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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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论述总复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论述总复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论述总复习第一章绪论一、◆政治制度的特点?1.历史性2.稳定性3.强制性4.合法性二、当代中国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五大弊端?1.官僚主义现象2.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3.家长制现象4.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5.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三、◆论述政治体制改革成功,我们取得的主要成就有哪些?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二、◆在社会主义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是什么?1.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2.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一、◆论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原因?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二、◆中国单一制特点?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于区域自治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1.国家的一切属于人民的原则2.议行合一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简述议行合一原则?1.议行合一是我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赵秉志*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

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刑罚体系 刑罚制度改革一、前 言21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关头,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步伐越迈越快。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决策领导层正确而及时地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我国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和调整。

刑事法治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的提升,都是当代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刑事法学者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法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当今世界法治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有刑事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及不合理因素,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

可以说,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暨刑法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

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发展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因此,在当今我国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吸收现代刑事法律科学的理论成果,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司法现代化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司法现代化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上止 于器 用的现 代 化 。
③ 例 如 , 中 国在 二 十世 纪初 确 立检 察 制度 时就有 论 者 以 “ 国情 不合 ”为 由加 以反 对 ,然 而确 与 立之后 还 是 畅行 无碍 至 于今 日。这 里 需要 指 出,在 将 国情 作 为 选择 的标 准 的 时候 ,应 当对 国情 本 身加 以精 密地 研 究 ,不 能将 既存 的 一切 不分 良莠一 概视 之 为 不 可动摇 的神 圣之 物 。
末 年 提 出 了学 习 西 方 “ 坚 炮 利 ” 的 主 张 并 开 展 了洋 务 运 动 ( 船 即使 如 此 ,仍 然 遇 到 了 巨 大 阻 力 ) 中 国改 革 开 放 新 时期 提 出 的 “ , 四个 现 代 化 ” 基 本 上 属 于 器 用 现 代 化 的 范 围②。 但 器 用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最 终 不 能 回避 制 度 和 思 想 的 现 代 化 , 因 为 制 度 和 思 想 的 现 代 化 不 仅 对 于器 用 的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条 件 ,而 且 制 度 和 思 想 的 改 进 本 身 也 是 一 个 国 家 、
定 是完美无缺 的 。在制 度的选择过 程 中 ,制 度本身存 在优点 和弊端是选择 时主要 考量 的
对 象 ;同样 ,一项制 度被 引进后 的适应性也很 重要 ,国情为这 种选 择提供 另一 重要 自
参 照系 。在进行 选择 时 ,不能全 然不顾本 国 、本 民族 文化提供 的可行性 而进行空 中楼 阁 式 的 设 计 ,否 则 ,一 个 绞 尽 脑 汁设 计 出 的完 美 的 制 度 可 能 会 在 实 践 中折 戟 沉 沙 。 一 项 好

原 载 《 究 生法 学》2 0 研 00年 2期 (第 4 2期 ) 。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⑥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有 关部 门专 门对诉讼 调解规 范化 问 03
题调研 后认 为, 国诉讼 调解工作 经历 了三次 大的变化 : 我

是 18年《 92 民事诉讼 法( 试行) 出台 为“ 》 前 调解为主 ”二 ,
众多 、 济发展相对 比较落后且发展又很不平衡 的大 国实现 经
出版社 2 0 年版 , 3 —22页。 04 第2 1 3
① 参见 梁凤 荣 : 中国传 统民法理念与规 范》 郑 州大学 出版 《 ,
社2 0 年版, 3 03 第7 页。
⑦ 参 见 宋朝 武 等 : 调 解 立法研 究》, 《 中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社
20 年 版 , 5 页 。 08 第 8
西周在铜器铭文 中就有调处的记载 , “ 设 调人” “ ,司万 民
经济社会关 系的稳定与 和谐 , 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了有力的 司法保 障。作 为我 国重要 的诉讼制度 ,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 行使 审判权 的重要方式 , 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是最具中国 历史特色 、 民族特 色和时代特色 的矛盾纠纷化解形式。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的 中国特色
曹 守晔
( 高人 民法院, 最 北京 104 ) 0 75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 司法制度 其


