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国际商法 代理法

二. Creation of agency[代理的产生]
[三] Apparent or ostensible authority[表见授权] 代理人的表见授权产生于,本人通过言词或行动给外部
人造成一种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表象[impression],善 意第三人信赖这种表象而与该代理人签订合同,那么本 人就不得以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或者超出实际授权范 围为由而否认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因此又称为不容否认 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表见授权是一种法律拟 制[legal fiction]的授权,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
代理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或者披露在代理过程中 知悉的为本人所有的秘密信息,也不得牟取秘密利润.
三. Internal relationship[内部代理关系]
[二]Duty of care and skill[注意和技能义务] All agents must exercise the same degree of care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委托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 义务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 Definition[定义]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为一家美国电子产品销售商。
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通过代理商进行合作,由代理商在美国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
案例概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理商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国际商法为依据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案例一:违约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公司采购电子产品,造成甲公司利益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并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发票等,以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了一批电子产品,并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损,要求乙公司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接受退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涉及质量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来判断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退货,并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案例三:经济困难问题由于市场变化和其他因素,乙公司出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惯例,乙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
结论: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甲公司应依据国际商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与乙公司的代理合作纠纷。
甲公司应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商法规则,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权益的主张。
在国际商法领域进行专业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被考虑。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一个法国公司想要在中国地区销售他们的产品,但是他们没有在中国开设办事处或者分公司。
因此,他们决定雇佣一个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进行销售。
他们和一个中国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公司同意代表法国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并在销售额上获得佣金。
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要按照法国公司的要求销售产品,收集客户意见和反馈,协助进行市场调研等。
在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在合同期内,代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拓展,成功地销售了法国公司的产品,并且达到了预定的销售目标。
法国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了约定的佣金。
然而,到期后法国公司决定不再和该代理人续约,而是选择了另一家代理商。
因此,代理人感到失落和不满,并且声称法国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充分说明自己结束代理关系的原因。
在此案中,代理人可能会通过仲裁或法庭维权。
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偿代理期间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可能的收益。
法国公司则可能会依赖合同条款和代理法律法规,来证明他们有权结束代理关系,并且已经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了佣金。
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
国际商法实务第十章代理法

中国法
中国法律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编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之中。
中国 法律
1. 委托产生 2. 法定产生 3. 指定产生
三、代理权的终止
所谓代理权的终止,是指根据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为 表示以及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代理权消灭的行为。 代理权的终止情形通常有两种: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行为表示终止
(1)以言辞、行为默示而产生。 (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而产生。
3. 客观必需的代理
在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定授权托管被代理人财产的情 况下,如果发生了代理人为保全受托财产而必须采取紧急的、必需 的而又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措施,基于此种措施在代理人与被代理 人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权,英国法律将其称之为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The Agency of Necessity)。
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讲,无权 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 没有约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 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 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以追认, 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 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 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知道或 者理应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 合同中已经排除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则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1. 已披露被代理人(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 2. 部分披露代理人(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 3. 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背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PPT课件

追认代理的成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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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的规定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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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1、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 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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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思考题目] 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那些法律特征 2、简述无权代理的原因 3、简述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4、简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
5
[课时安排] 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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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节 代理法的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Hale Waihona Puke 7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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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客观观必必须要的的代代理理:
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 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 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 授权。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 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 失可能的货物。
第五章 代理法
[本章重点] [本章内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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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内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人关系中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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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4、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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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 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 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 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 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4、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 重指示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1、 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 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 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的。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已经取得或恢复了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指定的。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 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 代理证书 在实践中,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具有代理 证书的效力。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 适用对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张某为被代理人,程某为代理人,赫达 维制衣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程某必须在张某授权 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程某在代 理权限内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张某承 担。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三)本代理、复代理
(2)代理期间和代理范围
主人只对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内的侵权负 责。但是,在代理期间内的侵权虽然超出了代理 范围,如果这种侵权是主人能合理预见的,主人 对此侵权也应负责。
Case:程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张某自营一家名牌服装专卖店,因参加国际服装 展览会需出国一个月,他便委托好朋友程某替他 打理服装专卖店。张某书面授权程某:一次交易 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程某自己做主,超过5万元的 要征得张某同意。在此期间,程某以张某的名义 与赫达维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50套西服的合同, 总价款4.5万元。但由于程某对市场的需要的估 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张某回国后不得不以2 万元低价处理。 问损失谁承担?
表见代理的效力
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 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案例
甲公司曾托乙负责购买某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及时收回乙手中的数份 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 年后,乙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 丙、丁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二 份合同之效力?
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 权的理由
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 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 将本人的印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 合同书交给他人。 授权不明的。 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 已为授权通知,代理权消灭后没有通知第三人的。
内部关系
代理人 (受托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 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传达”、“居间”、 “代表”的 区别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身份行为和人身性债务的履行不得代理 2、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事项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一般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但以下三 种情形除外: 1、有选任责任时; 2、有指示责任时; 3、转委托授权不明的
案例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给 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相托,丙 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问: 1、假设丙拿到钱后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2、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 担?
案例
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 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自己亲 戚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 2.00元/公斤,而1.8元/公斤非常畅销。丙请示乙 如何定价,乙为图省事而尽快卖掉,即指令丙以 0.8元/公斤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 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 问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
无权代理下的三种结果: 1、被代理人追认(明示追认&推定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明示拒绝&催告期内保持沉默) 3、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 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表见代理
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 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
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 理由。 第三人为善意无过失。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 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3、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 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代理。
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介入权: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 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在代理人的地位,直 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力的能力。 选择权: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第三人披露 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 张权利的能力。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 亲自代理义务 忠实义务 报告义务
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不得竞业经营 不得滥用代理权
不得受贿 保密义务
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责任 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替被代理人 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在其明示或默示 的授权范围向第三人直接负合同责任。
向乙主张。 代理人错误指示复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受损,代理 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指示责任。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 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 才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有权代理)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
第三人
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
复代理人
复代理产生情形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因此复代理仅 限于以下: 1、本人事前授权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认的;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案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委 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丙处理之后将 货款交给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售的情 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货款。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二)侵权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侵权行为 负责:
1.被代理人指使或教唆代理人侵权。 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未尽适当的监督之责。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属于主仆关系,则被代理 人即主人须对代理人即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 内的侵权负责。
(1)“主人”与“仆人”的界定: ①在代理业务之外,代理人有无不属于被代理人 的独立的业务或职业; ②代理人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或工作场所 来完成代理工作; ③代理人的报酬是否按周、年、月计算的; ④代理人完成的工作是否为被代理人的日常工作; ⑤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内是否拥有不确定的自主时 间。
国 际 商 法
第五章
代
理
法
学习目标
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
外部关系
第三人
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 (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