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讲义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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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第一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

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革推动者、参与者在“问题导向”的指引下已将改革任务聚焦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核心问题。

如何理解中央改革导向、如何把握改革的基础性问题,以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行政化观念对改革实践造成影响和妨碍,已成为改革实践者必须直面的现实。

为此,笔者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的角度出发,就应予进一步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略抒管见。

一、关于建立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人的问题是根本问题。

改革首先呼唤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其基本路径首选去芜存菁、去伪存真地构建法官员额制度,以实现由合格法官行使裁判权,根本性重塑司法权主体。

在这项改革实践中,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

问题一: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参考哪些因素?确定法官员额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

同时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因素,也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直接关系。

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确定法官工作量时应对法官的生理承受极限给予必要关注,以避免鞭打快牛,单纯以提高法官人均办案量为目的。

在以往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探索中,大多数被选任的精英法官年均办案量均大幅增加,致使改革后的法官疲于奔命,违背了改革初衷。

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当是注重完善审判辅助队伍建设,扩张其规模,提高其效能,使法官从繁杂的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公正裁判。

这就需要立足于实际,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进行“此消彼长”地逐步调整,避免用指标式“一刀切”的办法确定法官员额。

问题二:如何准确把握员额确定标准与员额比例之间的关系?员额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追求员额制相对固定是设计者、管理者的便捷化思维。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邓思清内容提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十六大对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改革途径与方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为此,本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目标设计。

如何确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中议论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并提出了许多设想,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改革模式:(一)将法院确定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改革模式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模式。

¹主张这种改革模式的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既有侦查职能,又有起诉职能,还有监督职能,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

改革的方向是将法院确立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确立为行政机关,成为国家公诉人。

据此建议,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权限作如下重新调整和设置:(1)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以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0的弊端,突出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司法部不司法0的局面。

(2)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0,同时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

(3)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其只承担国家控诉职能,成为国家公诉人。

(4)加强法院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等),交由法官行使,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一、本文概述《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司法领域所经历的重大变革及其发展轨迹。

文章将系统梳理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主要阶段、关键措施及其成效,以期对当代中国的司法进步和法治建设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本文首先将对司法改革的背景进行概述,包括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国际法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接着,文章将按照时间顺序,分阶段介绍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包括改革初期的探索、制度创新以及近年来的深化改革等阶段。

在每一个阶段中,文章将重点关注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关键节点,如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独立原则的落实、司法公开和透明度的提升、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等。

文章还将对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文章将总结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漫长而深刻的历史进程。

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几个关键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标志性事件。

第一阶段,初步探索与制度建立(1978-1992年)。

此阶段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司法改革在这一阶段开始起步,重点是重建和完善司法制度,恢复司法秩序。

通过制定和修订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奠定了司法改革的基础。

第二阶段,制度创新与发展(1993-2002年)。

在这一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改革逐渐深化。

通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加强司法监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措施,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公开、司法独立等理念开始受到重视,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系列讲座(三)——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姜小川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二0一四年十月大家好!我们现在开始讲司法体制改革第三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基于十八大报告提了出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那么在这样一个提法的前提下,我们就讲一下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的几个问题。

我需要说明一下,我们只讲几个比较宏观的问题,至于涉及到具体怎么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那么时间关系我们可能讲不了。

一、司法需要系统的理论研究(一)建立符合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我们先要的讲的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这是第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这样?是因为任何的体制,任何的改革,如果理论不清,那么它必然改革是盲目的,因为理论它具有先导作用,理论上的不清,改革它就必然有许多问题,受到传统的或者是既有的这种理论它的阻碍以及影响,受到既有的司法体制或者这种制度,他的阻碍,所以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符合国情的这样一个理论,这是关于理论它的重要性。

(二)司法内涵的理论界定第二个问题,我前面已经说过,我们国家司法的理论实际是不清的,形式上好像很明确,实际上究竟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不清楚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把外延内涵一定要切清楚,这样才好办。

(三)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不显著第三个问题,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改革的成效尤其是在体制改革方面的成效不显著,有些真正体制改革,但是最终问题也难以兑现,比如说我们涉及到司法职业化,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应该说这是一个体制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虽然实行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仍然很多人进不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的很多人,仍然没有考取司法资格,就这样的问题,所以会出现,我还是说理论不清,或者说缺乏基本的理论指导。

所以这些年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但是对很多重大的问题,包括改革的内容,改革的步骤、改革的方案、改革的设计,都缺乏深入系统全面而形成一整套的司法的理论,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来指导。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

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数个问题相关探究中国拥有着几千年的专制历史,拥有着众多的民族,地域发展又极不平衡,在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任何现代化的改革都会遇到我们难以想象的压力与困难。

