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制度

合集下载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变化哎呀,今天咱们聊聊新公司法里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的一些新变化。

这可是个热门话题,大家肯定都关心。

要知道,创业就像在海上航行,有时候风平浪静,有时候却会遭遇狂风巨浪。

公司运营不下去,解散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清算也得跟着上场。

这就像是打麻将,有时候手气不好,不得不收牌,眼睁睁看着筹码溜走,心里那个酸爽啊。

新公司法可不是随便改的,背后可是动了不少脑筋。

以前的清算制度,有点像是旧式的牛车,慢腾腾的,效率不高。

现在可不一样了,改得像是换了新引擎,飞起来了。

以前呢,清算的流程繁琐得很,搞得大家头疼不已。

现在新法推出了简化流程,真是让人拍手叫好。

这下,想解散的公司再也不用担心手忙脚乱,一团乱麻的局面了。

说白了,就是把那些复杂的步骤都给“精简”了一下,让整个过程更流畅,就像喝水一样简单。

再说说清算人,这个角色在整个过程中可是举足轻重。

以前啊,清算人好比个“独行侠”,有点随心所欲,现在可不能随便了,得有资格认证,确保他们能把这摊子事儿给处理好。

这就像是请专业的厨师做饭,大家都希望吃到好吃的,而不是那种“二流子”随便弄的。

这样一来,清算的质量就有保障,大家的利益也能更好地维护。

再来看看债权人这一块。

以前的法律有点“听天由命”,现在改了之后,债权人的权利更清晰明了。

这就像是在学校里,老师得让每个学生都知道自己的分数,不然大家都心里没谱,真是“黑暗中的摸索”。

新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更及时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这样一来,他们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心里也能踏实不少。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那就是公司解散后的资产分配。

这可是个“蛋糕”,大家都想分一块。

新法明确了资产分配的顺序,公平合理,大家心里都有数。

这就好比大年三十的时候,家里分发红包,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不能谁都想抢个大头。

这样一来,大家心里就有谱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争吵。

任何法律都有其局限性,新法也不例外。

虽然变化很多,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是其他原因,就会进⾏解散。

公司解散⾸先就需要对财产等进⾏清算,要按照⼀定的制度进⾏。

那么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怎样的(⼀)、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法⼈终⽌的原因中有⼀兜底条款,即企业法⼈可因其他原因终⽌,法院可以此作为介⼊解散、清算程序的法律依据,打破公司僵局。

提起裁决解散、清算程序的主体条件,⾸先,股东作为请求法院介⼊终⽌法⼈资格程序的主体是不容质疑的。

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少数股东控制着公司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不允许解散等于允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法占有,⽽除解散公司外,其他股东没有更为有效的退出机制。

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任何公司⼀经成⽴,资本实质上就被冻结,除⾮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股东的出资不能收回,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

所以,除⾮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能以公允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的惟⼀法律途径。

其次,债权⼈启动法院裁决解散、清算程序。

实践中,有某公司从事产品⽣产和销售,由于运营上有失误已经停⽌⽣产了,但其销售⼯作仍在进⾏,债权⼈在请求法院判决其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债权⼈。

⽽股东由于投资到位,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对此状况也⽆所谓,此时,如果不赋予债权⼈及时请求法院裁决公司解散,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照此下去必然会破产,债权⼈受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们认为,赋予债权⼈请求解散的权利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履⾏义务,⽽且能否裁决解散要看债权⼈提供的基本证据和公司实际状况,另外还有公司的主管机关应法院的通知进⾏专业审查,所以赋予债权⼈该请求权并不能影响或阻碍公司的经营。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司解散清算。

简单来说,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因故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资金管理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有效、公正地完成债务偿还。

我们来看看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这个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筹集: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这通常包括出售公司的资产、收回应收账款等方式。

2. 资金分配:筹集到的资金应该如何分配?一般来说,应优先偿还公司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税费、供应商账款等。

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资金应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3. 资金监管:为了确保资金的公正、透明,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制。

这通常包括设立独立的清算账户、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

4. 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违反了资金管理制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上就是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是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公司合理、公正地处理资产,保护各方的利益。

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公司解散清算资金管理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财务咨询,以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更新,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刍议我国现阶段《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填补了新中国公司立法中公司司法解散的空白,完善了公司解散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乃至社会公益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因为其语言的过于简略与模糊,也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对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是研究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任务,也是法院适用该制度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理解(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何认定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分为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两类。

经营困难包括公司无法支付工资、无法交纳税款,乃至资不抵债;管理困难,包括股东之间存在利益严重对立、矛盾无法调和以及控制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等。

①也有的学者主张此处的经营管理困难主要是指管理困难,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从词源上来说,公司法立法中的”经营管理”是从管理学中引入的概念。

因此,我们可以先从管理学中考察”经营管理”的概念界定。

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企业管理》编写组编写的《企业经营理》一书认为,经营管理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理解。

所谓狭义的经营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了解企业的外部环境和竞争形势,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制定企业目标、战略计划、投资决策,保证企业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而所谓广义的经营管理,是指对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从内容上看,广义的经营管理既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也包括企业的生产管理。

