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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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1.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2.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3.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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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狭义)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广义)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广义的教育法有下列基本含义: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和规范教育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教育法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4、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

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的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包括:各种入学考试、各种水平考试、各种文凭考试、各种资格证书考试。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是用人单位衡量持有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依据。

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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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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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最新[教育学]教育法规概论:知识点讲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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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法制
1、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教育法规很不健全、 5 很不完备,远未形 成一个体系;二,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 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 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三,已制定 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 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 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19、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许 可、免除、保障的性质,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 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 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 “可以”、”有权”、”不受……干涉’、 “有……的自由”等术语。(判断客观题)
20、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5、教育法规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 力;人的效力。
6、教育执法的原则: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 方教育法规的原则;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 教育法规的原则;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 育法规的原则;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 法规的原则。重点
7、教育执法的措施: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 质;广泛宣传教育法规;模范遵守教育法规; 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1、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 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重点)
2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 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行为准则”要素中具有 实际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性质,规定法律 关系主体在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 或者不准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 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 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育法规中, 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1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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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规的作用:教育法规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保障作用。

4.义务教育法: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近年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19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出现和实施。

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其主要趋势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扩大免费范围,重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义务教育法》,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

5.教师法:我国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起执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

6.教育法律规范定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其中行为准则是其的核心部分。

7.教育政策的特点:①目的性和可行性②稳定性和可变性③权威性和实用性④系统性和多功能性。

8.教育政策的功能:①导向功能②协调功能③控制功能9.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四个环节。

10.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11.教育政策的实施途径:①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②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③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④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12.如何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①要全面理解国家和上级教育政策。

②要从当地世纪出发,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13.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其中基本教育政策是最重要的一个层次。

1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教育政策是核心,教育法规是保证。

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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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
第四章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教育法对学校的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教育法制
教育立法是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第二节教育执法制度
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2地域效力3人的效力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
第六章: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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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
法律事实。
第二章 教育法制
• 一.教育立法制度
•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 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 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 学 校
• 一.学校概述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 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 责任能力。
•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
第五章 教 师
• 一.教师概述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 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 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 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
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
月1日施行。
• 三.教育法律规范
•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 果三个要素组成。
•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
• (二)地域效力; • (三)人的效力。
• 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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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

(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五)地方性教育法规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

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第四章学校1. 法律地位是人人平等,具体表现在它的权利和义务上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政能力和责任能力。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校长。

3.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一)办学自主性;(二)财产独立性;(判)学校(公立)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三)机构公益性4. 学校的设置: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①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②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审批制度更为严格)5.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机构(领导)和章程(规矩);(二)教师;(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四)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6. 学校的九项权利:《教育法》第28条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的自主权)作了九个方面的规定:(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判)这是对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的总体授权;(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判)这是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全面组织实施教育活动的法律确认。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判)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既有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这种非法干涉来自各个方面并且形式多样(案例分析);(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 学校的六项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以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我国法律保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的知情权;(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以上六项义务,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8. 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办):(考过五次)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9.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带体制: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0. 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第一,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

外国公民以及虽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二,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调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素质,如政治合格,学历、职称符合一定要求,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历,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等。

11.(判断&多选)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12.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13. (判)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是以学校规章制度为核心而构成的一套系统,(多选)从其形态上看,包括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

14.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15.(多选)教代会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6.(多选)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

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17. 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18.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教师1. 《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2. 《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一)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二)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三)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3. 教师的六项基本权利:1. 教育教学权;2. 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其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其二,学生品行评定权。

其三,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4. 教师的六项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5. 教师资格条件:1. 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6.《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2.教师资格的丧失;3.教师资格的撤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7.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8.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能、勤、绩”4个方面。

1.政治方面;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9.《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这一规定表明了教师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第一,客观;第二,公正;第三,准确。

第六章受教育者1.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1.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第一,结交和文体活动权;第二,社会实践权;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4.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用的特殊教育权利3.(多选)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4. 特点学生的特定义务:1.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第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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