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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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09]40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7
【实施日期】2009.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9〕40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鸡西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实施方案
继2007年7月10日鸡西市政府对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进行梳理后,国家和省又颁布、修改、废止了一批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也发生了变化。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局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局机关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全局各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局法制办负责,统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批。

三、实行统一办理制度。

机关各部门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法制办统一报送材料、领取《行政执法证》。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

(二)办证人员必须综合执法培训合格、专业执法培训合格。

(三)拟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照片等。

五、局法制办应当对办证材料进行审核、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统一报区法制办备案审批。

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办证人。

六、对于《行政执法证》遗失或破损申请补发的,申请人要在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由局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给予申请补发。

七、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八、行政执法人员拒绝注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局法制办可申请区政府法制办宣布该证件无效。

九、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执法人员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0•【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表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在职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执法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可以根据需要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上岗执法前,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

执法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保障执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确保执法效果和执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证书是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凭据,是执法人员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合法执法权威和能力的重要证明。

必须加强对执法证书的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的使用。

第四条执法证书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证书的发放第五条执法证书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发放。

第六条申领执法警服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精神、政治等各项检查,并经过岗位培训后方可领取。

第七条执法证书的申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生产或者发放执法证书。

第八条发放执法证书时,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

第九条发放执法证书时,执法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做好相应手续。

第十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工作人员对证照不符,证照不真实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执法证书的使用第十一条持执法证人员在开展执法行为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书,并在执法行为中明确亮明执法身份。

第十二条持执法证人员在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或投诉时,应当主动出示并提交执法证书,接受公民监督。

第十三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执法权力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

第十五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禁滥用执法权,绝对不能打压普通市民,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对于涉及人身、财产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征得上级领导同意。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件制发等工作,并确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

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等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分级组织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第七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三)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审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负责审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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