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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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尊敬的股东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一家法定的企业主体,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

特此召开股东会议,就解散清算事宜进行决议。

一、解散清算决议的背景和原因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公司战略调整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难以持续正常经营。

在经过全体股东的深入讨论与反复权衡后,我们认为解散清算是目前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保护股东权益。

二、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式为保证解散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下面是解散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方式:1. 委任解散清算组:股东会决议选举出解散清算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清算过程,该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法律、管理经验,并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解散和清算工作。

2. 清算资产评估:解散清算组将对公司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和现金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委任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估值。

确保资产评估过程公平、客观、及时。

3. 债权人的通知与登记:解散清算组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要求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债权证明。

同时,将设立债权人登记簿,记录债权人的具体情况,以便清算时妥善处理债权关系。

4. 债务清偿:在清算过程中,解散清算组将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依法偿还债务。

首先清偿优先债权,接着按照次序依次偿还其他债权。

5. 股东权益分配: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6. 解散清算登记:在清算完成后,解散清算组将向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解散登记手续,公司合法解散,法人身份终止。

三、决议的效力和执行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的解散清算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股东应该积极履行决议,全程配合解散清算组工作,确保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决议执行。

为了保障该决议的公正和合法,每位股东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积极配合解散清算组,并合理处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处理、资产评估及分配等。

公司解散合同范本

公司解散合同范本

公司解散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个人/公司名称)签订日期: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订立,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解散公司的相关事宜,确保双方权益,维护合法利益。

第二条合同内容1.甲方与乙方确认,因公司经营状况等原因,决定解散公司。

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司清算并解散。

2.乙方同意将公司的相关财产、资料以及知识产权等交还甲方。

第三条资产清算1.在解散公司之前,甲方与乙方应进行资产清算。

双方应共同确定公司资产,并清楚列出公司的各项财产、负债和投资情况。

2.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派独立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清算审核。

3.若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甲方与乙方应按比例承担差额。

清算后的资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偿还债务。

第四条知识产权处理1.乙方同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全部归还给甲方。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出售或转让该知识产权。

2.乙方保证,其在清算过程中所提交的有关公司知识产权的文件及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一经签署生效,成为对甲方与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第六条其他1.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释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个人/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一、解散清算流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

2. 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

3. 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5. 资产清理和评估: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可分配财产。

6.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 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和税费。

8. 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结束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 注销登记: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文书模板1. 股东会决议模板: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解散,停止经营。

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三、授权清算组负责公司解散清算工作。

四、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股东签字: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2. 清算公告模板:公司解散清算公告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正在进行清算工作。

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组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

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导语:公司清算注销是指企业因法定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通过清算程序清理企业资产、负债,偿还债务,最终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成为员工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费用。

4.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操作流程1. 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或者监事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清算工作。

2. 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方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间、范围、经济补偿等。

4. 清算组将劳动合同解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清算组向员工告知劳动合同解除事宜。

5. 清算组与员工协商经济补偿等事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如协商不成,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6. 清算组完成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手续,包括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

7. 清算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公司清算注销劳动合同解除的员工权益保护1. 员工有权了解公司清算注销的相关信息,包括清算原因、清算进度、劳动合同解除方案等。

2.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有限公司解散处置方案

有限公司解散处置方案

有限公司解散处置方案背景概述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和法律政策的影响,一些有限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解散处置,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

解散处置方式自愿解散在企业合法经营期间,股东自愿解散企业的,应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在解散处置中要注意给予员工合法合理的赔偿,避免造成员工的经济损失。

合并取得在合法经营期间,有限公司合并取得新公司的,原公司解散,其财产、债权、责任由新公司继承。

在合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清算资产和债务,并及时通知员工和相关方。

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

破产清算会向债权人返还债务,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委托清算股东可以委托清算机构或专业人士在受托期间参与企业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清算程序,保障各股东的权益。

