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

困境与出路: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运行现状考察——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加速推进,基层法院的运行面临了一系列的困境。
作为司法系统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基层法院的良性运转对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为考察对象,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出路。
一、现状考察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是一所较为典型的基层法院,目前其主要面临以下困境:1.工作量巨大:一线法官承担着庞大的工作量,个人负担过重,容易导致审判质量下降或工作效率低下。
2.裁判文书制作复杂:由于各法院使用不同的文书模板,个性化程度较高,导致裁判文书较难规范化,耗时较多。
3.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法院人员流动性较高,特别是一线法官,容易出现部分岗位严重人员短缺的情况。
4.体制机制不完善:一些基层法院在人员配备、资金支持、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脱钩现象。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以上困境的实际影响,下面列举三个相关的案例来解析。
1.一线法官审理排队等候在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举行的全市司法公开活动上,一名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他在一年内审理了100余件案件,平均每天需要审理3~4件,而且由于当时法院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每天不得不排队等候审理案子,上面一件下面一件,手头从来都没有空余时间。
2.裁判文书制作时间长有一名行政法官在法庭审理一起案件后,花了一个星期终于把判决书写好。
在这个星期里,他花了大约20个小时在文书上,而其中18个小时是用来写判决书的。
他说,如果他用这18个小时的时间在其他更为紧要的事情上,就能够拯救更多的案件并加速审判效率。
3.裁判人员短缺影响质量据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管理员表示,一些涉税纳税申诉案件在法院待了一年多,因为辽宁省鞍山市基层法院审判队伍缺乏人手,导致案子一直没有处理完结,其间涉及三年多的时间,最后有52名纳税人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审判结果。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司法体系一直是社会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改革显得更加迫切。
然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挑战1. 司法独立性乏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主体的独立地位,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利益干预也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2. 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缺乏透明度,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人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公正性。
3. 司法效率亟待提高司法效率是评判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中国,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二、司法改革的机遇1.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支撑。
加强司法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2. 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司法公正和效率纳入考核范围,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广阔的机遇。
通过建设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处理大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水平,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法律的红线:司法界的道德困境

司法界是一个充满荣誉和责任的职业领域,其核心使命是维护公正和法制。
然而,像其他领域一样,司法界也面临着各种道德困境。
这些道德困境常常测试着法官和律师们的道德底线,并需要他们在伦理和职业准则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
首先,司法界的道德困境之一是权力的滥用。
在司法系统中,法官和律师都拥有权力,并且他们所做出的决定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法官可能会滥用权力以谋求私利或个人偏见。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界必须设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被正确行使。
第二个道德困境是公正与人情之间的矛盾。
司法界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即对待每个人一视同仁。
然而,面对人情的考虑,有时法官和律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例如,一位法官可能面临来自亲友的压力,要求对某个案件做出特殊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坚守职业操守和中立原则,并依法行事,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个道德困境是保密与透明之间的冲突。
司法界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机密信息和个人隐私,因此保密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媒体和公众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司法界面临公开与保密之间的选择时,他们需要解决如何平衡各方的权益。
适当的透明度可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但过度的透明可能危及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司法界需要明确规定何时何地可以进行适度的信息公开,以保持适当的保密和透明度。
最后一个道德困境是道义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司法界的从业者常常面临经济利益与道义原则之间的抉择。
有时候,某些律师可能会被诱惑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放弃代表一位无辜被告的职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的红线被严重突破,道义沦为利益的牺牲品。
因此,在司法界中,应该鼓励并提倡诚实、廉洁和公正的专业道德,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司法界的道德困境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监管等措施,可以减少这些道德困境的发生。
司法从业者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守法律的红线,以保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工作挑战与应对策略

司法工作挑战与应对策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司法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也愈发复杂和艰巨。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案件复杂化、信息技术变革、证据获取困难、司法公正以及司法资源不足等六个方面来谈论司法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独立面临一定的挑战。
司法工作要应对这一挑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并对法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
司法工作在面对案件复杂化的挑战时,需要加强法律研究和判断力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审理。
三、信息技术变革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面对信息技术变革的挑战,司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和引导这一变革。
可以采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的措施,比如建立电子诉讼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证据获取困难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的获取困难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要应对这一挑战,可以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工作,提高证据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证据链和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验证工作,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正。
五、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但在实践中,司法公正面临一定的挑战。
