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的规制及其政策张力_赵瑜
电视策划新论

电视策划新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节目也在不断创新。
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电视节目不仅仅是单纯的娱乐,还承载着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
因此,电视节目的策划也需要不断创新,以迎合不同观众的需求和时代的变迁。
本文将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和人们对电视节目的需求,提出了一些新的电视策划思路。
一、打造高品质的原创节目随着OTT平台的兴起,观众越来越追求原创内容。
因此,电视台应该加大对原创节目的策划和制作力度。
与此同时,也要注重节目的质量和创新,为观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
可以利用国内外的优秀编剧、导演和演员资源,打造一些具有影响力和话题性的原创电视剧。
此外,节目制作团队也应该注重创新和实验,挖掘更多类型的原创节目,如原创综艺、原创纪录片等,丰富观众的选择。
二、挖掘文化传承的潜力电视节目应该承载着文化传承的重任,通过一些有关历史、传统文化和民俗活动的节目,让观众更加了解和热爱自己的文化。
比如,可以制作一档寻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通过讲述传统手工艺人的故事,向观众展示中国传统手工艺之美。
同时,还可以制作一些跨界融合的文化节目,如将传统民间乐器与流行音乐相结合,打造有时代感的音乐节目。
通过这些节目的传播,不仅可以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也可以让更多人了解和喜欢传统文化。
三、创新的时事评论节目时事评论节目是社会热点和话题不断更新的,电视节目策划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创新时事评论节目的形式和内容。
除了传统的访谈和分析,还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新的元素,如大数据分析、虚拟现实技术等,让观众更深入地了解社会热点事件。
另外,也应该加大对一些有深度和影响力的话题的关注,如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制作有关这些话题的深度探讨节目,引导观众关注更多的社会问题。
四、关注年轻观众的需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年轻一代的逐渐成为主流观众,电视节目也需要更加关注年轻观众的需求。
除了保留传统的节目类型,还要注重挖掘一些符合年轻人口味的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观看电视节目、电影、综艺等影视内容,这种形式被称为网络视听。
网络视听不仅拥有更加便捷的观影体验,还可以免除广告和时间的限制。
然而,随着相关内容越来越多,网络视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内容的管理,因此我们需要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政策来规范网络视听内容,保障社会秩序。
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为何需要制定?网络视听内容的涉及范围很广,从电视剧、电影、综艺到直播平台、短视频等等,都可以被归类为网络视听内容。
这些内容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担忧。
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需要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是指,有关部门为网络视听内容的管理、安全、质量、版权等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
这个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可以保障广大观众和内容制作者的利益。
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内容安全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需要强制对内容进行安全审查,过滤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保障网络内容的健康环境,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内容,应予以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2、版权保护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要求保护版权,依法维护内容制作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
禁止未经授权的内容转载,保障节目制作者的利益,保证他们的合法、合理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3、广告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应对广告进行规范监管,禁止生产和传播虚假广告。
同时也要对广告内容的品质进行监管,不能过多地干扰视频观看体验,实现合理的广告与内容相结合。
4、收费标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应当根据各种因素设定收费标准,确保其与市场价格合理,不得滥用市场的垄断地位,不得歧视或限制观看者进行合法观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执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执行,是保障网络视听内容的重要环节。
保证政策的执行需要有合理的执行机制,包括了良好的支撑技术、实施层面的大力执行、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等等。
政策工具视角下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政策分析

*Policy Research of Chinese Network Audio-visual Program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Policy Tools◎邓文卿 董佳莹Deng Wenqing Dong Jiaying摘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促使网络视听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作为激发网络影视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近20多年来,我国对网络视听的政策管制也更加重视,呈现出台网同标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相关网络视听行业规制政策的收集整理,筛选出107部网络视听节目政策作为研究样本,总结政策特征及效果,为中国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提供可靠建议。
