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甲方是否要视同销售
甲供物资增值税补差

甲供物资增值税补差
甲供物资增值税补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
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
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合同签订乙方包工包料却有甲供材,甲方会计账务处理

合同签订乙方包工包料却有甲供材,甲方会计账务处理
我单位有个施工工程,招标3家中标单位,合同签订是乙方包工包料,实际是通过我方购买原材料,如何账务处理?
合同签订的是包工包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算和发票开具,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不能采用"甲供材”的简易计税方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只能开具9%的建筑施工服务的发票,而不能开具3%的发票。
作为业主(甲方)也是可以给项目购买原材料的,在购买材料时应作为“工程物资"核算,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至于跟承包方(乙方)的结算,双方会根据工程造价、现场工程量查验与监理以及承包协议,甚至后期的工程审计结果等,进行结算,甲方购买的原材料不会重复计算进工程款中的。
所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包工包料”条款,主要目的在于甲方需要乙方开具9%的发票(且要求是专票),避免出现"甲供材"乙方可以蟒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双方产生争议。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乙方不想垫资或少垫资,因此在合同虽然签订为乙方包工包料的情形下,也可以约定某些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因此,甲方购买原材料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进: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工程施工领料: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支付乙方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工程竣工: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栾庆忠_“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中国讲师网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作者:栾庆忠“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一直是建筑业税收业务的一个热点问题,计税依据、开票金额、会计收入的确定对许多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难点,甲方材料抵顶工程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纳税人也是模糊不清,甚至一些税务专家也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内容的文章,其部分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借此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对“甲供材料”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文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甲方与施工企业签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第一种,摘录略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1、建筑业一般有两种经营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经营,都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甲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共计100万元,营业税由施工方缴纳。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1,关于甲方供材料合法性的分析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发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发包第一,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不包括勘查设计金额第二,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的承包金额也不包括设备金额(营业税)第三,是否包括材料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甲供材和甲控材)第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两个或三个总施工单位(联合体)2、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3、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
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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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
五是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
甲供材转乙方视同甲方拨付备料款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甲供材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施工单位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且大多数施工单位均为一般纳税人,施工材料的进项税是施工单位主要抵扣项,因此,甲方采购并支付货款的甲供材,应视同预付备料款转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
建设单位采购主材,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签订购货合同是甲方单位、集中支付货款。
同时向供货单位提供各施工单位材料清单,供货单位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清单开据增值税发票。
一、甲方账务处理
1、甲方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供货单位)
贷:银行存款
2、供货方向乙方供货,乙方收到货物签署《收料单》;供货方向甲提供乙方签署的收货单借: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预付账款(供货单位)
3、甲方收到乙方开据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附增值税发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工程款
4、甲方扣除甲供材款
借:应付工程款
贷: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5、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
借:应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
二、乙方账务处理
1、收到供货方提供的发票,材料验收入库,向供货方签署《收料单》
借:原材料\(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
2、材料出库
借:工程施工\有关成本项目(不含税)
贷:原材料\(不含税)
3、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包括甲供材)
借:应收工程款(含甲供材应结算额度)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结算工程款冲减甲供材款借: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贷:应收工程款
5、收到甲方拨付工程款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工程款。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甲供材料应该计入乙方建筑服务销售额吗

甲供材料应该计入乙方建筑服务销售额吗
【问题】
甲供材料应该计入乙方建筑服务销售额吗?
【回答】
是否等同于要看甲供的材料甲方以什么形式给施工乙方:如果是
以销售形式给沃洛韦齐区,并开具材料发票,则乙方应该计入建筑设
计服务销售额;如果不是,只是开票提供给乙方工程使用不开票,则
不计入乙方销售额,另外还要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比如甲供材
是否拨入合同总价等。
税法规定 : 纳税人材料不属于甲供发生应税行
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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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甲方是否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情形一:甲方提供、设备、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举例:房地产企业(甲方)委托建筑安装(乙方)施工,房地产企业提供电梯、水泥等材料,这是个通用的、普遍的例子。
甲方:房地产企业涉及该类情形比较普遍,从以往执法情况看,不涉及任何涉税问题。
乙方:以建筑劳务费+甲供材料金额为依据计算营业税。
税法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般为全额计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情形二:甲方提供材料、辅料,乙方提供生产性劳务。
举例:煤矿企业委托开采公司采煤,从煤矿领用雷管炸药、使用煤矿水电。
开采公司从事的是采煤业务,属于生产性劳务。
甲方:许多税务机关认为,开采公司属于外部单位,领用煤矿的材料,对煤矿而言,属于一种销售行为,应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但是,针对该行为,我们可以分析:其一,该行
为并不涉及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其二,该行为也不属于任何一项视同销售规定的情形。
其三,作为开采公司,也未受益得到相关的实物。
因此,煤矿购买的材料提供给开采公司最终还是用于煤炭企业自己的煤炭开采,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材料的所有权自始自终没有发生转移,不能视为销售、转售、视同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甲方:甲供材料用于生产性业务,进项税可正常抵扣,若用于非应税项目,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乙方:按自己的实际营业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情形三:合同中未约定由甲方提供某些材料,但实际业务中乙方在实际业务中领用甲方材料。
按理说,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基本不会出现,因为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出现大金额的甲供材料约定不明,会使其中一方产生很大的损失。
但在中国,能给煤矿开采的施工队许多都是关系户,所以,甲供材料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情形比比皆是。
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不明,而在实质上提供了甲供材,依然视同是甲方提供的甲供材,合同约定与否改变不了业务的实质,另外,就算合同中约定不明,还可以增加补充协议,所以,合同约定的完整与否,对该业务产生的涉税风险不大,只是会在后期的合同纷纷中产生实质性的影响。