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正式)2
就业指标解释

二、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EP1号表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 人社统EP2号表1. 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_2统计年报统计指标解释

_2统计年报统计指标解释—1—附件2一、机构数指本单位设置的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档案的档案馆(档案室、档案中心、档案处、档案科、档案组)。
二、专职人员指本单位专门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职工(档案部门人数)。
(一)年龄:50岁及以上、35—49岁、34岁及以下。
(二)文化程度:指获得的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
1.博士研究生:指在具有招收和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完成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
2.硕士研究生:指在具有招收和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含党校通过全国教育统考招生录取的研究生)。
3.研究生班研究生:指在具有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班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
4.双学士:指在具有开办双学位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同一学校或两所学校)完成两个学士学位的学习并取得两个学位证书的。
5.大学本科、大专:指在普通高等院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包括夜大学、函授大学、电视大学、职工大学和自学高考等)学习过并取得毕业证书的。
6.高中(中专):指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过并取得毕业证书的。
(三)专业文化程度:指获得的图书、情报、档案专业的学历。
具体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中专。
(四)档案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指专职档案干部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档案部门工作聘为其他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级别分别填入与其对应的栏目,如技术员相当于“管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助理翻译、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会计师等相当于“助理馆员”;讲师、工程师、翻译、编辑、记者、会计师等相当于“馆员”;副教授、副编审、副译审、主任记者等相当于“副研究馆员”;教授、编审、译审、高级记者等相当于“研究馆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馆员”或“研究馆员”。
能源统计指标解释

能源统计指标解释(一)、主栏指标:原煤:是指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的产品。
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
按其炭化程度可划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
原煤主要作动力用,也有一部分用作工业原料和民用原料。
洗精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机械加工后,降低了灰分、硫分,去掉了一些杂质,适合一些专门用途的优质煤。
包括炼焦用、非炼焦用洗精煤。
不包括洗中煤、矸石和煤泥。
其他洗煤:是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洗煤产品,包括:洗中煤、洗煤泥、洗块煤、洗混煤等。
型煤:型煤是用粉煤或低品位煤经筛分、粉碎、配料、搅拌后通过加工等过程制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煤制品。
可分为工业型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工业型煤可广泛应用于冶金、铸造、化肥、电石工业以及铁路机车、层燃锅炉、工业窑炉等领域。
焦炭:焦炭是在高温下由煤经过干馏后得到的固体产品。
焦炭呈灰黑色块状。
主要用于冶金、化工、铸造等工艺的燃料,也可作制气和化工原料。
按干焦计算,不包括水分。
其他焦化产品:是炼焦的副产品,主要包括焦油和粗笨。
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炭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
主要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高炉煤气:高炉煤气是从高炉炉顶逸出的煤气,是高炉炼铁过程中得到的一种副产品。
主要用于冶金生产。
其他煤气:是指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其它各种煤气,主要包括发生炉煤气、压力气化煤气和以重油或其他石油产品为原料制得的煤气。
天然气: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
在加大压力后,可变为液态,称为液化天然气。
天然气在动力工业、民用燃料、工业燃料、冶金、化工各方面有广泛应用。
原油:原油是一种褐色或黑色的粘稠状的可燃性物质。
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天然原油是指从油(气)田生产井采出的原油。
人造原油是指用油母岩经干馏所得的原油。
汽油: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
指标解释

附件3:指标解释监测表中不论是文字型材料,还是数据型指标,除有具体要求外,一律以2011年的情况、数据为准。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
2.主营产品名称:填写企业主导产品名称,要求最多列举3类本企业当年销售量及销售额排位靠前的产品名称。
3.农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4.各种税收减免总额:指增值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减免额的总和。
5.企业职工总人数:指企业全年用工人数总和,包括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
6.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工人(农民工)总数。
7.银行贷款企业所需要的额度: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能完全满足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额。
本数据应大于或等于企业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数。
8.主要原料名称:填报主营产品的原料名称。
9.转化主要原料数量:加工型企业填报加工的主营产品的实际原料用量;流通型企业填写销售量最大的三种农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合计值。
10.从基地采购总量占加工总量的比例:指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包括专业合作组织和销售大户)手中采购的原料数量占企业加工或销售总量的比例。
11.收购农产品支付金额: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采购原料支付给农户的资金总量。
12.户均参与产业化经营收入:指在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基地农户每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平均收入。
13.合同制:指企业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龙头企业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
14.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指企业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政改及清产附件3:年报指标解释 (2)