对于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就更显得举步维艰。

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正在积极探索,不断改革,走进了法治国家行列。

法治建设的核心,无非是确立体现着民主与文明的法的至高无上性。

因为司法是法律能够得到最终实现的终极保障,担负着确保法的权威性得以实现的终极使命,所以,司法改革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四轮司法改革,前三轮改革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主要是从司法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层面上对司法进行的改革。

虽然前三轮司法改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很少涉及到深层次的司法体制的改革,所以改革的目标很难得到根本地实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正在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地进入了“深水区”。

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我们在改革中贯彻共同的思路,形成共同的认识,从而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曲折性以及不确定性。

具体来讲,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仅仅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是无法实现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它已经涉及到了国家体制层面和政治体制层面。

如果从国家的治理方式层面,国家可以分为法治国家和人治国家两类,相应的司法也可以分为法治下的司法和人治下的司法。

人治下的司法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强调司法的从属性以及工具性,此种司法所遵循的最高准则不是法,而是权力。

若想使我国的司法实现法治下的司法的最终目标,我们就需要确认司法权在国家体制中处于何种位置,到底属于国家权还是地方权;在政治体制层面,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又是何种关系。

如果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确认,司法体制改革便只是涂于表面,无法深入进行,真正实现只维护法律的尊严,进行独立依法居中裁判的司法便只是全社会遥遥无期的期盼。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

总21卷 第1期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 o l.21N o .12000年1月 Journal of Southw est U niversity fo r N ati onalities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Jan .2000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几个问题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收稿日期:1999-12-06 作者简介:徐静村(1940-),男,四川江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是作者在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比较研讨会上的讲演。

主要说明: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以期建立和健全一套合理的司法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目标;在司法体制的全方位改革中,要着重解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问题,建立司法官责任制问题,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问题等;中国司法改革只能是渐进性的,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协调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中图法分类号:D 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0)01—0038—02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是个相当宏观的题目,也是一个敏感话题,在较短的时间里是讲不清楚的。

这里,只讲三个问题,只讲观点,不作展开和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重点和目标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很快,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导致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这表明市场体制是需要用一系列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的;这同时意味着需要改变适合于计划经济模式的那一套旧的管理体制,意味着国家管理的方式需要作结构性调整,这种管理体制的改革,则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项任务,实质上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一项重要内容。

换言之,我所理解的体制改革,就是应当通过对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法制的健全,对国家的权力配置及运作方法作相应的结构调整。

司法改革及部分法律问题论述杂文

司法改革及部分法律问题论述杂文

根据王泽轩院长《基层视野中的司法改革》、时事月月谈《法治中国、你我同行》、张居盛老师《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邓陕峡老师《解读审判中心主义》和张丽老师《完善刑事制度改革》等讲座内容,并结合查询的资料,对我国当今的司法改革问题做一个描述与分析。

一、何为司法改革1.司法: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具体地说,是指以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领导或监督体制、管理制度为内容的改革。

(1)首先,在改革的主体上,不仅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且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

(2)其次,在改革的内容上,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领导或监督体制以及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

(3) 再次,在种属关系上,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回顾司法改革历程1.改革历程:十五大至今【1】一阶段:自发进行,公安、法院扩权。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二阶段(08—12):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3】三阶段(12以后):全面推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已成为全名话题。

2.改革原因:司法改革是法治国家的关键与突破口,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

3.存在的问题:①:司法公信力低下。

②:这种低下导致司法独立的难以建立,对司法的干预正在加剧。

司法改革四问

司法改革四问

司法改革四问郑成良这一轮司法改革与以前的司法改革不同。

以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动和主导的,因而在改革的力度、深度和系统性方面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限制,这就使得过去的改革更多地具有战术性而非战略性特点,改革举措往往是零打碎敲式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主要表现为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对于现行法律所确立的司法制度予以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而非司法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

而这一轮司法改革是由中央层面直接发动和主导的,因此,自然会令人抱有更高的期待,人们有理由把它理解为一次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相配套,在司法制度、体制层面全面贯彻法治原则的全局性、系统性改革。

不过,从目前全国六个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看,似乎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此,我只谈其中的四个问题。

首先谈谈试点方案层面的两个微观问题。

第一,法官员额制如何确定?首先公布的上海改革方案把法官员额定为法院编制数的33% 。

有的试点单位所拟定的上报方案还提出了比上海更高的比例,而且在法院内部,主张把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得更高一些的意见也得到不少人的认同,但是,以我之见,33%己经是过高的比例。

法官员额高比例的好处是可以让更多有法官资格的人继续担任法官,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不过,这种好处是以偏离司法规律为代价的。

尽管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不一定能够照搬过来,但是,这种高得翻倍的比例必然要大大降低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比例。

