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传统政治对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 是 中国传统社会 政治体系 的主构架 , 德” 是政 治思想 的主流 , 家 各 各派都重视德的影 响, 以德治 国”, 千百 年来历 代统治 者奉如圭 臬的 “ 是 政 治 原 则 。但 是 中 国古 代 政治 重 德 轻 法 , 究 以德 治 国 , 辅 以 较 轻 的 刑 讲 在 法, 那时没有专 门的法律 , 法也 只是一种 规制和约束 , 治者认为重 德才 统 是 治 本 , 可 以将 违 法 或 违 背 伦理 的 行 为 防 范 于 未 然 , 就 是 广 义 的 法 。 德 德 而 当今社会 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双管齐下 , 但是 主要倾向是重 法轻德 , 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一切事务都需 要用法律来规 范. 法律可以保证 人民权 利实施 , 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 人们安居乐业。 传 统 政治 重 “ ” “ ” 德 轻 法 纵观古代的各家派别 , 周公“以德 配天”的思想开德 治传统之 先河 , 德 的观 点 是 周公 政 治 思 想 的 中轴 , 主 张 “ 他 明德 慎罚 ” 将 德 放 在第 一 位 , , 个 “ ” 体 现 了在 实 施 刑 罚 时 要 谨 慎 、 缓 , 不 是 一 昧 的 用 严 刑 峻 慎 字 宽 而 法 来 压 迫 人 民 , 人 民屈从 于 统治 。 使 孔子说“ 为政以德, 譬如北 辰 , 居其所 而众星拱 之” ① 主张 以德 治 。 国和以礼 治国, 主张仁与礼 的结合 , 认为礼治的关键就是要懂 的以道德 为 基础的礼让。主张先德后刑, 认为 当道德和法律发生 冲突的时候 , 该舍 应 法取德 , 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 的功能。 孟子主张性善论 , 强调 人 的本性 存在先验 之 “ ” 善 。主 张仁政 , 政 仁 的实质就是德治 , 更侧重 于对民众疾 苦的 同情 和关注 。他提 出“ 民而 保 王” 得其 民, “ 斯得 天下矣”, 民为贵 , “ 社稷次之 , 君为轻” ② 这些都表 明 。 孟 子 主 张一 切 都 要 以民 心 向背 为标 准 。 老子的《 道德经》 分为《 道经》 德经》 而《 和《 , 德经》 排在前面 , 德经》 《 第一句话“ 上德不德 , 是以有德 ” 。对德者 来说 , 大的收 获就是放弃 对 最 收获的 占有 , 就是不收获。老子的道 法 自然无为而 治也是德治思想 的基
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一、引言传统文化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现代法律体系是社会规范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分析其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通过对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关系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发展现代法律制度,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二、传统文化与法律原则1. 尊重和平衡的原则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与和谐的精神对现代法律的原则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在处理矛盾和争议时,强调公正与平衡的原则,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尊重个人权利的原则传统文化注重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这种价值观对现代法律尊重个人权利的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法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本宗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和自由。
3. 尊重社区与家庭关系的原则在传统文化中,家庭和社区被视为重要的关系网络,法律也借鉴了这种观念。
现代法律在保护家庭权益、强调社区参与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三、传统文化与法律价值观1. 诚信和道德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和道德观念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诚信和道德被视为法律遵循的基础,它们塑造了社会的行为准则,推动人们遵纪守法。
2. 公平和公正传统文化中追求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观也对法律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法律要求公正的判决和公平的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3. 和谐与共生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共生与平衡,这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现代法律也借鉴了这种观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传统文化与法律实践1. 司法实践的修复性和调解性传统文化中的修复性与调解性思维对现代法律实践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机构借鉴传统文化的这一特点,积极推进调解制度和修复性司法实践,降低社会矛盾的爆发和诉讼成本。
2. 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规制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doc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意义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它对中国封建社会整个过程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向东亚洲各国输出了它精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近现代以来在西方法律理念强大攻势下,中华法系衰微,但它仍在以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在起作用。
目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深刻变革,这些变革成败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提出多年的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贯彻落实。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引进西方先进法律的同时,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对它的精华部分用现代的法治理念加以利用和转化,而对于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糟粕必须加以摒弃和改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
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们对法律实践活动所持有的观念、态度、意识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它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当中,反映了一个特定的群体对法律运作所产生的集体价值认同。
法律文化具有稳定性和承继性,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同样如此,它根深蒂固地存在并持续影响现代的法治建设,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我们法制建设的深度和历史走向。
1、“礼法兼治”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文化传统,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自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和“出礼入刑” 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礼”被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原则。
在“礼”和“法”,“德” 和“刑”的关系上,重视和强调“礼”和“德”的教化作用,“法”和“”刑处于辅助地位,认为刑罚只能是让人惧怕严酷的刑罚而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化可使人们对犯罪产生羞耻之心,从根本上放弃上犯罪,这是因为儒家是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后天环境所致,通过道德的教化可以导人向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以贤人善政作为政治理想,通过贤人的说教和道德模范作用,引导人们弃恶向善,对“礼治” ,“德治”,“人治”的推崇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长久淡漠和轻视。
从宗法文化看当代中国法治

·266·从宗法文化看当代中国法治张淼晶作者简介:张淼晶(1989—),男,山东莱芜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2级硕士研究生,摘要:国家的法治需要相应的法律文化来支撑,以便使其更加有效地融入社会,使代表法治的法律文本得到良好的遵守,传承中国历史的宗法文化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宗法文化的特点进行分析,从而研究宗法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文化;法治2011年3月,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法治已经达到了健全的程度,这只是说明我们的法律文本的体系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一个国家的法治不仅需要法律规范本身的完善,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文化作为支撑,因为单纯的法律文本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而需要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实践才能与社会形成互动,而指导人们的法律实践的便是自身的法律文化。