附件32022年度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
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有农村经济的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纳入。
大中城市以农业为主的郊区也应按建制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行政村数,其统计口径与原来汇总村民委员会数相同。
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行政村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4.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
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5.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户口在农村的常住人口数。
6.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的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
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7.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
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
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总量控制指标解释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简介水环境一、水污染指标1理化指标:水温、色度、臭、浊度、透明度、PH值、残渣、矿化度、电导率、酸度、碱度和二氧化碳。
2、无机阴离子:硫化物、氰化物、硫酸盐、硼、游离氯和总氯、氯化物、氟化物、碘化物。
3、营养盐及有机污染综合指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磷、凯氏氮、总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氨氮。
4、金属及其化合物:银、铝、砷、钡、铍、铋、镉、钴、铬、铜、汞、铁、锰、镍、钼、铅、锑、硒、锌、钒、钾和钠及钙、镁。
5、有机污染物:挥发性酚、苯胺、可吸附有机卤素、总有机卤素、石油类、有机质和特定有机物(笨系物、甲醛、有机磷农药和阴离子洗涤剂等、。
二、水污染总量指标1、现已实施的:COD2、十二五期间:COD 氨氮三、COD1 COD勺意思⑴字面意思:即Chemical Oxygen Dema nd 化学需氧量⑵广义的:是指水体中易被强氧化剂氧化的还原性物质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结果折算成氧勺量(以mg/L 计、。
COD勺测定方法主要以氧化剂的类型来分类,最常见的是重铬酸钾法(Dichromate Method)和高锰酸钾法(Dermanganate Method),前者在欧美国家多为采用,后者在日本广为采用。
国外也有用高锰酸钾、臭氧、羟基作为氧化剂的方法体系。
COD的定量方法因氧化剂的种类和浓度、氧化酸度、反应温度及时间等条件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另一方面,在同样条件下也会因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种类与浓度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氧化程度。
因此,对于COD来说,它并不是单一含义的指标,随着测定方法的不同,测定值也不同,它是水体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综合性指标,主要是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综合性指标。
⑶我国的规定:是指在强酸并加热条件下,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mg/L来表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GB383—88)。
(以高锰酸钾为氧化剂的,称为高锰酸盐指数)2、化学需氧量是表征水体中还原性物质的综合性指标。
指标解释 (2)

