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处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按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使用按《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第五条科技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
各申报人按照科技处通知的规定要求,填写好立项申请书送交科技处。
纵向项目评审推荐程序:1、科技处组织至少由3名专家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专家对申请书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限额数最终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3、项目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并按时送交科技处,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提交所需材料的,科技处有权依照初评的顺序报送其排名之后的申请项目。
第六条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立项数。
科技处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认定条件: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职在岗职工,一般项目以中青年教学人员为主,院级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具有所从事本专业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学院确定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优先资助。
2、项目的评审程序:(1) 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匿名评审形式,组织同行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初步入围项目。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 办发〔20XX〕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X教科〔20XX〕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第四条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结合不同学科特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至 100 万(含)为 25%,100 万至 300 万(含)为20%,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30%,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部分为 20%,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超过1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 13%。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
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
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
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三条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部门、有关基金会和本校批准下达的项目。
1.3科研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
其目的是对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
1.4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各二级学院(部)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1.5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科研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生产实训中心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科研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
1.6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
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2.纵向项目的范围2.1国家级项目。
一般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立项的项目。
2.2省部级项目。
一般指省科技厅、教育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经信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以科研促教学, 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院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宏观调控,组织成果的鉴定(验收)及报奖。
各系(部、处)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提供和保证科研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科研时间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科研选题应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运用创新原则、实用性原则、可行性和高效性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研究与开发推广相结合,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本院特色。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请第四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均可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申报国家级和省(部)、厅(局)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软科学)的具体申报条件参阅各类项目的申报办法。
第五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写出评语后交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进行汇总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提出入选项目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检查督促第七条纵向项目由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签定科技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计划。
横向项目(以研究经费到院为准)与对方签定科技合同交教务处备案,纳入学院管理计划。
没有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计划的项目,学院不组织成果鉴定、登记和报奖。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人员、进度等。
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作上述变动,需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待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九条教务处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二次全面科研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项目组每年年终均需填写“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前一式两份交教务处。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针对国家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教研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学院科研项目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面向XX市及自治区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本地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四条学院对国家、自治区和XX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发展规划、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匹配和资助经费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顺序如下:一、对争取到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至少应给予1:1的匹配。
二、国家各级部门(部委、厅局、XX市等)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
三、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四、国家一级学科学会。
国家及自治区学科学会、协会立项项目。
五、经学院审批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项目。
六、其他协作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
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七条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校内与校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校内外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条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
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院级立项课题的管理,保证纵向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研究经费的有效使用,促进我院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实施的院级教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级教科研课题面向全院教职工,鼓励大家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重点扶植与学院发展直接相关的重点教科研课题。
第二章课题申报第四条学院院级课题每1~2年组织一次,年底由科研处下发下一年课题指南。
院级课题依据课题性质不同,设社科类课题、科技类课题。
一般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年,部分重点课题的研究周期为1~2年。
第五条院级课题的申报资格和条件(一)院级重点资助课题限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申报,且必须是参与过院级(包含院级)以上课题研究的课题负责人。
一般立项课题的申报面向全体教师。
(二)科技类课题重点支持与企业合作研究的课题(以合同为准);重点支持旨在解决学校基地建设、管理系统开发、实验设备开发与改变等方面的实用性课题。
社科类课题重点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课题。
(三)课题申请人当年申报院级课题不得超过2个,一人参与的课题不得超过3项。
择优选用课题组科研能力强、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立项。
(四)已有院级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课题。
(五)凡已争取到国家、省、市等资助的项目,申报院级课题不得超过1个。
第六条课题申报时,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课题含已申请专利技术或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支持课题。
第七条院级课题的申报程序(一)申报者按要求填写《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加盖部门公章。
(三)经系部(部门)审核过的申报材料,由部门报送科研处,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燕山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科研项目管理一、总则(一)宗旨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学院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促进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独立承担或由学院主持与其他单位协作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根据项目性质及来源可划分为: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2、以学院名义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横向项目;3、院属各部门或个人自筹资金承接的项目;4、本院自立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科研项目。
(三)内容学院科研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研究,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等。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合同管理,课题鉴定,成果转化与推广等。
二、申请立项原则与程序(一)原则学院科研项目的提出和确立,要以国家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为方针,以学院的长远发展和教师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根本出发点。
(二)评审立项程序1、项目申报部门或个人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2、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1)院级科研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立项项目。
(2)申报上级的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要求,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查推荐后,科研处负责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3、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课题组与项目出资方(甲方)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
院级项目:合同书进行统一编号。
编号型式为:合同签定年份年度内项目顺序号三、科研项目管理(一)项目实施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后,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组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报科研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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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技项目,尤其是各类高层次的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是衡量学院自身科学研究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技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凡我院教师申请与承担纵向科技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没有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XX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系、部、中心等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督导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纵向科技项目来源与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技项目是:
(一)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XX职业学院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章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
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尽可能有企业参与。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科研
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督导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以及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为原则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等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试验(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和教务处有关试验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按规定、按时间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消资助处理。
承担部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