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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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

征信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分析征信行业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个人和机构的信用信息,并向用户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报告和信用咨询等服务的行业。

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征信行业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以保护用户权益、促进市场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将对征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征信机构的准入条件、信息收集和处理、信息使用和传递、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征信行业来说,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至关重要,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权益保障措施。

其次,监管政策方面,征信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推进征信行业的监管政策。

中国银监会则负责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征信机构准入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制度等。

为保持征信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审核,要求征信机构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实力雄厚的资本和技术支持,并定期对征信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此外,监管政策中还有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因为征信机构处理的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大量信息,所以信息安全成为征信行业的重点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征信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规范和控制,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征信机构还必须定期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检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与征信机构的监管政策相对应的,还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2018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和权益保护措施,同时也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责任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再次,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征信市场的不完善。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受到限制。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为了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监管。

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个人征信市场的监管机制,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3.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手段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

4.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

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增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有效保障。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的法律思考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的法律思考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的法律思考个人征信信息采集的法律思考罗亚海一、个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界定(一)个人征信信息的概念个人征信信息意指由特定机关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所采集、整理、保存的,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

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负责,并以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也起到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的作用。

(二)个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特征1、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征信信息的客观性指的是征信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征信信息的客观性表明征信信息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一是任何征信信息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客观的征信体系保有的各种印记或痕迹,这种印记和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

征信信息是已知的事实,征信信息的适用对象事实是未知的事实,嫁接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的中介是理性和逻辑的因素。

未知的案件事实依靠逻辑的力量奠定于已知的事实基础上,获得了它的极大的可靠性,也就是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性相关性,指的是某些事实必须与待确认的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这种联系能为人们所认识并现实地加以利用。

从实质性角度来说,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系必须针对的是其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

确定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就是要确定该信息是否关联到了相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是否有实质意义,如果征信信息虽然能够防范某种风险,但却与风险对抗的问题和事实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征信信息没有任何关联性。

如果征信信息确实可以对抗风险防范问题,但这些信息对于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实质价值,亦是缺乏关联性,关键还要真正使实质性问题得到风险防范。

有些征信信息尽管它与需要风险关联的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联系不能作为风险对抗的凭证,它仍然没有关联性。

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

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
化 信用 交 易 中的信 息 不 对 称 , 终 降 低信 贷 风 险 。 最 如 果 不 能 验 证 信 用 消 费 者 的信 息 . 会 使 低 风 险 低 利 就
率 、 风 险 高利 率 的 价格 形 成 机 制无 法运 行 , 资 信 高 使 状况 良好 的 消费者 因为利率 超 过 预期 而退 出交 易 , 市
科 学 技 术 大学 管理 学 院博 士 研 究 生 。 3 7
个 人 征 信 体 系信 息 保 护 立 法 的 若 干 思 考
场 上只 留下 资信 次等 的 申请 者 。 后 果是 市 场上对 双 其
方都 有 利 的交 易 难 以达成 。 成 资 源 的 配置 失 当 造 这
处理 敏感 数据 。 禁止 泄露 种族 、 政治 观点 、 教或哲 学 宗
进行 的数据 处理 等 。 三 。 第 数据质 量 指标 。 数据 必须 准
不仅 使授 信方 的 风险水 平上 升 , 容 易让偿 债 能力 不 也 强 的消 费者获 得授 信后 陷入 债务 危机 . 而使 整个 社 从 会 的信用 链条 断裂 . 至还 可能使 更 多人 缺乏 维护 信 甚


征集 信用 时也不 能完 全满 足公 众 个人 数据 安 全 的 现有研 究成 果 多是金 融学 者从 控 险 目标 出发 . 偏
期望 值 。 ② 重 于 授 信 的 可靠 性 和效 率 性 . 而 构建 个 人 征 信 体 进
系 我们 更 多 地从 法 学 视 角 的权 利 义务 分 析 人 手 . 倾
向于制 度运 作 的公平性 问题 . 即考 虑 到信息 权 利人 的 弱势 地位 . 给予 各 方 主体 怎 样 的权 益 配 置 . 能 保 应 才
证 个人 征信体 系 良性循 环 的 问题 。 其 中关 键一 环 是 而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完善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依法自主管理、保护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使用、传输和存储越来越广泛和复杂,但是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保密性、安全性、自主性等方面的问题也相应变得更加重要。

如何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法律基础分析1.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财产、人格、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

