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
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行政法;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

然而,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学教 育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教学,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其次,法学教 育缺乏多元化和特色化,难以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再次,法 学教育在国际化方面还有待加强,需要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回顾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
在起步阶段,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方面,如经济法 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学体系还不够完善,研究方法 也相对单一。然而,正是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后续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开始扩展到诸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各个领域。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深入化,包括案 例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始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各高校应加强与国外高校的 法律院系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术研究合作项目,提高学生的国 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和变革。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应用实践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将继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 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 回顾
基本内容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法律 人才的历史使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 程,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本次演示将回顾这一历程,总结成就与问题,并提 出对策和建议。
司法行政工作点评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对近期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点评。
司法行政工作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期望。
一、工作回顾1.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近期,我们紧紧围绕“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
同时,我们还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宽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 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维护了司法权威。
3. 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效能我们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提升司法效能。
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二是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三是加强司法行政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
4. 优化法律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服务水平;二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三是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5.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我们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二、工作建议1. 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我们要继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治素养;二是加强新媒体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效果。
2024政法工作务虚会材料

2024政法工作务虚会材料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革,政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将于2024年召开政法工作务虚会,以期凝聚智慧,推动政法工作的创新和进步。
一、回顾过去五年的政法工作过去五年,政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们加强了社会治安防控,推动了平安城市建设,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促进公平正义方面,我们深化了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了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政法领域的影响力。
二、面临的新形势和挑战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同时,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断涌现,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外,政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加,需要我们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
三、未来五年的工作目标在未来五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紧密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思路,着力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养。
2.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加强警务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各国政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政法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政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法工作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二十年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这二十年间,法律讲堂作为一种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回顾二十年法律讲堂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取得的成果与面临的挑战,并对未来进行展望。
二、二十年法律讲堂的发展历程1. 起步阶段(1990年代)20世纪90年代,我国法治建设初见成效,法律讲堂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形式应运而生。
这一阶段,法律讲堂主要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2. 发展阶段(2000年代)进入21世纪,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法律讲堂逐渐从单一的法律知识普及转向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
此时,电视、网络等新兴媒体成为法律讲堂的重要传播渠道,使得法律知识普及的范围和受众群体得到大幅提升。
3. 成熟阶段(2010年代)2010年代,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法律讲堂在内容、形式、传播方式等方面不断优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这一阶段,法律讲堂在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二十年法律讲堂取得的成果1. 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法律讲堂通过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提高了全民法治素养。
2. 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讲堂有助于营造全民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3. 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凝聚力法律讲堂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交流、学习、研讨的平台,增强了凝聚力。
4. 提升国家法治形象法律讲堂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提升了国家法治形象。
四、二十年法律讲堂面临的挑战1. 法律知识更新速度快,普及难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给法律讲堂的普及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受众群体多样化,需求差异化不同年龄、职业、文化背景的受众群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存在差异,如何满足这些需求成为法律讲堂面临的一大挑战。
2024年政法工作总结范文

2024年政法工作总结范文____年政法工作总结经过一年的努力,____年政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本文将对这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回顾过去的成绩和经验,同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工作回顾1.坚持稳中求进,维护社会稳定。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突发事件的挑战,我们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思路,始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加强对社会风险的预防和处置。
通过加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依法严管,打击犯罪活动。
在打击犯罪活动方面,我们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
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强化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3.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度。
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度。
注重司法公开,推进审判公正,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得到提升。
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推动司法体系向更加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素质。
我们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各类普法活动,提升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倡导全民参与法治建设。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经验总结1.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精准施策。
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际效果,使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我们重视政法队伍的建设,通过加强干部培训和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注重团队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3.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工作活力。
我们深化改革创新,激发了政法工作的活力。
2024年度司法行政工作总结范文6篇

2024年度司法行政工作总结范文6篇篇1XXXX年,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形象。
一年来,我们把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作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
我们坚持每周一上午召开司法所例会,坚持业务学习,开展业务讨论,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理论学习,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活动,不断丰富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政治素养。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一方稳定1.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们坚持每月25日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定期对各司法所上报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排查调处。
对于重大疑难纠纷,我们组织所里经验丰富的同志进行集中讨论,分析案情,研究制定调处方案。
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纠纷,我们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工作。
一年来,我们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XXX起,涉及人数XXX人,涉及金额XXX万元,调解成功率达到XX%。
2. 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我们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了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制定了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措施。
我们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对帮教对象逐一走访核实,及时建立帮教档案。
同时,我们还注重加强与帮教对象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年来,我们共接收帮教对象XXX人,其中刑释解教人员XXX人,涉邪教人员XX 人。
目前,所有帮教对象均已落实帮教措施,帮教率达到XX%。
3.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我们充分利用“X·XX”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我们制作了普法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
2024年司法所工作总结

