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条裁判规则与案例
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裁判要旨之欧阳引擎创编

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裁判要欧阳引擎(2021.01.01)原创 2017-09-27 林日升 PE实务「PE实务」专注于私募实务干货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peshiwu@,并附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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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日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rishenglin采编:刘乃进微信:naijin02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引言:通过将被投资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几乎可以称作股权投资的最后一招。
由于公司解散清算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容易产生争议。
本文筛选了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判例,总结了相关的裁判要旨,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二审案裁判主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
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并在确认基础上履行相应义务。
如公司及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请求判令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
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未对债权人享有的权益进行确认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
如果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部分债权人,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于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二、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股权确认之诉与公司解散、清算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再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解散并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三、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裁判要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之解散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条件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法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所以,根据公司法,当一家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时,有权对该公司进行司法解散,以保护公司股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司法解散的概念司法解散,是指按照国家司法解散机构准备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司法机构对不能继续运营的公司进行司法解散,以解决该公司的经济问题。
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合法的行动,对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减少其债务负担,减少其财产损失。
二、司法解散的条件司法解散的条件是,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其已经不能继续运营,或者在其所在地有财产,可以用于偿付债务,但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公司所有债务。
1、不能继续运营公司不能继续运营的条件,主要是指公司资金短缺,生产营销能力不足,现金流无法维持,以及经营状况负面,以及债务比重过大等。
该条件可以由法院鉴定。
2、公司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司现有的财产,只能够部分偿付债务,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公司财产分析,可以让法院鉴定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
三、司法解散的过程1、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司法解散由公司股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司法机构对公司进行司法解散处理的。
但也可以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政府司法机构处理的。
2、法院鉴定当申请提出后,政府司法机构会对司法解散的基本条件进行鉴定,如果认定该公司确实属于司法解散条件,就会将该公司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审理并发布司法解散判决。
3、司法解散程序司法解散程序主要包括司法解散宣告、权利义务确认、财产清算、债务偿付及诉讼案件关闭等几个阶段。
其中,司法解散宣告阶段是司法解散正式步入正轨的标志;权利义务确认阶段是清查公司资产,以确定公司资产数额;财产清算阶段是将公司资产减去各方的债务和费用后,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债务偿付阶段是由法院指定债务偿付人,负责债务的偿付;诉讼案件关闭阶段则是将财产清算和债务偿付完成后,司法解散案件终结诉讼程序的阶段。
公司解散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经过几年的发展,科技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在2022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等原因,公司陷入困境。
2023年,科技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然而,在解散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对解散事宜产生了争议,导致公司解散陷入法律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3. 公司解散后,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符合法定程序。
2.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本案中,科技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清算过程中,科技公司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可以依法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清算结束后,科技公司应当将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
3. 公司解散后,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解散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本案中,科技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可能导致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指导案例8号:林某某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林某某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解散纠纷•【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10.19裁判规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正文指导案例8号:林某某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某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某某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某某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某某与林某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某与戴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某某与戴某某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某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某认为林某某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马怡平、李全明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怡平、李全明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0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刚【审理法官】蒙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怡平;李全明;广州市南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芳;马虹伟【当事人】马怡平李全明广州市南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芳马虹伟【当事人-个人】马怡平李全明金芳马虹伟【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南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麦锐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郭宝年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麦锐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郭宝年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麦锐郭宝年【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怡平;李全明;广州市南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芳;马虹伟【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决策、管理层面上到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侧重点在于内部管理是否存在严重障碍,股东会机制是否已经失灵而导致不能召开会议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训诫罚款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清算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马怡平、李全明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马怡平、李全明主张南斯公司应予解散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会议纪要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解散公司会议的流程三、会议纪要的撰写要点四、解散公司会议纪要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成立和解散的数量逐年攀升。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为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处理,会议纪要的撰写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解散公司会议的流程、会议纪要的撰写要点,并通过案例分析为大家提供实践中的操作指南。
二、解散公司会议的流程1.会议筹备:召开解散公司会议前,应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筹备,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信息。
2.会议通知:提前通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告知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3.会议召开: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会议,确保与会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表决。
4.表决事项:会议就解散公司、资产清算、员工安置等事项进行表决,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或董事同意。
5.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记录员应将会议内容、表决结果等整理成会议纪要。
三、会议纪要的撰写要点1.标题:明确注明“解散公司会议纪要”。
2.会议基本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员等。
3.参会人员:列出参会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表决权数。
4.会议议程:列出会议讨论和表决的事项,以及各项事项的表决结果。
5.决议事项:详细记录会议决议,包括解散公司原因、清算组成员、清算期限等。
6.其他事项:记录会议中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如员工安置、债务处理等。
四、解散公司会议纪要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召开解散会议,会议纪要如下:【标题】XX公司解散会议纪要【会议基本信息】时间:2021年10月1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张三记录员:李四【参会人员】股东: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40%)董事:王五、赵六监事:陈七【会议议程】1.讨论解散公司原因及必要性;2.表决解散公司事项;3.表决成立清算组事项;4.表决清算期限事项;5.讨论员工安置事项;6.其他重要事项。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法盛金融投资转自:北大法宝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
一、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裁判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模版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模版公司解散决议模板标题: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模板一、决议背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公司达到解散的条件,为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公司作出以下解散决议。