此外,《民法》(修订草案)规定,个人信息享有“自己的信息名称和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属于侵害人格权的范畴,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253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权基本上是通过宪法、民法、刑法和网络安全法来进行国家和社会的保护,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2.国际法律基础分析在国际法上,个人信息权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保障。

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信息人权宣言》提出,在全球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和利用任何信息资源,而且还规定,“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个人、社会和全球利益的要求,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基础上进行”。

200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个人资料保护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一致的标准。

此指令要求所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必须要有明确途径,而且还要保证这些数据处理和收集的程序符合规定,保证个人隐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思考

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思考
的 隐 私 保 护 侧 重 点 和 保 护 程 度 不 同
美 国 《 平 信 用 报 告 法 》规定 征 信 部 门 出 于有 公
关 信 贷 活 动 等 法 定 目的 不 需 要 征 信 对 象 同 意 即 可
凡 征 信 法 律 制 度 比较 健 全 的 国 家 , 规 定 了征 都 信 机 构 对 被 征 信 人 信 用 信 息 进 行 调 查 、 集 的 权 限 采
表 的 国 家 ,主 要 以征 信 活 动 或 征 信 机 构 为 立 法 对 象 。例 如 美 国 的 《 平 信 用 报 告 法 》 主 要 规 定 了消 公 , 费 者 个 人 有 了解 资 信 报 告 的 权 利 并 限 制 了 资 信 调 查机构对于资信调查 报告的传播范 围。 中一些条 其 款 也 涉 及 企 业 ,但 主 要 内容 是 关 于 个 人 权 利 的 保
护。
等 国公 共 征 信 系 统 只 采 集 负 面信 息 。 国还 规 定 对 各
征 信 对 象 的 敏 感 信 息 应 当 特 别 保 护 ,如 美 国 《 平 公
信 用 报 告 法 》 定 不 得 因性 别 、 族 、 教 信 仰 和婚 规 种 宗 姻状 况等对征信对象 产生歧视 , 国《 据保 护法》 英 数
采 集 有 关 数 据 , 明确 了部 分 机 构 或 个 人 不 需 征 信 并 对 象 同意 即 可使 用 信 用 报 告 。 国《 据 保 护 法 》 英 数 规 定 采 集 信 用 信 息 需 通 知 征 信 对 象 , 据 的披 露 和 使 数 用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必 须 经 征 信 对 象 同 意 。 国规 定 采 法 集 、 露 和 使 用 信 用 数 据 均 须 获 得 征 信 对 象09 期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应 当在 法 律 限 制 之 下 的 有 限 利 用 原 则
指 导 下 ,规 范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向 第 三 人 传 输 行 为 ,使 个人 信 用 信 息 既 能 够 得 到 保 护 , 又 能 有 效 地 实 现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的经济价值。
用信 息向第三人传输都采取 了谨慎态度。
以 ,任 何 超 出 其 初 次 使 用 目的 的 对 个 人 信
信息 :根据数据主体本 人的指示向第三方 披露有关他本人的信息 ;信 息需求方准备 给予 数据主体 贷款 ;信息需 求方 准备雇佣 数据 主体 ;信息需 求方准备 接受数据 主体 的投 保 ;对个人信息 的需求与数 据主体证 件 、 照的签 发有关;作为潜在的投资者 、 执 服务提供者 、或合同期 内的保险 方,需要
从 法 理 上 看 ,在 信 用 交 易 中 。基 于 合
同法律关系 。授信机构对 向其 提出信用申
关 键词 :征 信 个人 信 用信 息 第三 人
传输 法 律 规 范
请 的客 户信 用信息享有知情权 。但知情权
是相对权 。亦即知情权的义务 主体 是特定 的 ,也就是说该 客户 即为知情权 的义务主 体 。但授信机构 并不 对所 有的被征信主体 都享有知情权 ,如果 如此 ,知情权就是绝 对权 了,这 与法理不 符。知情权在征信体 系 中的行使是 以目的限制为前提的 ,个人 信用信息的收集 即是在 法定 目的范 围内进 行的 ,如果信用主体之外 的第三人获取 了 个 人的信用信息 ,往往是 用于 征信 目的之 外 的用途 ,因此 ,信用主体之 外的第三人 针 对个 人信 用信息行使知情权 ,就 使征信 体 系中知情 权的主体范 围扩大 ,也 往往会 超 出信 用信 息收 集和使用的 目的范 围。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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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法律问题探析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一种极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方式,国外在立法中对该行为都给予规范。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限制之下的有限利用原则指导下,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行为,使个人信用信息既能够得到保护,又能有效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经济价值。

