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整理
解散公司起诉状

解散公司起诉状原告:[原告全名][原告地址][原告联系方式]被告:[被告公司全名][被告公司注册地址][被告公司联系方式]起诉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被告公司。
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基本情况被告公司[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于[注册地],主要从事[公司业务]。
原告[原告与公司的关系]。
二、解散原因1. [具体解散原因一]:根据《公司法》第[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因[具体原因],符合解散条件。
2. [具体解散原因二]:公司已无法继续运营,且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就公司继续存续达成一致意见。
3. [其他原因]:[其他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
三、解散程序原告已按照《公司法》规定,于[通知时间]向被告公司发出解散通知,并要求被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解散事宜。
然而,被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会议,也未采取任何解散措施。
四、证据材料1. 公司章程。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记录。
3. 解散通知及送达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第[相关条款]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六、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被告公司,并判决被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法院名称]原告:[原告全名][日期]附件:1. 公司章程复印件。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记录复印件。
3. 解散通知及送达证明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股东解散之起诉状范本模板

股东解散之起诉状范本模板1、合同主体1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起诉状旨在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以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
3、原告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311 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312 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公司存在解散的法定情形。
32 义务321 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
322 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
323 有义务承担可能因败诉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4、被告的权利和义务41 权利411 有权进行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反驳和抗辩。
412 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2 义务421 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按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
422 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
5、违约责任51 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歪曲事实,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若被告故意拖延诉讼、不配合法院审理或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诉讼程序延误或原告遭受损失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61 本诉讼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62 双方应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下为起诉状的具体内容: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散公司名称。
解散公司之诉起诉状

解散公司之诉起诉状原告:XXX公司被告:XXX公司;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号:XXXXX一、案由及请求原告与被告为一家合资公司,注册地位于(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涵盖(经营范围)。
然而,由于以下事由,原告需求将公司解散,现向贵庭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请求判决如下:1. 宣判被告XXX公司应依法解散,注销营业执照,并进行清算;2. 被告XXX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合资成立XXX公司,共同经营多年,但由于以下事实与理由,导致原告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1. 利润分配不公平:自公司成立之初,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规定,将超额的利润全部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2. 经营失责:被告XXX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管理失误,导致公司多次经营亏损,无法达到预期发展目标;3. 资产转移:被告XXX公司在不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移了大量公司财产,违反了公司协议及有关法律,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4. 合作关系破裂: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经营下去。
以上所述事实和理由,均构成了解散公司的正当理由。
三、诉讼请求及证据1. 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请求贵庭判决被告XXX公司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
2. 证据清单:为了证明本案的事实和原告的主张,原告将提供以下证据:- 合资协议及其修订协议;- 公司章程;- 公司银行账户明细;-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文件;- 合资公司合同和协议;- 公司日常经营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依据原告提出本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共同意愿决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公司解散后,清算负责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解散依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后解散。
解散公司之诉起诉状

解散公司之诉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当事人: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案由:解散公司之诉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为一家合伙经营型公司,注册于xxxx年,经营期限为xxxx年至xxxx年。
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和利益冲突,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无法继续合作。
鉴于此种情况,原告A公司特向贵院提起此次解散公司之诉。
一、事实与理由1. 合伙期限已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期限为xxxx年至xxxx年,现已到期。
2. 合伙协议违反:双方在成立公司时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诸多合作规则,但被告B公司多次违反合伙协议,严重影响了合作的进行。
(举例)a. 擅自变更合作方式:根据合伙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合作,但被告B公司擅自进行合作方式的调整,严重违反合伙协议。
(举例)b. 财务管理混乱:被告B公司对公司财务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流失和账目混淆,使得公司的运营陷入困境。
3.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原告A公司在与被告B公司的合作中,始终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但被告B公司多次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举例)a. 恶意竞争:被告B公司在合资公司运营期间,不遗余力地进行恶意竞争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滑,严重损害了原告A公司的利益。
(举例)b. 虚报损益:被告B公司通过虚报损益等手段,迫使公司支出大量的资金,使得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4. 无法调解解决:双方曾尝试通过协商和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但无果而终。
由于双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无法化解,只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此问题。
二、请求判决1. 解散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解散原告A 公司和被告B公司的合作关系,并终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2. 划分财产:请求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并确定每方的权益份额。
3. 赔偿损失:被告B公司的违约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给原告A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合作伙伴关系损失等。
解散公司起诉状