第二,从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目的来看,法律赋予中小股东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人合”层面的矛盾。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赖以存在和健康运行的人脉基础,”资合”层面上的纠纷多数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利益平衡得以解决,而”人合”层面的纠纷,就如同古人说的“道不同不相为谋”一样,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②因此才需要司法的介入和干预。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条件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条件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法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所以,根据公司法,当一家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时,有权对该公司进行司法解散,以保护公司股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司法解散的概念司法解散,是指按照国家司法解散机构准备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司法机构对不能继续运营的公司进行司法解散,以解决该公司的经济问题。

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合法的行动,对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减少其债务负担,减少其财产损失。

二、司法解散的条件司法解散的条件是,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其已经不能继续运营,或者在其所在地有财产,可以用于偿付债务,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公司所有债务。

1、不能继续运营公司不能继续运营的条件,主要是指公司资金短缺,生产营销能力不足,现金流无法维持,以及经营状况负面,以及债务比重过大等。

该条件可以由法院鉴定。

2、公司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司现有的财产,只能够部分偿付债务,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公司财产分析,可以让法院鉴定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

三、司法解散的过程1、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司法解散由公司股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司法机构对公司进行司法解散处理的。

但也可以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政府司法机构处理的。

2、法院鉴定当申请提出后,政府司法机构会对司法解散的基本条件进行鉴定,如果认定该公司确实属于司法解散条件,就会将该公司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审理并发布司法解散判决。

3、司法解散程序司法解散程序主要包括司法解散宣告、权利义务确认、财产清算、债务偿付及诉讼案件关闭等几个阶段。

其中,司法解散宣告阶段是司法解散正式步入正轨的标志;权利义务确认阶段是清查公司资产,以确定公司资产数额;财产清算阶段是将公司资产减去各方的债务和费用后,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债务偿付阶段是由法院指定债务偿付人,负责债务的偿付;诉讼案件关闭阶段则是将财产清算和债务偿付完成后,司法解散案件终结诉讼程序的阶段。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一、解散清算流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

2. 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

3. 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5. 资产清理和评估: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可分配财产。

6.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 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和税费。

8. 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结束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 注销登记: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文书模板1. 股东会决议模板: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解散,停止经营。

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三、授权清算组负责公司解散清算工作。

四、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股东签字: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2. 清算公告模板:公司解散清算公告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正在进行清算工作。

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组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些特殊的情形时,例如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决定不再经营时等,是需要进⾏清算的,那么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成⽴清算组。

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清算组接管公司。

清算组成⽴后,在清算期间依法可⾏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财产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并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公司解除清算的情形、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解散清算需要的材料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章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共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是关于公司的解散原因和途径以及清算组的组成等问题。

本文将就该章所提到的公司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以求教于方,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四)项规定的公司的行政强制解散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新内容,1993年《公司法》没有这一内容。

作者认为,这一项的内容应是关于行政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权利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这三种形式属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在这里将这一种形式的解散称为行政强制解散。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五)项规定的司法解散内容为,(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一条就是司法界熟知的公司僵局的规定,我们知道公司是由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僵局自然就是两者的矛盾所致,表现形式为由于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权利。

本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的内容中也是一项突破,以前法院对于此类解散公司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受理,这是公司法的新规定。

可能有人会说,这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二)项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是否矛盾?答案是肯定的,不矛盾,(二)项的规定属自愿解散的情形,即通过协商最后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名义作出决定解散公司,而(五)项的规定是指公司管理和运行出现矛盾后又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解散制度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的核心问题是清偿债务,当所有的外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解散公司,若没有清偿外债和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的例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多数股东认为公司应当存续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而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包括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亏损时限、股东
在确定的期限内回报率、股权结构发生预期的变化等等情形,若规定的情形出现,股东就有权主张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公司的条件,是比较可行的终止合作方式,对号入坐比一千句解释的话还实用。

2.公司决议解散公司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出现了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情形,(表决权占)多数股东认为这些情形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公司的主导产品被市场淘汰了、公司的不动产和最基本的财产损失了、公司的关键技术人员流失而且不可复得等情形),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只会越亏越多,于是就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公司
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原公司,其中吸收合并要解散被合并方公司,新设合并要解散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在公司分立中因原公司被解体的发生分立而解散原公司,因从原公司中分离若干财产分离分立,则被分离的公司继续存在不发生解散的情形。

4.行政处分解散公司
公司因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走私、产生伪劣假冒产品情形极为严重、以及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可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措施,公司因此而解散。

5.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事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清算制度
(一)公司清算的法律性质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事由时,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

必须强调,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其受偿能力和其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由公
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清算组制度
1.成立清算组的情形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工作:(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2.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成立后即取代了公司管理层管理公司的权力,代表公司处理解散过程中的事务,原公司管理层权力不再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债权申报制度
1.债权申报的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的登记和查实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在证明申报的债权不存在虚假情形时,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申报期间公司财产冻结
在申报债权期间,公司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只有对公司存续期间有必要产生的债务可以清偿,例如对房租、水电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债务可以清偿。

(四)清算程序
1.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发生予以确认。

因股东抵制或者争议等情形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时,清算组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

2.清算实施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
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不足清偿的救济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时,清算组直接报请人民法院确认。

确认后,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五)清算责任
1.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责任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
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清算责任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