行机构。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朝和唐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隋朝建立了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机构,编纂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书,如《隋律》和《刑统》等,并实行了律令法和诏令法的制度。

此后,唐朝进一步强化了律令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修订了许多法律和律例,同时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机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

四、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宋朝立法注重儒家思想的影响,推行了科举制度,设立了儒学官司,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

明代继承了宋代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和司法制度。

清朝时期,法律制度相对保守,但仍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修订大量法律条款和刑律,建立了专门的刑部和法院,并形成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五、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多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礼法、仁爱和家庭伦理等价值观念的体现,重视人际关系和道德规范。

2. 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相结合:在古代社会中,宗法制度和官府司法是并存的状态。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不断的演变。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现代社会,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直在不停地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古代法律起源和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开始建立起了一些简单的习俗和规则,以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些规矩逐渐演变成为法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其中以周代的礼乐法最为重要。

在封建社会,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巩固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秦律》和《律令》等法典,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朝的法律逐渐取代了秦朝的法律,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

汉朝的法律分为刑法、律法和礼法三大类别,而刑法则是古代中国法律中最为严苛的部分。

二、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十分宽松和严谨。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注重公正。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和客观,不能被贪污受贿、权势干涉等因素所左右。

同时,司法制度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能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其次,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十分注重公平。

在古代,法律对于平民百姓和贵族来说是平等适用的。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申诉和辩护。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置了申诉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在古代的司法制度中,人民当事人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裁判的公正。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律随着王朝更迭和社会变革而发生了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逐渐变得复杂和庞大。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审理程序等方面。

刑罚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古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古代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鞭刑、杖刑、禁足、流放、死刑等。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罪行,它们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警示,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罪犯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的律师主要负责辩护和代理诉讼,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正义。

在封建社会,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他们经常受到官府的限制和控制。

然而,律师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战国时期的司法机关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

除了刑罚制度和律师制度外,古代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审理程序等方面。

审理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套固定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以及上诉、复核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他们通过合法程序和公正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司法机关对权贵地主的案件处理往往存在偏袒和不公的现象;制度内部的腐败和贪污现象普遍存在;司法程序的繁琐和延误,导致公正判决的难度增加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难以完全达到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和审理程序等方面构成了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官府权贵的干预、腐败现象的存在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深入研究中国历史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改进,以期在现代社会建立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律法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律法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律法与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国家,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中国古代的律法与司法制度对于塑造了中国独特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究中国古代的律法和司法制度,并分析其对现代法学的影响与启示。

一、中国古代的律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律法制度是通过不断地积累和演变而形成的,主要包括秦汉的律令制度、隋唐时期的律宪制度、宋元的律家学派和明清的官法制度等。

其中,律令制度最为完备,于秦朝时期制定,并在汉朝实行,公元三世纪之前,已经编纂完成。

律令制度包括刑律、治罪、禁忌、节制四个部分,其中刑律是主要内容,严格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罪名、罪刑和刑罚执行程序等,与现代的刑法类似。

治罪是对司法工作的规范,包括司法程序、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

禁忌是在社会道德方面的规范,而节制则是关于官员、军队、士族等的规定。

在隋唐时期,律宪制度逐渐形成。

隋朝颁布的《隋律》等法律,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而唐朝颁布的《大明律》、《开元律》和《唐律疏议》等更是全面规范了律法制度,并与历史、文学、哲学等结合,形成了与时俱进的古代法学思想。

在明清时期,封建统治者更加强化了律法制度。

明朝继续实行官礼法度,制定了《大明律》、《大明醇儒政要》等,对于官员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清朝则颁布了《大清律》、《大清会编》等,将官法与民法分开,并强制执行,同时对于监狱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使得司法规范显得非常完善。

二、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统、监察、侦缉、援助、调解、仲裁及保障七个方面。

其中刑统是通过律法实现对罪犯的惩处,监察则是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侦缉主要是负责收集犯罪情报,而援助则是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帮助与保护。

调解则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和保持社会和谐,仲裁则是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种简单的解决方法,而保障则是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审判权是由皇帝和官员掌握的,而官员则是司法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历史悠久,司法制度也有着自己的演变和发展。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司法
制度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护了社会秩序,维护了法制和公平正义。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层面的法律构成:律、令、诏、制。

其中,律
是最为严厉的刑法;令则是行政法规;诏则为皇帝的个别决策;制为一些特定事项和条例的制定。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很多,如杖刑、鞭笞、斩首、火刑、流放、徒刑等等。


些刑罚的严重程度因时代和地域而异,但罪犯在古代中国一般都不能逃脱审判和惩罚。

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多个层级和职责。

最高层级为天子,下为宰相、都督、盐铁使、司法官等。

在各个层级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其中,盐铁使负责处理贸易和税收的违法问题;司法官负责解决民间争端和民间案件处理等。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公平正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都必须公正,一切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正义。

