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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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范本格式

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范本格式

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范本格式一、前言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决议,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清算财产,解散公司的行为。

解散股东会决议是解散公司的重要程序,本文将为您介绍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的范本格式。

二、解散股东会决议的基本要素1.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解散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明确。

2. 主持人:会议应当由一位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当是公司股东中选举产生的。

3. 参会股东:列举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名单,注明其持股比例。

4. 会议议程:明确会议的议程,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

5. 决议内容:详细描述股东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内容。

6. 解散程序:说明公司解散的具体程序,包括清算财产、履行债务等。

7. 解散委员会:如有需要,可以设立解散委员会,明确解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限。

8. 解散委员会报告:解散委员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解散报告。

9. 解散决议的通过:明确解散决议的通过方式和票数要求。

10. 会议记录:对会议的讨论和决议进行详细记录。

三、解散股东会决议日期:年月日地点:公司注册地址主持人:(主持人姓名)参会股东:1. (股东姓名)持有公司股份(股份比例);2. (股东姓名)持有公司股份(股份比例);3. (股东姓名)持有公司股份(股份比例);...会议议程: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2. 主持人宣读解散公司的决议;3. 股东进行讨论;4. 解散决议的通过;5.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决议内容:经讨论,本次股东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1. 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2. 委任解散委员会,由(解散委员会成员姓名)组成;3. 解散委员会负责公司清算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债务清偿等;4. 解散委员会应当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解散报告。

解散程序:1. 解散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清算工作;2. 解散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清算方案;3. 解散委员会应当履行公司的债务,并清偿债务;4. 解散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概说 1.公司合并概念 (Merger)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同,依公司法的规 定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 新设合并之别。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 他公司而继续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的合并方 式。 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公司在合并中同时解散,另外共同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 一家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生分立。尽管 乙公司并非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 为派生他的公司在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以货币出资, 相应地获得了股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 公司的分立。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公司 的债务。


狭义上的公司变更,则将股东的变更排除在外。本 章采用狭义上的公司变更概念。
2006年1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 另成立一家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来甲 公司的股东。2月,甲公司趁丙公司增资之机, 投资1000万元于丙公司。2007年,甲公司欠丁 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万元,现履行期至,丁公 司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偿 还,丁公司遂要求乙、丙公司偿还,乙、丙公司 均主张,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义务替他人 清偿债务。 问题:乙、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注意: a.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应由合并前的各个公司 分别通知或公告其债权人。 b.在吸收合并即兼并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 司应通知本公司债权人,合并后将继续存续的公 司应当同时通知或公告本公司与各被吸收合并公 司的债权人 c.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 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提出的期间、 方法,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等。

最新的公司解散决议范本

最新的公司解散决议范本

最新的公司解散决议范本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解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公司解散决议是指股东或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过讨论和投票,决定解散公司并终止其业务的决定。

在解散公司之前,公司必须制定解散决议,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散。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公司解散决议范本,以帮助有需要的公司进行解散。

公司解散决议范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决议日期:[决议日期]决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决定解散并终止其业务。

决议内容如下:1. 解散决定根据公司法第XX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一致决定解散公司,并终止公司的全部业务。

公司解散后,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2. 解散程序公司解散程序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依法组织清算委员会,并向相关机关办理解散登记手续。

3. 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公司决定组建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解散后的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清算委员会成员1姓名]- [清算委员会成员2姓名]- [清算委员会成员3姓名]清算委员会成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4. 清算程序清算委员会将依法履行以下清算程序:4.1 资产清查清算委员会将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清查,并制定资产清单。

清查结果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机关报备。

4.2 债权债务处理清算委员会将依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将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根据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务偿还。

4.3 资产分配在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员会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分配顺序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 清算报告清算委员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清算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导语:公司清算注销是指企业因法定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通过清算程序清理企业资产、负债,偿还债务,最终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成为员工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费用。

4.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1. 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或者监事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清算工作。

2. 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方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范围、经济补偿等。

4. 清算组将劳动合同解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清算组向员工告知劳动合同解除事宜。

5. 清算组与员工协商经济补偿等事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如协商不成,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6. 清算组完成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手续,包括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

7. 清算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员工权益保护1. 员工有权了解公司清算注销的相关信息,包括清算原因、清算进度、劳动合同解除方案等。

2.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义务和管理机制等内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解散和清算的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合法、有序,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章公司解散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解散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同意,则需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再次表决。

2.解散公告: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日期和解散程序的具体安排等。

3.立案备案:公司应当在解散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解散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解散公告、解散决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解散的要求1.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法继续经营:(1)公司达到法定存续期限;(2)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解散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债务。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议:在收到解散备案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若符合解散要求,将发出解散决议书。

第二章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清算的程序1.清算组成立: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监事等。

2.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清算费用等详细信息。

3.向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4.清偿债务: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情况依次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务等。

第二节清算的要求1.债务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清偿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次清偿国家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清算结余分配: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清算结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结余的分配比例及方式。

解散注销清算方案

解散注销清算方案

解散注销清算方案1. 引言本文档为解散注销清算方案,旨在指导公司在解散注销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和操作。

解散注销是指公司决定停止运营并清算其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过程。

该方案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企业实体。

2. 解散注销程序2.1 通知解散决定公司首先通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取得解散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所有股东和相关利益方。

解散决定应明确解散的原因、解散后的资产分配方案,以及公司代表人等重要信息。

2.2 获取解散许可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向相关权威机关提交解散申请,并办理解散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质检局等。