在委托清算的过程中,要及时与员工、股东和债权人沟通,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解散处置须知事项无论是哪种解散处置方案,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会造成不利的财务和法律后果。

以下是解散处置须知事项:受法律规范在任何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解散处置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会引起法律纠纷,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公示公告在解散处置的过程中,应当发布公告和公示,方便债权人确认自己的权益。

同时需要通知与企业相关的其它人和组织。

注销登记解散完成后,需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以取消企业的法人资格,不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员工保障在解散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员工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引起员工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有限公司的解散处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综合考虑多方利益。

在解散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相应的方案,并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义务和管理机制等内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解散和清算的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合法、有序,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章公司解散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解散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同意,则需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再次表决。

2.解散公告: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日期和解散程序的具体安排等。

3.立案备案:公司应当在解散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解散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解散公告、解散决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解散的要求1.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法继续经营:(1)公司达到法定存续期限;(2)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解散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债务。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议:在收到解散备案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若符合解散要求,将发出解散决议书。

第二章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清算的程序1.清算组成立: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监事等。

2.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清算费用等详细信息。

3.向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4.清偿债务: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情况依次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务等。

第二节清算的要求1.债务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清偿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次清偿国家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清算结余分配: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清算结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结余的分配比例及方式。

2024年公司解散员工补偿协议

2024年公司解散员工补偿协议

2024年公司解散员工补偿协议【引言】本协议旨在规定2024年公司解散时对员工进行补偿的相关事宜,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协议内容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一章企业解散及补偿原则】第一条:如果公司决定解散,应提前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在解散前至少提前60天进行公告,以便员工有足够准备。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员工须清退相应的资产和文件,并交接工作给指定人员。

第三条:员工解散后,应享有合法权益和补偿。

第四条:公司解散后,员工享有以下权益:1. 底薪补偿:员工对公司服务的持续时间,将按照15天的薪资进行补偿,上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底薪。

2. 福利补偿: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享受的福利,公司解散后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医疗保险、退休金计划等。

3. 离职补偿金:作为员工解散后的特别酬劳,公司应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贡献进行裁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2个月的总薪资。

【第二章公司解散文件和过程】第五条:公司解散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解散后,应妥善处理企业财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和注销手续。

第七条:公司解散前,员工应协助完成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解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公司解散期间,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1. 继续领取底薪和福利待遇:直到解散日为止,员工应继续领取基本薪酬和享受正常福利待遇。

2. 寻找新工作时间: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资源,供员工在解散期间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3. 提供离职证明:公司解散后,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离职证明,以供求职使用。

第九条:公司解散后,员工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个人情况提起相关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内容不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获得合法的解散许可。

企业章程中如何设定解散程序

企业章程中如何设定解散程序

企业章程中如何设定解散程序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情况导致需要解散。

为了确保解散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序性,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设定解散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章程中应如何设定解散程序,以帮助企业在面临解散时能够有章可循,减少纠纷和风险。

一、明确解散的触发条件首先,企业章程应当清晰地规定哪些情况会触发企业的解散。

常见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企业在设立之初通常会设定一个营业期限,如果期限届满且股东未决定延长,企业应当解散。

2、股东决议解散。

当股东们一致认为企业继续经营不再符合他们的利益,通过合法的股东会议决议,可以决定解散企业。

3、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如果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没有改善的可能,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应当解散。

4、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在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等重大重组时,可能会导致原企业主体的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时,企业应当解散。

二、设定解散的决策机制明确了解散的触发条件后,接下来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解散的决策机制。

这包括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所需的表决权比例等。

1、决策主体通常为股东或者股东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则拥有最终决定权。

2、决策程序应当详细规定。

例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时间要求、会议议程等。

通知应当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及时收到,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会议。

3、关于表决权比例,这是关键的一点。

一般来说,解散企业是重大决策,需要较高的表决权比例。

常见的要求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进行约定。

三、成立清算组及职责一旦企业决定解散,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责也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1、清算组的成员可以包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外部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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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来源:[ 11-06-21 11:42:00 ]作者:沈晖编辑:凌月仙仙关键词: 公司解散/公司注销/清算/公司终止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