此外,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

比如,在审
判犯罪嫌疑人时,法官要注意审理数量限度和证据掌握,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惩治罪犯时,也要注意加强教育和更正,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总体来说,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
法制秩序。

虽然其具体实施方式和程序与现代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对于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多种特点,下面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道德伦理。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人们的道德修养和自觉遵守。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强调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鼓励人们秉持正义、公正和诚实的价值观,同时倡导家庭、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和睦。

这种特点使得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与道德伦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其次,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二是注重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规范的重要性,倡导以仁爱、容忍和谦逊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观念,这种观念也贯穿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中。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审判官和律师都要遵守公正和诚实的原则,而不是为了私利而歪曲事实或欺骗法庭。

此外,儒家思想还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家庭纠纷的处理通常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的方式,这进一步体现了儒家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影响。

第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三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代表性。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层级。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分为君主法、官法和部族法等等,可以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同时,司法制度的决策过程也注重听取各方利益的代表意见,以实现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通常会设立审判人员和审判代表,旨在确保审判决策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这种灵活性和代表性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利益关系,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四是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有效执行。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的确凿性,正所谓“宁肯误杀,不肯错释”。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历史长达几千年,其间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对当时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在夏王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依靠君主的颁布和统一执行。

而到了商王朝,则逐渐出现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如《集令》、《唐虞书》等。

到了周王朝,法律由君主颁布,并在国家范围内统一设置各级法院,以审判和执行法律。

古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两个关键因素:礼和德。

在古代中国,礼制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传统,也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方式,礼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另外,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也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法典制度:自周朝开始,古代中国逐渐建立了以《礼记》、《仪礼》、《周礼》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典。

这些法典系统地规定了社会秩序、家庭关系、刑事犯罪和土地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2. 家族法与私权保护: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重视保护家族的权益,尊重家族的地位与利益。

在私权保护方面,古代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婚姻自由等。

3. 审判程序: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诉讼双方公平对待,并采取适当的证据规则和审判形式。

4. 法律教育和法律文化:古代中国注重对法律的普及和教育,广泛开展法律培训和研究,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法律文化也在古代中国的文学、艺术和哲学中得到了广泛表达和传承。

三、司法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

早期,司法权力主要由君主行使,其下设立各级法官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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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

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

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

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

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

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

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

”、《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

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

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

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

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

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

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

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

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

而谲则有欺诈之意。

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进行限制,反而会影响案件的裁决,对于更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并没有太多的好处。

(3)以易术、鬼神之术取证以易术取得证据在中国历史上有诸多案例,比如南北朝时期的符融破案就曾经采用此种方法。

这体现了易学的通俗化对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

周易中的“算术”二字在一定意义上将有合理之处,因为它强调天地万物河蟹之理。

关于以鬼神之术取证方面,虽说中国人在其大传统上对鬼神主张敬而远之,但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并不完全否认其存在。

正是这样的一种民族心理,恰恰为一些司法官员借助鬼神求证提供了厚实的土壤。

民间戏曲以及公安小说等文学读本中的包拯就经常以鬼神之术恐吓犯人,使其在惊魂未定的情况下说出实话,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然,无论是一易术,还是鬼神之术去的证据,在古代司法运作中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今天对它的研究更多的是依据公案小说以及民间文学等形式的记载,但无论如何,在实践讲易术以及鬼神之术在中国社会有着根深的基础,而且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鬼神是一种约束的手段。

总而言之,古代法官为了使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往往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

这在科学技术以及人们的权利观念不发达的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是合理的,更是有效果的,因为这样毕竟能使司法活动顺利进行,最后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

(4)刑讯提到刑讯,这可能是大多数人对中国司法审判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印象,但是,前面已经论证这并不是古代司法审判的主要手段,并且,这种手段不是统治者所提倡的,也不是想有作为的官吏所追求的,因为一旦刑讯过度,自己的官运和名声将毁于一旦,也将落得个酷吏的名声。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刑讯是合法的,但这个合理又是被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

我们可以断言,在古代,刑讯是和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统治者提倡道德,但是极端的道德往往伴随的是极端的残酷,因为统治者想要借此形成一种威慑,从而保障司法的运行,当然,更为根本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的统治。

当然,刑讯作为审判的一种手段,当然也有其产生的司法理由,因为,我们不难想象,在古代中国,如果少了刑讯这种司法手段,审判技术落后的古代的司法将面临一种怎样的窘境,因为深谙各种死法技术的官员是在少之又少,自然,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件案子都像包公那样被合理审判,那么如果缺少了刑讯,可能就会造成案件的积压。