2024年司法所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24年,作为司法所的一年,我们在法律服务、案件处理和社区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本文将对2024年司法所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法律服务工作1.法律咨询服务本年度,司法所加强了法律咨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法律知识讲座,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构建了更加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网络,提升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纠纷调解处理司法所积极推动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们成立了专业的调解团队,通过多种方式,如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加强对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在社区内部、邻里之间的纠纷解决中,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案件处理工作1.案件登记和受理司法所始终坚持依法严格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我们规范了案件登记和受理流程,通过建立完备的信息化系统,加快了案件办理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沟通协作,形成了多部门联动办案的良好局面。
2.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2024年,我们加强了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工作。
通过标准化的调查程序和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保护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社区建设工作1.法制宣传教育司法所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们制作了系列宣传片、海报和手册,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此外,我们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和主题演讲活动,进一步增加了法制宣传的影响力。
2.社区矛盾解决作为司法所,我们致力于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通过与社区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的整合,我们及时了解社区内部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积极介入解决。
我们注重以调解为主,法律为辅的方式,有效缓解了矛盾和纠纷,为社区居民提供和谐宜居的环境。
五、工作总结和展望2024年,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取得了一系列值得肯定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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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国家 政治 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 经济 情况和 社会 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 影响 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 总结 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 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 法律 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 方法 ”。(参见张文显《西方法 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 发展 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 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 规律 ,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 2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否包括法官独立,过去意见不一致,现在大多数人对此开始持肯定态度,但同时提出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和制约。 3公正性。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具有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司法的公正性是对司法活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同时它也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不公正的司法不但无任何权威可言,而且会导致司法腐败,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过程公正,也称看得见的公正;后者指结果公正,也称看不见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两者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价值。原先我们只看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近年来这一倾向得到了明显克服。 4
质的特征。司法的权威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切社会纠纷均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解决,也即我们所说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二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任何人不得违反。按照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 问题 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 5司法的中立性是由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所决定的。没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的中立态度和立场,就不会产生公正的结果,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并未受到影响,但由于法官没有做到在立场和态度上“不偏不倚”,也难以使人信服。司法的中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即法院不得主动去寻找案源,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审理程序,而应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实行“无差别对待”,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性是 现代 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行陪审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活动。二是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所谓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导;第三,公开宣告判决,包括公布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结果和所依据的理由。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宣告判决的结果。公开审判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良方。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特别看重公开审判的监督意义,他说:“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强调公开审判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手段,他说:“公平的实现其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强调公开审判的群众参与性,他说:“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如辩论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关于司法民主性的上述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执行,但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尚有待改进。 7等重要权利,法官掌握着案件当事人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司法的慎重性,一是体现在通过设立司法的民主机制来防止错案的发生。如设立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和辩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二是体现在通过设立纠错机制对错误的裁判进行补救。如设立上诉制度、申诉再审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回转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三是体现在当“惩罚”与“保护”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难以决断时,在价值取舍上通常偏重于保护而放弃惩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对“有利被告”、“疑罪从无”原则的吸收,即体现了这一精神。 8义上讲,是法官按照一定的规则向案件当事人分配正义的工作,也即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表明反对什么,支持什么;惩罚什么,保护什么。因此,法官实际上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立法所规定的普遍的、抽象的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人们可以感知到的正义,正确无误地分配给案件当事人各方。随着经济和 科技 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决定了司法工作不但具有了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必须职业化,即法官只能由受过系统法学专业 教育 并通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 取得资格的人担任,同时一旦担任法官,则必须终身以此为业,恪尽职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已任,从而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法官职业资格制度、法官职业培训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责任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进一步实现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法官的同质化和精英化。所谓法官同质化,是指不同个体的法官,不论在何地和何种级别的法院任职,应当具有大体相当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从而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和案件处理的正确。法官的精英化则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通俗地讲,法官的精英化既包括对法官质量的要求,又包括对法官数量的控制。法官的精英化有利于促进法官的同质化,而法官的同质化则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并进而实现法官同质化和精英化创造了重要条件。当然,要造就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精英化的现代法官群体,除了必须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外,还有赖于职前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以及职后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共同发挥作用。(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 中国 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功能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虽然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但各国基于其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对司法的理解和对司法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全相同。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活动。在这些国家,所谓司法就是指审判,所谓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所谓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权,一般归入行政权的范畴,或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如美国),或由附设于法院但隶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如英国)。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仅包括审判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即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虽然司法权仍由审判权和检察权构成,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比过去有所扩展,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权的范围则比过去有所缩小,不再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我国古代,司法权的内容也很广泛,包括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和司法行政权三部分。清末搞“维新变法”,效仿西方国家的作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因而此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借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结合中国的 历史 传统,实行“五权分立”的政体,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由五个机关分别行使,其中的司法权主要由司法院行使。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内部,但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作法相似。 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借鉴了前苏联的作法,摒弃了“三权分立”的模式,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监督机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府两院”,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同时,一府两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这种政体有利于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与合理分工,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这种政权体制之下,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当然人民检察院还履行法律赋予的刑事侦察和公诉职能)。这种司法体制不但为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也为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参见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但人们在习惯上,常常对司法权作较宽泛的理解,认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担负一定的职能,分别负责案件的侦查和刑罚的执行,因此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性质不同,尽管人们在习惯上将公、检、法、司、安统称为政法机关,并归口统一管理。 此外,对于有的机关或组织,法律或者习惯并未确定其司法属性,但由于它们发挥的作用及其活动产生的效果,与司法机关相似或者密切相关,因而也被人们划入司法机关或者司法组织的体系,如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