因此,有必要对我们的法律文化进行反思。
通过几十年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的移植,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
但是,我们的法治实践却难让人满意。
仅以陪审制度为例,引入陪审的初衷在于通过陪审所蕴含的“民主、公正”的价值恢复司法公信力。
但是现实却是,人民陪审员成了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陪审制度形同虚设。
在我看来,问题关键之处在于我们的“内功”出了差错。
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认识传统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看法不应当是一种立场式的分析,立场式的分析对我们不仅毫无作用甚至还有害处。
相反,我们应当探求传统文化在当时是如何起到作用的,其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是怎样结合的等等技术层面的细节,如果我们忽略技术层面,那么我们的分析要么陷入中国特色的局限要么陷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笼统。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宗法文化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是宗法文化,而所谓的儒家文化甚至是封建文化都是对传统宗法文化的改造。
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孔子对宗法文化原型的改造,主要就在于将宗法体制转换到认识层面纸上,其中伦理学也就转换为认识论,宗法伦理信条被视作习得的知识,汉代统治者则将其进一步转化为政治实践,把伦理信条的习得的程度是做选拔官吏的标准,并用宗法伦理为政治机器运转编程,政治被伦理化了,而伦理却被政治化了。
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赋予了中国司法制度独特的特点和价值观,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些挑战与限制。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中庸和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孝亲、仁爱等观念,并倡导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在司法制度中,这一影响体现在对于正义与公平的追求上。
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改造,与西方的报复性司法制度相比,更倾向于帮助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观念也使得司法机构更加关注案件中的各方利益,平衡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对司法制度的处理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观念非常重视家族的连续与传承。
在司法制度中,这一价值观导致了家庭纠纷的特殊处理方式。
传统文化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媒体和解、村庄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强调和解的原则。
这种家族和解的方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并有时效果显著。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与法律程序的冲突,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足等。
因此,如何平衡传统文化与法治原则成为司法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限制。
第一,传统文化强调道德教化而非处罚,使得司法系统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较为宽容。
这可能导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判决过轻,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二,家族观念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
在一些家庭纠纷中,传统文化的家族和解可能强迫受害者妥协,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第三,重视人际关系和文化背景的传统文化可能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这一问题在地方性和民族性较强的案件中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和家庭观念的强调赋予了司法制度独特的特点和价值观,对于追求正义、公平、和谐的司法目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拥有悠久而丰富的传统文化,这一文化传统贯穿于国家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与治理。
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本文将探讨这些方面,并分析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传统文化在法律与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1. 价值观念的传承和转化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念,如仁爱、公正、忠诚等。
这些价值观念对法律与制度建设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法律与制度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
2. 法律智慧的借鉴与应用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智慧,这种智慧在法律与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文化中形成的经验和智慧,可以为现代法律的制定提供借鉴和依据,使法律更加合理、稳定和适应社会需求。
3. 国家认同感的建构与凝聚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独特标识和文化符号,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加强国家认同感,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在法律与治理中,传统文化的融入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与信服,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的稳定性。
二、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的具体实践与案例分析1. 重视家庭伦理与和谐传统文化中,家庭伦理和家庭和谐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我国相继颁布了《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以保护家庭权益,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尊重和传承。
2. 弘扬孝道与社会和谐在传统文化中,孝道一直被视为最基本的品德。
现代法律与治理中,我国通过《养老保险法》、《反家暴法》等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营造和谐社会。
这些法律的制定与推广,体现了对传统孝道的倡导和传承。
三、传统文化在现代法律与治理中的挑战与对策1. 传统文化内容的解读与适应传统文化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其中的某些价值观念和习俗不一定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与制约

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与制约在一个国家中,政治文化与法律实施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观念、价值观和行为信仰的总和,而法律实施是国家为维护秩序、保障公正而制定的行为规则。
因此,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与制约。
首先,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产生了影响。
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反映了人民对政治的认知和信仰,这些认知和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方向。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注重个人权利和人权保护,那么法律必然会更加重视个人利益和人权保障。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强调集体主义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那么法律可能会倾向于限制个人权利,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的价值取向和导向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产生了制约。
政治文化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也限制了法律的实施。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鼓励个人行为的自由和创新,那么法律可能会相对宽松,鼓励个人发展。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偏向保守和传统,法律可能会更加限制个人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政治文化还可以通过对法律实施的态度和观念产生制约。
