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强制清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司法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或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终结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清算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程序、责任等方面对公司法强制清算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二、强制清算的条件1.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
2. 公司无法自行清算,如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清算期限未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清算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工作等。
3. 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或者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有争议等。
三、强制清算的申请1. 公司股东申请: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3.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四、强制清算的程序1.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确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接管公司财产,调查公司财务状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公司财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范文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公司作为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运营时,公司清算就成为了必须面对的环节。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履行清算职责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组织清算工作,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完成公司清算的任务。
在法律地位上,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解散后的责任主体,对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具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法律上赋予了清算义务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一)民事责任概述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在清算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的责任等。
这些责任通常是通过司法机关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裁判来实现。
(二)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1. 未能及时组织清算:当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组织清算工作,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而解散,但未及时进行清算工作,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侵犯债权人利益: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侵犯债权人利益,如私自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滥用职权或渎职:当清算义务人滥用职权或渎职导致公司利益损失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收受贿赂并做出不实评估报告,导致公司资产损失严重,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渎职罪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摘要】本文正是从股东清算责任这一角度入手,深入的思考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清算;股东;民事责任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股东民事责任的确定在公司清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及现实意义。
这对于股东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平衡相关主体之间利益,减少债权人维权的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
并且可以进一步而完善我国公司法。
(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或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
由此可推断出法律责任是一个与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的合法利益想要实现必须有义务主体认真履行义务为前提。
这样该法律关系才能归于正常消灭。
相反的如果义务主体消极履行义务,则导致权利主体的利益无法实现。
权力的实现需要责任作为其坚强后盾。
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及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并且股东以有限责任作为其逃避责任的保障的现状,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分类股东在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清算责任、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首先,清算责任是指股东作为组织清算人对以解散的公司进行清算的责任。
准确的来说,依法在公司解散后组织清算是股东的义务。
当股东自愿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时,无需其承担清算责任。
相反,如果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清算义务则需要转化为清算责任。
其次,清偿责任是指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最后,赔偿责任是指因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公司财产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深刻反思我国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缺陷显的尤为重要。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关门清算流程

公司关门清算流程一、公司关门清算的法律依据公司关门清算需要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关门清算的主要流程(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决定清算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
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登记。
(二)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见到通知或公告后30日内,未清偿债权的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应核对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估价。
(四)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应当及时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正常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前,不进行财产分配。
(五)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公告公司终止清算报告确认后,应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关门清算的注意事项(一)按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二)妥善保管财产,避免资产流失;(三)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新的争议;(四)清算过程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司关门清算的法律责任公司关门清算中,如有以下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不按法定程序清算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不依法清算而进行私了分配财产的,应当返还公司财产,其中负有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和参与分配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依法清算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处理,以了结其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依法清算不仅关系到清算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依法清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依法清算的法律规定。
二、依法清算的适用范围依法清算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司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2. 公司破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事业单位终止:因政策调整、体制改革等原因,经批准终止的事业单位。
4. 其他经济组织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清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三、依法清算的程序依法清算的程序如下:1. 清算组的成立(1)公司解散: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确定清算组。
(2)公司破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担任清算组。
(3)事业单位终止:由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清算组。
(4)其他经济组织终止: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担任清算组。
2. 清算组的职责(1)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2)清理财产: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处理债权债务,包括确认债权、偿还债务、追收债权等。
(4)分配财产: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分配财产,清偿债务。
(5)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 债权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确认: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4. 债务清偿(1)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义务和管理机制等内容。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解散和清算的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合法、有序,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关于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进行探讨。
第一章公司解散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解散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需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同意,则需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行再次表决。
2.解散公告: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解散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解散的日期和解散程序的具体安排等。
3.立案备案:公司应当在解散公告发布后的三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解散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解散公告、解散决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节解散的要求1.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法继续经营:(1)公司达到法定存续期限;(2)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解散原因无法继续承担债务。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议:在收到解散备案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若符合解散要求,将发出解散决议书。
第二章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要求第一节清算的程序1.清算组成立:公司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立即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监事等。
2.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组应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清算费用等详细信息。