主要指标解释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及其他卫生机构等。
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全资或集体全资的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卫生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
月报表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1、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上报时按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农业户籍活产数和非农业户籍活产数分别上报。
2、产妇数:指该地区该统计时限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
3、孕妇数:指该地区该统计时限内确诊妊娠的妇女(无论孕周大小)数。
4、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1)建卡人数:统计时限内,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产妇人数。
(2)产检人数:统计时限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孕产妇人数。
(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3)产检≥5次人数:统计时限内,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孕产妇人数。
(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4)早检人数:统计时限内,孕12周内接受产前检查的孕产妇人数。
(5)产后访视人数:统计时限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6)系统管理人数:统计时限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到产后42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5、接生情况(1)住院分娩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时限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2)剖宫产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时限内采用剖宫产术分娩的活产数。
(3)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时限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或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数)。
6、孕产妇高危管理(1)高危(孕)产妇人数: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孕)产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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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月报表口径解释
一、职工养老保险
在基金月报表及征地农转非月报表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填报。
25号超龄人员的收支包含在企业职工中。
(一)年初结余。
企业职工、农转非、272号超龄人员年初结余为2012年两部决算年末滚存结余,其中企业职工的结余是含了25号超龄的结余;农转非、272号超龄的结余在2012年决算基础上进行分别填报。
(二)基金收入
1、合计数。
合计数=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按照人群分别填报,其中企业职工需含25号超龄人员;农转非需含库区移民农转非;272号超龄人员单独填报(包含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
2、保费收入。
在社保财务软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企业职工+农转非+272超龄人员。
其中破产企业一次性计提费、土地补偿费不纳入该指标统计。
个别区县发生25号超龄收支包含在企业职工中。
3、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分为企业职工、农转非两项,市本级据实填列。
其中个别区县若有财政补贴,应填在企业职工中。
而农转非政府补贴上划市财政专户数不能填在此项指标中。
(三)基金支出
1、合计数。
合计数=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按照人群分类填写,企业职工包含25号超龄人员,农转非包含库区移民。
272号超龄人员单独填列。
2、待遇支出。
待遇支出=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支出。
其中其他支出(中央企业生活、医疗补助)不纳入该指标填列。
(四)当期结余。
当期结余为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
(五)期末结余。
期末结余=年初结余+当期结余,该指标由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
(六)上级补助收入。
该指标只填列企业职工、农转非两项指标。
企业职工包含25号超龄人员,农转非包含272号超龄人员,272号超龄人员无需填报该指标。
(七)上解上级支出。
该指标只填列企业职工、农转非两项指标。
企业职工包含25号超龄人员,农转非包含272号超龄人员,272号超龄人员无需填报该指标。
二、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初结余。
年初结余为2012年两部决算年末滚存结余。
(二)基金收入
1、合计数。
合计数=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区县需要注意的是无财政补贴收入和转移收入,也就是说区县基金收入合计数=养老保险
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2、保险费收入。
保险费收入=个人缴纳+集体缴纳
3、财政补贴收入。
区县无财政补贴收入。
(三)基金支出
1、合计数。
合计数=养老金支出+死亡补贴金+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区县需要注意的是无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区县基金支出合计数=养老金支出+死亡补助金。
2、待遇支出。
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死亡补助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死亡补助金=月待遇金+独子待遇+高龄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含个人账户月支出和一次性退个人账户)+死亡补助金。
就区县而言,由于没有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待遇支出和合计数应该一致。
(四)当期结余。
当期结余为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五)期末结余。
期末结余=年初结余+当期结余,该指标由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
(六)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为市财政按月下拨的养老金支出,对应月报表“上级补助收入”。
(七)上解上级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为按月上解市财政的养老金收入,对应月报表“上解上级支出”。
三、机关养老保险
该表的各类指标收支数据(元表)应与部中心月报(万元表)总体一致。
(一)年初结余。
年初结余为2012年部中心年报年末滚存结余。
(二)基金收入
1、合计数。
合计数=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2、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为参保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根据各区县实际收到金额填报。
(三)基金支出
1、合计数。
合计数=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2、待遇支出。
待遇支出=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支出。
(四)当期结余
当期结余为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
(五)期末结余
期末结余=年初结余+当期结余,该指标由计算自动填列,无需填报。
四、职工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基金收入合计(本期数)=收入小计(月报02表C18)+本期收入合计(月报03表C8)
2.保险费收入(本期数)=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月报02表C1)+待转保险费收入(月报02表C13)+基本医疗保
险费收入(月报03表C1)
3.财政补贴收入(本期数)=财政补贴收入(月报02表C10)
4.基金支出合计(本期数)=支出小计(月报02表G45)+本期支出小计(月报03表G33)
5.待遇支出(本期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月报02表G28)+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月报03表G26)
6.上级补助收入(本期数)=上级补助收入(月报02表C19)
7.上解上级支出(本期数)=上解上级支出(月报02表G46)
(二)大额医疗互助
1.基金收入合计(本期数)=收入小计(月报07表C9)
2.保险费收入(本期数)=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月报07表C1)
4.基金支出合计(本期数)=支出小计(月报07表G34)
5.待遇支出(本期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月报07表G1)
6.上级补助收入(本期数)=上级补助收入(月报07表C16)
7.上解上级支出(本期数)=上解上级支出(月报07表G36)
说明:“=”号左边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月报表的指标,“=”右边是该指标在月报表中对应的科目。
五、居民医疗保险
(一)收入。
基金收入=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保险费收入=家庭及个人缴费+其他缴费;财政补贴收入=财政缴费补助+财政补贴;
(二)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
六、工伤保险
基金收入(合计)=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按照月报中对应的科目填列;
基金支出(合计)=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其他支出。
待遇支出=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按照月报中对应的科目填列。
七、生育保险
基金收入(合计)=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保险费收入按照月报中对应的科目填列;
基金支出(合计)=生育生活津贴支出+生育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出+其他支出;
待遇支出=生育生活津贴支出+生育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按照月报中对应的科目填列。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