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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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解散员工算辞退吗

公司清算解散员工算辞退吗

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法继续经营,公司要成⽴清算组进⾏清算,⽽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需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清算解散员⼯算辞退吗公司因解散⽽清算的,不是辞退劳动者,⽽是和劳动者终⽌劳动关系,公司要给予员⼯经济补偿。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辞退有哪些情形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或⽀付代替通知⾦的⽅式辞退职⼯的⾏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位另⾏安排的⼯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双⽅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引导语: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什么是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欢迎阅读!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

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

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

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

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关闭流程

公司解散清算关闭流程

公司解散清算关闭流程一、准备解散决议1.召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决议的通过需要在合法程序下进行。

公司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以取得解散的共识。

2.投票通过解散决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解散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合法成员进行投票。

有关解散决议的具体要求和投票比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来执行。

3.制定解散计划在通过解散决议后,公司应当制定解散计划,包括解散时期、清算方法、债务偿还和剩余资产的分配等。

解散计划还可能包括职工安置和债权人的通知等内容。

二、解散公告和通知解散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进行解散公告和通知的发布,以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

1.登报公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解散决议、清算组成立等。

2.债权人通知公司应当通知所有的债权人解散决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债务清算,或者批准公司制定的清算计划。

三、组建清算组解散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务。

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的董事或其指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委任。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协助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清查,向债权人报告和记录清算情况,处理剩余资产的分配等。

四、资产清查和债务偿还公司的财务和资产需要进行全面清查,以确定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并进行债务偿还。

1.资产清查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银行账户、债权债务、存货、固定资产等。

同时,还需要彻底了解公司的合同、债权关系和诉讼情况等。

2.债务偿还清算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债务人的要求,按照先后顺序逐一偿还债务。

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的分配。

五、剩余资产的分配在公司清算后,还可能存在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的分配需要根据先前的解散决议和债权人的权益进行。

1.制定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制定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并报请债权人的意见和同意。

成立清算组解散清算注销公司的决定

成立清算组解散清算注销公司的决定

有限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解散清算注销公司的决定公司各部门:
鉴于我公司股东会已于年月日作出对本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并注销公司法人主体的股东会决议,因上述事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故公司依法作出本决定:
1.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公司解散清算注销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2.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由担任清算组组长。

本决定作出后10日内,公司将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资料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依法清算注销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费用、公告费用、会计师及律师酬金、交通费等均由公司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4.本决定作出之日,公司的全部事项均由清算组处理,具体包括:
(1)接管公司资料。

公司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2)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3)回收公司的财产。

向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公司财产。

决定是否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并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等。

(5)处置公司财产。

对公司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确定公司财产的处理方案。

依法提出并执行公司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公司清算注销工商登记等事宜。

签署时间:年月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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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关闭清算工作总结

企业解散关闭清算工作总结

企业解散关闭清算工作总结
近日,我们公司经过多方考虑和决策,决定解散关闭企业,并进行清算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企业解散关闭清算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企业解散关闭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规划。

在决定解散关闭之前,我们需要
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和业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清算的范围和目标。

同时,我们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清算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清算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清算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必须
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合规。

此外,我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再次,清算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
对待每一个环节和细节,确保清算工作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最后,清算工作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在清算过程中,我们需要全
体员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共同完成清算工作。

只有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清算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企业才能够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总的来说,企业解散关闭清算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员工的
共同努力和配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也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相信通过这次清算工作的总结和经验,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困难,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及文书模板一、解散清算流程1. 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通过解散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

2. 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清算组成员,成立清算组。

3. 发布清算公告: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5. 资产清理和评估: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可分配财产。

6.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7. 清偿债务: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和税费。

8. 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结束后,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9. 注销登记: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文书模板1. 股东会决议模板: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解散,停止经营。

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三、授权清算组负责公司解散清算工作。

四、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字部分)股东签字: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2. 清算公告模板:公司解散清算公告本公司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现正在进行清算工作。

请各位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公司清算组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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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一一清算一一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混淆解散与终止)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审判实践: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

(清算法人说)(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解散后、破产后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同一法人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四)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争议:法人机关说、清算法人说、诉讼主体说我国公司法:法人机关说,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三、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问题(一)解散事由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法)非因破产而解散(公司法)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非破产解散的类型1、自愿解散2、行政解散3、司法解散行政解散情形—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199、208、212、214条)—责令关闭:非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经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证券法211、219 条—撤销(第199条):欺诈手段取得设立登记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内部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二)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性质及审理程序1、性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2、审理程序:普通诉讼程序非讼特别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三)司法解散公司的事由1、国外相关规定(1)公司僵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2)股东压迫。

控制股东排斥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以非法、压迫性或欺诈性、不公平的方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公司完全沦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情形。

(3)经营出现僵局公司业务继续处于显著的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时或者有产生损害可能性时。

2、我国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细化(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召集僵局)(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表决僵局)(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会僵局)(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兜底条款,尚待研究和总结)3、关于股东压迫问题司法解释第1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关于经营困难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与其他情形相结合(四)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程序问题1、诉讼主体(1)原告:股东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权的合计诉讼中股权变化的处理:驳回起诉(2)被告:公司争议:其他股东拟或公司核心: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解除诉讼的对抗性问题(3)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其他股东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由原告或法院告知其他股东共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56条)2、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管辖及案件受理费的计收标准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区分登记机关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争议3、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财产保全非财产案件,原则不能财产保全司法解释二第3条条件:(1)提供担保(2)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4、判决的效力范围:对世性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工等均具有约束力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也同样适用。

(五)司法解散公司案件需注意的问题1、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理解问题:受理条件案件受理时,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列出具体事由就可以,例如只要列上: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就应当受理。

至于是否确实存在该事实,则需要实体审查证据来认定,这就是一个是否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2、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理解。

判决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但不能理解为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

该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提出了重视调解,谨慎处理的要求。

司法解释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正确区分司法解散公司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对司法实践中错误做法的纠正:解散清算的一体判决问题民事程序不同:普通程序、非讼程序启动方式不同:公司法第184条:自愿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补充当事人请求不当的释明四、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一)公司清算的类型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分为:自愿清算:清算义务人自行组织的清算强制清算: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关系:自愿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例外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1、差异:是否资不抵债2、转化: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3、转化之例外(1)协定债务清偿方案。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虽然资不抵债,但如果全体债权人协商确定并一致通过债务清偿方案的,也可以不走破产程序,而直接按照协定处理。

(2)未按期申报或者补充申报债权(二)强制清算的事由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公司法仅规定一种)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强制清算的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申请人:公司法第184条:债权人申请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股东也可申请2、被申请人:公司。

(四)管辖及案件受理费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

2、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级别予以确定3、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

民诉法第37、39条受理费:参照破产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最高限额30万元。

申请人无需预交。

(五)关于立案审查的有关问题1、审查部门及案号管理问题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xxxx) XX法X清(预)字第X号”立案。

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xxxx)xx 法X清(预)字第X号”结案。

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XXXX)X X法X清(算)字第X号”立案。

2、申请人的材料提交。

清算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事实理由。

两方面证据:一是发生解散事由,二是享有债权或者股权。

如果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则要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

3、听证程序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4、被申请人异议的处理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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