一个国家如果存在着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政治文化,那么即使有合理的法律存在,也难以有效地实施。
因为政治文化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观念会影响到执法者对法律的态度和行为,导致法律实施的不公正和失效。
政治文化和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还可以从一个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解读。
政治文化不仅仅是对法律实施的影响和制约,也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政治文化代表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组织方式,而法律则是这种价值观和组织方式的具体体现。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就需要依靠政治文化作为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
政治文化的变迁和发展也会影响到法律的进步与完善。
例如,当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从强调集体主义转变为注重个人权利和民主价值时,法律也会相应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然而,政治文化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与制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浅谈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

浅谈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社会的消极影响任何国家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也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始终存在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问题,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
正确认识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法律文化传统的更新与发展,建设现代法治社会。
标签: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社会影响消极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一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
它包括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
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着该国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无疑,法观念、法意识是一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和精髓。
一、从“灋”说起“灋”就是我国上古时的法字。
从该字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出先民们最初的法观念。
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灋”字由三部分构成。
首先是“ 氵”(水),它象征法“平之如水,(故)从水”,亦即象征法的公平性质;其次是“廌”(音志,zhi),即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独角,它“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是法官用来判断是非曲直、惩罚犯罪的一种活工具;再次是“去”,它表示驱除之动作,“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去”。
不过,遗憾的是许慎并没有完全解对。
在对“ 氵”(水)的解释上,他无意中拔高了先民的思维水平,把他那个时代的思想强加给了上古的先民们。
因为“ 氵”(水)象征公平、公道应是人们的抽象思维发展到相当高度后的结果,这在上古造字时期的先民那里本不可能。
其真实情况应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所言,“平之如水”四字乃“后世浅人所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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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李政宁摘要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传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思想政治文化传统。
本文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为切入点,着重论述了当代以人为本承继传统民本主义思想,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日益关注民生和保障人权;传统“无讼是求、调处争息”思想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重视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有着深远影响。
关键词传统政治文化司法制度民本主义思想作者简介:李政宁,包头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7-02一、从传统“人治”到现代“法治”的转型(一)皇权至上到法治权威的确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充满浓厚的人治色彩,皇权至上是其精华。
皇权至上表现为:第一,皇权神授,皇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集于皇帝一人。
第三,皇帝通过文化专制统制人民思想。
第四,皇帝对百姓有生杀予夺大权。
而法治权威的含义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权威。
这就要求,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要在全体公民中奉行法律至上的理念。
最后,要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树立“法自民出”的正确观念。
皇权至上的传统思想在当代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就反映在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主义。
建国初,法治权威的理念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不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的法治观念也日益加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七大又提出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当代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传统“法有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型中国传统法律是一部特权法,是以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特征。
在“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文化思想和“亲亲、尊尊”的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适用不同的法律。
贵族官员享有免纳赋税、传袭官爵等法定特权,如若犯罪还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可见中国古代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存在等级法。
这种传统特权等级思想的消极影响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重人情、轻法律,特权现象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使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
随着法律权威的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确立,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实现了由传统“法有等级”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成功转型。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
主要体现为,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都统一适用。
第二,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平等地加以保护。
第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从传统“民本主义”到当代“以人为本”(一)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源于西周的“敬天保民”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得以确立,唐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提出治国须以民为本,主张与民休息,改善民生。
②民本思想逐步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的主流。
首先,政治上重民意。
民本思想提出“民贵君轻”、“得民心者得天下”,主张统治者在决策时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从理论上对君主和官吏的职责和权力做出限定。
其次,经济上重民生。
民本思想主张统治阶级要注重减轻对民众财富的征取和对民众劳力的使用,从生产经济方面体现出“爱民恤民”的思想。
