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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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案例解析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情描述甲、乙夫妇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

然而,婚后财产纠纷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甲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而乙主张应平分房产价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平等分割。

因此,尽管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平分房产价值。

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付款能力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描述丙、丁夫妇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

丙主张自己具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丁则认为自己对子女的照顾更为细心,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据子女的利益进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五条进一步确认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

解决方案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丙与丁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稳定的成长环境和父母的关爱。

案例三:夫妻财产合并纠纷案情描述戊、己夫妇在婚后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并将个人财产合并到公司账户中。

然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戊希望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归为个人财产,而己认为应平分公司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实例阐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实例阐释引言《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通过实例阐释的方式,解释该编的相关法律条文。

实例一:财产归属在一对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二条,双方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实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名字只写在了丈夫的名下。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一十四条,婚姻期间所购房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使房产只写在丈夫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应进行合理的分割,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例二:子女抚养权在一对离婚夫妻之间,涉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三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应当依法确定。

在实例中,母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全面照顾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父亲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判定父亲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规定母亲有定期探望的权利。

实例三:家庭暴力在一对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一百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在实例中,丈夫经常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

根据法律规定,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护令,并要求对丈夫进行制裁,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论《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是保障婚姻和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实例阐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场景。

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案例理解与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民事法律,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理解与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离婚冷静期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李某反悔,希望取消离婚。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在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定。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基本案情:王某(男)与赵某(女)离婚,双方对孩子小王(10岁)的抚养权产生争议。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解读:在本案中,小王已满10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离婚案件中受到妥善照顾。

案例三:家庭暴力基本案情:孙某(女)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希望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在本案中,孙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打击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既全面又细致,既保护了家庭稳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婚姻纠纷裁判思路:
1. 保护家庭利益:裁判应以保护家庭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2. 尊重夫妻自主权:夫妻关系涉及个人自主权的行使,裁判应尊重双方意愿,尽量遵循夫妻自主选择原则。

3. 公正和公平:裁判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夫妻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在处理婚姻纠纷时,裁判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等)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婚姻纠纷疑难案例:
1.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裁判需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裁判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婚姻纠纷中的严重问题。

裁判需要严格依法处理,保护受害方的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害方的安全。

4. 婚约无效问题:一些夫妻可能存在婚约无效的情况,如双方未满法定婚龄、未经自愿等。

裁判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判断婚约是
否有效,并作出相应裁决。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
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有:
1. 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1月第7版。

2. 江必新、何东宁、肖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月1日第2版。

3. 陈爱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3月第1版。

4. 刘贵祥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法律出版社2016
年6月第1版。

5.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9月版。

6. 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8.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9. 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以上是关于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研究参考文献,供您参考,建议您查阅法律文献时,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特别是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的只有两个条文。

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两个条文虽然对分别财产制下特定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问题作了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婚姻法对夫妻债务认定标准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理解。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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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
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
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第九章遗嘱执行人
规则12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收取遗嘱执行费,应认定该代理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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