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0809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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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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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眉山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3号)精神,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升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全面创新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依托现有科技、产业、资源优势,创新工作理念,大力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引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加工贸易规模大幅提高,企业配套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链不断延伸,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全市新增加工贸易企业10家以上,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全市进出口比重达到20%以上,全市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五亿元以上,扩大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制品等产业产品进出口占比。

(三)发展重点及区域布局。

以甘眉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天府新区彭山青龙区域、天府新区仁寿视高区域、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洪雅县工业园区、丹棱工业园区、青神县工业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发展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制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辖内各支行及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本辖区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八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讦估机构确认;(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五)恪守信誉,无任何信用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眉府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眉山市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服务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47号)及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的决定》(眉委发〔2015〕13号)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我市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彰显标准化基础功能,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为我市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健全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

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眉山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眉山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眉山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眉山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知名商标推荐、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认定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原则,商标注册人可自行申请,也可由商标注册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商标权属无争议;上传者知盟网(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眉山市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良好,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六)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八)申请入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1日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一核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眉委发〔2017〕2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个人建立调解工作室(一)对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调解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6万元。

(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个人调解工作室签订协议,将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外包。

(三)对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室,经年底检查考核,给予运行经费补助2万元。

以调解成功的时间先后排序,超过30件部分,按下列标准另行给予个案补助:成功调解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5000元;成功调解在县(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0元;成功调解在乡镇(街道)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每件补助1000元;成功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助200元。

(四)每年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足30件的调解工作室,不享受运行经费补助,按第(三)项所列标准给予个案补助。

二、支持社会公益服务类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五)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县(区)司法局备案后,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按个人调解工作室个案补助标准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1【实施日期】2017.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74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92号)精神,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做强做大“眉山品牌”,以质量品牌推进建设天府新区增长极和大都市区新高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抓手,优化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品牌基础、品牌培育、品牌保护“三大工程”,推动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含金量高、知名度高的“眉山品牌”,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推动眉山制造、眉山服务、眉山工程向“眉山品牌”转变,基本建成品牌大市。

区域品牌:新培育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各1个以上;力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5A级景区1个,4A级景区4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4个以上;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1个以上,省级生态县(区)2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15个。

产业品牌:新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各2个以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8〕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8〕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4日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和管理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允许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机构。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工业企业法人。

第四条为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基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并设立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实施贴息、贴费(贷款保证保险费、专利价值评估费)。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已纳入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眉府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三届第7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眉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眉委发〔2014〕12号),在我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新型工商登记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二)规范统一。

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三)宽进严管。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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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起草的《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贷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银行收到贷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贷款人答复。

第六条银行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贷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七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银行自行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八条贷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其(拟)出质的商标依法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贷款人持该报告和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商标质押贷款合同。

第九条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贷款的数额和贷款用途;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并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指导质权登记申请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质权登记申请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商广科)备案。

第十二条银行向各级工商局征询(拟)出质注册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配合。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贷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三)(拟)出质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纠纷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拟)出质注册商标权利状况,包含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况。

第十三条对已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四川省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和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银行可酌情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还本付息,贷款合同终止后贷款人、银行、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逾期不归还贷款,银行可依法取得对质押商标的处置权。

市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眉山工商红盾信息网上,通过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级工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银行应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各银行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切实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市工商局应定期向指定银行通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银行应当及时将贷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

第二十条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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