法院调解 的历史特色 : 良传统 优
经过 四千多年 的嬗变 与发展 , 形成 了血脉 源于 中华 文明 、 符
合 国情 民情的重要特 色。法 院调解 是具有 中国特色 的一项
满意的 目标 , 促进 了社会矛盾纠纷 的有效及时解决 , 维护 了
在多数 情况 下 , 历来 的习俗 就把一 切调 整好 了” 恩 格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一章诸论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有如下四个:(多选、简答)(1)历史性。

(2)合法性。

(3)强制性。

(4)稳定性。

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选)美国政治学家,亨延顿,认为第一个根源是经济、权力、军事;第二个根源是文化差异。

(1) 2006年1月正式实施公务员法)(2)国家最高职务每届5年,不得超过两届,不得连续担任15年,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3)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4)1990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执政的基本方式,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1949年9月21日《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代替国家根本大法,据此建立了新民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第一届政协通过《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确定了:国旗、国歌、首都和纪年。

(没有国徽)(多选)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主要是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部宪法颁布开始,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1956-1966年全面建设时期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主要特点:(1)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4)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5)十年文革中,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近代中国在社会阶级善和阶级关系方面有特点:(简答)第一,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段;第二,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集中,深受三大主义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第三,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与城市小资产阶级深受三大敌人的和压迫;第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一、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

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制度相并列。

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概念,作者更认同第二种法官(或审判组织)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

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

这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确定行文目标,所以作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概念。

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变革。

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有党群团体。

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

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等。

三是内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还相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在我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例制度,即依据案例来判断和解决类似案件的一种司法规范。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官或官员可以依据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案释法、以案定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实际案件和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与刻板的法律原则相比,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更加注重以案释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在古代社会中,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判例制度则恰恰体现了这种人文情怀和公平意识。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官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偏见或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中也是存在的。

而判例制度则通过引用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和可靠。

然而,虽然判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判例制度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

鉴于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的一些积极作用和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当代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可以借鉴其强调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加强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

可以借鉴其减少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强司法监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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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监督涉及的范围是广义的法律, 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于违法并已达 到犯罪程度的,有权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 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 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 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 、
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职权是 :①审判法律、 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省(直辖市、自 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等。②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 件。③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 诉案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 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⑥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 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⑦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是1984年11月后建立的。它设立在沿海港口 城市,在审级上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主要审理 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森林法院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重点 林区设立起来的,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 运局)的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 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的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在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 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 、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设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 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二)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职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②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 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而移送审判 的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民事案件。③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审判最高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⑤核准死刑。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⑦对于在审 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内设 机构有立案庭、执行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和刑事 审判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到第四庭;行政法庭;审判委员会。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与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的组织、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 的审判权。所谓审判权,就是依法审理、 判决刑事、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 案件的一种权力,它是整个国家权力的 一部分。 中国的国家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设立在军队中的国家审判机 关,专门审判现役军职人员犯罪的刑事 案件。军事法院分三级:(1)基层军事 1 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 团级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 (2)大军区、军种军事法院。(3)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最 高审级是最高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与森林法院
三)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 体工作机构。 1、 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 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 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 检察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内容所形成的 业务分工机构,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 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特别是设立了反贪局、建 立举报中心、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 为作斗争,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四)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下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法院工作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指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包括人民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和助理审判员。 人民法院的其他人员,指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办 事人员,他们不行使审判权。主要有书记员、 司法警察(即法警)、执行员、法医等 。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 定案件的法院,是中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现有的军事法院、海事法 院、铁路运输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森 林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的区别主要是, 它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而是按照特定的组织系 统而建立的;它所管辖的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 民事案件,而是与该组织系统有关的案件或特 定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 、
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 或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主要职权:①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 一审案件,包括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 案件,涉外民事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 件。②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 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 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 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 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 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 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 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 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 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 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 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 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 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 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的,分为基层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 、
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职权:①审判刑事 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 外)。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 当由上级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 判。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 案件。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④审判第一审经 济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 若干人民法庭。
二、人民检察院的 设置、 设置、人员与领导体制
(一)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人民检察院具有自上而下的统一完整的系统。各级人民 检察院的设置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和相平行,便 于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各级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 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 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 列职权: 1、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 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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