关键词:征信个人信用信息第三人传输法律规范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理分析
总的来看,第三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是除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之外的获取信息主体;狭义的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该第三人是授信主体,但该主体所获取的并不是其客户的信息,而是其他个人的信息,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机构到征信机构去获取全部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筛选,查找潜在的客户;或者是经过数据的测算,开发新的信用产品。

二是该第三人不属于信用主体范围,但通过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用信息。

如保险、就业、公用事业、通讯、医疗保险、医疗照顾等行业的主体。

在本文中,采狭义第三人的涵义,即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是指征信机构向授信主体传输,并不是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或征信机构向信用主体之外的主体传输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

由于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具有极高的市场营销价值,所以,许多商业机构都想要取得个人征信数据。

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传输范围引起各国立法的重视,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采取了谨慎态度。

从法理上看,在信用交易中,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授信机构对向其提出信用申请的客户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

但知情权是相对权,亦即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说该客户即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但授信机构并不对所有的被征信主体都享有知情权,如果如此,知情权就是绝对权了,这与法理不符。

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的行使是以目的限制为前提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即是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获取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用于征信目的之外的用途,因此,信用主体之外的第三人针对个人信用信息行使知情权,就使征信体系中知情权的主体范围扩大,也往往会超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

“所以,任何超出其初次使用目的的对个人信息的利用都应当得到信息主体的特别许可,主体拥有为了初始目的而使用信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就具有了默示的对该信息进行再出售或进行交换的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限制是对知情权的限制,防止知情权在征信体系中极度扩张,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作为经济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信用信息不但会使信息的使用
者,而且会给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进行绝对的限制,往往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

于是,如何能够充分地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又能使个人隐私权得到良好的保护,是法学理论需要研究的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与协调
(一)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限制
各国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都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当个人数据向第三方披露时,必须经数据主体的同意,否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在没有获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数据征集机构只能在具有充分的原因和理由时,才能向第三方提供。

充分的原因和理由包括:受信息保密的责任制约;为得到数据主体的许可已经做了努力但没有回应;数据主体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表示。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处对第三人称采用广义涵义)规定:只有在如下用途和条件下,征信机构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根据数据主体本人的指示向第三方披露有关他本人的信息;信息需求方准备给予数据主体贷款;信息需求方准备雇佣数据主体;信息需求方准备接受数据主体的投保;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与数据主体证件、执照的签发有关;作为潜在的投资者、服务提供者、或合同期内的保险方,需要对信用、偿付风险的评价;其他类型的有关数据主体发起的商业交易;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为了解数据主体的经济能力、作为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资格。

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权法》规定:对于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和保管的管理者,不能将信息向本人以外的个人、团体或者机关进行提供,除非是法律要求或认可的,或者本人同意的。

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允许的的场合外,提供个人的信用信息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且原则上要得到书面的同意意见。

日本有关信用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了防止信息的扩散而造成泄露危险的增大,必须规定作为信息接受的委托者的第三者不能进行信息的再提供,确实需要再提供的场合,信用供给机关在信息的提供中必须注意对直接的信息提供客户进行控制。

(二)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协调
从法理上看,第三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享有知情权的,但为了使个人信用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各国法律也允许第三人在得到信息主体授权或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得到个人信用信息。

从个人信用信息向狭义的第三人传输的限制来看,各国的普遍作法是规定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

但在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上却有两种方法:“自行选出”(Opt Out)和“自行选进”(Opt In)。

“自行选出”是指第三人可以从个人征信机构获取个人的信用信息,但那些明确表示自己不愿列在被选名单上的个人,第三人则不能获取他们的信息,这种由被征信人主动通知征信机构自己的名字不愿意被选用的,叫做自行选出。

反之,“自行选进”是只有当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第三人时,征信机构才可以提供;信息主体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同意提供信息时,征信机构则不能将其信息向第三人提供。

可见,“自行选出”的前提是事先假定信息主体是愿意其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除非明确说不同意;而“自行选进”则事先假定信息主体是不愿其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除非明确说同意。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自行选出”的方式对信用信息传输的限制较为宽松,便于信息的利用,有利于促进征信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自行选进”的方式对信息的传输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利于被征信人的信息隐私权的保护。

例如,美国的法律采用了“自行选出”的方式,但近几年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呼声的增大和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情况的增多,美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张采用“自行选进”的方式。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法律规定
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向第三人传输的问题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与用户进行约定,明确不得向用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其中反映的个人信用信息”。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14条第2款规定:“禁止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个人信息从事了解个人信用状况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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