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国际商法概述
1.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与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1.国际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是国际商事关系。 泛指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因人们对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及“商事”有 不同的理解,故调整的范围也随之而发展变化。
二、演变与发展阶段
17世纪后,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形成中央 集权,各国开始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各种 商事关系,商法被纳人各国的国内法, 具备了国家的强制性因素,从而失去了 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
三、国际化与统一化阶段
从19世纪未开始,一些国际组织开始试图制定一套与 国际商事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 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际商法进人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 性和统一性。在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 的积极努力下,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和成就。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和规则得以制订,大量 国际商事惯例得以编纂,它们已成为当今国际商法的 重要渊源。
2.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在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大陆法国家是受 罗马法影响最深的,罗马法是大陆法系最古老的渊源。有些 大陆法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3.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相对于大陆法而言,普通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如大陆法 那样全面和深刻,但罗马法仍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法(主要 是指英国法律)产生了影响。
从性质上来说,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 普遍拘束力。但当一项国际商事惯例被 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立 法、法院判例等所接受时,它就转化为 法律,从而对有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当 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商事惯例, 它也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2、德国 1897年《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 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 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 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 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 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 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 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 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 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 保险、时效。
4、英国
自19世纪以来,英国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商 事制定法,从而构成的英国的商法体系。英国的 商事制定法,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 据及保险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是以1948年公司法 为基础,逐步修订补充而来现行破产法是由1914 年《破产法》、1976年《无力偿债法》及其他判 例和法规构成。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业惯例,现行 票据法包括1882年《汇票法》、1957年《支票 法》、1970年《金融法》、1971年《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和相关判例和法规构成。英国最有影响 的保险法是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是资 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对世界 各国保险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3、日本 1890年公布“旧商法典”。新商法典于1899年获得 议会通过 。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1899年法典修订而 成的,共四编947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商 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和 代理商;第二编公司,内容包括:总则、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罚则;第 三编商行为,内容包括:总则、买卖、交换计算、 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输业、 运输营业、寄托和保险;第四编海商,内容包括: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船员、运输、海损、海难救 助、保险和船舶债权人。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详解课件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总结词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详细描述
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共同发挥作用,但它们的来源、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商法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实践,而国内商法则是由各国的立法机构制定。国际商法的 适用范围更广泛,管辖跨国商业交易,而国内商法则主要适用于本国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主要贸易术语
包括FOB、CIF、CFR、DPU、DDP等,每个术语都有明确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有助于买 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术语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个人消费品或初级产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法律标准, 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 务的,即为违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不可抗力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 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
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意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仲裁 机构或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二)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 的效力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1、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 的国内法相抵触。 的国内法相抵触。 2、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在国内适用。 在国内适用。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3、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法 (2) 划分公法和私法 2、大陆法系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典 (3)条例 (4)判例 学理” “学理”
(二)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指英国从十一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 惯法的普通为基础,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 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 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 系。 1、英美法系的结构 划分普通法与衡平法 2、英美法系的渊源
二、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2、民商分立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 (1)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 体和内容。 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 (2)商法中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 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3)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 到优先适用。 到优先适用。 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2)商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的一般 原则。 原则。 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三、英美法系的商法体系 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判例法的补充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for Uniform State Law /NCCUSL) 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1国际商法概述

1
2
2
一、概念
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 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属于民商法和 私法范畴 3、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4、具体含义: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
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3
二、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1、国际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 的特性。
