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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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置

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置
公司解散后遗留债务的处置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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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刘敏 《公司遗留债权债务法律问题探讨》 张尚谦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置相关问题研究》
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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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清算
破产清算
债务的处置
公司遗留债务的处置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未清算注销)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处置(清算但未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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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 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一般债务。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 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 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 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 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 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 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 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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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清算之公司遗留债务处理 破产清算中, 原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 务已经成为事实, 也就不存在原公司股东分 配公司剩余资产的事实以及原公司债权人 就公司剩余资产主张请求权的问题。 如果 不存在清算瑕疵, 那么原公司债权人将丧失 依破产法而获得函参与分配请求权, 并且将 由于原公司破产注销后不存在继受主体而 导致原公司遗留债务的实际消灭, 也即不会 出现公司遗留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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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遗留债务的处置
1、普通清算之公司遗留的债务处置 普通清算中, 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 除非公 司资产正好清偿公司债务的特殊情况出现, 否则将 发生原公司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法律事实。 在此情况下, 由于公司遗留债务未经清算程序, 而 清算程序是公司主动提起的债权债务消灭程序, 尽 管通过相关立法使得清算程序具有法律强制效力, 但这种强制效力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应建立在尊 重公司相对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

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股东义务

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股东义务

第三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九、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一)相关概念公司经过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而终结。

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2.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提示】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后,便进入清算程序。

所谓清算,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变现,分配给应当得到的人。

公司应先清算,再注销。

(二)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解散公司诉讼法定条件经典迷惑选项。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提示】公司应先解散,再清算。

【例题·2016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股东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正当理由的是()。

企业解散方案

企业解散方案

企业解散方案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如果企业遇到了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例如巨大的亏损、严重的法律诉讼或市场上的严重竞争,解散企业可能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如果实施不当,企业解散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财务和法律问题。

然而,如果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步骤执行企业解散,可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企业解散类型企业解散有以下几种类型:1.立即解散: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被直接清理。

针对的公司主要是公司股东已经不想经营下去了或经营状况差到无法恢复。

2.破产清算:公司破产,需要清算债务和资产。

3.债权人会议:有争议的企业解散方案,必须组织债权人会议就解散权的问题进行协商。

企业解散的步骤企业解散程序的各个步骤可能会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略有不同。

以下是一般而言,在大多数国家都有相似或类似的步骤:通知公司相关方面企业解散首先需要通知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员工和其他相关的利益相关者。

例如,股东可能需要签署一份股东决议来授权公司解散。

进行资产评估和清点企业解散时,需要评估背书负载和公司所有权资产的价值。

此过程需要完整的台账记录,包括账户余额、设备和其他公司性质的资产。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企业解散后,会有可能有欠债有债权人需要关注,并且需要退还投资。

需要向债权人发出解散通知,并让他们回应实际债权数额,以便确认有多少未支付的款项。

解决税务问题在企业解散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问题。

例如,需要清算公司的收入,支付所有所得税,处理未缴纳的税收问题等。

通常公司需要寻找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来协助处理这种问题。

完成公司解散所有的债务都得到清算,资产被交付和销售,所有的债权人得到赔偿,所有股东投票通过公司解散决议等事“完成公司解散”时,解散程序已经完成,此时公司即不复存在。

对所有相关方面包括股东、管理层和员工都要作出最终通知,以正式结束企业解散过程。

企业解散的潜在风险如果企业解散过程不正确,可能会导致以下潜在风险:1.债权人未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者被忽略不计。

我国公司解散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解散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解散制度的完善为了便于公司解散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执行,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公司解散中所发挥的作用,我国立法应完善以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完善行政机关解散登记制度(一)建立公司解散的登记制度所谓公司解散登记制度是指当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解散等解散原因出现后,由公司负责人或股东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登记。

同时公司应在媒介上发布公告,书面通告股东和债权人,以对公宣示公司已经解散,使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处于依法有权监督的机关和个人的监督之下。

公司解散登记制度是各国立法的通例。

如《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解散时,除合并及破产情形外,应于两周内在本公司所在地,周内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解散登记。