3.向债权人通知: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债权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债权申报。
4.清偿债务: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情况依次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包括支付员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务等。
第二节清算的要求1.债务清偿顺序: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清偿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次清偿国家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清算结余分配: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如有清算结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一般由股东会决定清算结余的分配比例及方式。
《2024年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范文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研究》篇一一、引言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的法定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十分重要,不仅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更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规范。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承担组织清算工作的主体。
通常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具有法律地位,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确保公司财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清偿。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的公司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三是因违反清算程序或违反清算义务而导致的其他民事责任。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资产赔偿责任:当清算义务人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2. 连带责任:当公司的债权人因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遭受损失时,清算义务人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若清算义务人违反了行政法规或刑法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五、研究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虽然法律规定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清算义务人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和债权人利益受损;部分地区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清算的案件时,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六、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对清算义务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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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解散清算制度之所以能够行之有效,保障公司合法退市制度,主要是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这样才能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若干意见(二)》中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责任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
2、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A. 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部责任分清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
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
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之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但由于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导致此类诉讼包括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
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起诉是否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理或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程序如何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规定。
这些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七、公司清算中债权处置(一)清算中一般债权处置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
而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
这一重要区分导致解散清算中不需要引入债权人会议,而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仍然规定了诉讼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对超期申报债权的救济,这些都是债权人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
与此同时,债务的清偿方案是否需要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化时采取了债权人通过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转换,直接终结解散清算,减少了司法成本。
应该说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债务清偿矛盾不多,而且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完全不用考虑债权人想法,情况相反则应该引用债权人通过理论,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制度,或采取逐个确认清偿的方法,避免纠纷和矛盾。
(二)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置一般情况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的情况下,在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记载,清算组应该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将清单在企业经营场所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清算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拖欠工资和福利的具体数额。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中对一般债权的质疑途径,应该同样适用于劳动债权。
八、制订分配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职工持股主体的财产分配1、职工持股的法律规依据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是指公司制企业部员工持有本企业的一部分特殊股权,委托一个专门机构(如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托管运作,集中管理,以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剩余利润分配所形成的一种企业制度。
职工持股制度在过去一段时间企业改制中普遍采用,且现今为止对职工持股制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4年6月18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日实施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首次确立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即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
之后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均联合或独立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但2000年民政部以社团法人为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与社团法人主旨相悖,从而暂停了对企业部职工股进行社团登记。
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国信托法》的公布实施,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信托持股的作法规了职工部持股问题。
应该说我国对于职工持股现象现阶段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对已存在的职工持股进行必要规。
2、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分配方式以往形成的职工持股在经济主体量存在,职工持股矛盾愈渐突出。
常见的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无主体资格,职工持股部无股权划分,有的企业甚至无部职工持股名录,更没有职工持股章程(或方案)等诸多问题。
一系列问题都给职工持股权限、权利比例和职工持股的处置,以及公司清算留下后患。
所以一大批改制后组建的公司在改制、清算和破产过程中会出现职工上访事件。
但是公司的改制和清算是市场经济主体运行、发展以及退市的重要阶段,矛盾虽然突出但不容回避。
笔者建议,除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的情形外,职工持股分配问题必须采取由职工自主选择分配方案的方式进行。
公司清算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通过公司部相应决策部门通过,对于涉及职工持股分配方案更要求通过成员决策通过形成一致通过意见后执行。
决事规则上应采取职工持股成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形式,由全体职工至少二十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分配方案才可执行,会议形成表决记录和会议记录。
对于同股同权的持股情况,对于分配方案可不通过表决,但是对于公司清算方案职工持股代表仍有表决权。
另外,由于职工持股属于共有股权的畴,所以当原持股职工死亡后,其股权仍然保留,按照公司法76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依据继承其股权利益,在公司清算时参与分配。
(二)职工劳动关系在清算过程中的处理1、清算中财产分配顺序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7条之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比分配。
这一规定视为公司财产分配顺位。
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第二顺位即为解决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2、清算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处理是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
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
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用。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首先支付两费。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对因参加清算工作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来说,属于清算费用,优先拨付。
依法公司解散可能造成职工所签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四)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法第46条规定依据(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并发放。
在处理公司解散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还应该依法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这一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示以告知劳动者。
公司清算方案制订是公司清算事务中重中之重,清算方案的容体现了整个清算进程、清算分配顺位和清算剩余财产处置方法。
公司解散清算的成功与否关键是清算方案的制订、通过和落实。
有的公司清算方案修改几稿,或通过多次股东会议审议均不能最终确认。
原因很多,有的是清算方案本身有问题,分配方案不科学,但有的是清算方案涉及的多方主体权利纷争造成。
所以,清算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是一个周密、科学和实践性的工作,清算方案中包括的财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均是难点,本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以期在将来实务工作中研究共勉。
本文论述至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解散清算制度体系平衡了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各方主体利益,但同时存在解散事由不具体,不全面的缺陷,以及清算过程中各方利益制衡导致清算不能的僵局状态,所以进一步完善解散成因条件,使清算进程更加有法可依,以及期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深入研究是本文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