关键词:政策工具,网络视听,传媒政策Abstract:The emerging technology represented by the Internet has spurred therapid growth of the network audio-visual industry.As an important force tostim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e,Chinahas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olicy control of the network audio-visual industry inthe past 20years,which presents the same standard tendency in the televisionaudio-visual industry。
Through collecting and sorting out the relevantregulatory policies of the network audio-visual industry,this paper selects 107network audio-visual program policies as research samples,summarizes thecharacteristics and effects of them,and proposes reliable suggestions forChinese network audio-visual program management policies.Keywords:policy tools,network audio-visual program,mediapolicies20多年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改变了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布局,创造了新的行业形态。
网络的“狼”要来了——大数据时代对电视剧的冲击

0 0 0集 . 但 从 艺恩 数据 众 的看 剧 习惯 ,已经 形成 了全 民 “ 吐 率和 口碑 同 时影响 着观 众 的选择 和 电 制剧 产量 不到 1
2 0 1 4年 各大 视 频 网站 预 估 的投 槽 ” 的模 式 ,如果这 部剧 不 具备 让人 视剧的 收益 。 不过相 对 网台联播来 说 , 来看 . 5 0 0 — 1 7 0 0集 左 右 .与 去年 相 比 “ 吐槽 ” 、 点赞、 刷屏、 求饶 中的 其 中一 电视 台毕 竟还 是 占优势 的平 台 ,无论 入是 1 5 %左右 。 值 得玩味 的是 。 在前 项 ,就 很难 火 起来 。而 大部分 走 红 的 是 影 响 力还 是 创 收上 都 属 于 大头 。 并 将增 长 4 “ 三 无剧 ” 都 具备 种 类 繁 多 的“ 槽点” , 且通过 网台联 播 , 电视 剧 的影 响能 进 不久 举行 的 中国 电视 剧全 产 业链 金融
让 观 众 看得 开 心 “ 吐” 得爽 . 所 以 反 而
一
步 扩 大 .网络似 乎 对 电视 剧 的发 展 交 易会 上 。国家 新闻 出版 广 电总 局 电 视剧 管理 司司长李 京盛透 露 : “ 2 0 1 3年
同时 网络 点 播量 也甩 开其 他都 市情 感 权 , 可 谓炙 手可热 。而 以上被点 名的其 模 式 、 盈 利 模 式 让 不 少 人 眼 前 一
他 电视 剧至 少都 拍 到第 二部 了 ,收视 亮—— 网络 剧 原来 还可 以这样 玩 !据 E n f o d e s k易观智库 监测 数据 显示 , 2 0 1 3 同时 ,网台联 播也 造就 了不少 电 也是 可 圈可点 。 年 国 内视频 网站原创 出品 内容 播放 量 视 剧从 网络 红 到荧屏 的逆 袭案 例 。一 如今 。只在 电视 台热 播 的 电视 剧
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视听节目也变得越来越流行。
作为一个新兴的娱乐形式,网络视听节目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丰富的选择。
然而,网络视听节目的出现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因为许多网络视听节目存在着版权和内容审查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告法》等文件。
其中,《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版权和著作权,防止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和管理。
二、版权问题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型的传媒方式,其版权问题备受焦点。
目前,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版权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视听节目的来源方侵犯了相关版权,二是网络视听节目在网络上被转载和传播。
对于来源方侵犯版权的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的平台方应当加强版权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同时,也应当加强平台自身的版权保护,如通过购买授权、签署合同等方式,合法使用版权内容。
对于网络视听节目在网络上被转载和传播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防止网络视听节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侵权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内容审查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查问题同样需要高度重视。
不良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可能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和审查。
另外,网络视听节目平台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也应当配备专业的审核团队,对审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内容。
四、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大量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
如何打破互联网电视治理的制度壁垒

2017/6摘要:当前,互联网电视监管的根本问题在于从“严厉打击非法网络电视接收设备”的“渠道管控”回归到“内容监管”本位。
本文认为,打破互联网电视制度壁垒的可行路径关键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快建立视听内容分级分类体系,放开互联网电视双牌照的行业垄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治理制度互联网电视是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新生长点,更是未来电视发展的主流。
然而,在起步发展阶段,互联网电视犹如“潘多拉魔盒”,在创造多元化、个性化、智能化的视听体验的同时,也将低俗内容、盗版侵权、牌照寻租等种种问题释放了出来。
如何兼顾互联网电视发展的活力与秩序,如何避免传统电视与互联网电视“零和博弈”,都成为电视治理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问题的产生:被替代的“电视”近年来,互联网的主流化趋势在不断加快。
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
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
①这期间,从OTT 电视盒子、互联网电视机到视频APP,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的智能化视听终端快速发展起来。