所以,古代的统治者,想到了在刑讯可以用担忧不能滥用之间的平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定这个“度”。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历代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个度的:《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犹未能决,是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

违者杖六十。

”《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大明律》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

”……当然,在其他朝代的法律条文中,这样的规定也是比比皆是的。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理解,在古代的司法审判中,刑讯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管理或者说是政府的最终该目的。

2 司法行为的逻辑性不管霍布斯如何宣告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也不管现代西方的后现代主义如何剧烈的反对知识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逻辑在人类的历史上以及人类的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试想我们曾几何时离开过逻辑?当然现实生活是复杂的,逻辑的规则不可能总是有效的,但是在传统的司法审判中,这又是不可缺少的。

在古代,司法官员的各种推理形式并不是在一个学科的训练下形成的思维规律。

一般的逻辑来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司法的逻辑推理来源于人们的司法实践活动。

古代的司法官员不可能受过逻辑学的训练,然而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却表现了相当程度的逻辑推理能力和素质,这来源于他们实践活动的经验积累。

应该说,逻辑推理为司法判决提供了理由和依据,是社会民众信赖的基础。

(1)传统司法推理的逻辑性法律规则是从社会其他规则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古代,由习惯逐步发展成为统治者认可、确定的礼仪规范。

而礼仪规范中的可操作性规范又不断被法律吸收和确定,成为法律领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儒家的孝道伦理是中国社会的人们所履行的道德规范,然而法律却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

这就是法律规则,它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以及可操作性的特征。

为此,统治者要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引用律文,否则就是违法,历朝历代的法典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法典规定:“诸断罪者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宋刑统》与唐朝法典规定一般无二,甚至一字不差。

《明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

违者,笞三十。

”断罪引律令。

从皇权的维护以及法律秩序的构建还有法律权威的确立等方面的都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司法活动就会无章可循,司法的秩序就会受到破坏。

古代统治者做出这样的规定的确包含了一定的法律智慧,而且是对法律本性的一种洞悉,即法律的运作必须从一般的规则除法来具体考量每一个案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

人类的思维规律不可能离开这一规律,法律的运作尤其如此。

只不过因为法律总是抽象的规则,不可能总是预见到现实生活中的复杂变化,因而法律推理不可能是简单的三段论。

但是绝大数案例的也能做来看,演绎的逻辑方法始终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司法行为中的。

另外,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判例法,例如秦朝的廷行事。

这就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中不仅有经典三段论的演绎法的运用,而且,判例法的存在更是体现了现代法律审判中所提倡的类比推理。

所以,不管是古代的统治者有意为之,还是在不自觉中充当了历史的推动者,终究是在客观上体现了我国司法的逻辑性,客观推动了司法的进步性。

(2)传统司法推理的经验性在传统的司法行为中,司法推理不仅包含其逻辑的有效性,而且具有深刻的经验性特征。

所谓逻辑的多种可能性在一定意义上讲,一方面是逻辑的判断,一方面是经验的判断。

如果一个法官没有深厚的阅历和知识、经验、与智慧的积累,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判断,也不可能把我逻辑的多种可能性。

法律的司法推理以经验作为其重要特征,这在古代司法审判过程中体现得十分明确。

在《疑狱集》中记载了两个母亲争夺孩子的案例,法官从母子之间的亲情和天性来判决案子,最后使得真正的母亲得到自己的孩子。

传统社会的法官凭着自己在社会化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智慧,在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出现可能的争议情况下,他们就会自动的启动累积的经验值会对案情做出判断。

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经验性的存在,经验所表达的是永远属于其自身知识系统的,在实践中已经内化为自身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法官在实践的基础上做出良好的经验判断,在对实施的判断上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

与经验的判断相关的就是法官判案的直觉性,这在古代的司法中也是非常普遍的。

比如在《折狱龟鉴》中就有很多运用直觉判断的案子,妻子杀死了丈夫,往往假哭以便掩盖真相,但聪明的法官能够从她们的哭声中感到“惧而不哀”的成分,于是以此为突破口,往往能够获得案件的真相。

另外,直觉性判断是与人的情理认识分不开的。

情理在是中国古人的内在心理结构,已经完全内化。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根据真哭与假哭的传达的情理不同。

由此,经验与情理认知是结合在一起的。

经验、情理和直觉三者结合到一起,在法官身上会形成一种综合的判断,当案件进入法官视野的时候,这种综合判断就会自然的发挥作用。

另外,在传统司法行为中的判例法机制也体现了司法行为的经验性。

当然,往往,盘里不仅是经验对比的问题,其中也有三段论的逻辑成分,经验和逻辑的统一构成了传统司法运作的有效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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