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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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_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代理法概述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 理人(本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 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 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 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 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 职责。 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 的指令。 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A、不与被代理人竞争 B、不密谋私利 C、不泄露商业机密 4、申报帐目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 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 进一步判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 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 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 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 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 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 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 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 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 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 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 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 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 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 公司内部处理。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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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权限和职责而非受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可视为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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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与承运人如何收取运费无关。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FOB价格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有权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或无此约定按照航运惯例收取运费。
索赔
承运人对货方作出赔付。 承运人依照保函要求货代赔付有关损失。
货代抗辩理由
承运人明知货物包装不牢,但却未在提单上注明,这说明承运人对所接受的货物表面状况无异议,因此他必须对所承运的货物负责,而不论其是否接受了保函。 自己并非货物托运人,而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不应对保函负责。 自己出具保函,事先未经托运人授权,事后也未被追认,因此,保函无法律效力。
货代在上海港A港务公司办理装货,因货物包装有轻微破损,A港务拒装,货代遂向A港务出具保函,称如因货物包装破损在目的港交货困难造成损失,均由货代负责。
基本案情
A港务在保函上加注:因包装破损所致一切后果由货代负责,与港方无关。并与货代一起将保函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 承运人收下保函,签发了已装船货物清洁提单。6月24日,船抵目的港,经检验发现因包装不当导致货损。
争议
上海外运于同年8月4日开具收费帐单向海湾公司托收,遭拒付;又于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托收,亦被拒绝。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在委托书上漏填价格条款FOB上海,造成运费无着,对此上海外运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回运费。

国际商法5、国际商事代理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5、国际商事代理法律规范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 法律地位
代理人和经营人双重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业务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业务包括: ①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
储、包装; ②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
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④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
在在未适披用露大的陆代法理情采况用下间。接因代为理本人时未,被代披理露人,是第以三人自 己是也力本不。人的代知但 可身理本如以份人人本 直与与的人 接第第存认 向三三在为 第,直 三人 人故接人签 ,合向主订 该同对张合 合在方权同 同代主利, 的理张或合 权人权向和利第同 利第对 三的 义三自 人当务人己 起事归之更 诉人属间为 ,被代发有 但认理生利 同效时 时为人,。 只应承有担当对代第理三人人把的义合务同。中如的第权三利人转发现让本给人本后人,后也,可本以要人 才求要本求能人本对承人第担承三合担人同义主义务务后张或,权向即利本不。人能起再诉对。代但理第人三起人诉一。旦选定了
费; ⑤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⑧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同一般代理中代理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收取报酬、费用的权利。②要求被代理人提 供必需材料或资料,如报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的权 利。③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权利。④要 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法规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进出 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作为独立经 营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活动。国 际货运代理人就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 经纪人或运输组织者。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五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商事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被代理人(本人):在代理关系中,通过他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民事目的、实施民事行为的人;2.代理人: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3.第三人(相对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二、商事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或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 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2.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3. 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三、商事代理的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3年2月15日通过。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1960年拟定《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3. 国内法四、商事代理的种类(一)大陆法系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二)英美法系1、显名代理2、隐名代理3、未披露的代理第二节商事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单方意思,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二、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1.实际授权:明示授权;默示授权2.表见授权: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但因本人行为而使第三人善意地认为行为人拥有代理权限。

3.职业惯例授权:某人根据职业惯例授予另一人代理权。

如拍卖商、经纪人、合作人、法律顾问、公司的财务会计等,其代理权可扩大到这类代理人的职业通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4.客观需要的授权5.发生无权代理后追认的授权第三节无权代理一、狭义的无权代理(一)含义与表现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五——代理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思考题: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人们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代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无法是在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等等。

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些代理人多数都是公司。

如果离开了这些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有所了解,并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灵活运用。

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而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当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便可退出,而由本人与订约的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讼争,本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可以依照合同对本人起诉。

代理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拘束本人,是由于他得到了本人的授权,因此,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越出授权的范围,本人就要对此负责。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五章 比较代理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代理活动才空前活跃起来。随着商 品经济的发展,代理关系突破空间限制,遍及国际经济贸易 的各个领域,代理制度也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一项必不 可少的法律制度。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1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续)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判例法,它的产生先于大陆法。 18世纪至19世纪,大陆法通过吸收英国法的一些原则,形成 了近代的代理法律制度。为协调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代理制度 ,统一各国法律的代理问题上的差别,20世纪80年代罗马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订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 约》,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大陆法国家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两种类型。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 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 理。其原因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2.2 无权代理(续1)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都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3.2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本人)和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关系。但是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在为本人的利益而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披露本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因此,在第三人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后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对此,大陆法和 英美法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现在的代理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总则》、《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第5章 /比较代理法
5.1.2代理的概念
(1)大陆法国家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 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应具有以下特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五章 代理法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五章代理法代理:知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P201(简答)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至少需要有三个当事人参与;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代理人要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P202—203几种常见代理:一般代理:也称佣金代理,指在某以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本人行为的代理。

一般根据代理协议收取佣金;独家代理: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给予代理人单独代表本人行为的权利。