解散公司起诉状【起诉状】原告:[公司名称]被告:[被告名称]恭敬的法院:我作为原告[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就解散公司一事向贵院陈述如下:一、案情概述[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是一家[公司业务描述]的企业。
然而,由于[解散原因],我决定解散公司,并依法提起诉讼。
二、解散公司的理由1. 公司业务状况: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行业环境变化,[公司名称]的经营状况浮现了严重下滑。
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已经连续多年亏损,无法偿还债务。
2. 股东意见分歧: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决策,导致公司无法有效运营和发展。
多次股东会议未能解决分歧,已经尝试过多种商议方式,但未能取得任何发展。
3.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款项。
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保证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相关条款],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其他严重原因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三、解散公司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相关条款],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无法继续经营;2. 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3. 公司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解散;4.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5. 公司解散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名称]满足解散公司的条件,故我作为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四、请求事项1. 解散公司:请求贵院判决解散[公司名称],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2. 财产分配:请求贵院根据公司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对公司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其他事项:请求贵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其他与解散公司相关的事项。
五、证据清单1. 公司注册文件;2. 公司财务报表;3. 公司股东会议记录;4. 员工工资支付记录;5. 债权债务协议等相关文件。
解散公司起诉状

解散公司起诉状【起诉状】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恭敬的法院:本案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散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现将起诉事实和理由详细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某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某某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主要从事某某行业的相关业务。
被告某某公司也是一家注册于某某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存在一定的重叠。
二、起诉事实1. 被告某某公司未经原告公司允许,在某某地区设立了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同的分支机构,并从事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导致原告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被告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伤害了原告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3. 被告某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公司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公司,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合法权益,或者公司依法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判决解散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解散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负责进行清算。
清算后,公司的财产剩余部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
四、诉讼请求1. 判决解散被告某某公司,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责令被告公司进行清算。
2. 判决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公司因被告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由贵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1. 原告公司提供的与被告公司在某某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解散公司起诉状

解散公司起诉状法院名称:XXX市人民法院案号:XXX/XXXX原告:某某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被告:某某某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诉讼请求:原告某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本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解散被告某某某公司,并依法清算其财产。
现将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详细陈述如下:一、被告某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某某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XXX年XX月XX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XXX万元,经营范围为XXX。
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某某某,公司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二、解散被告公司的事实和理由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被告公司经营不善,多年来一直亏损,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达到全部股本的50%以上,应当解散清算。
2. 公司内部矛盾激化:被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长期陷入僵局,无法达成重大决策,公司经营状况日益恶化。
3. 公司违法行为:被告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告,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等。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且违反了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解散被告公司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达到全部股本的50%以上的,应当解散清算。
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长期陷入僵局,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可以解散公司。
3.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a.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b. 公司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c. 公司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解散之诉起诉状