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

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一、问题的缘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

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

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

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

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

“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

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

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

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

,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

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

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

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

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

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

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债则因其本身性质在进行清算时很难发现,或在清算时侵权尚未发生,这就使清算程序很难真正了结此类债权债务。

即便通过立法强制性了结,也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很难说明其正当性。

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常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发现之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司进行清算,自无可能对该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产品责任亦如此,产品售出后而产品致损行为发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无可能对未发生之侵权之债予以清理。

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致损害,依理公司自当承担责任,然此类债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进行清算时根本无法对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终止时间新探1.权利及其维护:对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必要性的探讨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销,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前是存在的。

注销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虽在公司注销后方被发现,受害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无疑问。

这两种情形,即在公司注销前即产生相关权利,只是逾期申报,或在公司注销后,方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认为,债权随着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而当然消灭,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4]。

因此,即使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得视为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第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时进行公告的具体报纸,公司往往跨地区与诸多其他公司发生商业往来,于此情形,要求债权公司关注所有关于其债务人的此类公告,不仅成本过高,也几乎不可能,实为“强人所难”,债权人若未能注意此类公告很难说有过错可言。

相较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并应了解自身债权债务状况。

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选任人选组成的清算主体无论因利益冲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还是因管理混乱无法直接通知,相较债权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债务人公司显然过错更大,“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5]。

债务人公司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关债务。

第三,无论公司注销是否影响其法人格,均不应影响债权存续。

如公司注销不影响法人格,债权自当继续存续。

即便公司注销后即告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一样,如可确认原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已,这是一个通过立法技术即可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侵害行为发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销后。

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公司注销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项权利自不待言。

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销后终止,仍可通过法技术手段确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下以公司注销后发生之产品责任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从责任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因生产者责任致他人受损,损害发生时生产企业注销而销售企业尚存,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生产企业注销后法人格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销售者赔偿后追偿权将无法行使。

销售者所承担的本为过错责任,生产者公司股东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责任却由无过错之销售者承担而无从追索,对销售者显不公平,有必要从股东分得之剩余财产中对此予以救济。

第二,从归责原则看,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偏重于对弱者的保护,如认为公司清算并注销后,公司或其股东即无需对以后发生的缺陷产品之损害承担责任,这极易为生产者用以逃避责任。

例如,某公司生产一产品后获极大利润,后发现产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损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公司股东遂决议解散公司,清算中股东对公司所获巨额利润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发生该缺陷产品致损事件。

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则实为由公司独享经营利益却由社会承担其经营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

若如此,则生产者对产品致损之无过错责任将被轻易规避,产品责任制度之功能也将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均应予以保护,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1)“存续清算路径”的选择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相关主体利益予以保护,至少存在以下两条保护路径可供考虑:①认为公司注销后即终止,确定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称之为“权利义务继受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即采此路径。

②公司注销后不当然终止,在一定期限内仍继续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销后的未了结事务,可称为“存续清算路径”。

具体作何路径选择,则取决于对各路径的运行效率分析。

循“权利义务继受路径”维护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在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时,因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被分配财产本共同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并考虑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理应由原公司股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并以其经清算所获分配之剩余财产为限,互负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则众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这使得这一路径在诉讼程序上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均需参加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是为数众多,若在公司注销后又发生了财产继承事宜,仅确定当事人即为一项极其繁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强完成,其成本无疑也是极其高昂的。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诉法意见》第六十条,股东可自己参加诉讼,也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即便所有股东都推选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仍需经这些当事人同意,这不免过于繁琐。

若循“存续清算路径”,即公司虽经清算并注销仍不终止,此时公司处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进行清理公司注销前的未了结事务,作为法人机关的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使其行为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并间接约束所有股东。

这样即可避免上述“权利义务继受路径”在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该路径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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