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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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越国家边界的商业交易和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交付、支付、保险、知识产权、仲裁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国际商法不仅涉及到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也包括政府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国际商业环境,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商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商业仲裁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主要是由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

国际商法的主要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单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在实际应用中,国际商法的适用通常涉及到国家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在国际商法的运用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家利益等因素。

因此,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二)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 的效力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1、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 的国内法相抵触。 的国内法相抵触。 2、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在国内适用。 在国内适用。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3、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法 (2) 划分公法和私法 2、大陆法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典 (3)条例 (4)判例 学理” “学理”
(二)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指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 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 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 系。 1、英美法系的结构 划分普通法与衡平法 2、英美法系的渊源
二、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2、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 (1)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 体和内容。 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 (2)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3)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 到优先适用。 到优先适用。 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2)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的一般 原则。 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法体系 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判例法的补充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for Uniform State Law /NCCUSL)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1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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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 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属于民商法和 私法范畴 3、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4、具体含义: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
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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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1、国际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 的特性。

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商事关系——平等的商事主 体之间所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3、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的商事主 体之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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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 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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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图
一、国际商法概论
一、概念 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 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
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
二、渊源 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 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惯例、贸易术语) 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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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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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法渊源 1、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 和判例。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教学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的年德国民法典
(二)渊源 主要是宪法和法律。而司法判决仅仅是起到 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作用,法理及学说则更不 是法律渊源。 (三)法院组织 三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 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一)英国法 1、判例法(case law) 是指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 来的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rule of precedent) 2、成文法(statute) 是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同样是英 国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不过,成文法必须 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到作用。
约的规定。
(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
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上升为对其具 有拘束力的规范。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效力:现在已经趋向于与国际条约的效力相等同,即 国际社会的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否则将 被视为侵权或违约。
(三)国内法(National business laws)
是指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当事人协商选择后将具有拘束力。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及体系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法、及我国的三资企业法)
国际商事交易法 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事组织(主体) 和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国际商法的主体又有哪些? 2、可能会有哪些行为? 解答: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买卖(货物、技术、服务)、投资、租赁、融资、工程
承包及合作生产
❖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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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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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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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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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公私混合 实体程序混合 国际国内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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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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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

(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

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第二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概述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

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Continental Law System)1. 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2. 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一个法系,其特点主要包括:(1)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一成文法为主。

(3)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依次表现为: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法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3)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等。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Common Law System)1. 概念: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

2.共同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法律渊源依次为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只有判决的理由才构成判例,对做出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成文法主要指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条例,他们是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2)在法律结构上,英美法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也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式,但它与普通法在救济方式、诉讼程序、法律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3)重视程序法。

由于判例形式的存在,如果不通过诉讼程序,实体权利存在与否难以确定。

(4)法院组织复杂。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在经济基础、对法治的立场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之处。

但各自的传统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不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编撰,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吧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后者的法官引证案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3)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大陆法系的分类比较能够体现基本法律原则和概念的一致性和严谨性。

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4)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四、两大法系在当代的发展趋势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大法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

第二,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迅速增多,但改变不了以判例法为主的法律渊源和“救济先于权利”的概念。

第三,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两大法系不但在法律渊源领域不断靠近,法律种类及其具体内容上也相互吸收对方科学合理的部分。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制度的沿革中华发泄的特点可以总结为:民刑不分,诸法合一;轻刑轻民;立法结合,以理为主;家法本位,执法原情。

辛亥革命后,中国进入旧民主主义时期,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第一步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零时约法》。

二、中国的法律渊源现行中国法律收到大陆法系的一定影响,主要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

一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中国当代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两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如果发生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行政法规予以撤销。

(四)地方性法规、民主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这三类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戏法规是一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区域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经济特区是指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

(五)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部门规章和地方部门规章。

规章在各自的权限内实施。

(六)特别行政区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这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刑法上的体现。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国家政策是个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约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三、中国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一)民商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商法在传统上是依附于民法并作为其特别法的形式出现的。

(二)经济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本书作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存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理发观念上:(1)经济法应侧重于调整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2)商法则应侧重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活动关系—横向经济关系。

四、中国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宪法规定,司法权归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我国,除法院组织外,仲裁机构也有权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民事纠纷。

重要的国际商务制度:1、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1978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公约3、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1994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1979 英国货物买卖法6、1952美国统一商法典7、1807法国商法典和1804法国民法典9、1900德国商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10、1988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11、其他领域的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民商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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