有分析称,2016年智能电视销售量渗透率达到85%,未来3-5年智能电视将会进一步普及,整体上优化互联网电视发展的生态系统。
②相比于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激流勇进,在体制襁褓中的传统广电行业转型困难,改革缓慢,自2010年“三网融合”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以来,主营“三网融合”业务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2014年4月才正式注册成立,2016年5月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电系统实现有线电视“全国一张网”的目标任重道远,各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模式不统一,形成不了合力。
一个年收入只有600多亿的有线电视行业在技术、业务、产品等方面的创新都难有突破。
③为了应对互联网电视的冲击,传统广电行业加速布局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发展。
全国共有29家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获准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24家城市电视台获准联合开办城市网络电视台;6家广电机构开办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服务,24家广电机构开办手机电视内容服务;7家广电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营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14家广电机构获批提供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
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解析

Broadcasting & Television广电聚焦传媒∷MEDIA 2021.4(上)47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解析文/赵珊珊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迅猛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以及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和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
互联网电视作为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融合的典型代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与日俱增。
根据2020年7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发布的《2019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广播电视机构融合发展业务中,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业务收入为62.53亿元。
截至2020年6月,我国互联网电视终端激活数量已达2.6亿台,用户超过6.11亿人。
2020年,互联网电视各平台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辟专门频道,丰富内容供给,开展公益展播,不断发挥优势作用,助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决战脱贫攻坚工作。
但在兴起之初,终端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
一些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煽动民族分裂、淫秽色情、血腥暴力、侵权盗版等内容节目,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扰乱传播秩序。
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牌照许可制度,对互联网电视产业予以引导和规范,推动其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一、中央要求,举旗定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发展、运用和管理,多次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中作出重要论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明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重申“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新兴媒体管理,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强调“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让正能量更强劲、主旋律更高昂”……这些系列讲话精神深刻阐明了新兴媒体管理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加强互联网电视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强调,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要加强互联网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广电行业政策解读

广电行业政策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广电行业作为传播信息、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的重要领域,其发展受到政策的深刻影响。
广电行业政策不仅关乎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出,也影响着整个行业的格局和未来走向。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解读广电行业的相关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广电行业政策的制定背景。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渠道发生了巨大变化。
传统的广播电视面临着新媒体的冲击,观众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相关政策应运而生。
在内容管理方面,政策对广播电视节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强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
严禁制作和播出含有违法违规、低俗、不良导向等内容的节目。
这一政策旨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能够为观众提供积极有益的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比如,对于电视剧的审查,政策要求注重剧本的质量和主题的合理性,避免出现过度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等不良情节。