为了应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工作要提高司法行政的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公正。
六、司法资源不足在一些地区和机构,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严重。
应对司法资源不足的挑战,可以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调配,提高庭审效率和工作效率。
司法改革:新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新时代下的挑战与机遇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司法系统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然而,在新时代下,司法改革面临着诸多挑战与机遇。
首先,新时代下的社会变革给司法改革带来了巨大挑战。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司法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如何在新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新时代下的技术革命给司法改革带来了巨大机遇。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信息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通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案件流程的透明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同时,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案件的智能化辅助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因此,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来推进司法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再次,新时代下的全球化背景给司法改革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涉及跨国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案件日益增多。
这就要求我国司法体系要适应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他们的有益经验,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最后,新时代下的司法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司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因此,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政府应加大对司法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改革成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的方向和效果得到持续改进。
总之,新时代下的司法改革既面临挑战,也蕴含机遇。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利用科技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使司法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2009年3月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由此引起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
回顾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程,总结出现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公权力重新分配改革力度不够、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的矛盾重重、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普通民众对司法改革关注不够等四大困境,继而分析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同时是改革的客体,二是我国实行精英化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建立诉权制约裁判权机制。
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关注来自实践的自发自生的改革,真正建立起诉权制约裁判权的改革机制,培养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引入竞争机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关键字:司法体制改革;困境;出路;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一)对制度性问题的改革力度不够,改革多关注技术层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体制性问题是司法独立问题,而制约司法独立的最大因素就是公权力的重新分配体制,这里的“公权力”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没有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独立就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对财权、人事权力分配不作调整的情况下所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都只是技术性问题的调整,而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000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讨论最突出的是“司法独立”问题,然而在2003年到2007年,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停滞,2007年底又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这次改革从大的体制回到一些具体的问题。
回顾十年改革路程,遗憾地看到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回归到对一些具体问题、技术层面的关注,制约司法的“顽疾”始终没有改变,总而言之,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
(二)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瓶颈一是司法独立问题,二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司法不独立没有公平正义,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过于独断,就会滋生腐败。
概括为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司法权滥用之间的矛盾。
在对待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问题上,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法术界的声音是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学者以西方为师,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多强调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普通大众基于他们的生活经验提出对司法过分独立后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深深担忧。
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

中国司法该何去何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快速发展的步伐,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改革之中。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司法应该何去何从?一、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任何国家司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原则。
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然而,在中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司法独立性,但实际上,法院仍然受到许多政治干预和干涉。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公正和公正受到保护。
二、法律透明性法律透明性是司法系统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透明度指的是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公开性和可理解性。
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应该能够理解法律和法律程序,并在任何时候查看相关信息,以便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合规。
在中国,缺少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的法律意味着公民无法理解其权利和责任。
因此,司法系统必须加强法律透明度,以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理解。
三、审判公正审判公正是任何司法体系的最终目标。
审判公正包括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
中国司法系统最大的挑战之一是确保审判公正。
很多时候,审判官被迫屈服于政治压力或经济影响。
可以通过减少政治干涉和紧密监督法院的管理来解决审判公正的问题。