第三,思想上重教化。
民本思想认为,治国根本在治民,治民根本在治心。
用伦理道德去教化民众,取得刑杀手段难以取得的统治效果。
(二)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坚持把人民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目标。
第二,要求一切社会实践活动都要以人为中心,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
第三,人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全面发展。
民本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封建统治的,侧重于百姓与君主的关系。
而以人为本则是现代治国理念,强调社会实践活动以关心人的生存和发展,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实现和发展人的权利,作为首要的原则和标准。
以人为本吸收了民本思想中以人民为重心的合理内容,以人的全7◆法学研究面发展为目标,实现了对民本思想的新超越。
(三)以人为本思想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以人为本是当代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最终目标。
真正的法治是一种尊重与维护每个个体存在与发展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结局必须是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
因此,作为法治社会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
③其次,以人为本思想有利于培育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以人为本要求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都必须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
因而,在法治建设中重视以人为本思想,会使人们产生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进而形成法律信仰。
第三,以人为本有利于缓和法律的刚性,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倾向。
工具主义法律观否定人在法律活动中的主体独立性,导致公众对法的态度是畏惧而非认同,结果会丧失法律服务于人的本质。
而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指明了人作为主体在立法、司法等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大大地缓和了法律的刚性,有利于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
④三、从“无讼是求,调处争息”到中国特色调解制度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一)和谐思想和谐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和谐思想主要包括“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观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国家、社会的和谐观。
传统和谐思想融入司法制度建设中,独创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构建了中国传统法律秩序的基本格局,并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比如,司法时令制度不仅是顺天行刑思想的反映,也符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生产状况,维护了当时社会生产的持续发展。
再如,生态保护制度中的许多规定也对今天的环境保护制度设计有借鉴意义。
还有容隐制度、调解制度不仅在当时反映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而且在当代法制中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体系,是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精髓,应当予以借鉴和吸收。
当代和谐思想源于传统和谐思想,但又不同于传统和谐思想,是对传统和谐思想的超越。
首先,两者的目的理念不同。
传统和谐思想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当代和谐思想的最终目标是国家、社会的繁荣发展,人们的美好生活和全面发展。
其次,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和谐思想奉行等级特权,强调义务本位;而当代和谐思想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奉行个人权利,遵循法治的自由和平等,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
(二)“无讼是求,调处争息”“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几千年来深刻影响着国人对诉讼的态度。
无论是统治者采取的息讼之术,还是老百姓的畏讼心理,以及民间发达的调解机制,无不显示对“无讼”理想的追求。
“无讼”,从静态的角度讲是一种没有人去公堂之上争辩是非曲直的状态;从动态的角度讲是通过各种方式消除已有纠纷,防范争端于未然,最终达到没有人到公堂上去分辨是非的目标。
⑤和谐无争的“无讼”思想,一方面强调加强人内心的道德自觉,要求用儒家的礼义来修身反省,不应该为一己私利去兴讼。
另一方面强调教化,从性善论的观点出发,相信人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成善人的。
“无讼”思想对百姓观念上麻痹,司法黑暗又使得百姓的权利主张难以实现,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不敢寻求法律保护,顿挫了民众为自己的权益而斗争的精神,为专制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和条件。
“无讼”思想是造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古代诉讼法制的不健全,形成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然而这些弊端并不是“无讼”思想的本意,也不是推行“无讼”思想所必然会带来的缺陷。
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我们应当结合当今社会实际情况批判地继承。
(三)“无讼”促进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调解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解在中国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一整套调解制度。
建立在“无讼”思想上的传统调解制度,不仅有助于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统治秩序,而且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传播了统治者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也孕育了现代人民调解制度,为现代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思想依据和稳固的群众基础。
实现传统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可能和必要的。
首先,传统调解制度在范围上没有严格的限制。
而现代调解必须有范围上的法律规定,以防不法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枉法。
其次,调解制度必须实现从强迫性向自愿性转变。
古代的调解都是迫使当事人屈从官吏的意志,带有很强的强迫性。
现代调解必须从强迫性转向自愿性转变,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适用调解制度,而且调解应当与审判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调解的公正、公平与合理。
现代调解制度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取向,强调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当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更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方式,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各种利益的调整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同时司法资源有限、司法成本过高等带来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等固有弊端,使得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大量纠纷。
根源于传统“无讼”思想的这种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建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的调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适应社会转型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节省了成本。
同时,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注释:①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2.②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6.③张柏峰.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281.④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3.⑤张颐.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文化研究(二).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80.8◆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