申请文件包括解散申请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2.3 委派清算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派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和税务知识,并负责处理公司的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

2.4 清算公告公司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清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解散事项、债权人应向清算组提出债权申报的期限等重要信息。

2.5 清算工作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和负债处理。

其中,清偿工作包括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或变现,并进行债权清偿;负债处理工作包括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确认并进行清偿。

2.6 完成财务报告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编制公司的最终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对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全面清点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报送相关机构。

2.7 注销及公示清算完成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注销公告。

注销完成后,公司将正式解散。

3. 解散注销风险管理解散注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公司应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解散注销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1 风险评估公司应在解散注销过程开始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风险评估应包括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国发[1990]68号)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脱钩以前所欠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

对公司的债权要主动追偿;对公司的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

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

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

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

公司解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尊敬的【员工姓名】:您好!首先,感谢您在过去的日子里,为【公司名称】的蓬勃发展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做出的贡献。

在此,我们衷心地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鉴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名称】当前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公司解散事宜及您劳动合同的解除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解散情况1. 【公司名称】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自【具体日期】起正式解散。

2. 公司解散后,将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公司剩余资产。

二、劳动合同解除情况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 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具体日期】起解除。

三、经济补偿事宜1. 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如下: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金。

四、离职手续办理1.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 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公司财产、办理工作交接、领取离职证明等。

3. 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如需咨询相关事宜,请与人事部门联系。

五、其他事项1.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请您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公司解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司解散后,如有涉及您的债权债务问题,请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在【公司名称】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

祝愿您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切顺利,前程似锦!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具体日期】附件:经济补偿金计算明细【员工姓名】工作年限:____年____个月经济补偿金:____元【公司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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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来源:[ 11-06-21 11:42:00 ]作者:沈晖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

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

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一、问题的缘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

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

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

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

“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

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

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

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

,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

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

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

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

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

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

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债则因其本身性质在进行清算时很难发现,或在清算时侵权尚未发生,这就使清算程序很难真正了结此类债权债务。

即便通过立法强制性了结,也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很难说明其正当性。

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常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发现之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司进行清算,自无可能对该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产品责任亦如此,产品售出后而产品致损行为发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无可能对未发生之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致损害,依理公司自当承担责任,然此类债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进行清算时根本无法对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终止时间新探1.权利及其维护:对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必要性的探讨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销,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前是存在的。

注销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虽在公司注销后方被发现,受害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无疑问。

这两种情形,即在公司注销前即产生相关权利,只是逾期申报,或在公司注销后,方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认为,债权随着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而当然消灭,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4]。

因此,即使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得视为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第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时进行公告的具体报纸,公司往往跨地区与诸多其他公司发生商业往来,于此情形,要求债权公司关注所有关于其债务人的此类公告,不仅成本过高,也几乎不可能,实为“强人所难”,债权人若未能注意此类公告很难说有过错可言。

相较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并应了解自身债权债务状况。

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选任人选组成的清算主体无论因利益冲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还是因管理混乱无法直接通知,相较债权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债务人公司显然过错更大,“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5]。

债务人公司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关债务。

第三,无论公司注销是否影响其法人格,均不应影响债权存续。

如公司注销不影响法人格,债权自当继续存续。

即便公司注销后即告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一样,如可确认原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已,这是一个通过立法技术即可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侵害行为发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销后。

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公司注销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项权利自不待言。

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销后终止,仍可通过法技术手段确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下以公司注销后发生之产品责任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从责任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因生产者责任致他人受损,损害发生时生产企业注销而销售企业尚存,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生产企业注销后法人格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销售者赔偿后追偿权将无法行使。

销售者所承担的本为过错责任,生产者公司股东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责任却由无过错之销售者承担而无从追索,对销售者显不公平,有必要从股东分得之剩余财产中对此予以救济。

第二,从归责原则看,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偏重于对弱者的保护,如认为公司清算并注销后,公司或其股东即无需对以后发生的缺陷产品之损害承担责任,这极易为生产者用以逃避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一产品后获极大利润,后发现产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损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公司股东遂决议解散公司,清算中股东对公司所获巨额利润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发生该缺陷产品致损事件。

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则实为由公司独享经营利益却由社会承担其经营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

若如此,则生产者对产品致损之无过错责任将被轻易规避,产品责任制度之功能也将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均应予以保护,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1)“存续清算路径”的选择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相关主体利益予以保护,至少存在以下两条保护路径可供考虑:①认为公司注销后即终止,确定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称之为“权利义务继受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即采此路径。

②公司注销后不当然终止,在一定期限内仍继续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销后的未了结事务,可称为“存续清算路径”。

具体作何路径选择,则取决于对各路径的运行效率分析。

循“权利义务继受路径”维护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在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时,因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被分配财产本共同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并考虑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理应由原公司股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并以其经清算所获分配之剩余财产为限,互负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则众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这使得这一路径在诉讼程序上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均需参加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是为数众多,若在公司注销后又发生了财产继承事宜,仅确定当事人即为一项极其繁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强完成,其成本无疑也是极其高昂的。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诉法意见》第六十条,股东可自己参加诉讼,也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即便所有股东都推选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仍需经这些当事人同意,这不免过于繁琐。

若循“存续清算路径”,即公司虽经清算并注销仍不终止,此时公司处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进行清理公司注销前的未了结事务,作为法人机关的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使其行为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并间接约束所有股东。

这样即可避免上述“权利义务继受路径”在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该路径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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