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商事关系——平等的商事主 体之间所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3、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的商事主 体之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4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 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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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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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图
一、国际商法概论
一、概念 1、商事交易(有形和无形) 2、商事组织(大型公司和跨国公司)
3、法律规范(明文规定)
二、渊源 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 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惯例、贸易术语) 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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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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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法渊源 1、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 和判例。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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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商法规定的不同,在处理同一问题 时,依一国法律有效的法律关系,而依另一国 法律可能不成立,也即法律冲突。
1.定义:
2.适用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
●
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分析
(1)本案应适用国际商法吗? 本案应适用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案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商事关系, 虽然A是自然人,其购买行为是消费行为,但商场是商 事主体,所以,A与商场的关系属于商事关系;当事人 的国籍与行为地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具有国际因素,因 此,本案涉及的商事关系属于国际商事关系,可以适用 国际商法。
曹祖平 新编国际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金晓晨 国际商法 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6
案例分析
一个19岁的西班牙留学生A在中国的某商场买了一块价格 昂贵的瑞士名表。其父母听说后,坚决不同意,要求退货,理 由是根据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只有19岁 ,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超 出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9
市场行为法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合同法等
市场主体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宏观调控法
产品责任法等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International”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 not between nations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3.国内商事立法
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重要补充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一)法系(Legal Family)
凡属同一历史传统且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即构成
一个法系。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 也称作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1. 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 2. 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 3.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P6)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 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 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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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顺序 起 源 事件
从历史上看,早在公元前5至6世 纪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 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 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2.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 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 和规则。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若采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国际商事惯例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商事惯例:(P15—P16)
由国际商会(ICC)制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 600》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李芳红
Lifh_820221@
考核方式、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考试(笔试) 2、成绩评定:期末(70%)+平时(30%)
平时成绩共100分,占总成绩30%,即30分。主要由平时出勤、平时作业和平时上课态度以 及回答问题情况等几个部分的成绩组成。 平时成绩的计算基础分是80分; 平时出勤主要根据平时抽查来决定,迟到、早退一次扣10分,直到扣完为止;旷课一次 扣20分,三次迟到取消考试资格; 平时作业2-3次,总分10分。主要简答题、论述题、案例题、方案设计题等等。不交作业 每次扣5分; 平时上课态度以及回答问题情况,主要是根据学生课堂平时听课表现、回答问题的积极 性和准确性等来确定分数,回答问题一次加1分,总分10分。 所以,平时成绩=基础分80分+平时作业分+平时态度分+出勤和作业扣分。平时成绩主要 是考核学生对学习重视与否的思想态度和职业道德,及其学习创新精神等。
近 代
形成于中世纪 主要来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
二、国际商法的内容
(1)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 (2)国际商事交易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 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票据法等 (3)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见目录)
Ⅱ 国际商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三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
4. 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5. 特点: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主张编纂法典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1.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第九讲
5
概述 商事组织法 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 商事代理法 国际知识产权法 票据法 国际商事仲裁
参考书目
教材:张学森主编 参考书目:
《国际商法》
冯大同 国际商法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2002
张圣翠 国际商法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本案应以何种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A的行为能力?
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国际商务活动中,往往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适用的法律,在没 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A的行为能力问题。 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 用“属人法”。所谓“属人法”是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国家的法 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根据自然人国籍法无行为能力,而 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
Ⅲ 中国民商立法
(二)新中国商法发展:
1.1949-1992:落后阶段
2.1992年后:《海商法》(1992)
《公司法》(1993) 《票据法》 《保险法》 (1995) 《合伙企业法》(1997) 《合同法》《独资企业法》(1999)
Ⅲ 中国民商立法
(三)渊源:属于大陆法系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趋 势
1.大陆法系的判例法的地位不断提高 2.英美法系的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
Ⅲ 中国民商立法(P17—P22)
(一)我国商法历史: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
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人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1951年《国际货协》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1.国 际 条 约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 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 国际商事惯例
◆ 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P5-P13)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四)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
法律渊源
成文法
英美法系
判例法
区 别
立法途径
法意识 法律重心 法律结构 司法机关 的作用
立法机关制定的
一般性的,抽象性的 实体法 公法和私法 立法机关具有优越地位, 司法机关处于从属地位
由法官发现和宣布的
具体的、实际的 诉讼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司法机关处于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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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 是指“跨越国界”。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中,只要有一个要素是跨国界的,就是国际的。 具体四情形(P2): 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