韩国商法典规定与日本法规定相同。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解散应申报商业登记。

除此,法国商事公司法、瑞士债法典和我国香港公司条例等都对解散登记作了明文规定。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注销登记制度,但没有关于解散登记的任何规定。

而解散登记和注销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解散登记是在出现解散事后及时进行,而注销登记是在清算完结后进行。

所以,建立公司解散的登记制度可使公司登记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和督促公司清算的进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有利于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注销登记则因在清算完结后进行,对清算进程没有影响。

(二)非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制度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清算后注销登记,非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制度已为各国的立法普遍适用。

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条规定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

如同企业非经登记,不得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样,公司非经清算也不得注销其主体资格。

建立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制度的根据为,公司是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而在公司法人注销的情况下,如公司因法人人格消灭而终结了清偿债务的履行义务,那么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通过清算程序得到保护。

公司破产清算老板要坐牢吗

公司破产清算老板要坐牢吗

一、公司破产清算老板要坐牢吗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董事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司利益的,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破产清算老板要坐牢吗二、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区别是什么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三、公司破产员工赔偿的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我国有关公司设立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有关公司的退出机制却一直处于摸索阶段。

实践中如何指定清算组,清算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公司财产流失、账册或重要文件丢失时清算程序如何进行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解散清算;强制清算;法人人格否认法人的清算,是指依法对已解散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并了结其既有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活动。

①据上海市和广东省法院调研发现,实践中,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账册及公司资产流失于不顾,甚至故意篡改、毁损公司账册或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资产,恶意逃废债务,也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编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公司相关当事人,如中小股东、企业劳动者等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市场安全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

②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许多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清算问题时也常常遭遇难题。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程序难题进行探讨。

一、法院清算责任判决如何执行?如何指定清算组?清算责任,是清算义务人在未依法组织清算而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也称清算的组织责任。

③在企业法人解散而未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主张其债权时,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这几乎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④清算责任判决则是要求一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判决,清算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行为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8、19条,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类型进行了细化,在有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公司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事业单位解散撤销财务清算流程和主要内容(案例)

事业单位解散撤销财务清算流程和主要内容(案例)

事业单位解散撤销财务清算流程和主要内容(案例)⼤家对事业单位解散、撤销或吊销法⼈证书等情形如何进⾏财务清算不太清楚,我们搜集温州市财政局2020年9⽉印发的《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暂⾏办法》(温财资〔2020〕42号)⽂件,对清算范围、流程、内容及要求等事项都予以了清晰明确的规范,现摘录供⼤家学习和了解。

我们将继续对⼤家实践⼯作中所产⽣的问题,查阅相关内容进⾏分享和探讨,以丰富和增加⼯作经验和业务知识⾯,同时也会在备份公众号“司会之家”进⾏发布差异化内容,敬请关注!附件: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暂⾏办法第⼀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清算⾏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温州市市级⾏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的财务清算⾏为。

市级⾏政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为履⾏某项特定⼯作职责⽽设⽴、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常设机构的财务清算,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事业单位发⽣解散、撤销或者被吊销法⼈证书等情形的,应当在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成⽴清算组,完成财务清算⼯作。

其中,对因合并、分⽴解散以及存在其他规定情形,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分⽴后的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接的,⽆需进⾏财务清算。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清算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全⾯清理,编制财产⽬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发⽣解散、撤销或者被吊销法⼈证书等情形之⽇起15⽇内,成⽴清算组,并抄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

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2.公司解散的特征:(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2009年案例分析题)(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二、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提示】公司解散清算vs破产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公司清算时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提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需要清算。

【例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

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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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
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
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逃脱债务提供了可乘之
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有些股东便希望“金蝉
脱壳”,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开办新的公司,留下一个空
壳公司不闻不问,常常令诸多公司债权人无可奈何,损失惨
重。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
地破坏了法人制度。
当一种投机行为过度泛滥时,法律必然会予以规制。为
了规范公司解散和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专门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过
程中的赔偿制度。具体情形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
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未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
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
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
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
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
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
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
6.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
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
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
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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