同时,对于综艺节目,也要防止过度娱乐化,强调要有文化内涵和教育意义。
这使得制作方在策划和制作节目时,必须更加注重内容的品质和价值,而不是仅仅追求收视率和经济效益。
在行业竞争方面,政策致力于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广电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一方面,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广播电视的制作和播出,打破垄断,激发行业活力。
另一方面,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
例如,对于有线网络的运营,政策逐步放开准入限制,允许更多的企业参与其中,推动了有线网络的升级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对于卫星电视的管理,也在不断规范,确保合法合规的卫星电视服务能够满足观众的需求。
在技术创新方面,政策积极推动广电行业与新技术的融合发展。
鼓励广播电视机构采用高清、超高清、4K、8K 等先进技术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提升观众的视听体验。
同时,支持广播电视与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拓展传播渠道,实现多屏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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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 总第137期新闻大学JOURNALISM BIMONTHLY 主持人语:2016年5月,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意味着中国广电成为继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之后,第四家在中国开展基础电信服务的运营商。
这使得中国的“三网融合”获得了新的推动,被认为是电信与广电相互开放市场的一步。
如何理解国家在中国的电信和广电市场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背后的动力、逻辑与困境,这两篇文章分别从国家广电政策和电信政策的演变视角给出了各自的分析框架。
事实上,中国的广电和电信的发展历程既是互相纠缠和联系在一起的,也同时与世界范围内的广电与电信的格局息息相关,今天的新闻传播学研究对此应该有更多的关注。
栏目主持:吕新雨【摘 要】自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规制日趋严厉,不仅频繁发布禁令以重申181号文的规制权威,还从联合执法部门入手实质性升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
但互联网电视规制意图与结果出现偏差,说明政府在设置行政垄断和市场壁垒的同时,希望市场自发自觉地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不仅在经济学上无效,在意识形态管理上同样无效。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国家规制;网络治理【中图分类号】G229.20 【文献标识码】A互联网电视的规制及其政策张力赵瑜(浙江大学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作者简介] 赵瑜,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士·本刊特稿·继《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81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部通报7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牌照方违规行为、封杀互联网电视81个非法应用之后,2015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大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29号文),“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自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规制日趋严厉,不仅频繁发布禁令以重申181号文的规制权威,还从联合执法部门入手实质性升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提升自身管理行为的法律震慑力。
互联网电视为何如此触动行业主管部门的神经?一系列几近运动式的行业整肃行为在与哪些行动者进行博弈,其间的规制张力从何生发?本文将回归互联网电视技术生发的历史脉络,探寻相关行动者的利益与立场,从而寻找回答上述问题的线索。
一、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历程互联网电视是基于广播电视网、电信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的新型视听服务,在国内的政策语境中,指以电视机为终端的基于公共互联网传输的视听服务。
互联网电视业务设想至少可以追溯到1999年微软提出的维纳斯计划。
在当时人机交互技术和网络传输速度的限制下,维纳斯计划失败了,但是这一计划的主导思想——基于电视机终端开展互联网娱乐业务——被保留下来,并衍生出Xbox游戏机。
2007年,以Hulu为代表的OTT视频提供商在美国崛起,通过机顶盒或有互联网功能的电子消费品在电视端提供免费的互联网视频业务。
[1]同年,苹果公司推出Apple TV,2010年谷歌推出Google TV,将安卓系统引入电视机终端。
几乎在苹果公司推出电视盒子的同时,国内的电视机生产厂商开始智能电视研发。
2009年初,TCL、长虹、海信、创维等先后推出互联网电视机,互联网电视机及其后的智能电视、云电视等迅速成为国产电视机的主流。
至此,可联网电视机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而这种服务体系对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都有不同程度的冲击,也对国家层面正在酝酿的三网融合战略提供了来自体制外的刺激。
互联网电视渐成风潮时期,几大部委的工作各有重心,给互联网电视发展提供了空间。
2008年、2009年正是广电部门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攻坚时期,在此期间广电部门刚刚与信产部、国家发改委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标准、手机电视传输标准问题上发生争吵;[2]数字电视推进速度缓慢、各地广电借机提价引发消费者不满的情况也引发主管部门关注。
[3]当时除了全力推进数字电视业务,广电部门的规制重点更多聚焦于已崭露头角的视频网站,被业界解读为“国资令”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08年颁布。
囿于带宽和网速,联网电视机和智能电视机当时并未从本质上威胁数字电视业务的拓展。
国家广电总局在2010年颁布《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其管理思维更多地是在延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所确立的市场准入制(牌照制),而对硬件设备商自建内容服务平台、电视机可连接公共网络、互联网电视兼容直播电视等问题上并未采取严厉态度。
抢占内容主导权、观望技术发展,是上述规范性文件所传递的信息。
20世纪末以来的10多年间,中国的电信业市场经历了一个从行政性垄断到通过引人竞争而逐步实现市场开放的过程。