如在一定时间内单独享有销售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等。

P203居间:又称掮客,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形式。

其主要是做招揽生意的中介,而买卖合同则是由本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

P204行纪:又称牙行,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本人委托,代为买卖商品或办理寄售,从中收取佣金。

P204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两种,一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意定代理;另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称法定代理人)。

P205意定代理在我国称委托代理。

P206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规定了三种,即由委托代理产生,由法定代理产生,由指定代理产生。

P207(简述)涉外委托代理的种类:国外销售代理(代理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银行(金融)代理;广告宣传代理;商标、专利代理。

P216选择、考查国外代理的注意事项:对方的政治背景和合作态度;对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对方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P217外贸代理的特征:一种是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之间的代理;一种是有外贸经营的企业与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

本文所说的代理主要是指第二种情况。

P219外贸代理制:由我国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接受他们的委托,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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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 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 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 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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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 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3
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一个 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产而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 2 )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 人的指示; ( 3 )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人须向本人如实申报帐目。 本人违约时代理人的救济方法有二: (1) 抵销;(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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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的义务
1、本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2、支付佣金; (1)代理人取得佣金的条件; 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 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 代理人所介绍的客户如果多次同本人达成交易,代理人是 否有权要求多次支付佣金? (3) 佣金支付的金额及支付的时间。 3、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4、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查核其有关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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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居间
居间又称掮客( Broker),是商业代理的一种,其特点是仅作兜揽 生意的媒介,收取佣金,买卖合同由委托者本人与第三者签订,一 般只在成交之后,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报酬,若 居间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不获报酬。对居间人的 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 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 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当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的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第 23 章专章有“居间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 将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
5、代理人不得泄露机密。
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 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因 为 根 据 某 些 国 家 关 于 限 制 性 商 业 做 法 的 法 律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这种限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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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英美法
英美法系把代理权的产生主要区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指本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由代理人代其行事,代理人由此 而产生的权利叫实际授权。 实际授权包括明示与默示授权两种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2)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这种情况在英美法上又叫作“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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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商事代理) (一)代理商 1、独家代理
所谓独家代理是指在约定地区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代理权 或专营权(Exclusive right)的代理人。 根据独家代理的特点,在商定独家代理协议时,应特别注 意以下几个条款:
(1)指定地区:独家代理人在指定地区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 (2)指定商品:独家代理协议应规定代理人经营产品的范围及代理
(一) 大陆法的规定 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大陆法各国都认为,无权代理人应对其负责。 而且,在本人给予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 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在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的第三人也可 以撤回他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当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则不得撤回合同。 (二) 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对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要求,代 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 他是有代理权的。 此外,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故意与无权 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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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1)含义 追认的代理是指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 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则本 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追认。 (2) 法律后果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对本人有 约束力,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来承担。一旦合同在履 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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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家代理
(3)本人需要保留的权利: A:保留接受政府直接订货和某些大企业(如连锁商店) 的定期直接定货的权利。 B:保留在代理人推销不力,达不到预期的销售目标的 情况下,本人有权撤回某些商品的代理权,由本人在 该地区自行经营的权利。 C:保留撤销本人已不再生产的产品的代理业务,或本 人有权随时增加新产品的代理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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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 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 约束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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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纪
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方 之费用,为他方办理商品的买进或卖出等业务,由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行纪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 人之间则是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是直接以自己的名 义与第三人实施交易,因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22章专章设有行纪合同的规定。 针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外贸代理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由于我 国法律没有直接的间接代理的法律规定,可以借鉴行纪合同的规定,来调 整外贸企业和国内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纪合同对外贸企业来说,是其与外商签订合同的前提和依据,对委托人 而言,行纪合同则是委托人拥有合同中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物所有权的凭 证。行纪合同对外贸企业和委托人及外贸企业和外商之间起着联系和纽带 的作用。
18
2、关于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应承担个人责任的问题, 英美法主要区别以下三种不同情况来确定:
( 1 )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已经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 表,并指明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 (2)如果代理人在订约时只表明他是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 (3)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公开本人存在的事实, 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在英美法上称为“不公开身 份的本人”(Undisclosed principal)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对第三 人负责。 按英美法院的判例,即使在上述情况下,不公开身份的本人仍有可能 直接取得该合同的权利承担该合同的义务,其具体做法是: A:不公开身份的本人行使介入权。 B:第三人在发现了不公开身份的本人之后,行使选择权。
2
1、 实际授权(Actual authority)
构成默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A:本人的行为使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相信某人确实是有 授权的; B: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采取了行动与代理人签 定了合同; C:如果允许本人否认代理授权的化,将会给第三人造 成极不公平的损害。 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即构成了英美法中的默示授权, 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定的合同就对本人有约束力。
8
1、独家代理
(4)佣金(Commission)
独家代理协议应对佣金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 A:佣金的比率 B:计佣的基础 C:佣金的支付方法 D:在终止代理协议后,本人是否仍须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5)独家代理协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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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是指 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表委托人行 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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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义务
4、代理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这主要包括: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 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 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第五章 代理法
一、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一) 大陆法 大陆法系按照代理是否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 将代理分为: 1、 意定代理(Voluntary) 意定代理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即代 理权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经代理人承诺而产生的代 理。 2、 法定代理( Statutory ) 凡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权就称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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