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业-案例3-车辆
车辆保险案例

车辆保险案例车辆保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还可以为我们在意外情况下提供及时的帮助。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车辆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某天,小明开着自己心爱的轿车外出办事,路上突然遇到了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
轿车受损严重,小明自己也受了些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保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首先,小明的车辆保险包括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损坏,但是由于他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将会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大部分,这对小明来说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救助。
同时,由于事故中小明的车辆导致了他人财产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也将会为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避免了小明因此而陷入经济纠纷。
其次,小明的车辆保险还包括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这次事故中,小明受了轻伤,但是由于他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将会为他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这对于小明来说,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保障,更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让他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事故带来的种种困扰。
最后,小明的车辆保险还包括了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
虽然在这次事故中并没有出现这两种情况,但是这也充分说明了车辆保险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中,还是在车辆被盗抢或者玻璃破碎的情况下,车辆保险都能够给予我们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车辆保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的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还可以为我们在意外情况下提供及时的帮助。
因此,我强烈建议每一位车主都应该购买车辆保险,以便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为自己的爱车买上一份完善的车辆保险,让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心和放心。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车险案例分析

案例1: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理赔关键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理赔结果:因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案例2: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理赔关键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案例3:天上掉下花盆砸伤爱车保险理赔吗前不久;家住玉林小区的刘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桩烦心事..4月初的一天;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爱车帕萨特停在了自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可第二天清晨准备上班时;他发现爱车车顶被一个种有仙人掌的花盆砸出了一个明显的凹痕;并震坏了汽车的风窗玻璃..刘先生仰头一看;小区楼房高达16层;几乎每家阳台上都摆放着各式的花盆;该找哪家呢爱车被砸成这样;保险公司会赔偿吗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察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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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投保人/被保险 人欺诈行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
总结词
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详细描述
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可能会 故意制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通过伪造证明 、篡改现场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 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拒绝全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03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对于不在保障
范围内的疾病,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避免产生纠纷。投保人也应认真
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限制条件。
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过高
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理赔决定的时间,并尽力缩短处 理时间。同时,客户也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 赔进度并催促尽快做出理赔决定。如果保险公司长时间未 给出理赔决定,客户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律师寻求帮助。
05
案例五:代位追偿争议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 务、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文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保险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除非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04
案例四:理赔时效争议
理赔时间过长
案例描述
某客户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过长,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从而影响治疗。
案例分析
理赔时间过长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流程繁琐、审核严格等原因所致。对于客户而言,及时获得理赔是至关重 要的,因此,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案例完整

保险案例完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意外风险,保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保险案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概念,还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和益处。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保险案例来介绍保险的完整性和相关内容。
案例一:车险理赔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汽车驾驶员。
一天,他驾驶自己的小车外出办事,不慎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
小明的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继续行驶,而公交车上的乘客也受到了些许伤害。
小明之前购买了全险,因此他立刻与保险公司联系,并申请车辆维修和人身伤害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明的报案后,派出了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定损。
他们确认小明的车辆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且小明并未造成故意破坏。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为小明的车辆维修提供了经济支持,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与公交车上的受伤乘客进行了沟通,并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完整性。
车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不仅能够保护车辆的损失,还能够保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案例二:医疗保险小红是一位年轻的职业人士,每月都从工资中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某天,她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告诉她需要进行一次紧急手术,并且相关费用相当昂贵。
小红非常庆幸自己购买了医疗保险,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小红的报案后,要求她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票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
小红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确认小红的医疗费用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向小红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保险的完整性。
当我们面临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医疗保险能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以确保保险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理想化的情景,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险案例。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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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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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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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保险案例.doc

保险案例第一部分保险案例讨论一、保险原则案例讨论案例1 “近因”不同赔付是否不同?去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
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2 被保险人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险是否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由意外和伤害构成。
那么,被保险人在手术中意外死亡,意外保险是否应该赔偿呢?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
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
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某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案例3 如实告知纠纷案SMIRLOCK 公司于1967年从BASS ROCK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产,BASS ROCK公司告诉SMIRLOCK公司政府正在征用与这块地产相邻的土地,并可能征用到双方所交易的地产,BASS ROCK公司承诺向SMIRLOCK公司提供有关地产征用的文件。
SMIRLOCK 公司将所购的地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权利瑕疵保险,但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政府已开始征用这块地产,但这一情况已被当地新闻媒体广泛报道,众所周知,当另一家公司要租用这块地产作为仓库时,SMIRLOCK公司发现政府的征用严重影响出租价格,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合同规定,如果投保人对重要情况故意隐瞒或错误告知,保险公司不承但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保险理赔案例-案例3 业务人员失误而导致收取保险费不足的理赔案例》

业务人员失误而导致收取费缺乏的理赔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1月27日,李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运的一辆双排座客货车〔图1〕,向所在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7日24时止。
公司按吨位收取了交强险费1850元,车辆损失险费2268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费2688元。
图1 双排座客货车2009年3月31日,该车在某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本钱车车损75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2021元,第三者人员伤亡费用45万元,第三者医疗费用1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结束后,被人李某向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机动车辆条款,该起事故属于碰撞责任,相关损失分别隶属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但人在审核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
根据实务的有关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
因此,该车应按座位数目收取费,即应收取交强险费2350元,车损险费2384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费3074元。
而该车承保收费时却是按吨位收取的,故投保人存在缴费缺乏的现象。
因此,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而车主李某那么主张按全额赔付,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了解:李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反面亦附贴有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本案是由于业务人员疏忽而导致的收费缺乏。
故判公司败诉,全额赔付被人的损失。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合同,人就标的或者被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人义务一项,也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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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
2000年2月2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
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2月2日24时止。
保险公司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费1040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每座1万元)保费300元。
2000年5月15日,该车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000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下,车内一人重伤。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
人员伤残总费用5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和第49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100%的赔偿责任。
2000年12月14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公司提出索赔。
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偿范围内。
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
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黑车”的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费156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
分析结论:
此案如何赔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按比例赔付。
理由为:尽管因投保人自称是家庭生活用车导致保险公司少收保费,但毕竟上了保险,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风险。
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
即第三者责任险应赔付:2000元×100%×[1040元(实缴保费)/1560元(应缴保费)]×(1-20%)=1072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赔付:10000元×100%×(1-20%)=8000元
第二种是拒赔。
理由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而此案“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结论:依据投保人王某属于故意隐瞒桑塔纳营业的性质,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拒赔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