以上海方案为例,这三种人员的比例分别为:法官助理26 %、书记员16%、司法警察10%。

而在一个合理设置的员额制度中,这三种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都不应当低于法官的比例,尤其是法官助理,要明显甚至成倍数高于法官比例才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位法官都能够配备一名以上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例如,法官员额比例大幅降低,才更有助于使法官队伍实现精英化,更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待遇,更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等等,其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实现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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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 践研究 之一
• 1、我国司法改革的宏观 背景
• (1)立法迅速 • (2)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 (3)法律调控手段加强 • (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凸显
• 2、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 在的问题
• (1)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 (2)司法活动的行政化 • (3)法官的大众化 • (4)司法活动的利益化 • (5)司法腐败的深度化

英美法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我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3)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任免程序

任命制

选举制


认命与选举结合制

(4) 我国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程序

5、检察官的职位和物质保障
和 邓
• 检察官的职位保障

• 检察官的物质保障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九
四) 审判制度 1、第一节 审判制度的
概念、特点 (1)审判制度的概念 (2)资本主义国家审

3、职责权限

4、运行模式
5、人事任免模式
6、管理体制与司法人员的待遇
7、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或作用
维辛斯基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二
二)侦查制度 1、侦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的概念 (2)侦查的特征 2、侦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侦查制度的概念 (2)侦查制度的特征 3、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1)大陆法系国家审问式侦查制度的特点 • 侦查机关主导侦查活动 • 侦查机关与刑事被告人构成侦查阶段诉讼主体
之十
毛主席
• 4、 中外陪审制度比较
(1)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美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2)德国的参审制度

德国参审制度的起源

德国参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3)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阶段

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

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分析
马锡五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十一
之四
4、 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弹劾式侦查制度的特点
强调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保释权、请求律师在场权等广泛权利 第三方法官的适度介入 (2)英美法系国家弹劾式侦查制度的内容 侦查机关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 法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3)英美法系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公民权利观念 政府权力有限理论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七
• 三) 检察制度 • 1、检察制度的概念、地位及职

• 检察制度的概念 • 检察制度的地位 • 检察制度的功能 • 中西方检察制度的差异及其成
因分析
• 2、检察权的性质、特征及范围 • 检察权的性质 • 检察权的特征 • 检察权的范围
• 3、 当代世界主要国家检察机 关组织体系
3、我国司法改革的目 标和措施
(1)公正、效率、效益、独 立、人权
——司法改革的目标的选择 (2)司法的外部独立问题 (3)司法的内部独立问题 (4)法官的精英化道路
之一
一、司法制度概述
之二


4、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席 接




(1)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形成和发展概述 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其规律 发展阶段
(2)我国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我国近现代司法制度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一


一)现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区别
委 员

1、理论基础

2、组织体系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三
(2)大陆法系国家审问式侦查模式的内容 • 法律赋予侦查机关较大权力 • 侦查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较大自由 • 严格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大陆法系侦查模式的理论基础
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
•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需要 •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 五) 律师制度 1、 律师及其律师制度 (1)律师的概念和律师职业的特征
律师的概念
• 律师职业的特征 •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2)律师制度的概念及其功能 • 律师制度的概念 •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阶段 • 现代律师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十二
2、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 度
判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 的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制度 的特点
3、我国审判制度与西方审判 制度比较
• 法院职能 • 审判模式 • 法律适用 • 证据的审核判断 • 法官的作用 • A.司法解释权 • B.法律制定权 • C.违宪审查权 • d.程序规则制定权 • f.司法行政事务权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精品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研 究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一、司法制度概述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三、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司法制度概述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司法制度的概念
狭义性 广义性 最广义性 2、司法制度的特征 主体特征 职权特 程序特征 3、司法权的特征 司法权的被动性及其限度 司法权的程序性及其价值 司法权的中立性及其要求 司法权的判断性及其标准 司法权的终局性及其理念
• 法国的审检合署制 • 德国的审检合署制 • 美国的“三级双轨制” • 英国的审检分立制 • 日本的审检分立制 • 俄罗斯的审检分立制 • 我国检察制度审检分立制及其
特征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八
4、 检察官制度
(1) 检察官制度的概念

(2)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大陆法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少 奇

英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
(2)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制 度

法国的律师制度

德国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
3、 我国的律师制度
(1)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 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
•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阶段
(2)中外律师制度比较
• 中外律师制度的共同点
• 中外律师制度的差异及成 因分析
• 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对策 分析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五
5、 西方两种侦查制度的利弊分析 (1)大陆法系审问式侦查模式的价值趋向及其优缺
点评述 • 价值取向 • 优缺点 (2)英美法系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功能定位及其利弊
分析 功能定位 • 利弊分析
二、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之六
6、 我国的侦查制度 (1)我国侦查制度的特征
侦查机关主导侦查活动 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比较宽松 (2)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侦查手段不节制 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机制的局限性和形式化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乏力 (3)我国侦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加强侦查监督制度建设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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