二、决议内容1. 解散决议的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过充分讨论并投票表决,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认为解散对公司及其相关利益方是最佳决策。
2. 解散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a) 公司业务调整、转型或失败,无法继续经营;b) 公司长期亏损,无法承担经营风险;c) 公司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d) 公司股东间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等。
3. 解散的程序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解散:a) 公司将制定解散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b)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对解散的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c) 公司将履行解散公告和公示的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告和公示;d) 公司将依法办理解散登记手续,并完成解散注销。
4. 解散后的财产处理公司解散后,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公司债务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合理分配给公司股东。
5. 解散后的法律责任公司解散后,应继续履行解散前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解散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解散的生效时间本解散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本解散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1. 公司将委托专业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解散相关事宜的办理,确保解散程序合规和顺利进行;2.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解散公告和公示的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调查;3. 公司将尽快与公司员工、供应商、客户等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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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条裁判规则与案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干货】关于公司解散的15条裁判规则与案例我国司法介入公司困境的规定,肇始于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依照该《决定》第7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决定》在我国立法上首次将司法介入公司困境写入法律。
我国《公司法》全面接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并将其作为一项保护中小股东的基本制度,是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予以确立的。
依照该次会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现行《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为了明确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僵局给出了参照性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三个公司解散的要件,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地方,甚至这些术语本身就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认定上可能更多委诸于法官的自有裁量权。
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分析和概括,我们可以可总结提炼出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
规则1: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规则2:将调解等其他救济途径设置为司法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司法解散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且具有不可回复性,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但是,立法对此所抱的谨慎态度并不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决。
对于那些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打破僵局。
因此,在强调司法解散公司前置程序的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否则,过于冗长的前置程序可能使得公司司法解散机制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规则3:不是所有的公司僵局都不可逆转和化解,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僵局相关的争议问题时,应力促当事人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判决解散公司只能是竭尽其他途径后的最后一个司法救济途径。
鉴于目前中国科技开发院将可能接手处理公司僵局的情形、太湖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公司已开始清产核资,并考虑到太湖公司成立的相关背景情况,太湖公司目前出现的公司僵局问题尚不属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
【湖州太湖地效翼船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商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规则4:股东压迫可能成为法院扩张适用公司僵局的参照。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条件召开股东会(或形成决议)而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的,虽然不能认定为公司已陷入股东会僵局或者表决权僵局,但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的资产和商业机会,并进行关联方利益输送,导致公司的人格和经营性特征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丧失经营条件的,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无其他解决途径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马美华等诉无锡禾润泰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承办法官是全国模范法官陆晓燕大美女哦】规则5:公司解散不考虑僵局产生的原因。
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公司法第182条没有限制过错方股东解散公司,因此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规则6: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如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解散公司条件。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仕丰科技有限公司、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规则7: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上工申贝公司请求解散上海派雪菲克公司,前提条件为上工申贝公司应当是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股东。
现上海派雪菲克公司以及外方股东美国派雪菲克公司对上工申贝公司的股东身份均不予认可,而上工申贝公司既非上海派雪菲克公司的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因此上工申贝公司现直接以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解散公司之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故原审法院认为上工申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就其股东资格问题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派雪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规则8:大股东持股70%,公司能够作出有效决议,在治理结构上尚难谓构成公司僵局;小股东持股30%,虽享有提起解散公司的诉权,但结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宗旨目的,股东之间相互合作最大可能地维系公司的存续是股东利益实现之所需,如果允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随意要求解散公司,不仅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从根本上否定了股东组建公司的合理预期。
因此,股东之间应本着通力合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相关救济途径,协商化解矛盾,在未穷尽其他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前,不应以解散公司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
【岂新国与呼伦贝尔中电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规则9:一方股东表示愿意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坚持不转让股权,只要求解散公司的,可不予支持。
作为股东的上诉人周平愿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其他股东即被上诉人黄建军的股份及投资,消除黄建军因公司存续的潜在损失风险,是解决森翔公司不解散的另一途径。
这一途径并不损害黄建军的合法权益,且公司股东可能因公司现有资源的价值还受益。
一审判决解散公司,虽然可以解决公司问题并有利于避免被上诉人黄建军继续作为公司股东的经济损失风险,但不是唯一的解决公司问题的途径。
森翔公司虽然出现公司股东不宜作为公司两股东共同经营公司的状况,但不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必须解散公司的情形。
【湖南森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建军、周平公司解散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规则10:对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可只作形式审查。
法院根据大东公司起诉时主张的事由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出资份额,认为大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形式要件并无不当。
【沈阳卓越数字医疗有限公司等与沈阳市大东工业经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孙戎持有超越公司全部股东30%的表决权,故享有请求解散超越公司的诉权。
被告超越公司及第三人杜鹏越虽然辩称孙戎作为公司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因而不能够作为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是根据工商备案登记显示孙戎已经被记载为公司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孙戎是否实际出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
【孙戎与西安超越建材有限公司、丁建西、杜鹏越公司解散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规则11:作为公司设立基础的发起人协议、合作协议、联营协议等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解除,公司丧失存在基础,可判决予以解散。
作为涉诉公司设立基础的股东之间订立的《联营合同》已经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故而涉诉公司存在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北京玉泉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诉北京新立世界风情园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598号民事判决书】规则12:股东之间人合性基础丧失,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解散公司。
袁振海、崔绍春作为一方与刘超、安君作为另一方,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两方持股比例相同。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对公司厂房建设的进度、合作协议的履行等方面产生矛盾。
在双方矛盾冲突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崔绍春向公安机关举报刘超、安君以公司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
刘超向公安机关举报锦辉公司涉嫌抽逃出资。
由此股东间关系进一步恶化,相互合作的基础完全破裂,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人合性基础已丧失。
在双方矛盾长期对立、冲突下,公司的厂房、土地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股东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为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但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诉讼中,法院也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双方始终不能就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解决方案达成合意,锦辉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途径未能化解。
【刘超、安君与安徽锦辉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规则1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就是公司解散的事由。
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诉请解散公司,是对发生解散事由后重复诉请解散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