股东解散之诉起诉状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诉讼请求:一、解除合同关系,将被告企业解散并清算;二、被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股东合同》;二、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作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xxx公司,合作经营;三、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公司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作责任,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四、被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挪用资金,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并对原告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五、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和要求,但被告公司置之不理,继续违约行为;六、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七、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本诉讼申请。
证据:1、《股东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2、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出的解决合同纠纷建议书及相关邮件;3、被告公司对原告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财务报表;4、其他与本诉讼请求相符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xx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法》第xx条:对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法》第xx条:因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公司法》第xx条:有关股东解散的规定;5、《民事诉讼法》第xx条:关于原告起诉和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合同关系,将被告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二、被告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三、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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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与清算的时间衔接:1、出现解散事由,包括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和法院判令解散;2、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公司法184条和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解散相关问题(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上述4种情形均强调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困难不仅体现在管理上,还应体现在经营上。
如不符合这个先决条件,则提起诉讼的前提有欠缺)3、解散公司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原告: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被告: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二)关于保全解释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注:该条中,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前提应当是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如不符合该条件,则保全是不恰当的,可提起复议申请。
(三)调解机制解释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三、意见:1、提出关于财产保全的复议申请;2、审查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包括原被告双方3、是否构成公司僵局,可通过证明公司仍旧正常经营、员工人心稳定积极工作、企业商业信誉良好等事实来反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出现,即股东可提起解散之诉的先决条件。
4、股东已经提起解散之诉,公司是否可以继续经营问题,我认为公司能够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在这一前提下,应当推论公司已经不能继续正常经营,或者说是无能力继续经营。
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这个时候公司仍然能够正常经营,是否就可以推翻该诉讼呢?四、相关案例(一)解释二出台前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董海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案案号:(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6号原告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毛裕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垂青,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法,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广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希平,该公司职员。
原告董海,男。
委托代理人袁希平,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474号-1484号14楼。
法定代表人倪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岭,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3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倪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岭,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星公司)、原告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博德公司)、原告董海诉被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毛公司)、第三人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博华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孔垂青、杨勤法、原告博德公司和原告董海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希平、被告三毛公司和第三人博华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俊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共同诉称,原、被告四方系第三人博华公司的股东,自2001年以来,博华公司由被告三毛公司长期控制,被告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三原告作为博华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原告虽经司法程序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告置之不理。
鉴于公司继续维持,将使三原告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毛公司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
首先被告系根据博华公司章程,享有对博华公司的控制优势,这并不违反当时的公司立法。
其次被告从未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反而是原告方擅自召集会议,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召开,本案诉讼期间博华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公司并未处于僵局状态。
再次博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正常,且原告博星公司如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履行返还博华公司技术转让费人民币2,000万元义务,则公司经营状况将会好转。
最后三原告股东权利也并未受到损害,有关三原告查阅公司帐簿的要求,被告也将在法院执行程序下履行。
第三人博华公司的述辩意见与被告辩称一致。
经审理查明:1、2000年6月,博德公司与董海共同出资成立博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芯片的设计、生产、销售,相关设备及分析;生物工程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等。
2、2001年3月,博华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其中三毛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博星公司出资1,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75%;博德公司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25%;董海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25%。
3、2004年2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沪裁(经)字第0070号裁决书(下称2003第70号仲裁),该裁决书认定:博星公司与博华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博星公司向博华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
博华公司按约向博星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但博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技术转让的合同义务,据此裁决博星公司返还博华公司技术转让费共计2,115.48万元。
上述2003第70号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博华公司已就相应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已执行到部分款项。
4、2004年4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卢民二(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卢湾2003第672号判决),该判决书判决:三毛公司、博华公司、倪志华应按博华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中“公司第一任董事长由三毛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任期一年;第二任董事长由博星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的规定履行义务等。
卢湾2003第672号判决已经生效,三毛公司、博华公司、倪志华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5、2006年6月,本院作出(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杨民二(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下称杨浦2005第1112号判决),博华公司应提供全部公司会计帐簿给博星公司查阅。
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博华公司尚未履行上述生效的杨浦2005第1112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6、博华公司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显示,2001年至2004年公司历年利润总额均为负数。
2006年1月24日,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咨会审2(2006)第093号审计报告及其附件显示,2005年博华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只发生费用支出,公司实质上处于停业状态。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博华公司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生效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书证、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和庭审笔录可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诉讼期间,本院责成原、被告四方限期召开公司股东会。
为此,被告方召集各方股东于2006年6月26日召开了博华公司股东会。
根据会议记录,原告方股东提出的要求解散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知情权三项议题;被告方提出的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的议题,均未达成股东会有效决议。
本案诉讼期间,本院还限期要求原、被告四方就各自持有博华公司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事宜进行洽谈和协商,本院也组织了相应的调解工作,但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纠纷。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虽然博华公司连续数年经营亏损,公司股东会也未能达成有效决议,但原告方以此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然不充分。
首先,原告博星公司对第三人博华公司经营不良负有相当的责任。
已生效的2003第70号仲裁裁决判定博星公司未履行向博华公司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且至今也未履行返还技术转让费的仲裁裁决,这无疑在技术和资金上对博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正是由于原告博星公司上述违约在先,客观上致使被告和第三人采取不履行更替法定代表人和提供公司帐簿义务的对抗措施,以致于博华公司股东会产生相互指责和僵持的态势。
再次,博华公司仍然存在摆脱困境的可能。
如果原告博星公司、被告三毛公司以积极的态度,各自切实履行业已生效的相关仲裁裁决和法院民事判决,在博华公司获得返还资金以及法定代表人更换的情况下,届时公司经营和管理僵局的状况应有改观。
最后,司法提倡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存续,在本案当事人各方尚未履行与公司经营和治理救济密切相关的生效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现时解散公司还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