[4]2008年国务院提出电信重组方案,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的CDMA业务,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形成三足鼎立的全业务竞争格局。
[5]加之2008年大部制改革,裁撤信产部、新建工信部,整个电信行业的精力多聚焦于行业整合和内部重组。
因此虽然智能电视机的研发与电信部门力推的IPTV产生业务重叠,但相关服务却无法绕开电信机构提供的宽带服务,对促进宽带普及尚有积极作用。
因此,电信机构对此互联网电视的发展持有相对中立的态度。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三网融合时间表,IPTV等业务作为试点业务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
基于公共网络的视听服务也伴随着相关业务的推进,游离于监管之外,获得巨大的生存空间。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4年9月,全国OTT机顶盒出货量超过4500万。
[6]其中,没有硬件授权和内容版权的山寨盒子全面兴起,甚至成为2013年度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出货的主力军,份额高达80%以上。
[7]这一产业发展趋势不仅直接威胁到广电部门的集成播控权,直播海外频道、传播色情内容、非法聚合视频等关乎文化安全和产业良性发展的恶性竞争举措,最终引发国家规制的全面进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受到冲击。
二、互联网电视的行动者分析互联网电视的产业链构成包含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播控方、传播渠道、硬件设备商和用户。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广电系企业、互联网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以及电视机(机顶盒)硬件生产商是其中最主要的行动者。
源自视听传播服务的特殊性,近年来规制者与产业行动者在产业振兴、文化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话语体系中,进行了错综复杂的博弈。
(一)国家战略以美国克林顿政府在上世纪末全力推动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为开端,各国在宏观战略层面日益关注信息产业对整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研究发现,移动电话普及率每提高10%,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0.81%,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提高0.60%(Qiang et al.,2009)。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主要经济体陆续推出连通美国、数字英国、U-Japan等电信基础设施刺激计划,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全球电信基础设施投资浪潮。
受美国《1996电信法案》启发,国务院办公厅在1998年发布《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提出将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交由信产部。
在实际操作中,广电和电信两大部门冲突不断,“甚至出现了互剪电缆、流血冲突这样的你死我活的低层次野蛮竞争”。
[8]于是在1999年,出于安全传输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82号令),确立了两大部门长达十年的分业运营格局。
从2004年开始,国家广电总局全力推进数字电视,而电信部门也开始涉足IPTV,两个产业都表达出双向进入的强烈意愿。
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三网融合时间表,5年内共计54座城市进入试点。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标志三网融合试点阶段结束。
国家宏观战略层面日益清晰的管理方向是,大力发展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服务经济发展;与此同时,业务融合所产生的网络信息安全也日益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为统筹信息安全的最高指挥部门。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强调了内容管理和渠道管理的分工,表明国家高层基于视听服务的特殊性,其三网融合方案强调产业分工而非同业竞争。
这一顶层设计符合国家利益,但违背了两个部门对等进入的初始意愿:广电网缺乏资源整合为国家第四张全业务电信服务网,而电信部门囿于文化安全问题无法获得集成播控权。
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部门本位主义引发部门对峙。
(二)部门利益互联网电视规制涉及的国家党政部门众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是其中比较突出的行动者,特别是前两者,在三网融合政策制定中多次交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职责是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基础上,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作为传统媒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能具有双重属性:意识形态管理和产业管理。
在广播电视数字化和互联网化的过程中,意识形态管理功能日益成为该部门争取话语权的政治合理性来源。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希望通过有线电视网数字化改造,跻身国家信息化战略前端阵地,提升行业产能。
内容、渠道、用户一手抓,建立自给自足的封闭型产业链,是广电系的原初计划。
2010年前后逐渐流行的智能电视机、互联网电视盒子,让广电总局感觉到了威胁。
特别是这一服务给视频网站提供进入家庭客厅的通道,不仅绕过广电系统的集成播控权,还以海量的视频点播内容,降低传统电视台的吸引力。
这是一个可以完全绕开广电系统渠道管控的替代性视听解决方案,可以说,如果丧失了集成播控权,互联网电视产业规模越大,对广电机构的伤害也就越大。
其中出现的舆论导向问题、内容格调问题,乃至盗版和系统安全问题,也易使国家广电总局受到党政领导人的问责。
由此不难理解,广电总局缺乏推动互联网电视发展的内驱动力。
2014年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个部门共同执行的专项整治运动——“扫黄打非•净网2014”出台,广电总局同时整顿互联网电视,既体现了部门存在感,也为广电行业争取到发展窗口期。
工信部管辖的产业涵盖面广,与互联网电视相关的,至少包括硬件设备生产商、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
各个产业的发展态势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从主管部门角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证其中国有资产部分增值保值是管理重心。
在三网融合过程中,工信部和国家广电总局都没有从产业合作的角度切入这一战略,仍然希望各自建立封闭的产业链,攫取对方行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