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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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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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 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 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各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 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 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 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 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13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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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调整范围限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 起的赔偿关系; 2.主要调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与生产 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 系; 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 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 4.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
3.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 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 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在美国许多法院基 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 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 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 原则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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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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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2011-4-11 2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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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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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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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5.1.1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5.1.2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5.1.3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 分 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析此案在两种法律体系下有什么不同的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5.1.4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责任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 、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 、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 讼法》 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 规构成
二、产品范围的区别: 产品范围的区别:
1、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 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涵义非常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 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1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1、联系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2、区别比较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类属私法公法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赔偿额小大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1、美国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

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1、美国法院的标准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衡平法:出现于十四世纪。

它是在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以前所没有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味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是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

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第二章合同法3.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6.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7.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8.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9.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10.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11.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2.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3.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导致损害所产生的民事侵权关系。 (3)归责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4)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性质。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指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五、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

共计20分。

(一)简述题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要有过错;(2)行为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

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论述题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做出了如何规定?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产品责任

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总结词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规定而异,但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等。
详细描述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害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 失,如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 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亡或精神痛苦,通常表现为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则是 对生产商或销售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故意违法行为的 惩罚,通常表现为对受害者的一种额外赔偿。根据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可 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确 定。
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 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严格的 质量控制义务,若产品存在缺陷导 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 选择向任一责任方索赔。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 合担保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担保标准,生产 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担保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销售,如汽车、电器 等。在此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符 合担保标准的商品。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 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案例三
总结词
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
详细描述
某食品因安全问题引发消费者维权事件,消 费者认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企业承担 产品责任。经过调查,发现食品确实存在安 全隐患,企业被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并赔偿消 费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承担产品责任, 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假设经防火加工即可防止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群众依赖生产者供给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展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盘旋局部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局部是椅子构造的必要局部,被告应在其危险局部装上保护装置,否那么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某一产品的危险是公开的和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主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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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 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 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 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标志“国际疏商法忽(产品责责任法任) ”责任的开始
(二)违反担保责任理论 (Breach of Warranty)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 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 偿损失。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82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受害人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疏忽之处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 ,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 ,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三)瑕疵与缺陷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 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 P177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 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 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项 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对 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 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 物。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 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地 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任案 件。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 P181 (Winterbottm V. Wright)
原告温特博特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夫, 被告怀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合格 和安全的邮车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马车 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向被 告提出索赔之诉。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
P182
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原告从汽 车零售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 汽车时突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 原因是由于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检查, 也可能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卡多佐法官认为: 任何商品,依其本质如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均 属危险产品,在制造人可以知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 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产品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 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有疏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 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 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无契约 无责任” 原则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一)立法概况
1.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 规则,法、荷;
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 英、加《消费者保护法》;
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 丹、挪、日。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 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 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中 以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P1品81存ca在se 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 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P171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
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VS 产品质量责任
性质:侵权责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案例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 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 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参考结论】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 适用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 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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