四、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指的是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和流程。
中国司法系统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效率。
很多时候,案件的处理需要花费多年时间,特别是在繁忙的法院或重要案件中。
尽管从2015年起中国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可以实施更加高效的流程和技术,以快速处理案件和缩短审判时间。
综上所述,中国司法体系应该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法律透明度、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努力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只有通过实现这些目标,中国的司法体系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从而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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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11-07-05T08:26:10.6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下供稿作者:毛兴勤[导读] 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备受责难。
毛兴勤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 553004)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备受责难。
“西洋派”与“本土派”的争论不仅无益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反而徒增了问题的复杂性。
以通行的“底线”为司法改革的指针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415 D9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9-01 一、“底线”与“红线”:一个现实的解读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使只要有一点点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国民担忧。
“进一步,退两步”的司改进程让我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程充满了迷茫和无望。
具有司法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律(我将其成为底线)因遥不可及而成了痴心妄想。
郁闷与无奈充斥着本想有所作为的学人。
于是,多数人选择了做聪明的傻瓜。
说他们聪明是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问题的所在,比谁都明白那些一碰便会有危险的“高压线”、“雷区” (我将其成为红线),所以他们宁愿做一个傻瓜——一个有躯壳却没有思想、有嘴却不能表示内心的木偶。
只有极少数人,正是他们的大无畏引领着时代,在浑浊的世界为人们指明方向。
也正是他们在极力阻止着那些真正的傻瓜企图返回历史的起点去寻找他们的“春秋美梦”。
二、“红线”挑战“底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的底线是我们衡量司法质量和品质的标杆。
历史赋予了其检验过往“车辆”的资格和是否向它们发放“通行证”的话语权。
凡是未能通过检验者,要么被彻底报废要么改良后再次受检。
其实,中华民族何尝不是一辆滚滚行驶了几千年的重型卡车!?她满载过荣誉、也满载过屈辱;满载过富有,也满载过贫困。
当她再次受检并准备以全新的姿态驶入快车道时却被一份份不甚满意的“体检表”困惑,在司法一栏更是如此。
于是,有人不满于这种“不公平”标准而执着
过往历史,有人则疾呼必须对不合格“部件”进行改良以适应新的标准。
由此,在法学界出现了“本土派”与“西洋派”之争。
诚然,正如有人争辩的那样,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那套标准来衡量我们司法制度的优劣,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事实上,很久以来我们都是这么想并这么做的。
但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底线是什么?否则,我们完全会误以为那种高度一体化的、被戴上一个“司法机关帽子“的便是司法。
我们必须记住:“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1]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
其任务在于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来保障人权并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
常见借口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允许。
中国的传统确实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现实纷繁复杂、矛盾重重。
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倍加的努力,博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上帝(如果真有的话)是公平的,当其赋予中华民族绝好发展契机的时候也给予了别人厚爱。
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起赶超先进在于我们的认识和行动。
如果说“激情年代”的“超英赶美”只是一个神话,那么,今天的中国却已真真实事的感觉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是有尊严地存在。
但历史一再表明,任何囿于过去和现实的思想、举动都是危险的。
现实也表明,不勇于创新和改革就不可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供内在活力。
常见借口二:打击犯罪的现实不容过多的人权关照。
中国高居不下的基尼系数表明社会分层、社会治安形势的严重——有人在监督体制外游走,有人在“社会之外”漂泊,有人在利益面前徘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
无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成了此等牺牲品。
老实说,这种牺牲对受害者(此处之受害者并非犯罪的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当做犯罪人。
在“扫黄打黑”的一片欢呼声中有多少人在关注人权?在激情的“严打”运动中又有多少人权被漠视?我们常常不是以一种“冷眼看世间情”的炎凉来解读社会就是以“冷嘲热讽”来奚落那些脚戴镣铐、身穿囚服的人。
其实,我们真应该想想:他们到底有没有罪?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照料?此话听起来有为“犯罪分子”打抱不平的味道,但请别忘了,也许你今天还在幸灾乐祸,明天就和他们一样,即便你是无辜的。
正如有学者所言,不是你是否愿意成为被告而是有人/机关把你变成被告,在一个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当做罪犯而被打击的潜在风险。
三、“底线”超越“红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以司法底线为标准来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必要的,按照司法规律来建设司法是必须的。
但问题接踵而来,要保证司法底线则会面临敏感话题即政治体制的改革。
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在于突破“红线”的勇气和程度。
有没有勇气去改变公、检、法的现有宪法定位?有没有决心将法院由监督的客体建设成监督的主体?有没有魄力将一切公权力置于法院的审查之下?目前,至少以下两点是应该做的:一、广开言论,包容批判。
现在的“一言堂”现象仍然明显和严重。
除了一些“胆大妄为”之士外,很多人都习惯于沉默。
正如在第一段提到的那样,他们更愿意把自己装扮成聪明的傻瓜。
想到西方国家法学流派之多、法学大师之广,思想交锋之利。
我们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悲凉。
而我们除了“官方派”以外好像找不出与之不同更遑论对立的“门派”。
诚然,这与“以吏为师”、“法无二解”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政治的宽容度不够有关。
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批判应当得到鼓励,因为有了批判才会有进步。
在英语词汇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critical”一词兼有“批判的”和“决定性的”之意。
也许这是偶然,但这也是事实,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发展来说,批判性总意味着决定性。
二、应该逐步突破现有的制度甚至政治制度。
我们不能 “毕其功于一役”但却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
司法应当回归它本来的面相,司法规律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任意的曲解。
我认为,目前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的审判管理改革就是曲解了司法规律。
审判管理改革说白了就是通过加大法院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对法官的监督。
对此种改革居然有人为其辩护,说是通过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来达成司法的协调运作!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3]回至主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底线”与“红线”已出现了极为紧张的状态。
是要突破“红线”而保“底线”还是为守“红线”而牺牲“底线”?答案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作者简介:毛兴勤,男(1977—),男,云南彝良人,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